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虚假诉讼行为的防范及查处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邓楠虚假诉讼行为的防范及查处一、虚假诉讼的定义二、虚假诉讼的特点三、当前在防范与打击虚假诉讼中存在的问题四、提高预防和打击虚假诉讼水平的对策与建议一、虚假诉讼的定义虚假诉讼,是指当事人之间恶意串通或者当事人单方采取捏造事实、伪造证据,唆使他人帮助伪造、毁灭证据、提供虚假证明文件、鉴定意见等手段,通过诉讼、调解、仲裁等能够取得各种生效民事行政法律文书的方式,妨害司法秩序,损害国家、集体、他人合法权益或者逃避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行为。一、虚假诉讼的定义1.虚假诉讼的实施主体当事人之间当事人一方一、虚假诉讼的定义2.虚假诉讼采取的手段虚构法律关系编造案件事实伪造证据、毁灭证据唆使他人帮助提供虚假证明文件、鉴定意见冒用他人名义提起诉讼利用虚假仲裁裁决、公证文书申请执行一、虚假诉讼的定义3.虚假诉讼的方法途径通过法院诉讼通过人民调解委员会达成调解协议后向人民法院申请司法确认通过仲裁机构仲裁其它途径(比如公证文书)一、虚假诉讼的定义4.虚假诉讼的后果相关机构作出错误裁判或执行,虚假诉讼人得以逃避法律义务、获取了非法利益损害国家、集体、他人合法权益,扰乱了司法秩序,破坏社会诚信一、虚假诉讼的定义5.发现虚假诉讼案件的主要途径当事人及其代理人、案外人等控告、举报或者申诉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在办案中自行发现人大、政法委、纪委、信访部门等机关、组织移送其它途径二、虚假诉讼的特点所涉案件类型法律关系容易虚构当事人编造案件事实、伪造证据、虚构法律关系的行为越发隐蔽当事人利用民事诉讼的规则,使法院错误采纳证据、错误认定事实【案例】原告于浩与被告叶贞宝劳务合同纠纷原告于浩于2013年8月28日诉至法院称,2010年10月15日被告叶贞宝承包敬老院装饰工程,原告在该工程中从事劳务工作,该工程于2011年4月底完工后,因被告一直未予支付工资,故于2012年11月19日出具欠条一份,载明欠原告工资款人民币6万元整。现要求被告叶贞宝立即支付工资欠款6万元。因双方均要求调解,立案当日,经法院主持调解,原、被告双方达成调解协议:被告叶贞宝于2013年8月29日(立案第二天)前给付原告于浩工资款6万元。案件审结后,于浩因与叶贞宝发生矛盾,于2013年11月向检察院反映,其与本案叶贞宝系亲戚关系,叶贞宝实际不欠其工资,但曾向其借款15万元。叶贞宝想通过虚构工资欠款套取部分工程款,用于归还欠原告的借款。检察院遂以该案存在虚假诉讼为由提出检查建议,法院已对本案提起再审。三、当前在防范与打击虚假诉讼中存在的问题(一)防范、处理虚假诉讼的意识不够强【案例】原告武建民与被告荣城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武建民于2010年8月诉至法院称,其于2008年3月出借给被告荣城公司200万元,后经诉讼,法院判决荣城公司还款,因判决对原、被告借款利息及违约金100万元未作处理,且被告还于2009年8月向原告借款24万元,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偿还欠款124万元。法院根据武建民提供的地址向荣城公司邮寄送达应诉材料及开庭传票,但荣城公司签收材料后未应诉,原审法院在荣城公司缺席的情况下开庭审理并作出判决:荣城公司应向武建民支付欠款124万元。本案判决后,案外人提出申诉,经审查,本案送达程序违法,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经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裁定撤销判决,发回重审。三、当前在防范与打击虚假诉讼中存在的问题(一)防范、处理虚假诉讼的意识不够强(二)界定、识别虚假诉讼的标准比较模糊【案例】原告马军、李向阳、魏宏珍与被告化建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三案被告化建公司于2007年7月28日承建鸿辉公司的停车场工程后,将该工程交张传林负责,后张传林将施工任务实际交由邢某施工。化建公司在施工过程中给付邢某46.6万元用于支付材料款及工人工资。邢某以加盖“停车场项目部资料专用章”并且本人签名的方式,多次对外出具付工程款的欠条。后因工程质量问题,邢某被解雇,剩余工程由化建公司施工完成。2011年3月30日,马军、李向阳、魏宏珍持邢某书写的欠条诉至法院,向化建公司主张材料款及工资,欠条上有邢某签名并盖有“停车场项目部资料专用章”。【案例】原告刘荷英等与被告夏锡海、邢华明、人保南京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被告夏锡海于2013年4月16日驾驶登记在邢华明名下的货车与驾驶电瓶三轮车沿人行横道通过的马某发生碰撞,致马某抢救无效死亡。2013年5月,马某的亲属刘荷英等人向法院起诉,要求被告夏锡海、邢华明及人保南京分公司赔偿各项损失。法院在审理过程中,根据原被告双方提交的证据,结合依职权调查查明的事实,认定夏锡海系受邢华明雇用,同时认定死者马某生前在区生活垃圾处理场从事门卫工作,故认为本案的死亡赔偿金标准应参照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计算。综合其他赔偿事项,在判决人保南京分公司赔偿刘荷英等原告医疗费、死亡赔偿金、财产损失的同时,判决邢华明赔偿刘荷英等原告损失22万元。三、当前在防范与打击虚假诉讼中存在的问题(一)防范、处理虚假诉讼的意识不够强(二)界定、识别虚假诉讼的标准比较模糊(三)审查、判断虚假诉讼的精力不足【案例】原告马军、李向阳、魏宏珍与被告化建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三案被告化建公司于2007年7月28日承建鸿辉公司的停车场工程后,将该工程交张传林负责,后张传林将施工任务实际交由邢某施工。化建公司在施工过程中给付邢某46.6万元用于支付材料款及工人工资。邢某以加盖“停车场项目部资料专用章”并且本人签名的方式,多次对外出具付工程款的欠条。后因工程质量问题,邢某被解雇,剩余工程由化建公司施工完成。2011年3月30日,马军、李向阳、魏宏珍持邢某书写的欠条诉至法院,向化建公司主张材料款及工资,欠条上有邢某签名并盖有“停车场项目部资料专用章”。【案例】原告张忠翠与被告公交公司城市公交运输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张忠翠于2013年7月诉至法院称,其于2013年4月12日乘坐公交车时被窗外窜进的毛竹戳伤,经医院诊断为右胸软组织挫伤,病休17天,现请求判令被告赔偿医疗费921.9元、误工费1700元、交通费109元、亲属交通事故处理误工费700元,合计3430.9元。审理中,张忠翠及其委托代理人向法院举证落款为“南京云台旅游有限公司”盖章的收入证明及误工费证明,以此证明张忠翠在“南京云台旅游有限公司”工作,月薪3000元,因伤休病17天,被扣除工资1700元。被告对该两份证明提出异议。经法院调查,“南京云台旅游有限公司”已于2011年3月28日经工商管理部门核准更名,原公章已作废,且张忠翠不是该公司员工。法院遂根据医疗费收据、出租车发票、所在地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平均工资标准等其他证据,判决公交公司赔偿张忠翠相关医疗费、误工费、交通费,并以张忠翠陈述虚假事实、伪造并提供虚假证据,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为由作出罚款决定书,对张忠翠罚款500元。三、当前在防范与打击虚假诉讼中存在的问题(一)防范、处理虚假诉讼的意识不够强(二)界定、识别虚假诉讼的标准比较模糊(三)审查、判断虚假诉讼的精力不足(四)个别承办人员工作能力及责任心不够强【案例】原告永顺公司与被告上安南京分公司、上安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永顺公司于2012年7起诉称,原告与上安南京分公司于2009年6月签订《意向采购协议》,约定由上安南京分公司指定设备参数和供应商,由原告向该指定的供应商采购设备,再出售给上安南京分公司。后双方协商终止了采购协议的履行,并经对账表明,上安南京分公司尚欠原告货款246万元,故请求上安南京分公司、上安公司连带支付货款246万元及迟延付款的利息损失。诉讼中,高某作为上安公司及上安南京分公司的代理人参加了诉讼,对相关债务完全确认。原审法院遂作出调解书:一、永顺公司与两被告共同确认两被告欠原告货款246万元、利息损失5万元,合计欠251万元,两被告于2012年8月20日前一次性给付原告。三、当前在防范与打击虚假诉讼中存在的问题(一)防范、处理虚假诉讼的意识不够强(二)界定、识别虚假诉讼的标准比较模糊(三)审查、判断虚假诉讼的精力不足(四)个别承办人员工作能力及责任心不够强(五)对虚假诉讼的制裁措施不力,惩戒力度不足四、提高预防和打击虚假诉讼水平的对策与建议(一)加强学习,提高防范意识(二)强化责任,提高职业敏感性南京中院《关于严格依法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不得保护违法利息的通知》相关规定人民法院在审理、执行民间借贷纠纷案件时,应当以当事人缔结借贷协议时的银行同类同期贷款基准利率作为标准计算其是否超过四倍利率。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自行达成和解协议,申请人民法院确认和解协议制作调解书的,审判人员应当对和解协议进行合法性审查。经审查发现和解协议中以利息、逾期利息、违约金等各种名义约定的利率超过四倍利率,或其相加最终折算利率超过四倍利率的,不得制作调解书,并应当向当事人释明,要求其重新达成合法的和解协议。如果原告申请撤诉的,人民法院可以准许。如果原告不愿撤诉,并且当事人坚持以其和解协议请求法院出具调解书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驳回原告起诉。当事人未经人民调解组织调解而自行达成和解协议,并据此向人民法院申请确认的,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案件的范围,裁定不予受理。人民法院应当在遵循自愿、合法原则的前提下对民间借贷纠纷案件进行调解。经调解,双方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且调解协议中约定的利息合法的,仍应当在调解书中写明借款时间、数额、约定利息或者利率等基本事实。人民法院在执行过程中发现调解书、裁定书、判决书保护了违法高额利息的,应当召集当事人在法律保护的最高利息范围内进行调解。当事人不能达成合法的执行和解协议的,应当暂缓执行,并及时报请本院院长提交审判委员会研究决定再审。《仲裁法》相关规定被申请人提出证据证明裁决有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的情形之一的,经人民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定不予执行。《民诉法》相关规定第二百三十七条:被申请人提出证据证明仲裁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人民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定不予执行:(一)当事人在合同中没有订有仲裁条款或者事后没有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的;(二)裁决的事项不属于仲裁协议的范围或者仲裁机构无权仲裁的;(三)仲裁庭的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违反法定程序的;(四)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五)对方当事人向仲裁机构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六)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人民法院认定执行该裁决违背社会公共利益的,裁定不予执行。四、提高预防和打击虚假诉讼水平的对策与建议(一)加强学习,提高防范意识(二)强化责任,提高职业敏感性(三)按照规定,严格进行审查判断1.虚假诉讼行为存在的表象(1)原告与被告之间存在利益关系,原告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不合常理(2)原、被告双方没有真实发生民事法律关系,因双方没有真实的履约行为,原告往往编造各种理由掩盖其无法提供交易凭据的事实(3)被告对原告提出的讼争事项敷衍抗辩,甚至对原告陈述的事实和提出的诉讼请求不提任何异议,造成原告的诉讼请求与其诉至法院寻求的司法救济不相当(4)双方当事人要求自愿调解的行为异常,达成的调解协议内容可疑(5)当事人在诉讼中有不肯亲自出面诉讼、原告自行通知被告到庭应诉、庭审中缺乏对抗、言语支吾等其他异常表现2.审查重点(1)原告起诉所依据的事实、理由不合常理(2)证据存在伪造、变造可能(3)原告诉请存在明显不合情理之处,被告不提出抗辩或者虽提出抗辩但抗辩内容与诉请没有直接关联的(4)应当出庭的当事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当事人(包括委托代理人)对案件事实陈述不清或者故意不配合司法机关的调查(5)原告与被告(包括作为原告或被告的企业、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之间存在亲属、朋友、战友、同学、同事等特殊关系,原告、被告之间存在投资关系、隶属关系等(6)当事人调解意愿异常迫切或调解协议的达成异常容易(7)当事人自愿以不动产或以明显不合理价格的财产折抵债务(8)案外人提出异议(9)诉讼活动中
本文标题:虚假诉讼行为的防范及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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