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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辽宁省食品安全工作基本标准工作考核评价方案为全面推进辽宁省食品安全工作基本标准的贯彻落实,制定本方案。一、工作目标客观评价各地区食品安全工作基本标准工作开展情况,总结经验,发现问题,不断完善标准,稳步推进工作。二、考评对象辽宁省辖区内的全部市、县(市)区、乡(镇、街道)、村(社区)、村民组(居民小区)。2011年对辽宁省食品安全工作基本标准省级试点市、县(市)区,其他市及市级试点县区进行考核。以后每年按全省及各市、县(市)区的工作规划进行考核,每次考核时每个市考核一县一区。每1个县(市)区抽取3个乡(镇、街道),每1个乡(镇、街道)抽取2个村(社区),每1个村(社区)抽取1个村民组(居民小区),逐级对其食品安全工作基本标准完成情况进行全面考评。三、考评方式(一)日常工作记录:对各市与基本标准工作相关的日常工作完成情况进行累计评分。(二)查阅资料:对工作相关材料进行检查核实。(三)现场检查:通过随机方式对各地工作开展情况进行—2—复核。四、考评内容(一)严格按照《辽宁省食品安全工作基本标准工作考核评价细则》(见附件)进行考评。(二)未制定基本标准工作实施计划、未开展食品安全工作检查员、助理检查员聘任工作的,每项扣20分,工作开展得不完善的,酌情扣分。五、考评结果按照《考评细则》对市、县(市)区、乡(镇、街道)、村(社区)、村民组(居民小区)分别独立打分后,村民组(居民小区)的总成绩以10%的权重计入其所在村(社区)的总成绩;村(社区)的总成绩以20%的权重计入其所在乡(镇、街道)的总成绩;乡(镇、街道)的总成绩以30%的权重计入其所在县(市)区的总成绩;县(市)区的总成绩以40%的权重计入其所在市的总成绩。考评总成绩<60分,判定为考评不合格;考评总成绩≥60分<85分,判定为开展了食品安全基本标准工作;考评总成绩≥85分,判定为考评合格。六、考评结果的使用(一)作为评价各级人民政府食品安全工作的重要内容;(二)作为确定辽宁省食品安全工作基本标准试点先进单位的依据;—3—(三)作为确定辽宁省食品安全工作示范单位的前提;(四)在落实国家、省食品安全工作的各项政策时给予优先考虑和重点倾斜。附件:辽宁省食品安全工作基本标准工作考核评价细则—4—辽宁省食品安全工作基本标准工作考核评价细则(村民组/居民小区考评部分)总计:100分考评项目分值考评标准1.有食品安全的工作组织。81.基本要求(4.8分):有正式文本明确成立食品安全工作组织,未成立的扣4.8分。(因客观原因无法在村民组/居民小区设立食品安全工作组织的,在村/社区一级应有正式文本明确规定由村/社区的食品安全工作组织代理承担辖区内相应村民组/居民小区食品安全工作组织的相关职责。)2.质量要求(3.2分):按照食品安全工作组织的职责内容开展具体工作,未开展具体工作的扣3.2分。2.有兼职人员负责食品安全工作。81.基本要求(4.8分):有兼职人员负责食品安全工作,没有人员的扣4.8分。2.质量要求(3.2分):有经过培训并考试合格后聘任上岗的食品安全工作助理检查员,未聘任的扣3.2分。3.有相应的工作制度。51.基本要求(3分):有工作制度(正式文本),没有的扣3分。2.质量要求(2分):(1)工作制度至少包括检查制度、报告制度、学习培训制度和宣传制度,缺1项扣0.3分。(2)工作制度具有可操作性,缺乏可操作性的,扣0.4分。(3)随机考查食品安全工作助理检查员对工作制度的掌握情况,不能够说出工作制度主要内容的,扣0.4分。4.有相应的工作记录。41.基本要求(2.4分):有工作记录,没有的扣2.4分。2.质量要求(1.6分):(1)工作记录至少包括日常工作记录(如工作记事本)、检查记录和报告记录,缺1项扣0.2分。(2)日常工作记录应至少体现出接受过上级部门工作指导检查的记录内容和进行学习培训的记录内容,缺1项扣0.25分。(3)检查记录和报告记录模板格式规范、基本项目齐全,不规范或基本项目明显欠缺的检查记录和报告记录各扣0.25分。5.掌握本区域内食品生产经营单位的基本情况。101.基本要求(6分):有本区域内各类食品生产经营单位的名单,没有的扣6分。2.质量要求(4分):(1)能够对本区域内各类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建立基本情况档案,档案中能够简单明了的反映出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名称、地址、经营范围、负责人姓名、联系方式、员工人数等基本信息,未建立档案的扣2分。(2)现场随机抽查本区域内5家食品生产经营单位,若发现有不在名单之内的,发现1家扣0.4分。—5—辽宁省食品安全工作基本标准工作考核评价细则(村民组/居民小区考评部分)总计:100分考评项目分值考评标准6.对本区域内的食品生产经营单位每年至少检查4次。101.基本要求(6分):对本区域内的食品生产经营单位至少开展了4次检查工作,查阅检查记录,每缺1次检查记录扣1.5分。2.质量要求(4分):(1)应制定每年的检查计划,未制定检查计划的扣1分。(2)检查记录应认真全面,查阅其4次检查记录,应填写的项目未填写或记录内容明显敷衍应付的,每1次检查记录中发现此类问题扣0.25分。(3)检查应覆盖本区域内全部食品生产经营单位,按照已掌握的名单并结合现场随机抽查的5家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对照全年检查记录,发现有食品生产经营单位被漏检的,一次性扣除1分。(4)现场随机抽查本区域内的5家食品生产经营单位,若发现有违法违规行为但检查过程中未发现指出的,以及通过询问证实助理检查员未开展过检查工作的,发现1家扣0.2分。7.将食品安全的咨询、投诉、举报方式于明显处公示;区域内食品生产经营单位明显处要公布咨询、举报、投诉方式。251.基本要求(15分):(1)应在明显处公布咨询、投诉、举报方式,未公布的扣7分。(2)现场随机抽查5家食品生产经营单位,未在明显处公布咨询投诉举报方式的,每发现1家扣1.6分。2.质量要求(10分):公布的咨询、投诉、举报方式至少应涵盖县区级主要相关监管部门(含食安办)的投诉举报电话(或监管系统全省范围内统一设定的投诉举报电话),公布的投诉举报方式不符合上述要求的扣10分。8.区域内的居民对食品安全核心知识的知晓率达50%以上;行为形成率达45%以上;对本区域食品安全工作的满意度达90%以上。101.现场随机进行问卷调查,所得结果与达标值相比,核心知识知晓率未达标扣3分,行为形成率未达标扣3分,工作满意度未达标扣4分。9.区域内发生食品安全事故及食品安全违法行为能够及时报告。151.基本要求(9分):现场随机抽查本区域内5家食品生产经营单位,若发现有违法违规行为而未及时报告的,发现1家扣1.8分。2.质量要求(6分):至少要每季度对上级部门进行一次零报告,未进行零报告的,扣6分。10.其他主要工作宣贯执行情况51.工作现场应配发《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国务—6—辽宁省食品安全工作基本标准工作考核评价细则(村民组/居民小区考评部分)总计:100分考评项目分值考评标准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第503号令)、《辽宁省食品安全工作基本标准》、《辽宁省食品安全工作检查办法》、《辽宁省食品安全工作基本标准考核评价方案》、《辽宁省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办法》的文本,每缺1项扣0.7分,扣完为止。注:本方案中提到的正式文本,包括文件类文本和非文件类文本,文件类文本按照国家行政机关公文的要求进行界定(如包含版头、印章等),非文件类文本应为格式化正规文本。以下同。—7—辽宁省食品安全工作基本标准工作考核评价细则(村/社区部分)总计:100分考评项目分值考评标准1.有食品安全的工作组织。71.基本要求(4.2分):有正式文本明确成立食品安全工作组织,未成立的扣4.2分。2.质量要求(2.8分):按照食品安全工作组织的职责内容开展具体工作,未开展具体工作的扣2.8分。2.有专、兼职人员负责食品安全工作。71.基本要求(4.2分):有专、兼职人员负责食品安全工作,无人员的扣4.2分。2.质量要求(2.8分):有经过培训并考试合格后聘任上岗的食品安全工作助理检查员,未聘任的扣2.8分。3.有相应的工作制度。31.基本要求(1.8分):有工作制度(正式文本),没有的扣1.8分。2.质量要求(1.2分):(1)工作制度至少包括检查制度、报告制度、学习培训制度、宣传制度和工作指导检查制度,缺1项扣0.1分。(2)工作制度具有可操作性,缺乏可操作性的,扣0.3分。(3)随机考查食品安全工作助理检查员对工作制度的掌握情况,不能够说出工作制度主要内容的,扣0.4分。4.有相应的工作记录。31.基本要求(1.8分):有工作记录,没有的扣1.8分。2.质量要求(1.2分):(1)工作记录至少包括日常工作记录(如工作记事本)、检查记录和报告记录,缺1项扣0.1分。(2)日常工作记录应至少体现出接受过上级部门工作督导检查的记录内容、进行学习培训的记录内容,检查记录应包括对食品生产经营单位的检查记录和对村民组/居民小区食品安全工作的指导检查记录,缺1项扣0.15分。(3)检查记录和报告记录模板格式规范、基本项目齐全,不规范或基本项目明显欠缺的检查记录(包括食品生产经营单位检查记录和工作指导检查记录)和报告记录各扣0.1分。5.掌握本区域内食品生产经营单位的基本情况。7.51.基本要求(4.5分):有本区域内各类食品生产经营单位的名单,没有的扣4.5分。2.质量要求(3分):(1)能够对本区域内各类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建立基本情况档案,档案中能够简单明了的反映出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名称、地址、经营范围、负责人姓名、联系方式、员工人数等基本信息,未建立档案的扣1.5分。(2)现场随机抽查本区域内5家食品生产经营单位,若发现有不在名单之内的,发现1家扣0.3分。6.对本区域内的食品生产经营单位每年至少检查2次。7.51.基本要求(4.5分):对本区域内的食品生产经营单位至少开展了2次检查工作,查阅检查记录,每缺1次检查记录扣2.25分。—8—辽宁省食品安全工作基本标准工作考核评价细则(村/社区部分)总计:100分考评项目分值考评标准2.质量要求(3分):(1)应制定每年的检查计划,未制定检查计划的扣0.6分。(2)检查记录应认真全面,查阅其4次检查记录,应填写的项目未填写或记录内容明显敷衍应付的,每1次检查记录中发现此类问题扣0.2分。(3)检查应覆盖本区域内全部食品生产经营单位,按照已掌握的名单并结合现场随机抽查的5家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对照全年检查记录,发现有食品生产经营单位被漏检的,一次性扣除0.6分。(4)现场随机抽查本区域内的5家食品生产经营单位,若发现有违法违规行为但检查过程中未发现指出的,以及通过询问证实助理检查员未开展过检查工作的,发现1家扣0.2分。7.将食品安全的咨询、投诉、举报方式于明显处公示;区域内食品生产经营单位明显处要公布咨询、举报、投诉方式。201.基本要求(12分):(1)应在明显处公布咨询、投诉、举报方式,未公布的扣6分。(2)现场随机抽查5家食品生产经营单位,未在明显处公布咨询投诉举报方式的,每发现1家扣1.2分。2.质量要求(8分):公布的咨询、投诉、举报方式至少应涵盖县区级主要相关监管部门(含食安办)的投诉举报电话(或监管系统全省范围内统一设定的投诉举报电话),公布的投诉举报方式不符合上述要求的扣8分。8.区域内的居民对食品安全核心知识的知晓率达50%以上;行为形成率达45%以上;对本区域食品安全工作的满意度达90%以上。51.现场随机进行问卷调查,所得结果与达标值相比,核心知识知晓率未达标扣1.5分,行为形成率未达标扣1.5分,工作满意度未达标扣2分。9.区域内发生食品安全事故及食品安全违法行为能够及时报告。101.基本要求(6分):现场随机抽查本区域内5家食品生产经营单位,若发现有违法违规行为而未及时报告的,发现1家扣1.2分。2.质量要求(4分):至少要每季度对上级部门进行一次零报告,未进行零报告的,扣4分。10.掌握村民组、居民小区的食品安全工作开展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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