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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案件审核讲课稿法规科•案件审理,是指对调查终结的行政处罚案件和以本局为复议机关的行政复议案件依法进行合法性、合理性审查判断的过程,包括行政处罚案件核审、行政复议案件审理及举行案审会会议。•行政处罚案件核审是指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法制机构对办案机构已经调查终结并提出处理意见的行政处罚案件在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之前进行的审查,包括提出书面认定意见或者改正、补足建议,是一种内部执法监督制度。什么是案件核审•一、案件审核的原则•二、案件审核的内容•三、案审出现异议时的情况•四、关于案件审核人员角色的定位一、案件审核的原则案件审核必须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遵循合法及时、客观公正、有错必纠、监督与指导相结合、教育与惩处相结合的原则。工商部门内设法制机构在对本部门行政处罚案件进行审核时,应坚持以下原则:(一)合法性原则(二)合理性原则(三)案件审核的效率原则一、案件审核的原则(一)合法性原则行政主体是否合法行政处罚程序是否合法行政处罚对象是否正确适用法律是否正确简单的说就是首先对行政相对人的违法行为依法具有管辖权,越权本身即是一种违法行政行为程序违法行为中:超过法定时限、未告知当事人权利义务、未按规定进行听证等行为较为常见。当事人的认定、当事人是否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等,都在审查范围之内。遵照上位法优于下位法、新法优于旧法、特别法优于普通法的原则选择适用法律一、案件审核的原则(二)合理性原则主要是基于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存在和防止其滥用,适用的目的在于对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监督,要求作出的行政处罚客观、适度,最大限度的符合理性。合理性原则体现在行政处罚中,一个基本要求就是对违法行为的客观危害程度、主观恶性予以公正、客观、科学的评估。《行政处罚法》对这一要求亦有明确的规定,即“设定和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根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一、案件审核的原则(三)效率原则案件审核不能因为过分强调公正而忽略效率,更不能为了使自己对案件的审核工作放心而久拖不决。市局2013年编制的《XX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案件审理工作规范》中对其做了规定,案件核审一般应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特别复杂的案件经分管局长批准可以适当延长。现在虽然行政处罚走的都是网上流程,从立案审批到案件核审的流程都是走得网上流程,但有的基层工商所还是比较偏远,在案审过程中案件审核人员若未“一次性告知”办案人员需要补充的材料等问题,可能就会导致办案人员往返数趟,很多时间都花在路上,效率不高。所以审核人员在审核完毕后应一次性告知办案机构需要补充调查的问题。二、案件审核的内容核审管辖权审查行政处罚相对人的基本情况是否清楚核审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充分核审案件定性是否准确核审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准确核审处罚是否适当核审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规定核审管辖权(一)所办案件是否属于工商部门管辖范围以不正当竞争案件中无管辖权的行为为例。电信行业的不正当竞争案件。2000年9月25日国务院公布施行的《电信条例》第七十二条规定,在电信业务经营活动中(虚假宣传、强制交易、低于成本价销售)三种不正当竞争,由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电信管理机构依据职权管辖。银行业的不正当竞争案件。2004年修订的《商业银行法》第七十四条第三项、第八十四条和第八十七条规定,银行业的限制竞争、商业贿赂和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由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管辖。保险行业的不正当竞争案件。关于这方面管辖权,最高人民法院先后作出两个意见截然相反的司法解释,一是国务院关于保监会的三定方案出台之前,在《关于对保险公司不正当竞争行为如何确定监督检查主体的答复》(法行[2000]1号)称:《保险法》未规定对保险公司的不正当竞争行为由金融监督管理部门实施监督检查,保险行业的不正当竞争行为由工商部门管辖;二是在保监会的三定方案出台后,2003年在一个复函中明确指出:国务院三定方案规定中国保监会依法对保险机构和保险从业人员的不正当竞争等违法、违规行为以及对非保险机构经营或变相经营保险业务进行调查、处罚。人民法院在审理涉及保险机构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行政处罚案件时,应当以中国保监会作为有权进行调查、处罚的主体。《保险法》对保险公司及其工作人员的商业贿赂行为作了规定,规定由保监部门管理,但对保险业务中非保险公司及其他人员的商业贿赂行为没有规定,对此工商可适用《反法》查处。核审管辖权(二)所办案件是否符合地域管辖原则1、案件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着手地、经过地、实施地、危害结果地)县以上工商机关管辖。2、县、市工商机关,管辖本辖区内发生的案件。需要注意的2点问题:1、使用注册商标的商品上未标明被许可人的名称和商品产地的,原《商标法实施细则》和58号令规定由被许可人所在地的工商机关管辖,现《商标法实施条例》改为由工商部门管辖。这里不在仅仅是被许可人所在地的工商机关管辖。2、原《商标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七条规定,违反商标使用管理的行政处罚,由行为人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工商机关管辖;原《商标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二条规定,商标侵权案件,由侵权人所在地或侵权行为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管辖。现《商标法实施条例》无这方面的地域管辖规定。核审管辖权(三)所办案件是否超越级别管辖需要注意以下5点问题1、对公用企业或其它依法具有独占地位的经营者限制竞争案件由省级或设区的市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管辖。(在《反法》中的规定)2、新《商标法》中的强制措施等职权,只赋予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3、使用注册商标,《商标法》第四十四和四十五条禁止的五种违法行为,由国家商标局管辖。4、《禁止传销条例》取消了县、市局所办案件必须由省以上工商机关认定的规定。5、对外资企业、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违反企业登记管理规定行为,由国家局或者其授权地方工商机关管辖。未被授权的登记机关对外资企业实施行政处罚的,应当经已授权的登记机关委托。核审管辖权(四)所办案件是否超出时效《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九条规定,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前款规定的期限,从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违法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1、违法行为发生之日是指违法行为完成或者停止之日。如运输违禁品,在路途上用了五天时间,应以最后一天将违禁品转交他人起开始计算追诉期限。2、如果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在行为发生的两年内已被行政机关发现,但违法行为人在两年内未被查获或者违法行为人逃避处罚,在两年后行政机关将其查获,仍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罚。3、对违法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的理解。这里的连续状态是指违法行为人连续实施同一种违法行为,基于同一个违法故意,连续实施了数个独立的行政违法行为,这些违法行为触犯的是同一个行政处罚法规定。如某违法行为人连续多次出售损害人体健康的产品,这一行为违反了《产品质量法》的有关规定,由于多次出售,这一违法行为就是处于连续状态的,对于这种违法行为追责时效的计算,就要从其最后一个违法行为实施完毕时计算,也就是从最后一次出售产品的时间计算,对这一连续性的违法行为合并处罚。审查行政处罚相对人的基本情况是否清楚(一)行政处罚相对人是否具有法定责任能力;按照《行政处罚法》、《行政复议法》及《行政诉讼法》等法律规定,作为行政违法主体的当事人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1、公民(自然人)主体认定,依据《民法通则》关于公民(自然人)行为能力的规定,对公民(自然人)身份的认定,一般应以身份证为准。同时,《行政处罚法》第25条规定了公民(自然人)免罚和从轻处罚的条件,即不满14岁的人有行政违法行为的,不予处罚,责令监护人加以管教;已满14岁不满18岁的人有违法行为的,从轻或减轻行政处罚。2、法人和其他组织应是依法设立的法人和组织,未经依法设立的不能作为违法主体予以设定。应看是否办理营业执照为原则界限,按照企业法人登记管理制度,公司、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管理制度及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制度注册为企业法人、营业组织及个体工商户者,即取得市场准入资格。此外,还有按事业法人,社团法人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制度注册的事业法人,社团法人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等。在主体资格上,事业单位,社团应具有法人资格,而民办非企业单位则可采用法人、合伙或个体的形式。审查行政处罚相对人的基本情况是否清楚问题:“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能否作为行政责任主体?”辩证地来看,如果分支机构领取了工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取得法律上的人格,具有民事行为能力,则该分支机构可以作为行政责任主体。因为作为法人的分支机构一般具有一定财产,可以用来承担行政责任,若不足以承担行政责任,不足部分应由法人承担。若不将这类主体列为行政责任承担者,则法律对他们的监督形成盲区。如果法人的分支机构未领取营业执照,则以设立该分支机构的责任人作为行政责任主体,这里的责任人包括法人和自然人。以上所述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意见)规定的很明确,《意见》第四十一条规定:“法人非依法设立的分支机构,或者依法设立,但没有领取营业执照的分支机构,以设立分支机构的法人为当事人。”《意见》第四十九条规定:“法人或其他组织应登记而未登记即以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名义进行民事活动,或者冒用法人、其他组织名义进行民事活动,或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终止后仍以其名义进行民事活动的,以直接责任人为当事人。”《意见》第四十条及《民事诉讼法》第四十九条规定,其他经济组织(含取得营业执照的法人分支机构)可以作为当事人。从《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第六十三条也可以得到领取营业执照的法人分支机构可以作为当事人的结论。审查行政处罚相对人的基本情况是否清楚在确定行政责任主体时还必须注意下列三种情况:(1)委托关系中,受委托人按委托书规定从事活动违法时,以委托人作为行政责任主体;(2)在继承关系中,继承者作为行政责任主体;(3)法人及其他经济组织的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非职责的个人行为,应以直接责任人作为行政责任主体,不应以法人或单位作为行政责任主体。法人或单位对其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的职责行为承担法律责任,非职责个人行为理应由其个人承担法律责任。审查行政处罚相对人的基本情况是否清楚(二)行政处罚相对人是否是行政违法主体比如:凡对个体工商业者的行政处罚,其违法主体均应认定“营业执照”上经营者的姓名。有字号的在行政处罚文书中注明。(三)行政处罚相对人的名称是否准确无误比如:自然人的姓名是否与其身份证件上的名称相符,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名称是否与其营业执照上的名称相符。核审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充分(一)核审事实事实清楚,是对所查办案件的基本要求,是指当事人违法行为发生的时间、地点、动机、目的、手段、后果以及其他有关情况必须清楚,可用“五何”要素来概括。即何人、何时、何地、何事、何情节。如最简单的无照经营案件,当事人的违法事实就应由实施违法行为的人员、行为的结果(包含被查获时间,是否生产或进货及数量,是否有销售行为,销售的详细成本、售价、获利、库存等),违法行为的起始时间、行为发生地、具体行为,当事人是否有账目及上缴税金等构成。上述内容齐全,整个案件才能称得上事实清楚。核审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充分(二)核审证据证据是证明问题的凭据。通常包括书证、物证、证人证言、当事人陈述、现场笔录、视听资料、鉴定结论等七种。1、书证:是用文字、符号或图画所表达的思想内容来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物品。一是审查书证的制作人、制作时间、制作背景。二是审查书证来源,是否经过伪造或变造。2、物证:是能够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物品和痕迹,是办案中最常用的证据。对物证的审查,一是将物证交由行为人、证人进行辨认,确定其真实性。二是送交法定部门鉴定,三是与其他证据进行印证。核审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充分3、证人证言:是知道案情人就自己所知的案情所作的陈述。一是审查证人资格,二是审查证言的来源,三是审查身份证号码或身份证复印件。四是审查笔录形式是否合法。4、当事人陈述:指从事经济违法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就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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