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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担保公司郑州电缆厂郑州投资担保有限公司章程XXXX年XX月XX日股东会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自负盈亏。公司股东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第二条公司的财产、合法权益及依法经营受国家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和非法干涉。第三条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公司的组织形式为有限责任公司。第一条公司营业期限:长期经营。第二条公司实行独立核算,自主经营,经营宗旨: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和《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规定,自主开展经审批的各项业务,重点为为高新技术、科技型创新企业中小企业、个人提供融资性担保服务,并以此促进经济社会发展。第三条经营范围:主营贷款担保、票据承兑担保、贸易融资担保、项目融资担保、信用证担保和其他法律法规许可的融资性担保业务。兼营诉讼保全担保、履约担保业务等法律法规许可的非融资性担保业务,以自有资金进行投资,以及与投资担保业务有关的融资咨询、财务顾问等服务。第二章注册资本第四条公司的注册资金为人民币XXXX元。第五条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决议,报政府监管郑州担保公司郑州电缆厂部门批准后,可以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应当自做出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减少后的注册资本应符合政府监管部门规定的融资性担保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注册资本变更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第三章股东的名称、出资方式和出资额第四条本公司股东为法人的,由该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的代理人代表法人行使股东权利。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的文件。第五条公司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按照《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规定,接受政府监管部门的监督管理。第四章名称和住所第六条公司名称:XXXXX投资担保有限公司。第七条公司住所:XXXXXX。第五章经营宗旨和业务范围第六条为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形成自我发展、自我约束的经营机制,保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银监会等7部委令[2010]第3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章程。第七条第八条公司在册股东XXX名,XXX名自然人,XXX名法人。股东名录如下:1.股东名称:XXXX组织形式:自然人身份证号码:XXXXX住址:XXXXX认缴出资额:XXXX万元,占注册资本的XXX%出资方式:货币郑州担保公司郑州电缆厂……3.股东名称:XXXXX组织形式:法人注册登记号:XXXXX住址:XXXXX认缴出资额:XXXX万元,占注册资本的XX%出资方式:货币第六章股东的权利和义务第九条公司股东享有以下权利:1.参加或推选代表参加股东会并按照其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2.了解公司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3.选举和被选举为董事会成员或监事;4.依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获取股利并转让出资;5.优先购买其他股东转让的出资;6.优先认缴公司新增资本;7.公司终止后,依法分得公司的剩余财产;8.股东有权查阅股东会会议纪录和公司财务会计报告。第十条公司股东履行以下义务:1.遵守公司章程;2.按期缴纳所认缴的出资;3.以其所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4.在公司办理登记注册手续后,股东不得抽回投资;5.出资额只能按规定程序转让,不得退资;6.有责任保护公司的合法权益,不得从事危害公司利益的活动。第七章股东转让出资的条件郑州担保公司郑州电缆厂第十一条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出资,但必须经股东大会确认。第十二条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其出资时,必须经全体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30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不同意转让的股东应当购买转让的出资,如果不购买该转让的出资,视为同意转让。经股东同意转让的出资,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对该出资有优先购买权。第十三条股东依法转让其出资后,由公司将受让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以及受让的出资额记载于股东名册。第八章组织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第十四条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是公司的权力机构,行使下列职权:1.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2.选举和更换董事,决定有关董事的报酬事项;3.选举和更换由股东代表出任的监事,决定有关监事的报酬事项;4.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5.审议批准监事的报告;6.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7.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的方案;8.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9.对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出资作出决议;10.对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和清算等事项作出决议;11.修改公司章程。第十五条股东会的首次会议由出资最多的股东召集和主持。第十六条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第十七条股东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定期会议应每年召开一次,临时会议由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或者监事提议方可召开。股东出席股东会议也可书面委托他人参加股东会议,行使委托书中载明的权力。第十八条股东会会议由董事会召集,董事长主持。董事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郑州担保公司郑州电缆厂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主持。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开股东会会议职责的,由监事召集主持,监事不召集和主持的,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可自行召集和主持。召开股东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15日以前通知全体股东。1.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2.制订公司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3.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4.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方案;5.制订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的方案;6.决定或调整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7.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财务负责人,决定其报酬事项;8.审批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9.对公司业务进行监督、规范担保业务运作行为;10.决定公司其他重大事项。第十九条董事会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一次,必要时可以召开临时董事会会议。召开董事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10日以前将会议议题书面通知全体董事。第二十条董事会由董事长召集并主持。董事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召集和主持。三分之一以上董事可以提议召开董事会会议。第二十一条董事会会议应有三分之二以上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董事因事不能出席董事会可以书面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委托书应表明授权的范围。董事会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董事会对所议事项作出的决定应由二分之一以上的董事表决通过方为有效,并应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第二十二条公司实行董事会领导下的总经理负责制。公司设总经理一名,副总经理一名,任期三年。总经理、副总经理由董事会决定聘任和解聘。总经理对董事会负责,副总经理协助总经理工作。第二十三条总经理行使以下职权:股东会会议应对所议事项作出决议,决议应由代表二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表决通过,但股东会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分立、合并、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修改公司章程所作出的决议,应由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表决通过。股东会郑州担保公司郑州电缆厂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做出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股东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第二十四条公司董事会,董事会成员为3人,选举董事长1名。第二十五条董事任期为三年。董事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董事在任期届满前,股东会不得无故解除其职务。第二十六条董事会对股东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1.负责召集股东会,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2.执行股东会的决议;第二十七条1.主持公司的日常行政和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定;2.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3.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董事会批准后组织实施;4.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董事会批准后组织实施;5.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6.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管理人员;7.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管理制度,组织对员工的考核、评议、并决定薪酬奖惩、升降级等;8.聘请律师、注册会计师和注册资产评估师担任公司法律和财务顾问;9.对申请担保的企业进行资格审查,并按规定审核、审批各项业务;10.负责保后跟踪检查以及担保债务的代偿与追偿;11.定期向董事会报告担保业务运行情况及财务收支状况;12.公司章程和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总经理列席董事会会议。13.绩进行考核,并确定对公司的奖惩办法及标准;14.受股东委托,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失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15.向股东会会议提出提案;16.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17.列席股东会会议;郑州担保公司郑州电缆厂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第二十八条公司董事、总经理及财务负责人不得兼任监事。第二十九条监事行使职权时,可以委托注册会计师、执业审计师等专业人员协助,所需费用由公司支付。第三十条公司职员不得在公司外从事损害公司利益的活动,违者一经发现,按内部规章制度处罚,并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第三十一条公司设立担保业务评审会负责对担保业务的可行性和风险进行评审。担保业务评审会独立运作不受股东、董事、监事、总经理干涉。成员5人,分管担保业务的副总经理担任主任,其他成员由担保业务部部长、风险控制部部长和随机抽取的2名被审议项目的经办人除外的担保业务人员组成。担保业务评审会行使以下职能:1.审议公司经营范围内的各项担保业务事项;2.审议公司在保项目的执行情况和保后调查报告;3.审议风险控制部定期提交的担保业务风险评估报告;4.监督和督促相关部门落实评审会通过的担保项目;第三十二条公司章程所规定其他职能。公司设监事1人,由半数以上股东共同推举。监事每届任期三年,监事任期届满,可以连任。第三十三条监事向股东会负责,并依法行使下列职权:1.审查经注册会计师审验的公司财务报告,监督、评价公司经营成果;2.检查公司的财务和有关资料;3.对董事、总经理、副总经理的经营业绩进行评价、监督,对其损害担保公司利益的行为予以纠正。对公司上年度经营业第三十四条公司设立投资业务评审会负责对投资项目的可行性、风险以及收益进行评审。投资业务评审会独立运作不受股东、董事、监事、总经理干涉。成员5人,分管投资业务的副总经理担任主任,其他成员由投资业务部部长、风险控制部部长和随机抽取的2名被审议项目的经办人除外的投资业务人员组成。投资业务评审会行使以下职能:1.审议公司经营范围内的各项投资业务事项;2.审议公司投资项目的执行情况和收益;3.审议风险控制部定期提交的投资业务风险评估报告;郑州担保公司郑州电缆厂监督和督促相关部门落实评审会通过的投资项目;5.公司章程所规定其他职能。第三十五条公司设立综合事务部、担保业务部、风险控制部、投资业务部、财务部五个基本部门。可根据公司经营发展需要增设其他必要的业务或管理部门。第三十六条公司应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建立健全各项业务管理规章制度,并严格遵循行业公允的原则、规范与标准。第九章法定代表人第三十七条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任期三年,每期届满时,可以连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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