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装订处南开大学现代远程教育学院考试卷2015-2016年度春季学期期末(2015.9)《财务法规》主讲教师:肖沂学习中心:_奥鹏远程教育芜湖学习中心(直属)专业:__工商管理_______姓名:____学号:____成绩:___________一、请同学们在下列题目中任选一题,写成期末论文。1、简述现阶段我国以立法形式规定的央行货币政策工具应用2、我国商业银行信贷业务中的相关法律问题研究3、依据信托法律规范解释信托当事人对应的权利义务4、如何完善我国上市公司监督机制的法律思考5、我国现阶段小股东权利的保护的相关问题探讨6、通过实例说明合同法在现实经济生活中的应用7、上市公司收购之信息披露义务研究8、我国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的法律构建9、论我国风险投资法律制度之构建10、法律环境对公司财务管理有什么影响(以你供职的企业为例)11、完善我国金融监管法律制度刍议12、要约收购中股东权益保护问题研究13、论我国上市公司小股东表决权的行使和保护14、论上市公司协议收购15、我国上市公司要约收购的法律问题研究二、论文写作要求论文题目应为授课教师指定题目,论文要层次清晰、论点清楚、论据准确;论文写作要理论联系实际,同学们应结合课堂讲授内容,广泛收集与论文有关资料,含有一定案例,参考一定文献资料。三、论文写作格式要求:论文题目要求为宋体三号字,加粗居中;正文部分要求为宋体小四号字,标题加粗,行间距为1.5倍行距;论文字数要控制在2000-2500字;装订处论文标题书写顺序依次为一、(一)、1.。四、论文提交注意事项:1、论文一律以此文件为封面,写明学习中心、专业、姓名、学号等信息。论文保存为word文件,以“课程名+学号+姓名”命名。2、论文一律采用线上提交方式,在学院规定时间内上传到教学教务平台,逾期平台关闭,将不接受补交。3、不接受纸质论文。4、如有抄袭雷同现象,将按学院规定严肃处理。论我国上市公司小股东表决权的行使和保护摘要:股东表决权是众股东对公司管理做出的意思表达,是公司管理中一个不可分离的组成部分。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我国公司的结构日益多元化,股权日益分散,股东大会职权弱化,股东对公司控制呈减弱趋势。同时,“股东平等原则”,就是所谓的“一股一权”或“一股一票”,对中小股东权利行使和权益保护产生极大威胁。为了确保公司的健全经营秩序,强化对股东权的保护十分重要,本文就如何完善股东表决权制度作出一些探讨。关键词:中小股东股东权益公司法公司治理目录:一、股东表决权的概念及意义二、股东平等原则三、保护中小股东权益的必要性(一)寻求权利义务一致性(二)实现企业科学发展(三)健全公司法制四、中小股东权益受侵害的主要原因(一)现代公司中资本所有权和控制权分离(二)公司“一股独大”的特有股权结构(三)公司治理结构不完善,缺乏有力约束(四)相关法律法规有待完善装订处(五)信息披露不规范五、保护中小股东权益的措施(一)充分行使股东权利(二)限制股权滥用(三)完善五项制度一、股东表决权的概念及意义股东表决权,又称股东议决权、投票权,是指股东基于其股东地位而享有的、就股东(大)会决议事项作出赞成、反对或弃权的意思表示,从而形成公司意思的权利。在股东的众多权利中,股利分配请求权和董监选举权最具有实在价值,前者可满足股东经济目的,后者则有利于股东对公司的经营管理进行有效控制。但这两种权利的实现必须以行使股东表决权为前提,将股东的意思表示付诸实施。而后,众股东的意思表示依资本多数决原则上升为公司的意思表示即股东大会决议,对公司实现经营和管理。二、股东平等原则股东平等原则是指公司与股东间,在基于股东地位而发生法律关系之场合,应给予股东以平等待遇之谓。[1]它包含两层含义:一是形式上的平等,即一股一权,每一股份所代表的股东权利、利益以及股东责任、风险应该是相等的。二是实质上的平等,即按照股东所持有的股份性质和数量实行平等对待。即相同之事同样对待、不同之事不同对待,是存在差别待遇的平等,但这差别待遇只能建立在基于股份种类和数量的差别之上。股东平等原则是公司法的基本原则,即一股一表决权原则。在资本表决原则上,公司史上经历了从一致同意到资本多数决原则的过程。在公司制度产生的初期,面对规模较小、业务和组织结构相对简单或由家族统治和经营的公司,公司决策一般采用一致同意原则,拥有多数股份的股东无力克服持不同意见的股东的反对。因为每一个股东都有权阻止涉及公司的合并、分立、解散、收购和章程的修改等提议。[2]但每一个股东对公司的利益有不同的预期,装订处一致同意难度非常大。并且一致同意原则的绝对平等观阻碍了公司行动,导致公司运营的低效率,容易造成公司运行困难的局面。这种将股东平等原则等同于资本平等原则进而资本多数决原则,在理念和制度设计上存在诸多弊端,使股东表决权的行使在现实中易导致大股东滥用资本多数决原则、虚增的股份享有表决权、股东大会决议不公正等诸多弊端,侵犯中小股东权益。例如,由于一股一表决权原则的应用,与大股东相比,由于信息不对称以及较小持股比例,小股东对公司几乎无控制权,股东大会变成了“大股东会”,小股东对参加股东会行使表决权逐渐失去真正意义。这势必影响股东投资的热情,动摇股份公司资合的基础。中小股东是相对于公司的大股东或控股股东而言的,他们是现代公司制度与资本市场存在和发展的基石。由于大股东经常利用其控制地位,侵害中小股东权益,大股东与中小股东之间存在严重的权利不对等。“如果对公司控制者的权利不加约束与监督,他们便有可能以法律所意想不到的方式去不正当地行使法律以正当的目的赋予他们的权利,使公司成为违背公平与正义的工具。[3]”中小股东权益经常成为大股东鱼肉的对象[4]。如果中小股东的权益不能得到保护,必然引发资本市场的信用危机,挫伤股东投资积极性,最终使公司难以为继。广大中小股东的权益与公司长远权益息息相关,也可视中小股东权益为资本市场的社会公共权益。保护中小股东权益已成为当今公司发展的瓶颈问题,备受社会广泛关注。本文在分析保护中小股东权益必要性和原因基础上,结合《公司法》实践,系统阐述保护中小股东权益各项措施,尽可能解决中小股东权益保护方面存在的问题,从而建立有效的中小股东权益保护制度体系。三、保护中小股东权益的必要性(一)寻求权利义务一致性总体上讲,所有股东与公司的目标都有一致性,但都存在一定偏差,这种偏差是权利与义务的偏差。(二)实现企业科学发展既然公司要以保障股东权益为根本,那么对待公司股东就要一视同仁,不能因为所占股份的差别而区别对待。(三)健全公司法制股东平等与股权平等是公司法的基本原则。股东平等表现为公司对所有股东一视同仁,没有歧视和差别。股权平等要求股东之间同股、同权、同利,只是形式平等,而不是实质平等。装订处四、中小股东权益受侵害的主要原因(一)现代公司中资本所有权和控制权分离由于所有权和控制权的分离,现代公司的管理层负责公司经营管理,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基本脱离公司经营管理,从而产生所有者和管理者之间的代理关系问题。(二)公司“一股独大”的特有股权结构我国大公司的股权结构由于历史的原因呈现出与一般国家不同的股权结构,从而造成上市公司内部治理结构包括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的相互制衡关系的扭曲。目前,我国多数上市公司中有逾70%左右的股权属法人股或国家股。股权高度集中,使得第一大股东利用控股地位几乎完全支配了公司董事会和监事会,从而导致公司股权结构的不平衡。而在原先的计划经济时期,国有企业很少考虑股东的权益,上市以后,由于惯性,自然也就缺乏考虑中小股东权益的意识。在现实“同股同权”的原则下,股权高度集中使“独大”的股份具有较高的控制权力,并且与其他股东存在权益差别,从而非控股股东的权益往往难以在公司运行中得到体现。股权高度集中,使得第一大股东利用控股地位几乎完全支配了公司董事会和监事会,从而导致公司治理结构的不平衡。这种情况并非只存在于国有股控制的上市公司,在所有“一股独大”的上市公司都是一样的,大股东在缺乏有力的约束机制之下,由大股东掌握的董事会常常拥有至高无上的权力,在日常经营中一手遮天,损害中小股东的权益的现象较为普遍。(三)公司治理结构不完善,缺乏有力约束从外部治理结构来看,与西方发达国家相比,我国的资本市场缺乏流动性,占很大比重的国有股不能真正流通,股价并不能真正反映企业的价值,导致用脚投票机制的失灵。(四)相关法律法规有待完善我国公司法也有不完善的地方,未必能完全维护中小股东的权益,如《公司法》的第104条规定:“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5],但没有规定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表决权占公司已发行股份总数的最低法定比例,这在实践中易导致在股权绝对集中的情况下,股东大会蜕变为大股东会的弊端;或导致在参会股东所持股份数比例较少情况下也能通过决议的情况。装订处同时,在股东大会表决权的计算问题上,《公司法》仍然没有明确规定出席会议的股东弃权的股份数是否应计入出席股东的表决权数中。(五)信息披露不规范由于会计准则及证券监管信息披露规则的相对滞后以及监管的不严格,许多公司往往不及时、完整、透明地披露有关信息,造成控股股东与中小股东之间信息呈现严重的不对称。如对于关联方交易,很多公司含糊其词,不披露有关交易或没有披露交易金额或定价政策,对关联交易定价的确定依据或未作说明,或说明的定价方式各式各样,缺乏可比性和可理解性,不具体说明制定价格的方法和基础。这样的披露所能传递的信息十分有限,信息使用者往往无法对关联交易作出判断。五、保护中小股东权益的措施公司股东财产投入公司后,该财产所有权即转归公司,公司股东丧失对财产的所有权,但是获得股权,主要有三项内容: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6]。可以说,股东的权益围绕上述股权展开,因此,中小股东权益的核心保护体现在对股权的有效保障之上。(一)充分行使股东权利1、股东知情权。股东虽然将公司的经营权授予了董事会和经理管理层,但是,股东依然享有了解公司基本经营状况的权利。股东至少有权获得如下有关公司的实质性信息:(1)公司的财务状况;(2)公司重大经营信息和重大关联交易信息;(3)大股东及其投票权的行使;(4)董事会及高管人员的薪酬政策及董事会成员的相关信息。2、股东会议召集权和提案权。3、董事委派权。4、重大事项表决权。5、异议股份回购请求权。6、股权诉权。(二)限制股权滥用股权滥用集中体现在控股股东身上,表现为控股股东滥用自己权利剥夺了其装订处他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控股股东是指其出资额占有限责任公司资本总额50%以上或持有股份占股份有限公司股本总额50%以上,或虽不足50%,但依其出资额或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足以对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权益。”[7]在资本多数决原则下,控股股东的意志实质成了公司的意志,中小股东持有的表决权在公司存在控股股东的情况下,就变得无足轻重甚至丧失了应有的意义。如果不加以限制,控股股东就会利用其控制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便利,损害中小股东合法权益,实现自身权益的最大化。1、课以控股股东注意特别义务。2、课以控股股东忠实特别义务。(三)完善五项制度1、独立董事制度。独立董事是指不在公司担任除董事外的其他职务,并与其所受聘的上市公司及其主要股东不存在可能妨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关系的董事[8]。我国相关政策和法规只要求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实际上建立独立董事制度对非上市公司保护中小股东权益具有同样重要的意义。一般而言,可以采用如下办法:公司董事会成员中应当有1/3以上独立董事,其中至少有1名会计专业人士。独立董事应当忠实履行职务,维护公司权益。独立董事应当独立履行职责,不受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公司及其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存在利害关系的单位或个人的影响。独立董事应当符合下列基本条件:(1)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具备担任公司董事的资格;(2)具备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熟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则;(3)具有五年以上法律、经济或者其他履行独立董事
本文标题:论我国上市公司小股东表决权的行使和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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