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读《论犯罪与刑罚》有感近期读完了贝卡里亚所写的刑法学专著《论犯罪与刑罚》,深感启发。贝卡利亚并不是以某类实在法为基础对其法律条文和精神进行剖析,而是从刑法哲学和刑事政策这两个层次阐释自己的思想。在阅读过程中,我可以明显感觉到作者的思想不局限于法律,而是包含了哲学、社会、自然等多个学科的内容。贝卡利亚在书中论述了什么是犯罪,什么是刑罚,为什么要犯罪,刑罚的目的是什么等刑法学的基本概念和问题。我认为这都是属于其刑法哲学思想的范畴。同时针对这些基本概念与问题贝卡利亚提出了法律对策,包括立法和司法过程中应坚持的原则和针对犯罪与刑罚方面的具体措施。一、什么是犯罪贝卡利亚认为人类历史分为自然状态和社会状态,最初人类处于“自然状态”时,每个人与其他一切人都处于“战争状态”,都是战争的主动方,为了自己的生存与他人争斗,遵循自然法则,因而在此期间发生的杀人、抢劫、强奸和盗窃等行为都不能称之为犯罪。然而随着人口增多,竞争加剧,人类之间为了共同利益走向联盟,社会产生。法律是把人们连接成社会的条件,人们牺牲自己的部分自由交给统治者保管,目的是平安地享有剩下的自由。因而需要自由的保管者制定法律来保护着剩下的自由,这就是公民的权利,但总是有人不但希望夺回自己牺牲的自由甚至还侵夺他人的自由,这种行为违反了公民与国家签订的公共契约,也就构成了犯罪。也就是说犯罪是对社会契约的违反。这是犯罪的本质。二、为什么犯罪唯物主义认为物质决定意识,贝卡利亚从唯物主义出发认为人的意识是由周围特殊环境支配的,犯罪的意图和具体行为都是环境影响的产物。犯罪是在特殊环境下趋利避害的选择。而书中涉及到的环境因素包括经济、世俗道德、宗教道义和法律等多个方面,其中较重要的是经济条件与不良的法律。(一)经济条件“犯罪可以分为两类:1包括杀人罪等一切罪大恶极的凶残犯罪;2较轻的犯罪这种区分的根据就是人类的本性。自己的生命安全是一种自然权利,财产安全是一种社会权利。往往有较多的动力促使人们为了满足贪求幸福的天然本性,侵犯他们在社会公约中而不是心灵中发现的权利。与此相比,促使人们超越内心的自然怜悯感的动力则大大减少。”可见较轻的犯罪应该是占犯罪总数较多的,而贝卡利亚认为经济原因是造成大多数较轻犯罪的主要原因。故而认为经济条件是导致犯罪较重要的环境因素。(二)不良的法律贝卡利亚对不良的法律对犯罪的促进作用的阐释贯穿了整本著作,包括法律的各个方面,从立法对象,立法意图,立法方式,立法内容到司法的原则等等。如果全部列举是很繁杂业无必要的,毕竟文中谈到的很多不良法律都仅在当时适用,对今天借鉴意义不大,下面我只举出其中几个重点问题:犯罪标尺不正确刑罚不及时刑罚过于严苛立法过程中虚伪的功利主义违反人的基本感情三、刑罚的目的惩罚并预防犯罪贝卡利亚认为“刑罚的目的仅仅在于:阻止罪犯再重新侵害公民,并规诫其他人不要重蹈覆辙。”单从表面来看,刑罚的目的是惩罚犯罪;但更普遍的意义在于,它警告了每个可能的潜在犯罪嫌疑人,对其形成劝导与威慑,从而减少同类犯罪的发生。同时刑罚是社会防卫的必要手段,既然判断犯罪的唯一标准是社会危害性,那么刑罚的目的自然就是使社会免遭侵害。这两点并不冲突,而是相互联系的,预防犯罪其实就是是社会免遭侵害的方式。四、刑事政策(一)罪刑法定原则和罪刑相适应原则作为一个极为优秀的法学家,贝卡利亚提出了立法与司法过程中的基本原则罪刑法定原则和罪刑相适应原则,并且就这两个原则在刑事政策中的贯彻进行了说明。1罪刑法定原则的应用:限制法官的权力,严禁其以各种合理正义的借口对罪犯做出不符合既定法律的判决或是类推罪名。维护法律尊严,同时使罪犯得以受到应有合理的处罚。2罪刑相适应原则:刑罚应当具有宽和性。首先,刑罚本身是通过造成罪犯身体和精神上的痛苦来惩戒犯罪,但是人的承受力是有限的,刑罚再严苛也不能造成超越人感官极限的痛苦。其次,刑罚与犯罪是有阶梯且互相对应的,过于严苛的刑罚使得已出现的穷凶极恶的犯罪对应着最为严苛的刑罚,这就使得当更穷凶极恶的犯罪出现时无法给它制定更严苛的刑罚。同时,刑罚本身的目的是惩戒并预防犯罪,劝诫和威慑罪犯和其他潜在的犯罪嫌疑人。而实际上同为最高刑,长期劳役和死刑对臣民造成的威慑是同等的,并且长期劳役可以为人们提供一个长期鉴戒,而诸如轮刑绞刑之类的刑罚的威慑只是短期且模糊的。即“对人心灵产生较大影响的,不是刑罚的强烈性,而是刑罚的延续性。”再次,惩罚只是一种途径,我们的最终目的是预防犯罪,促进社会进步。我们需要给罪犯一个认识错误,改过自新,实现自我救赎的机会,宽和的刑罚则提供了这种可能。(二)刑罚的及时性刑罚本身是通过威慑的方式使人们不敢犯罪,那么想让人们对刑罚产生畏惧的同时同等地畏惧犯罪,就要求在人们心中建立起犯罪与刑罚的紧密联系。“犯罪与刑罚之间间隔的时间越短,在人们心中,犯罪与刑罚这两个概念的联系就越突出越持续。”使普通人能认识到犯罪的严重报应,同时及时性也使得刑罚对犯罪的惩罚感大大增强。(三)虚伪的功利主义法律具有普遍性,但虚伪的功利主义使得立法者在立法过程中针对个别麻烦而非普遍麻烦,为那些臆想出来的微不足道的麻烦立法。从其后果来说,首先就是法律无用,适用面狭窄,只对某个领域内的某个部分有作用,却无法解决该领域其他问题,甚至使整体情况恶化。再者针对小而空的麻烦立法,其实是在人们的心中投下恐惧,将问题扩大化,在一定程度上催促人们去犯此类罪过。(四)除刑罚以外的预防犯罪贝卡利亚不单单只是一个法学家,他在其他领域的知识也极为丰富。在书中最后的几章中,他针对预防犯罪的问题提出了法学以外的解决措施,包括鼓励科学发展,奖励美德,大力发展教育。我认为这些措施其实都是通过提高人的素质来预防犯罪,素质的提高使得人们学会且有能力从正当途径寻求幸福,满足人类贪求幸福的欲望。其实很多情况下犯罪和奋斗的本质理由是一样的,都是为了满足自己对自己定义的幸福的贪求,只是所处环境和方式选择的局限。认识到这一点后,我们就应该了解永远不能希望单单依靠刑罚来减少犯罪。五、法律责任和道德责任关于法律责任与道德责任的分离在我看来是一个很重要的问题,有必要单独列出讨论。贝卡利亚提出衡量犯罪的唯一和真正标尺是对国家造成的损害,而不应是犯罪意图、被害人的地位甚至是罪孽深重程度。他认为刑罚只是在人们满足自己欲望时阻止因此产生的对社会的危害,绝不追究罪犯的邪恶意图。而在今天的犯罪构成说中,主观方面是犯罪的重要构成要件,对量刑有着重大影响,犯罪人的主观恶性必须考虑。从这个方面看贝卡利亚的犯罪标尺是有缺陷的。但是从那个时代背景看,贝卡利亚的学说毫无疑问是进步的、开创的,在那个法律严重受到世俗道德和宗教道义渗透的年代,人们将道德责任与法律责任混为一谈,或者说是将社会道德通过立法上升为法律规范,不道德的事被顺理成章地转化为违法的事,法律丧失其应有的客观性、公正性、逻辑性和神圣性。这样的法律不能被称为明确的、公正的和合理的契约,这样的衍生契约非但不能保护最初公民与国家签订的原始公约(付出部分自由由君主保管,赋予君主权力,换取可以平安享受剩下的自由的条件),反而会加速原始公约的无效化进程。所以说贝卡利亚的学说虽然坚持的是机械唯物主义,但分离了法律责任与道德责任,使得法律更加客观、公正、合理和神圣,大大推进了刑法学的发展。不过从书中也可以看出,贝卡利亚并没有抛弃一切道德羁绊,更不敢与教会决裂,虽然有点美中不足,但也是受到时代环境的影响,不能改变其学说的进步性和开创性。附:反对死刑的理由1公民并未将最重要的生命自由交给君主与法律,统治者无权判处死刑。2死刑本身是不人道的,并且在安宁的社会环境中是不必要的,不应成为普遍性的刑罚。3刑罚的延续性比强烈性更能触动人的心灵,长期劳役比死刑更真实可感,更具有威慑力,并且是一种长期威慑。4死刑很难唤起公民心中对刑罚的健康的畏惧感,反而可能激起旁观者对受刑者的怜悯5死刑的短暂性使得其痛苦可以被罪犯一时的精神所抵御,而长期的劳役却使罪犯深切感受犯罪的恶果,一时的精神是无法抵御长期苦痛的6死刑是公共对个人的谋杀。法律反对谋杀,不允许公民去做杀人犯,却安排一个公共的杀人者,这是荒谬的7死刑的滥用加深了社会矛盾,引起动荡8在判处死刑时出现的司法错误不可弥补,较其他类型的司法错误对法律威严和司法权威造成的损害也就更大。
本文标题:论犯罪与刑罚读书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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