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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中国传统法律文化中的亲属容隐制度17100118李雪艳【摘要】亲属容隐制度是中国传统法律文化中儒家思想法律化的代表之一。亲属容隐思想从春秋时期开始萌芽,到后来形成一项重要的法律制度,有着其存在的独特的价值合理性,同时对现代法制的构建也有着重要的指导意义。【关键词】亲属容隐,儒家思想,法律文化中国传统法律区别与其他法律,是以周礼、儒学、唐律为母法发展起来的东亚法律体系,它以儒家思想为理论基础,以礼法结合、德主刑辅为基本特征。而中国传统法律文化中的亲属容隐制度便是其儒家思想法律化的一典型。亲属容隐制度产生的原因有一下两点:第一,长期在中国历史上占据独尊地位的儒家思想是亲属相隐原则产生和发展的文化原因。在儒家思想中,“孝”占据着重要地位,《孝经》、《礼记·条义》分别提出“孝”和“孝”的具体含义:“孝有三,大孝至亲,其次弗辱,其下能养”。而亲亲相隐,尤其是最初的“子为父隐”则正是儒家“孝道”思想的具体彰显。第二,家庭至上的社会意识一直在中国传统农业社会中一直占据重要的地位。这种重要性也让家族成员在犯罪时相互容隐已经成为一种必需。这种制度有利于维护封建社会的专制统治。家国一体是中国封建社会的一大典型特征。儒家的“孝”与“忠”是相通的,也就从根本上维护了封建君主的“大家长统治”。①本文即是针对亲属容隐制度进行的研究。一、亲属容隐制度的含义及其历史渊源所谓亲属容隐制度,是指一定的亲属之间有罪应当互相隐瞒,不应告发的作证,若对法律规定应当隐匿的亲属进行告发,则告发者将被处以一定的刑罚。②亲属容隐源于儒学思想。儒学,作为中国历史中的正统思想,对中国传统社会与文化有着至深影响。被成为“生命的学问”的儒学,在“亲子之情”的基础上建构了庞大而复杂的伦理系统,这在人类几大文明传统中是一个特例。而其中的亲属容隐制度更是其典型代表。(一)亲属容隐制度的萌芽①参见孙玉萍:《亲属相隐原则述评》,载《经营管理者》2011年第2期。②参见范忠信:《亲亲相为隐:中外法律的共同传统——兼论其根源及其与法治的关系》,载《比较法研究》1997年第2期。一般认为最早提出亲属相隐主张的是孔子。《论语》中载:“叶公语孔子曰:‘吾党有直躬者,其父攘羊,而子证之。’孔子曰:‘吾党之直者异于是,父为子隐,子为父隐,直在其中矣。’”①这段对话中,叶公的观点是:如果有一个人的父亲攘羊(攘羊,指古时乡村的家畜跟帮时跑错了人家,另一家主人则将此错入自己家羊群的羊收归己有。与偷羊性质不同),儿子立即告发了父亲,这儿子就很正直。孔子则认为:不论是父亲偷羊,还是儿子偷羊,应该“子为父隐,父为子隐”,这才是正直。②但是孔子的这种“父为子隐,子为父隐”的主张并不是一种法律规定,而只是一种法律思想。另外一个儒家代表人物孟子,也提出了类似观念。《孟子》中载:“桃应问曰:‘舜为天子,皋陶为士,瞽瞍杀人,则如之何?’孟子曰:‘执之而已矣。’‘然则舜不禁与?’曰:‘夫舜恶得而禁之?夫有所受之也。’‘然则舜如之何?’曰:‘舜视天下犹弃敝履也。窃负而逃,遵海滨而处,终身欣然,乐而忘天下。’”③这段对话写的是桃应问:如果舜的父亲瞽瞍杀了人,舜的大法官皋陶应该怎么办?孟子回答:舜当然不能阻止皋陶去抓他父亲。如果皋陶要抓人,舜就不要他的最高权力象征的帝王之位了,连夜背起父亲,逃到海边,以完成作为人子的责任。这些思想反映出春秋战国时代人们对于亲属容隐问题的一般认识,为以后亲属容隐制度的正式入律奠定了思想理论基础。(二)亲属容隐制度的形成1.先秦时期先秦时期专制统治达到了顶峰,官府“奖励告奸”,但秦律中仍区分了“公室告”和“非公室告”。“公室告”是指控告主体对其家庭以外的人所犯的杀伤人、偷窃蔡武之类行为所提出的控告;“非公室告”是指控告主题对其家庭内部的犯罪行为向官府提出的控告,对此种控告,官府不予受理。即“子告父母,臣妾告主,非公室告,勿听。而行告,告者罪。”2.两汉至南北朝时期这一时期比较具有代表性的是汉宣帝颁布的诏令:“父子之亲,夫妇之道,天性也……其父母匿子、夫匿妻、太父母匿孙,罪殊死,皆上请廷尉以闻。”这一诏令,表明容隐从先秦的单向容隐向双向容隐过度。北朝魏孝明帝神龟年间,两民女因奸淫之事触犯法律,法司不仅要惩罚两人,还要株连①参见《论语·子路》。②参见刘立:《“亲亲互隐”乎?“大义灭亲”乎?——浅议法与情的博弈》,载《湖北第二师范学院学报》2010年第12期。③参见《孟子·尽心上》。两女之兄。大臣崔纂持异议:“律期亲相隐之谓凡罪,况奸私之丑,岂得以同气(兄妹)相证?”这说明在当时已有了“期亲相隐”的制度,这无疑是把容隐权的范围扩大到了兄弟姐妹。3.隋唐至明清时期在这一时期,唐律对容隐制度的贡献最大,形成了完备的规范系统。《唐律》中规定了容隐制度的总则:“诸同居,若大功以上亲及外祖父母外孙,若孙之妇,夫之兄弟及兄弟妻,有罪相为隐……其小功以下相隐,减凡人三等。”这一总则表明若是同居共财亲属,均可相互容隐;若不是,则大功以上的亲属可以相互容隐,大功以下的亲属容隐则减三等;还肯定了尊亲属为卑亲属隐匿的权利。4.清末至民国时期这一时期的容隐制度基本上除去了尊卑差异,在尊亲属和卑亲属的容隐权中实现了平等。然而更重要的是,受西方法律的影响,从《大清新刑律》开始,基本取消了“干名犯义”即子孙告父母有罪等以相隐为强制性法定义务或纲常义务的规定,基本上只剩下容隐权利规定。①二、亲属容隐制度的合理性价值分析(一)呵护人性保障人权“父子之亲,夫妇之道,天性也,虽有患祸,犹蒙死而存之。诚爱结于心,仁厚之至也,岂能违之哉!”②人天生的爱父母,父母与子女之间的爱是最纯最原始的。试想,如果没有容隐制度,一个人让其年迈的父母余生在牢狱中度过,那么他将如何度过他的余生?他怎能不受到良心的谴责?亲亲相隐制度的确立,无疑是对人性的一种关怀和尊重,只有尊重了人的天性,人们才会安居乐业,为家庭为社会创造财富。(二)体现期待可能性法律不强人所难是句古老的格言,即法律不能要求人们去做不可能做的事情,反映在法学理论上即是期待可能性:如果可能期待行为人不实施违法行为而实施其它合法行为时,行为人却实施了违法行为,则应承担刑事责任,反之,如果不具有期待其实施合法行为的可能时,即使行为人实施了违法行为,也不能追究其刑事责任。试想,当儿子犯罪来投靠父亲,我们能期待父亲做出举报儿子的行为吗?能够本着大义灭亲的高尚觉悟举报亲人的人不是①参见韩清华、曾能荣:《浅谈亲亲相隐的历程及其合理性》,载《企业导报》,2011年第14期。②参见《汉书·宣帝记》。道德高尚的圣人,恐怕就是迷失道德伦理的狂人。(三)维护家庭稳定社会和谐国家能否长治久安,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其民风是否纯朴、其社会是否和谐、其法律是否得到了人们的遵守。如果其民众个个都爱其父母、爱其妻儿、爱其兄妹,那么这个国家的社会肯定就是和谐的。古人云“求忠孝必与孝之门”,知爱亲隐亲才会推爱及人及物而成为国家良民。亲亲相隐制度维护社会的基本单位———家庭的和谐与和睦,它是稳定社会秩序的一股非常重要的力量。①三、亲属容隐制度的现代意义亲属容隐这一思想已经成为西方近现代法律立法的基本原则。如1810年的《法国刑法典》规定:知道近亲属有犯罪行为而不告发或为近亲属作伪证、帮助亲属逃脱等行为均不受处罚。再如现行《法国刑事诉讼法》规定:近亲属有权拒绝作证;证人可以拒绝回答对近亲属不利的可能导致近亲属负刑事责任的问题。《意大利刑诉法》也有类似规定:法官应告知被告人的近亲属有拒绝作证的权利,不得强迫其作证或宣誓,一般不得就可能有损于证人亲属名誉的事实发问。英美法系等国家基本上都确立了亲属拒绝作证的权利。②亲属容隐与我国当前正在使用的1997年刑法相关的两项罪名分别是包庇罪和窝藏罪。这两项犯罪不存在任何例外情况。刑法设立的目的是“惩罚犯罪,保护人民”。其中“惩罚犯罪”,就是通过刑法,对任何触犯刑法规定的犯罪分子,依照刑法的规定追究其刑事责任。这是为实现社会公平和保障稳定而存在的。因此,只有罪犯得到相应的惩治,社会群体中的其他人才能以此为戒,不会引起不满和暴动。“保护人民”是制定刑法的根本目的。虽然犯罪分子当属“人民”范围内,他的相关权利也必须得到维护,但倘若将亲属相隐作为一种权利,这之于案件的受害人以至全社会的反作用将是无限大的。犯罪由于亲情的阻拦得不到应有的惩治,这将不是保护而是纵容。从这一层面来看,亲属容隐与当前刑法的理念是相违背的。虽然刑法禁止亲亲相隐,但要成为一部良法,其必定是要符合人性的。一方面我们要及时揭露犯罪,惩罚犯罪份子,另一方面,我们也要尊重亲属对家人的情感。所以亲属容隐制度仍存在着其现代意义,其规定可以对原本刑法中不尽人情的部分做出人性化的调整。③①参见韩清华、曾能荣:《浅谈亲亲相隐的历程及其合理性》,载《企业导报》,2011年第14期。②参见郭静:《论亲属间容隐权利在我国法律中的构建》,载《牡丹江大学学报》,2011年第7期。③参见蒋建芳、李语轩:《亲亲相隐制度的探讨》,载《科技信息》,2011年第23期。若在刑法中增加关于亲属相隐的规定,并能够明确亲属间容隐权利的性质、限定亲属的范围、明确容隐行为的范围,合理进行管理,亲属容隐并不会助长社会包庇犯罪的风气,反而会为社会增强其人性化的一面,有利于社会的和谐稳定发展。①【参考文献】1.蒋建芳、李语轩:《亲亲相隐制度的探讨》,载《科技信息》,2011年第23期。2.郭静:《论亲属间容隐权利在我国法律中的构建》,载《牡丹江大学学报》,2011年第7期。3.韩清华、曾能荣:《浅谈亲亲相隐的历程及其合理性》,载《企业导报》2011年第14期。4.孙玉萍:《亲属相隐原则述评》,载《经营管理者》2011年第2期。5.范忠信:《亲亲相为隐:中外法律的共同传统——兼论其根源及其与法治的关系》,载《比较法研究》1997年第2期。6.刘立:《“亲亲互隐”乎?“大义灭亲”乎?——浅议法与情的博弈》,载《湖北第二师范学院学报》2010年第12期。7.徐忠明:《思考与批评:解读中国法律文化》,法律出版社2000年版。8.何勤华:《法律文化史论》,法律出版社1998年版。①参见郭静:《论亲属间容隐权利在我国法律中的构建》,载《牡丹江大学学报》,2011年第7期。
本文标题:论中国传统法律文化中的亲属容隐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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