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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位置:首页 > 行业资料 > 冶金工业 > 郑煤集团公司支护管理规定
1附件5:郑煤集团公司支护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适应集团公司管理要求,进一步强化悬移支架、单体液压支柱、金属支架、坑木的投入、使用、回收复用、维修的管理,降低支护成本,保证矿井安全生产,特修订《郑煤集团公司支护管理规定》。第二章悬移支架管理规定第二条为加强悬移支架的综合管理,提高支架完好率及使用率,确保煤矿安全生产,特制定本办法。本办法适用于集团公司直管生产矿井。第三条集团公司生产技术部为悬移支架技术主管部门,负责技术和现场管理;设备管理中心为悬移支架业务主管部门,负责账务、手续、使用费、大修、报废及处置相关业务管理。第四条集团公司对悬移支架实行统一调剂、集中大修,使用费和报废处置收益由设备业务主管部门核定后交资产所有权公司(单位)。第五条各生产矿井根据生产布局和工作面接替情况,需要使用悬移支架的,提前三个月将采面接替时间、需用支架数量等有关技术要求,报生产技术部;提前一个月将具体安装时间及有关要求再次向生产技术部提出申请,经生产技术部批准2后,优先在集团公司内部进行调剂使用,并由调出单位向调入单位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需要新购的,根据集团公司年度计划,按有关程序规定购置。第六条悬移支架购置采取招标形式进行,具体按《郑煤集团公司招(议)标管理办法》执行;技术协议由使用单位与中标单位进行初签,经集团公司生产技术部审核后,由采购部门办理设备购置商务合同。第七条悬移支架到货后,由设备管理中心按《郑煤集团公司设备到货验收结算实施细则》组织到货验收。设备随机资料由使用单位统一存档,新型支架图纸、说明书等资料由使用单位复印后交集团公司生产技术部和设备管理中心各一份备案。第八条设备管理中心根据设备到货验收记录数据信息和财务部门转账通知单,在设备信息化系统中建立设备档案,相应建立悬移支架设备资产台账。同时统一发放设备编号,由首次使用单位负责焊接到悬移支架顶梁中部明显位置。第九条悬移支架的分配。生产技术部根据购置计划和生产矿接替情况对到货支架进行分配,设备管理中心依据生产技术部的分配计划办理分配手续,财务资产部向使用单位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各使用单位到存放地点提货,并当场进行清点交接,支架到矿后要及时进行实物编号和空载试运,没有编号和试运不合格的支架,不得下井使用。因特殊原因,暂时不使3用的支架,由使用单位妥善保管、保养,不得造成损坏。第十条悬移支架的调剂。生产技术部根据使用单位申请,向设备管理中心出据调剂通知,设备管理中心办理调剂手续,调出单位向调入单位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单位持调剂手续到调出单位支架存放地点提货,并当场进行清点交接。到矿试运合格后下井使用。第十一条悬移支架大修出库(出厂)。生产技术部根据使用单位申请和大修情况,向设备管理中心出据出库通知,设备管理中心办理出库手续。使用单位持出库手续到支架大修单位提货,并当场进行清点交接。没有设备管理中心开具的出库单,承修单位不得发货。第十二条使用单位对到矿支架进行全面检查后,一周内要开始下井使用;工作面结束后,要在15天内安排回收升井,由生产技术部负责组织安排检修,以提高设备的利用率。第十三条悬移支架的停租。使用单位工作面回采结束,支架回收升井后,根据支架使用时间确定检修方式为大修的,送万合公司进行大修,凭入厂验收单到设备管理中心办理停租手续;达不到大修使用时间的,在使用单位进行中小修,中小修完毕,达到支架完好标准,经集团公司生产技术部组织现场验收并出据停租通知,设备管理中心办理停租手续。停租的支架,使用单位要妥善保管,但不得擅自使用。生产单位因生产需要使用时,要向生产技术部提出申请,经设备管理中心办理4手续后,方可投入使用。第十四条悬移支架的检修方式分日常维修、中小修、大修。悬移支架大修工期为两个月,在万合公司进行。日常维修、中小修工期控制在一个月以内,在使用单位进行。正常情况下,悬移支架井下累计使用不足一年的升井检修为中小修。因没有及时维修而影响调拨使用的,给予责任单位5000-10000元罚款。第十五条悬移支架大修条件(1)在采煤工作面连续使用一年以上的;(2)在地质条件复杂的特殊工作面使用,或老型号需要改造的,使用时间8-12月工作面回采结束的,经相关部门鉴定,主管领导批准。(3)由生产技术部根据集团公司生产接替情况,编制年度悬移支架大修计划;情况特殊时由生产技术部、设备管理中心、规划发展部、财务资产部等相关部门进行大修前鉴定。同意大修的,由生产技术部提出大修报告,经集团公司领导批准,规划发展部下达大修计划进行大修。第十六条悬移支架大修交接验收(1)悬移支架大修承修单位为万合公司。万合公司要提供大修、存储支架场地,配备专职管理人员和专业维修人员。专职管理人员负责对支架维修工艺、配件质量、出厂检验测试等环节进行全面质量监督检验。5(2)矿、厂双方要做好交接验收,整理出缺失零部件验收单,内容包括零部件名称、型号、数量、价格,矿厂双方签字后,一式四份,矿、厂、生产技术部、设备管理中心各一份。(3)生产矿井送厂方大修的支架必须完整、不缺件,管路、阀件、销子等散件要集中打包,防止丢失,以便于交接。其中胶管类、阀类回收率要达到100%,销子回收率要达到70%。第十七条缺失零部件的赔偿规定。顶梁、伸缩梁(翻转梁)、支柱、油缸、托梁,缺失一整架的,按整架赔偿;不够整架的,油缸、支柱、胶管、阀、销子类缺少部分按市场价赔偿;其他结构件按8元/公斤赔偿。各矿送修悬移支架缺失损坏配件,根据矿、万合公司双方验收签字后的缺失配件清单及金额,由相关部门组成的单体柱维修验收小组共同审核后,随单体柱配件赔偿费收缴,并登记在单体柱维修验收单上,注明某矿悬移支架配件赔偿费。随万合公司单体柱维修费支付。第十八条送修单位将支架全部送到万合公司后,在生产技术部办理退租手续时,办理缺失损坏配件赔偿手续,并签字确认,一式三份,送修单位、万合公司、生产技术部各一份。生产技术部出具缺失配件赔偿单,由使用单位向承修单位赔偿,用于缺失配件的补充。第十九条支架进厂后,承修单位要及时拆检鉴定,填写设备大修鉴定单,设备管理中心、生产技术部共同对检修内容6进行审核。第二十条检修单位进行检修时要建立支架检修台账,使用统一表格,详细记录每架检修内容、试验记录、主要检修人。检修后要进行空载试运行,并由检修单位组织生产、质量检验、安全、计划等部门验收,验收合格后签定检修验收单备查。二十一条每年10月由各生产单位根据生产接替情况,结合支架使用时间制定下年度大修建议计划,并按集团公司有关计划管理程序报批大修计划。第二十二条支架大修完成后,集团公司设备管理中心、生产技术部共同组织有关单位(部门)进行出厂验收,验收合格后,参与人员共同在《轻型支架大修出厂验收结算单》上签字确认,并作为大修费用结算的依据,且万和公司要对送修单位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第二十三条出厂验收的主要内容(1)对大修支架5%(不少于两架)进行抽检,进行性能试验和拆检;(2)所有支柱、油缸、阀类必须彻底清洗、更换新密封件,所有镀层不得脱落,不允许有锈蚀;(3)顶梁、托梁、伸缩梁等部件不得有变形,不得有开焊、断裂等,结构件上的销耳销孔不得有变形。销孔必须保证同轴性;(4)支柱、油缸不得弯曲变形,运行平、无卡阻,直线度、7缸径符合图纸要求;(5)各种阀类、胶管必须有生产许可证、煤安标志等资质证;(6)大修结束经验收合格,先对承修单位结算90%大修费,预留10%质量保证金,在井下使用两个月后,没有质量问题,质量保证金全部结算。第二十四条轻型支架大修后质量保修期两个月,在保修期内,承修单位人员要主动与使用单位联系,对支架使用情况进行跟踪服务,发现问题及时处理或者更换,并按以下标准给予处罚:(1)顶梁、托梁、伸缩梁在保修期内,发现因焊接质量问题,出现严重开焊、断裂,严重影响安全生产的,罚款5000元/件,其他焊接件出现上述问题罚款1000元/件。(2)支柱、油缸保修期内因维修质量原因,出现漏液失效,罚款200元/根。(3)胶管保修期内出现破裂(挤压、拉断除外),阀类漏液,罚款100元/根(处)。(4)支架所用销子在保修期内弯曲断裂,罚款50元/根。(5)没有按规定使用煤安标志配件的,对承修单位罚款5000元,对责任人罚款2000元。第二十五条支架在井下使用两个月后,由生产技术部组织相关部门及单位现场检查,发现问题的按以上规定扣除质量8保证金。没有问题的结算保证金。第二十六条支架需要局部改造的要同设备修理单位相结合,改造方案必须经集团公司生产技术部审核,主管领导批准方可实施。第二十七条悬移支架使用费由固定资产折旧费、大修费构成。折旧费用于支架更新,大修费用于支架大修。悬移支架服务年限按6年执行,大修费每年按支架原值的10%提取,使用费每日每架21元(其中:大修费每日每架8元)。大修周期暂按一年核定。第二十八条悬移支架使用费按日计费,按月结算。并由生产技术部按月计算出收费清单转设备管理中心收取使用费。设备修理费从使用单位生产成本中支出。具体比照单体柱修理结算办法执行。第二十九条使用费计费起始时间从支架发放(出库、出厂、调剂)后十个工作日开始计算,至支架升井后中小修达到完好或大修全部送达万合公司为止。第三十条悬移支架原则上在使用单位中途不办理停租。特殊情况,若在使用单位中小修达到完好标准后,一个月及以上本单位不使用或集团公司内部不调剂的,可由使用单位提出停租申请,报集团公司生产技术部和设备管理中心验收审核后,由设备管理中心办理停租手续。第三十一条支架达到报废条件,在待报废期间,由使用9单位提出停租申请,设备管理中心办理停租手续。第三十二条达到或超过服务年限,技术状况恶化,无修复价值的支架或技术淘汰的支架由使用单位集中存放,每年10月底提出报废申请,经集团公司业务、技术、财务部门鉴定,报请集团公司主管领导批准后,可办理报废手续。第三十三条支架批准报废后,由设备管理中心制定处置方案,集团公司企管部组织处理,残值收益交原资产归属单位。第三十四条支架的报废管理具体按《郑煤集团公司报废设备管理细则》执行。第三十五条使用单位不按规定及时办理有关手续的,设备使用费从支架发放之日起,至大修送万合公司为止收取。没有分配单、调剂单、出库(出厂)单擅自发货的,每批次对责任单位处罚3000元。第三十六条首次使用新支架,没按要求进行实物编号的,每架处罚使用单位50元。第三十七条除相关部门出具鉴定意见外,没有达到大修标准进行支架大修,每架处罚使用单位1000元。第三章单体液压支柱管理规定第三十八条集团公司生产技术部负责编制年、季、月度单体液压支柱的使用更新和支护改革计划;负责全公司单体液压支柱的现场使用管理;组织对单体液压支柱的维修和更新以及报废的鉴定验收工作;负责单体液压支柱维修中心的业务指10导工作;负责对各生产矿井单体液压支柱租赁费的结算;并对各单位单体液压支柱(三用阀)管理及维修工作职责的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第三十九条各矿支护管理部门统一负责各矿单体液压支柱和三用阀的使用管理及维修管理工作。配备专职管理人员,负责技术培训、计划安排及各项技术管理工作。组织本矿有关部门对三用阀进行验收以及下井前的抽试工作。对本单位使用的单体液压支柱,要及时呈报各种业务管理报表,并制定相应的管理制度和奖罚办法严格管理。各矿采煤队要成立支护管理小组,配备专职管理人员,对本工作面支柱、三用阀等进行全面管理。第四十条直属生产矿井所用单体液压支柱必须由集团公司统一管理。第四十一条单体液压支柱供应说明。单体液压支柱最大使用高度在1.8米(含1.8米)以下及3.5米(含3.5米)以上的支柱集团公司暂不供应。第四十二条各矿使用单体液压支柱,必须提前一个月(随支护报表)向生产技术部提出使用申请,经审查批准并交单体液压支柱维修中心安排供柱计划。其申报内容包括:(1)原采煤工作面剩余可采长度,工作面长度,预计结束日期;(2)新采煤工作面走向长度,采煤工作面平均长度和最大11最小长度,租用支柱数量,投产日期和提货日期;(3)使用申请由矿支护管理部门提出,经生产矿长签字并加盖公章后,报生产技术部;(4)使用申请批复后,单体液压支柱维修中心,必须按批准
本文标题:郑煤集团公司支护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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