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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上海正策律师事务所JOINT-WINPARTNERS一、著作权保护立法现状二、著作权的条件、内容、形式三、著作权法不保护什么?四、新媒体时代版权纠纷的特点六、采编人员在审稿时应注意事项五、《反不正当竞争法》交流提纲:2015︱上海正策律师事务所JOINT-WINPARTNERS一、著作权保护立法现状《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1991年颁布,2010年修改基础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1991年颁布,2010年修改《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2006年颁布,2013年修改其他由最高院、最高检、公安部等发布的具体适用法律的司法解释2015︱上海正策律师事务所JOINT-WINPARTNERS一、著作权保护立法现状二、著作权的条件、内容、形式三、著作权法不保护什么?四、新媒体时代版权纠纷的特点六、采编人员在审稿时应注意事项五、《反不正当竞争法》交流提纲:2015︱上海正策律师事务所JOINT-WINPARTNERS二、著作权的条件、内容、形式(一)条件:必须构成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1、独创性,作品必须是自己创作的,而非抄袭。(例子:怕上火喝王老吉,是否构成版权保护?简单的短语、广告语能否受版权保护,要考虑不同的情况,有的广告语比较经典、传神具有一定的独创性,应当受版权保护,但是如何认定原创性的高低?)2015︱上海正策律师事务所JOINT-WINPARTNERS二、著作权的条件、内容、形式(一)条件:必须构成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2、必须属于文学、艺术、科学范围内的创作。体育比赛中的斗智,虽然也是智力劳动,但显然不是著作权法意义上的智力劳动2015︱上海正策律师事务所JOINT-WINPARTNERS二、著作权的条件、内容、形式(一)条件:必须构成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3、必须有一定的表现形式,即著作权保护表达、不保护思想,这是各国都接受的基本原则。例子:各地电视台推出的大同小异的相亲类、才艺类综艺节目,最早推出此类节目的电视台是否拥有著作权?主流的观点是没有,因为这仅仅是一个创意、思想,不受著作权法保护。2015︱上海正策律师事务所JOINT-WINPARTNERS二、著作权的条件、内容、形式(一)条件:必须构成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4、能够固定于某种物体上,并能重复使用。(例子:在沙滩上作画,极易消失,不属于作品)2015︱上海正策律师事务所JOINT-WINPARTNERS二、著作权的条件、内容、形式(二)形式文字作品口述作品音乐、戏剧、曲艺、舞蹈、杂技艺术作品美术、建筑作品摄影作品电影及类电影作品计算机软件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地图等注意:时事新闻不受著作权法保护,但是根据时事新闻创作的新闻作品受著作权法保护。2015︱上海正策律师事务所JOINT-WINPARTNERS二、著作权的条件、内容、形式(三)内容人身权:发表权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2015︱上海正策律师事务所JOINT-WINPARTNERS二、著作权的条件、内容、形式(三)内容财产权:其中信息网络传播权有《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的特别保护,且与报社密切相关。2015︱上海正策律师事务所JOINT-WINPARTNERS一、著作权保护立法现状二、著作权的条件、内容、形式三、著作权法不保护什么?四、新媒体时代版权纠纷的特点六、采编人员在审稿时应注意事项五、《反不正当竞争法》交流提纲:2015︱上海正策律师事务所JOINT-WINPARTNERS三、著作权法不保护什么?(一)合理使用:是指对已发表的作品,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也不支付报酬就可以使用的权利。1、为个人学习、研究或者欣赏,使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如将《上证早知道》发在我自己的朋友圈。2、为介绍、评论某一作品或者说明某一问题,在作品中适当引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3、为报道时事新闻,在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不可避免地再现或者引用已经发表的作品。4、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刊登或者播放其他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已经发表的关于政治、经济、宗教问题的时事性文章,但作者声明不许刊登、播放的除外。最常见的合理使用:2015︱上海正策律师事务所JOINT-WINPARTNERS三、著作权法不保护什么?(一)合理使用:是指对已发表的作品,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也不支付报酬就可以使用的权利。合理使用的条件:2015︱上海正策律师事务所JOINT-WINPARTNERS(二)法定许可:依照法律规定,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而是用其已经发表的作品,但是需要支付报酬。三、著作权法不保护什么?1•教科书汇编2•报刊转载、摘编3•制作录音制品、播放作品、播放录音制品等著作权人向报社、期刊社投稿,作品刊登后,其他报刊可以转载或者作为文摘、资料刊登,但是著作权人声明不得转载、摘编的除外,且应当支付报酬。2015︱上海正策律师事务所JOINT-WINPARTNERS三、著作权法不保护什么?(三)避风港原则:网络服务提供者作为一个信息平台,不可能对所有的信息是否侵犯他人著作权都进行实质性判断,为鼓励信息技术的发展,有必要限缩网络服务提供者的审核义务,在接到权利人的通知后加以移除,就可以免于承担赔偿责任。学界称为“避风港原则”。《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第20~23条,网络服务提供者为服务对象提供信息存储空间、搜索或者链接服务,在接到权利人的通知书后,根据本条例规定删除权利人认为侵权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不承担赔偿责任。简单地说,即“通知+移除”即可免责,借鉴美国《数字千年版权法》而设立该原则2015︱上海正策律师事务所JOINT-WINPARTNERS一、著作权保护立法现状二、著作权的条件、内容、形式三、著作权法不保护什么?四、新媒体时代版权纠纷的特点六、采编人员在审稿时应注意事项五、《反不正当竞争法》交流提纲:2015︱上海正策律师事务所JOINT-WINPARTNERS四、新媒体时代版权纠纷的特点010203违法成本低,维权成本高侵权的主观过错难认定。侵权人往往以“合理使用、法定许可、避风港”来抗辩赔偿数额难界定。有实际损失的按实际损失计算,实际损失难计算的,按照侵权人的违法所得赔偿,实际损失和违法所得都无法确定的——法定赔偿,50万元以下,信息网络传播条例规定25万元以下。2015︱上海正策律师事务所JOINT-WINPARTNERS一、著作权保护立法现状二、著作权的条件、内容、形式三、著作权法不保护什么?四、新媒体时代版权纠纷的特点六、采编人员在审稿时应注意事项五、《反不正当竞争法》交流提纲:2015︱上海正策律师事务所JOINT-WINPARTNERS五、《反不正当竞争法》不正当竞争的行为是多样的,有假冒注册商标、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的包装、装潢、名称、冒用认证标志、名优标志、限定购买、商业贿赂、虚假宣传、侵犯商业秘密、低价销售、捆绑销售、捏造、散步虚伪事实损害竞争对手声誉等。不为公众所知悉。有关信息不为其所属领域的相关人员普遍知悉和容易获得。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有关信息具有现实的或者潜在的商业价值,能为权利人带来竞争优势。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必须是技术信息或经营信息。商业秘密的构成条件:2015︱上海正策律师事务所JOINT-WINPARTNERS一、著作权保护立法现状二、著作权的条件、内容、形式三、著作权法不保护什么?四、新媒体时代版权纠纷的特点六、采编人员在审稿时应注意事项五、《反不正当竞争法》交流提纲:2015︱上海正策律师事务所JOINT-WINPARTNERS六、采编人员在审稿时应注意事项1.注意避免侵犯他人权益,注意有无不许转载的声明,时事新闻可以大胆使用。2.对特别重要的稿件可以特别注明不得转载3.对希望转载的,注明欢迎转载、请注明出处(保护署名权)。2015︱上海正策律师事务所JOINT-WINPARTNERS敬请指正!上海正策律师事务所Add.上海市延安西路1118号2307室Tel.021-61375789Fax.021-51375799
本文标题:著作权授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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