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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论警察权力滥用的预防和避免徐康国摘要:警察权力滥用的现象,虽然仅发生和存在于个别警察机关和少数警察人员身上,但其危害和后果却不容忽视,如非法定主体越权行事,无视法定要件行使权力,弄权渎职,违反程序行使权力,忽视人权保障,滥用自由裁量权等。因此,我们要通过加强思想道德建设、完善预防制度体系、严肃行政执法行为和推行透明政府建设等多种途径来预防和避免警察权力的滥用。关键词:警察权力滥用预防Abstract:Althoughthephenomenonwhichabouttheabusingofpolicepowerjustonlyoccurandexistinfewpoliceauthoritiesandsomeone,theharmandconsequencesshouldnotbeoverlooked,forexample,non-statutorybodyoversteppingauthority,ignorethelegalrequirementstoexercisepower,billfristmalfeasance,exerciseofpoweragainstprocedures,ignoringhumanrights,abuseofdiscretion,andsoon.Therefore,wemustfindavarietyofwaystopreventandavoidtheabuseofpolicepower,suchasstrengtheningideologicalandmoralconstruction,improvinginstitutionalsystem,carryingoutadministrativelaw,enforcingandimplementingtransparentgovernmentbuilding.Keywords:PolicepowerAbusedefend2我国是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人民当家作主,其权力来自于人民,反过来必须服务于人民。要确保警察权力的正确行使,首先要明确警察权力的基本特征及其基本内涵。一、中国警察权力的基本特征(一)主体的特定性警察权力是国家通过立法赋予警察机关和警察人员的,是与警察职务密切相联的责任和权力。因此,警察权力的行使主体只能是人民警察,只能是国家依法设立的人民警察机关和通过法定程序获得警察职务的人员。除此之外,其他任何机关、团体、组织和个人都不得行使警察权力。不同警种,由于各自的分工和岗位职责不同,相互之间只要未经法定程序授权,就不能代替其它警察机关和警察人员行使法律赋予该部门的权力。即使在同一警察机关内部的不同警种之间,也应严格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行使权力,否则一律视为越权和滥用权力。(二)内容的法定性人民警察权力的内容是法律确定的,具有法律的权威性。各级警察机关及其人民警察的权力在法律上都有详细的规定。(1)人民警察的任何权力都是通过法律规定和授予的。人民警察行使权力作为一种法律行为,只能按照法律所界定的范围(即法律所提供的行为模式、标准、条件或方向)行使,否则要承担相应的否定性的法律责任。(2)未经法律许可,任何警察无权擅自变更、转让或放弃权力。(3)人民警察依法行使权力的行为,一经作出,非经法定程序不得被改变或撤销。(三)权责的统一性人民警察的职责与权力密不可分,有多大的职责,就有多大权力;职3责是权力的前提和基础,权力是履行职责的保证;二者在实施的过程中达成统一,职责的履行伴随着权力的行使,权力的行使过程就是履行职责的过程。如果放弃权力就意味着放弃职责,这是法律所不允许的。二、警察权力滥用的具体表现及其危害警察权力滥用主要是指警察权关或其警察人员在行使权力的过程中,偏离或超越了法律所界定的权力范围,未能严格按照法律所提供的行为模式、标准、条件或方向履行职责和行使权力,以及未经法律许可擅自变更、转让或放弃权力的行为。(一)具体表现警察权力属于公共权力,其本身具有一种内在的矛盾性,它一方面不仅同社会整体利益相联系,还与掌权者的个体利益相联系。一方面,权力具有造福社会的趋向,另一方面,权力本身潜藏着一定的侵犯性和腐蚀性。当权力扩张超越一定的界限,就产生了所谓的“权力异化”现象。这导致极少数民警无视法定要件,凭经验和感情办事,只强调专政和打击职能,忽视人权保障职能,野蛮执法,甚至随意使用警械;有的民警在行使权力时,程序意识缺乏,该请示的不请示,该履行审批手续的不履行审批手续,执法中随意性很大;还有的消极不作为,弄权渎职等等。1.非法定主体越权行事警察权力的行使主体只能是法定警察机关及其人民警察,而且,人民警察的任何权力都具有法律授权属性,只要未经授权或法律许可,即使法定的警察机关及其人民警察也不得行使该项权力。然而,在现实生活和工作实践中,却有那么一些警察机关或其警察人员无视上述“刚性规定”,悖道而行。有的超越本机关、本部门、本警种的权力范围行事,滥用管辖权;有的随意参与诸如催粮派款、扒房拆屋、刮宫引产等非警务活动,滥用警察权力;有的擅自变更、转让法定权力,动用非警察人员从事警务活动。42.无视法定要件行使权力根据《人民警察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任何警察权力的行使都必须以法定要件的存在为前提。而有的警察机关和警察人员在行使权力时,却根本不考虑法定要件是否具备这一事实,任经验和感情办事,动辄采取严厉手段,随意使用武器警械,滥用人身和财产强制措施,既侵犯了群众利益,又亵渎了法律的尊严。3.消极不作为,弄权渎职一些警察机关和警察人员受特权思想和“法律虚无主义”观念左右,在执法办案和曰常管理过程中,工作作风简单粗暴,耍特权,抖威风,动辄以“管人者”自居,对待群众“冷硬横推”,漠视群众疾苦和公民合法权益。有的对群众的报案求助要求敷衍塞责,消极应付,能推则推,能拖则拖,给群众造成不应有的损失,甚至导致严重后果;有的利用权力,搞权钱交易、权色交易,吃请索贿,弄权渎职,袒护、包庇、放纵不法行为,使一些理应受到法律追究的违法犯罪嫌疑人逍遥法外,继续危害社会;有的与不法分子称兄道弟、拉拉扯扯,对违法犯罪行为漠然置之,充当违法犯罪嫌疑人的后台和“保护伞”,甚至与他们同流合污“鱼肉百姓”。4.违反程序行使权力根据《人民警察法》、《刑事诉讼法》、《行政处罚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人民警察在行使权力过程中,必须严格履行相应程序。而一些警察机关和警察人员由于程序意识缺乏,重实体轻程序,在行使权力时,视程序规定为“儿戏”,该请示的不请示,该履行审批手续的不履行审批手续,该告知权利的不告知权利,凭个人主观意志行事,表现出很大的随意性,动摇了警察权力行使工作的严肃性。5.注重行使权力,忽视人权保障一些警察机关和警察人员由于思维方式陈旧落后,在行使权力过程中,过分强调专政和打击职能,忽视服务和人权保障职能,甚至将用权与服务、执法与维权对立起来,不尊重人权,不注意维权,采取粗暴野蛮的行为,随意剥夺或限制公民的合法权益,尤其是当事人和违法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6.执法处罚权力异化一些警察机关和警察人员受利益驱动,把市场经济中商品交换的原则5渗透到行使权力和执法办案活动中,把法律赋予的权力当作是一种“特殊商品”,视权力为“摇钱树”和“聚宝盆”,把执法用权与经济利益挂钩,以解决办案经费为由违规收费,乱罚滥罚,把查处赌博、卖淫嫖娼等罚款数额较高的案件,当成创收的“法宝”,甚至将减刑、假释、解教、取保等行为当成“敛财”的渠道,严重偏离和违背了法律精神。7.自由裁量权滥用乱用由于各种违法犯罪行为的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性不尽相同,法律、法规在规定各种处罚手段、年限、数额等方面给执法者留有一定的裁量空间。然而,一些警察机关和警察人员在行使法律赋予的裁量权时,不是依据违法犯罪行为的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以及违法犯罪嫌疑人的个人情况,选择处罚种类和幅度,而是依据关系的亲疏、人情的厚薄以及金钱的多寡作出裁量,致使以罚代刑、以罚代处、因情废法、因钱废法等降格处理现象时有发生。(二)警察权力滥用现象的危害人民警察是人民民主专政、国家意志的忠实执行者和捍卫者。一旦权力被滥用,就势必会脱离群众,失去人民的信任,进而动摇人民民主专政政权的根基。其负面影响不可忽视。1.亵渎了法律的尊严由于从警察权力的授予到各种权力的行使都具有严格的法律属性。因此,警察机关及警察人员在履行职责和行使权力过程中,必经严格依法办事。只要不是依法行使权力,不论是超越法定范围用权,擅自转让和放弃法定权力,消极不作为,都属于滥用警察权力。这种滥用权力现象的最终恶果,会使法律的权威性失落,法律的尊严受到亵渎。2.人权得不到应有的保障一些警察机关和警察人员由于“以人为本”观念的缺失,在行使权力和执法办案活动中,过分强调专政和惩罚职能,而忽视了服务和维权职能,自觉不自觉地陷入了“重惩罚轻保护、重管理轻服务、重实体轻程序、重权力轻义务”的误区和泥潭,人治思想、特权思想恶性膨胀,没有切实将群众的利益放在心上,凭主观臆断干工作,凭个人好恶用权力,对群众的正当权益和要求熟视无睹,对违法犯罪嫌疑人的基本权利漠不关心,甚至6随意剥夺和限制,缺乏起码的人文关怀,致使刑讯逼供、超期羁押、滥用警械以及强制措施等现象时有发生,不仅引起了人民群众的强烈不满,严重损害了警察机关和人民警察在人民群众心目中的形象,而且影响了党和国家的声誉,甚至危及了社会稳定。3.成为滋生腐败现象的“温床”任何权力的滥用都极易导致腐败,警察权力的滥用也不例外。比如,权钱交易、权情交易、权色交易的必然恶果,就是最终导致徇情枉法、徇权枉法、腐化堕落;消极应付、执法不作为,必然导致玩忽职守、包庇和纵容违法犯罪活动;滥用自由裁量权、管辖权、处罚处置权,必然导致执法不公、执法不严,甚至是执法犯法。由此可见,警察权力的滥用,不仅不利于人民民主专政的巩固,而且还可能导致既害人又害己的严重后果。三、导致警察权力滥用的主客观因素之所以发生警察权力滥用的现象,究其原因主要在于少数警察机关和警察人员权力观念、法律意识、权力监督等方面还存在一些不适应新形势新发展要求的偏差和误区。(一)权力的固有属性是导致权力滥用产生的潜在原因一方面,权力通常表现为掌权者对受权者的强行支配和控制,掌权者和受权者实力悬殊、地位不平等,这就决定了权力自我扩张的本性。另一方面,权力具有可交换的特性,这使权力滥用的产生成为可能。权力可看做一种资源,如果沦为掌权者谋取个人或小团体利益的“商品”和工具,那么这种“权钱交易”的权力滥用行为自然而然产生了。(二)权力思想错位受社会上一些消极和负面因素的影响,一些警察机关思想政治工作弱化,重业务轻教育,重使用轻管理,致使部分警务人员在繁重的工作面前放松了对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的改造,是非观念颠倒,理想信念错位,精神支柱倾斜,价值观念扭曲,特权思想、人治思想恶性膨胀,把党和人民赋予的权力作为谋取个人私利和捞取“好处”的工具,对待群众态度冷漠粗暴,不给好处不办事,给了好处乱办事,甚至动辄“以管人者自居”,7耍特权、抖威风,随意指责训斥、打骂体罚群众,人为造成对立情绪,导致人民群众对警察机关和警察人员缺乏起码的信任和支持。(三)法律意识淡薄一方面,我国目前警察组织往往比较注重实用主义法律,即当前警察接纳法律知识的范围往往以其日常维持治安的职责范围为限,大多数警察倾向于掌握和操作刑法、刑事诉讼法、治安管理处罚法等他们认为具有较强“实用性”的法律,而对于宪法、民法等却极不熟悉。这样在执法时他们就只会联系他们所熟悉的那些法律,而忽略其他法律,从而有可能导致警察权力的滥用。另一方面,一些警察机关和警察人员受“法律虚无主义”意识左右,过分强调自己的“执法者”身份,却淡忘了“执法的前提是守法”这一基本常识,错误的认为法律是管老百姓的,片面要求老百姓守法,只要能让老百姓守法,即使在执法中打点儿“擦边球”,甚至犯规逾矩也无大碍。正是这些错误执法思想和观念的支配和驱使,使得少数人民警察无视法律对权力行使的相关规定,想当然办事,随意执法,滥用权力,导致法律的严肃性和权威性严重受损,最终走上了“执法者犯法
本文标题:论警察权力滥用的预防和避免(论文题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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