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欢迎访问三七文档
当前位置:首页 > 法律文献 > 理论/案例 > 道德性_法律的人性之维_兼论法与道德的关系_严存生
〔摘要〕法是人类社会特有的一种社会现象,所以对法的研究最终不可能不追寻到人的本性。但能作为法律基础的人的本性只是道德性,道德的最高境界是正义,它是一种理想的人际关系和社会制度,在其中人人受到尊重和关爱,人人各尽其能,各得其所。人的行为它必须借助于法律这样的公共权力使一个社会人们的行为保持道德性的一种制度安排。因此,道德性是法律的人性基础,是制定和实施法律的出发点和归宿点。〔关键词〕法;道德性;人性之维Abstract:Lawisapeculiarsocialphenomenonofhumansociety.Thestudyoflawiseventuallyconnectedwithhu-mannature.Ashumannatureismultidimensional,notallofthepropertiesofhumanbeingcanbethebasisoflaw.Theonlypropertythatcanbethebasisoflawismorality.Thesupremerealmofmoralityisjustice,whichisanidealpersonalrelationandsocialsystem.Thebehaviorofmanisnotnaturallymoral.Inordertoreachthemoralaccomplishment,menhavetoborrowtheaidoftheforceandauthorityofpublicpower.Lawisaninstitutionalarrangement,whichkeepsthebehaviorofmaninconformtomoralitydemands.Somoralityisthehumannaturalbasisoflaw,thestartingpointanddestinationoflawstipulationandimplementation.KeyWords:law,morality,dimensionofhumannature中图分类号:DF0文献标识码:A近些年来,法与人性的关系问题为国内许多学者所关注①。的确,从法哲学的高度看,由于法是人类社会特有的一种社会现象,所以对法的研究最终不可能不追寻到人的本性,而大多数法哲学流派也正是以此为研究法的问题的切入口的,差别只在于对人性如何认识,显然不同的法哲学流派有不同的论述。我们认为,人是一种非常复杂的生物,因而人性不是单一的,是多维的。人是从动物进化而来的,这决定了人性中始终会有动物的属性,但这不是人的本质属性或人的本性。人的本性应是人区别于其它动物的属性,这些属性西方一些思想家把它们概括为社会性和理性。他们说人是一种社会的动物或人是一种理性的动物。我们认为,这些论述无疑是深刻的,但还感觉不够,还没有把二者统一起来,因而没有揭示更深层次的人的本性。我们认为更深层次的人的本性就是道德性,它是生活于社会中的理性人对人生之道和应有之德感悟的基础上并显示于行为中的不同于其它动物的特点。这一特点最主要的是“利他”,即对同样生活在一起的别人的尊重和关怀,对生活于其中的集体,乃至于全人类、自然界的关注,使自己的行为能与周围事物保持和谐,能对别人和所在集体的发展有所增益。道德的最高境界是正义,它是一种理想的人际关系和社会制度,在其中人人受到尊重和关爱,人人各尽其能,各得其所。但人的行为并不是自然有道德性的,也不是仅仅靠自身的努力即自身的道德修养就能达到的,因为不仅人性中的其它属性,即动物性会不自觉地支配人作出不道德的行为来,而且由于不同的人在认识和价值追求上的差异,使他们的道德认识·3·2007年第1期法律科学(西北政法学院学报)①这方面的论著可分为几类:其一是从部门法学的角度,如陈兴良1996年出版的《刑法的人性基础》一书;其二是从法理学或法哲学的角度探索法律的或法治的人性基础。如叶传星:《论法治的人性基础》,《天津社会科学》1997年第2期;里赞:《“人性恶”与法治》,《现代法学》2001年第3期。不可能完全统一。这样一来,一个社会仅仅依靠个人的道德意识、甚至所在的小群体的约束是难以保证所有人的行为都符合公认的道德观念的,也是难以保持其道德上的相对统一性的,它必须借助于公共权力的权威和力量,而法律就是人们寻找到的凭借公共权力使一个社会人们的行为保持道德性的一种制度安排。因此,道德性是法律的人性基础,是制定和实施法律的出发点和归宿点。道德中最具有包容性的观念因而也是道德追求的最高理想境界———正义,也是法律追求的最高价值目标。一、人、人性及其道德性(一)人及其人性的概念人是什么?这是古今中外有人不断发问和不断有人回答的复杂问题。就西方来说,古希腊有德尔裴神庙前的碑词“认识你自己”和普罗米修斯偷火、斯芬克斯之谜的神话传说,有普罗泰戈拉的“人是万物的尺度”、亚里士多德的“人是政治的动物”和“人是理性的动物”的哲学命题;基督教文化中有上帝创世和造人的传说以及“人一半是野兽,一半是天使”的格言;近现代以来对人的研究更成为一个热门话题,许多思想家都有人学的专著,如休谟的《人性论》、康德的《人类学》、卡西尔的《人论》等,他们就人的本质问题提出种种的回答,如拉美特利的“人是机器”、康德的“人是目的”、黑格尔的“人是达到自我意识的动物”、卡西尔的“人是文化的动物”、萨特的“人就是自由”和马克思的人是“社会关系的总和”等等。这些回答归纳起来有两类:一类是从人与其它事物,特别是与动物的共同性上来思考,他们的观点是:人是大自然的一部分,人具有其它生物共同的本质和属性,即“避苦求乐”和遵守自然界物竞天择、适者生存、弱肉强食、上智下愚的法则。如休谟所说的人性指的就是人的自然属性,特别是人的感性:一种内心的苦乐感觉。他说:“人类心灵的主要动力或推动原则就是快乐或痛苦。”〔1〕616他认为人性的核心和终极是其情感,它是人性的出发点,是人的精神所在。而“精神”一词,他使用了英语的morality,而没有用spirit,mind,soul。此词本义为“道德、道义、人道”等,引申为人的“精神”,在当时,即18世纪,英国人所言说、指谓、关心的人的精神主要就是其道德方面。这说明休谟所说的精神是以道德为根本和核心的。他也明确地说:“道德比其它一切是更使我们关心的一个论题。”〔1〕495这一类思想家大都主张人性恶,即人是利己主义者或功利主义者。这一类回答也并不完全否认人有知性或理性,但认为他对人来说不是主要的,只是次要的和辅助性的东西,是依附于感性的。如休谟说:“自然拿判断和知性作为一种补充来抵消情感中的不规则和不利的条件。”〔1〕529他们也不否认人的社会性,说这是因为人的欲望无穷,而能力有限,必须结成家庭和生活于社会中,但他们认为这一社会性与其它动物的合群性没有本质的区别。另一类是从人与其它事物,特别是与动物的差异性上来思考的,他们的观点是人不同于一般动物,这突出表现在人有理性,人能认识自己和周围环境,因而能自主地安排其行为,行为有自由和创造性。这一类思想家大都主张人性善,即认为理性使人生而具有辨别是非和善恶的能力,并促使他们追求正义。这一认识与上一类的区别在于:其一,不再认为理性对人来说是次要的东西,相反认为理性不仅高于感性,而且是人的本质所在;其二,理性是独立的和天赋的,是神圣而伟大的,能决定人的行为和改造客观世界,也是人的道德感之源泉。他们对人的社会性的强调也高于前者,认为这也是人所特有的。我们认为,这两种观点各有其合理性,但各有其片面性,即一个抓住了人的感性方面,另一个则抓住了其理性方面,而没有把两者结合起来,或联通起来,并且往往把二者视为天赋的和不变的。不懂得人的感性方面虽然与其他生物有相同的方面,但在社会条件下和对后天有不同实践的人来说,已经发生了很大的变化,因而它们已不是一般生物的感性方面,即具有不同于一般生物的感觉、情感;也不懂得人的理性虽然与人的类的属性有某种内在的关系,但作为一种能力,其产生和增强主要来自后天的实践,即丰富多彩的感性活动,是以丰富的实践经验为基础的,是在此基础上新产生的一种能力或一种属性。它能使人用联想和推理的办法在更大范围和在更深层次认知事物,感悟其本质和规律,包括人自身的本质和规律,从而使人的行为增强自觉性、主动性,即在某种程度上获得自由。正因为人性包括着感性和理性的因素,正因为人的感性是在社会中使用和展现的,所以人与其它生物共有的“自然方面”(饮食男女)已丧失了纯自然的性质,而带有文化的因素,如吃已不再只是简单地从自然界中采集食品,而是已发展为一种经济活动。即不仅利用而且改造自然物的活动,吃的方式也已发展为一种文化;性爱也已不再单单只是繁衍后代的方式,而发展为一种恋爱和情爱,一种人际间社会交往的方式,并加进了感情交流、发展经济、传承文化等许多功能和目的。我们认为,人作为高级动物所不同于其它动物者·4·道德性:法律的人性之维在于,人的感觉更强、更丰富,人新增了许多感觉,特别是在苦乐感觉的基础上新增了善恶和美丑的感觉,并且在人的感觉的基础上产生了知性和理性等认知事物的能力,以及在认识的基础上又产生了对是非和善恶、美丑的判断力,进而产生了对未来的预测力以及由此产生的人对理想的构思和追求。这就使人类具有其它动物所没有的无比丰富的精神世界(情感、心理、认识、判断、理想、信仰),具有其它动物所不具有的创造性以及与之而来的实践活动,当然,人的这些新能力正是在这一活动中产生和增强的。而其它动物基本上是没有这种能力的,它们对周围自然界其它物只是利用而不创造,起码没有有意识地创造。恩格斯在谈到这一点时说:“动物仅仅利用外面的自然界,单纯地以自己的存在来使自然界改变;而人则以他所引起的改变来迫使自然界服务于他自己的目的,来支配自然界。这便是人和其他动物最后的主要区别。”〔2〕146人的精神世界始于人的感觉,但不停留于感觉,人能保留感觉即形成记忆,并进而产生经验,而记忆和经验的积累会使人把许多相似的记忆联系起来,进行对比、归纳和分析,从而产生知性,进而通过抽象产生了对某种事物一般性认识,即概念。这就使认识进入理性阶段,它使人把更广泛的事物联系起来进行思考,而这一思考是通过“概念的矛盾运动”(毛泽东语),即逻辑推理进行的。与此同时,人不仅认识周围事物,而且会思考自己,以及自己与周围事物的关系。在对自己的思考中,他会产生自爱、自卫和自强的意识;在对自己与周围事物关系的思考中,他们会逐渐地意识到,自己的存在和发展离不开周围事物,必须与周围事物保持某种和谐的关系,因此自己利益最大化的活动不能建立在对周围事物损害的基础上。这一意识就是道德意识,即对作人之道的意识,它使人的活动具有其它动物所没有的属性,即道德性。道德性并不是如理性主义者所说的是理性的独有属性,似乎与人的感性无关,甚至是从理性压制感性中产生的。道德性原也起于人的感性,如休谟所说的与人的感觉有关,也开始于人们“避苦求乐”追求功利的活动之中,但由于人有着其它生物所没有的感性能力,以及在这一能力基础上产生的知性、理性能力,所以人们对功利的追求不着眼于当前和一时一地,而是着眼于长远和根本,这就使人的活动不纯粹具有利己主义的性质,而是具有利他(它)或利公的性质。而这正是道德的最本质的特点。因为这一利他并不与利己是截然对立的,而是包含利己于其中的,所不同的这个已被放大为集体、类,而这个己能包容所有的个人的己,而且是更有持久性和根本性的己。只有在其中,个人的利益才能真正最大化,才不至于因小而失大、因顾眼前而失去长远。而且这个己与公是统一的,它不再是自私的,它具有正当性和正义性。这意味着,在其中义与利、正义与功利不再是截然对立的,而能达到统一。而且,这一统一不是抽象的,它通过具体的个人的道德性行为而实现统一,而我们在这一统一中所看到的是真实的正义。当然,在这一正义的实现中,就具体的个人而言,可能会带来某种暂时和局部的损失,甚至于以个体的牺牲为代价,但它所换来的却是整体利益的发展,而这一发展从长远看也必然给道德行为者带来更大的利益。否则,如果人人都是“拔一
本文标题:道德性_法律的人性之维_兼论法与道德的关系_严存生
链接地址:https://www.777doc.com/doc-2019989 .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