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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道德层次及其人性基础摘要:儒家伦理道德和西方功利主义道德观分别是对中西方的历史和现代产生重大影响的两种伦理思想,它们对塑造中西方的社会政治和群体人格起着重要的作用。但事实证明,两种伦理思想都难以为人类社会找到现实的依托和理想的归宿。其原因在于,它们没有建立在完整的人性基础上。基于此,笔者试图从人性的角度对道德的层次性做一个论述。关键词:伦理道德功利主义道德人性道德层次道德是一个人安身立命的基础,是一个民族存在与发展的根本,是一个国家兴旺与发达的命脉,因而对道德的重要性应该是无可争辩的。但问题的关键是道德应该以什么为基础,这是研究道德必须要回答的问题,但同时也是自人类产生以来就困扰着人类并为此争论不休的一个论题。笔者认为,道德毫无疑问应该以人性为基础,中国的儒家伦理道德和西方的功利主义道德观之所以由盛而衰,就是因为没有完整把握丰富的人性,其人性基础都是不稳固的,因而不可避免的会走入困境。一、中西方两种道德观及其困境(一)中国:儒家伦理道德从中国近代起一直到今天,如何对待我国的传统文化特别是儒家伦理道德文化是一直论争不断的,上个世纪80年代以来更是争论的一个热点。吴安春认为,中国传统道德的核心价值体系真正的终极关怀是个体的安身立命问题,具有浓厚的人情味和生活情趣,易于人们认同和实践。她指出,儒家的人生论是以道德智慧成就来解释人生价值的,其最高追求是道德人格达成和天人合一的人生境界,这与道家所追求的逍遥与洒脱的人生境界和佛家所追求的和谐、圆通与永恒的宗教境界是相通的。程颢的秋日诗,把儒家的真性、道家的飘逸、佛家的禅趣表现得淋漓尽致:“闲来无事不从容,睡觉东窗日已红。万物静观皆自得,四十佳兴与人同。道通天地有形外,思入风云变态中。富贵不淫贫贱乐,男儿到此是豪雄。”吴安春认为,人到了这个境界,体悟到自己的生命与宇宙的生生不息精神是贯通融合的,他就会自觉地过着奉献人类的积极生活。与此形成鲜明对比的是,黎鸣在中国人性分析报告的封面上指出:“主张人性本善的中国人,却让绵延几千年的封建皇权制度为自己造出了一个非常缺乏人道、非常不善的官场化社会;而主张人性本恶的西方人,近500年来竟创造出了一个科学、民主、自由,相对而言更富裕、更尊重人道的社会。这个巨大的悖论是怎样产生的呢?”他在书中围绕这个问题对儒家伦理道德提出了尖锐的批评①。他认为,中国两千多年的专制统治之所以源远流长,其源就是人性善。人性善蛊惑了中国人几千年,使古老的中国传统文化深深渗透进了专制主义的意识形态,使传统的中国人格深深打上了主奴意识的烙印。正如吴安春所述,中国的传统道德重视个体的安身立命问题,其精髓是道德智慧。但黎鸣所指出儒家伦理道德所具有的欺骗性及其危害性的确指出了儒家伦理道德的要害:建立在人性善这一基础上的儒家伦理道德最大的困境就是无法对人自然性中邪恶的一面进行制约。郑玄注《礼记·曲礼下》“拟人必于其伦”句曰:“伦,犹类也。”因此伦理可以理解为同类之间的道理。何谓同类?《孟子·滕文公上》曰:“使契为司徒,教以人伦:父子有亲,君臣有义,夫妇有别,长幼有序,朋友有信。”君臣、父子、夫妇、兄弟、朋友谓之五伦或五常,其中父子夫妇兄弟都是家庭成员,而君臣是父子关系的扩张,朋友则主要是兄弟关系的延伸,所以五常究其实都是由血缘关系组合的,伦理也变成了有血缘关系的所谓同类人之间的行为准则。五常以外的人则为异类,所谓“不伦”则“不类”,对他们则不必讲究伦理纲常,要么使之顺我,要么则亡之。所以浩浩一部封建王朝发展史就变成一部家族之间的斗争史。因为这样的“熟人社会”缺乏一个凌驾于宗族势力以上的全体社会成员公认的共同行为准则,所以常常有一些家族,朋党甚至个人为了私利而不惜损害整个社会的利益,演出了一场又一场闹剧和惨剧。(二)西方:功利主义道德17世纪英国哲学家霍布斯有句名言:人对人是狼。18世纪初的孟德维尔在《蜜蜂的寓言》一书中提出:私恶、利己是幸福之源,一旦私恶不再存在,社会即使不完全毁灭,也必定衰败。1789年,功利主义伦理学的创始人,英国法学家边沁出版了《道德与立法的原理绪论》一书,提出:政治、立法和道德应当建立在共同的基础上,这就是功利原则,或称最大幸福原则。1863年,约翰•斯图亚特•穆勒发表《功利主义》一书,系统阐述了功利主义的道德理论,成为这一理论的集大成者。他坚持了功利主义的个人主义底线,认为社会的最终价值只能是个人的幸福和个性的自由发展;但他同时指出:要实现个人利益的最大化需要对个人的自由做出限制,没有限制就会导致霍布斯所说的人与人的战争状态。快乐不仅有量的差别,更重要的是有质的差别。人们应当首先挑选精神上的、道德情操的快乐,“做一个不满足的苏格拉底,总比做一个满足的傻子要好。”穆勒还强调,功利主义所认为行为上是非标准的幸福并不是行为者一己的幸福,乃是一切与这行为有关的人的幸福,因而功利主义包含着对利他主义的肯定。他同时指出,只要世界还很不完善,还不足以保证每一个人的幸福,那么,自我牺牲也就是“人间所能见到的最高美德”。霍布斯认为,在自然状态下,“人对人就像狼一样”,为了各自的利益而不断斗争。这种人性论是不全面的,它把人降低为“丛林世界”里的一个动物,而忽视了人类从诞生以来理性的不断成长和文明的进化。虽然霍布斯面对利益相争带来的危害提出了一系列的“自然法”进行限制和规约,在此基础上边沁和穆勒也提出以社会的“最大幸福”为原则,而且穆勒所强调的自我牺牲精神更是与中国传统道德所颂扬的“舍生取义”相契合,但是,归根到底,功利主义是以人趋乐避苦的利己本性为基础的,因而在实践中总有导致极端利己主义的危险。就算人们能意识到这种危险,从而自觉限制自己的利益追求或通过契约来进行规范,但没有一种更高的道德理想引领人们的思想,功利主义无论如何都无法为人们建立一个令人眷恋的精神家园。另外,功利主义所谓的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幸福原则也可能导致对少数代表正义的人的不公正的伤害,正如当代伦理学家麦金太尔所假设的一样:如果设想在有12个人的社会中,10个人是虐待狂,这10个人将从虐待其他两个人中得到快乐,那么根据功利主义原则,为了社会的最大功利,那两个人就应该接受虐待。这显然是违背道德的。二、道德的人性论基础“道德”源自拉丁文的“mores”一词,表示“习惯”或“风俗”的意思,我国现行的伦理学教科书也一般将道德定位为“社会规范”。从“道德”一词的汉语词源学意义上看,“道”本义为人行走的道路,引申为事物运动变化的规律或万物的本体;德”本义与“得”相通,老子的《道德经》曰:“德者,得也”,宋代朱熹也说:“德者,得也,行道而有得于心者也。”所以,有人把道德理解为人在实践活动中显现出来的一种“品性”。笔者认为,道德既指一种外在的行为规范,又指内在的品德修养,二者统一,方为道德。两种界定都离不开人这一主体,因此,要正确认识道德,就必须正确认识人和人性。什么是人性?人性如何?这是一个古老的话题。古今中外人们对此作了不同的定义和界说,都难有结论,人性成了一个最简单同时又最复杂的问题,让人觉得貌似昭昭,实则昏昏。比如,单人性本善还是本恶的问题就一直争论不休。中国思想史上除了孟子的性善论作为儒家的正统思想,传播广泛,影响深远以外,还有荀子及其门徒李斯、韩非子等的人性恶,告子的人性无善无恶,以及董仲舒、王充等的人性善恶兼有的观点。在西方,除基督教的原罪说以外,欧洲思想家奥古斯丁、霍布斯等,皆持人性恶的观点;性善论者,则有古希腊的斯多葛学派和启蒙运动时期的卢梭。持性有善有恶观的代表人物有柏拉图、亚里士多德、康德;主张性无善恶的,以英国近代思想家洛克的人心白纸说为典型。从理论上说,一些人有善的品质或善的行为,进而推断人性就是善的,这在逻辑上是不成立的,因为这是不完全归纳,忽略了与之不同甚至相反的现象。同理,性恶论也是不成立的。而性无善无恶或善恶兼有论似乎避免了绝对化,但并没有回答人性是什么或人性如何这个高度抽象的问题。其实,从上述关于人性的不同界说我们可以得出一个肯定的结论:人性是丰富的。“人性”一词,按字面去理解,就是指“人之性”,《汉语大词典》上对“性”的解释中有:“人的本性;事物的性质或性能;生命、生机;性情、脾气;身体、体质”[1]几种。按照这样的理解,人之“性”是极其丰富的,既包含生而具有的部分,也包含后天改造的部分。如果只从生而具有的原始状态去探求人性,那人性就纯然是一种生物性,这种界定既抹煞了人之为人的本质,也是毫无意义的。我国当代哲学界也普遍认为:人的精神属性与人的自然属性、社会属性一并构成了人性的完整结构。如王坤庆教授说:“人性的构成有三个维度——自然性、社会性、精神性,既有实然的存在依据,又有应然的发展可能性。”[2]人生而具有自我保全和自我发展的生物本性,但人在社会化的过程中会逐渐意识到尊重他人生存与发展权利的必要性。但人的生物本性是不会消除的,因而人的这种自然性与社会性总是处于矛盾斗争中。解决这一冲突的根本方法只能依靠人性中的第三个属性,即精神性。正是有了精神世界的不断改造和提升,人类的发展史,就成了“人类本性的不断改变”的历史,因而发展出一部人类文明史。“人的本质是对生命意义的精神性的企求。”[3]惟其如此,人才成为真正意义上的人。因此我们可以说,人性因其生物本能的驱使而具有作恶的倾向,但社会化了的人在精神的指引下会不断的追求文明,追求和谐的善的境界。道德的功能正在于抑制恶的行为——这是道德关注的正确起点,发扬善的精神——这是道德追求的终极目标。中国的儒家伦理道德只注重“扬善”,而功利主义则只强调“抑恶”,它们都没有完整把握丰富的人性,因而不可避免的会走入困境。三、道德层次论道德植根于人性,否则只是一种虚无的假设。既然人性是丰富的,具有一定层次的,道德也应该具有一定的层次性。近年来我国伦理学及教育学界已经意识到这个问题,对传统的道德观进行了反思,提出了多种关于道德层次的不同描述。如吴新文教授认为:“道德可以被区分为底线道德、基本道德、积极道德与理想道德。”[4]并认为前两者属于“义务”和“责任”的范围,是“被要求的道德”,而后两者属于“善行”和“美德”的范围,是“被提倡的道德”。因此,中共中央颁布的《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要》把道德分为三个层次,既基本道德、社会主义道德和共产主义道德,并指出要坚持把先进性要求与广泛性要求结合起来,引导人们在遵守基本道德规范的基础上,不断追求更高层次的道德目标。”笔者在此仍从人性的角度,结合学校教育对道德层次论作一阐述。根据人性的三个属性,道德相应具有三个层次:(一)个体的利益和权利既然人作为一种生物,具有存在与发展的本性,那么道德必须首先尊重人的生存与发展权,否则就是“非道德”。虽然在自然状态下,人未必真如霍布斯所言的像狼一样,但的确如其他生物一样具有物质欲望和趋乐避苦的本性。因此,道德绝不能无视人的这种自然本性。功利主义伦理观最闪光的地方就是找对了人性的起点,并因此对人性的这种自然本性给予了充分的尊重和保障。这也正是刺激西方经济与社会获得大发展的原因所在。而我国很长时期内常常把一些圣德如“大公无私”、“舍己为人”等等拿来作为常德进行普及。追溯起来,这是与中国的传统文化和历史背景分不开的。《论语》中说:“君子喻于义,小人喻于利”;《孟子》开篇即提到孟子跟梁惠王说“何必曰利”。“不义而富且贵,于我如浮云”,这是典型的儒者对“义”和“利”的认识的生动概括。儒家主张“义”高于“利”,就难免以一种高调的圣人道德来要求普通民众,这种道德固然十分高尚和美好,却无法成为多数人的行为。历代统治者利用儒家的伦理道德,以天子和圣人自居,大力宣扬“克己复礼”、“安贫乐道”、“舍生取义”、“杀身成仁”等等圣德。其实天子自己做不到,普通老百姓也做不到。在改革开放的今天,在西方个人主义精神渗透下的中国,继续推行单一的高尚的道德更是违背客观规律和现实情况。与此相关的一个重要问题是德育的道德性。随着新《义务教育法》的颁布,我国已在法制层面对学校教育进行了规范。但就学校德育而言,对德育本身进行“道德性”追问,既是时代的要求,也是德育发展本身的内在需要。道德性审视作为一种特殊的视角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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