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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强制法的亮点和意义小组成员:刘伟韩金彪李晶计韬目录亮点一:行政强制措施由法律设定亮点二:行政强制权不得委托亮点三:实施限制人身自由强制措施不得超期限亮点四:实施强制执行不得“夜袭”亮点五:坚持教育与强制相结合原则亮点六:为受害人提供全面的权利救济途径亮点七:充分体现法律的人文关怀亮点八:强制措施和强制执行纳入范围亮点九:代履行排除暴力胁迫非法方式亮点十:设定行政强制应进行事前论证亮点一:行政强制措施由法律设定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是否可以设定行政强制措施,是规范行政强制的首要问题。规范行政强制权的设定是主要立法目的之一。行政强制法第九条规定,行政强制措施的种类:(一)限制公民人身自由;(二)查封场所、设施或者财物;(三)扣押财物;(四)冻结存款、汇款;(五)其他行政强制措施。亮点一:行政强制措施由法律设定行政强制法规定,行政强制措施由法律设定。尚未制定法律,且属于国务院行政管理职权事项的,行政法规可以设定除本法第九条第一项、第四项和应当由法律规定的行政强制措施以外的其他行政强制措施。尚未制定法律、行政法规,且属于地方性事务的,地方性法规可以设定本法第九条第二项、第三项的行政强制措施。法律、法规以外的其他规范性文件不得设定行政强制措施。亮点一:行政强制措施由法律设定行政强制法还规定,法律对行政强制措施的对象、条件、种类作了规定的,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不得作出扩大规定。法律中未设定行政强制措施的,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不得设定行政强制措施。但是,法律规定特定事项由行政法规规定具体管理措施的,行政法规可以设定除本法第九条第一项、第四项和应当由法律规定和行政强制措施以外的其他行政强制措施。亮点二:行政强制权不得委托为治理行政执法主体“多”“乱”的问题,使得如城管、文化执法大队等相对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的部门应运而生。行政强制法规定,行政强制措施由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行政强制措施权不得委托。行政强制措施应当由行政机关具备资格的行政执法人员实施,其他人员不得实施。同时,行政强制法还规定,查封、扣押应当由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机关实施,其他任何行政机关或者组织不得实施。冻结存款、汇款应当由法律规定的行政机关实施,不得委托给其他行政机关或者组织;其他任何行政机关或者组织不得冻结存款、汇款。亮点三:实施限制人身自由强制措施不得超期限规范行政强制措施的实施程序,用一道道严密的程序来约束行政机关,是这部法律的重要内容。行政强制法规定,实施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不得超过法定期限。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目的已经达到或者条件已经消失,应当立即解除。当场告知或者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后立即通知当事人家属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行政机关、地点和期限。亮点三:实施限制人身自由强制措施不得超期限法律规定,情况紧急,需要当场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补办批准手续。行政机关负责人认为不应当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应当立即解除。在紧急情况下当场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在返回行政机关后,立即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补办批准手续。亮点三:实施限制人身自由强制措施不得超期限行政强制法第十八条规定了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应当遵守的规定,如实施前须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经批准;由两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实施;出示执法身份证件;通知当事人到场;当场告知当事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救济途径等。亮点四:实施强制执行不得“夜袭”综观行政强制法,很多条文采用禁止性规定体现以人为本的立法理念。法律规定,不得查封、扣押与违法行为无关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不得查封、扣押与违法行为无关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不得查封、扣押公民个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品。当事人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已被其他国家机关依法查封的,不得重复查封。亮点四:实施强制执行不得“夜袭”法律规定,行政机关不得在夜间或者法定节假日实施行政强制执行。但是,情况紧急的除外。行政机关不得对居民生活采取停止供水、供电、供热、供燃气等方式迫使当事人履行相关行政决定。亮点五:坚持教育与强制相结合原则“行政强制立法的目的不是强化行政强制,而是减少行政强制。”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行政法室相关负责人表示,“行政强制法在程序设计上,始终贯彻教育与强制相结合的原则。”法律规定,违法行为情节显著轻微或者没有明显社会危害的,可以不采取行政强制措施。行政机关作出强制执行决定前,应当事先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亮点五:坚持教育与强制相结合原则法律还规定,实施行政强制执行,行政机关可以在不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的情况下,与当事人达成执行协议。执行协议应当履行。当事人不履行执行协议的,行政机关应当恢复强制执行。法律也为违法建筑当事人自行拆除违建提供了时机和余地。法律规定,对违法的建筑物、构筑物、设施等需要强制拆除的,应当由行政机关予以公告,限期当事人自行拆除。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拆除的,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强制拆除。亮点六:为受害人提供全面的权利救济途径行政强制法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受到行政强制权侵害时,规定了全面的救济途径。法律规定,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利用行政强制权为单位或者个人谋取利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强制,享有陈述权、申辩权;因行政机关违法实施行政强制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要求赔偿。亮点六:为受害人提供全面的权利救济途径行政机关强制执行,法律规定,在执行中或者执行完毕后,据以执行的行政决定被撤销、变更,或者执行错误的,应当恢复原状或者退还财物;不能恢复原状或者退还财物的,依法给予赔偿。亮点七:充分体现法律的人文关怀《行政强制法》规定,查封、扣押应当由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机关实施,其他任何行政机关或者组织不得实施。查封、扣押限于涉案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不得查封、扣押与违法行为无关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不得查封、扣押公民个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品。对查封、扣押的物品需要进行检测、检验、检疫或者技术鉴定的,费用由行政机关承担。对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行政机关应当妥善保管,不得使用或者损毁;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对查封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行政机关可以委托第三人保管,第三人不得损毁或者擅自转移、处置。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的损失,行政机关先行赔付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因查封、扣押发生的保管费用由行政机关承担。亮点八:强制措施和强制执行纳入范围目前我国行政强制制度主要存在两个方面问题:一方面是“乱”,包括“乱”设行政强制和“滥”用行政强制,侵害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另一方面是“软”,行政机关的强制手段不足,对有些违法行为不能有效制止,有些行政决定不能得到及时执行。亮点八:强制措施和强制执行纳入范围行政强制法的调整范围包括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强制执行两方面内容。其中,行政强制措施是指行政机关在行政管理过程中,为制止违法行为、防止证据损毁、避免危害发生、控制危险扩大等情形,依法对公民的人身自由实施暂时性限制,或者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财产实施暂时性控制的行为。行政强制执行是指行政机关或者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对不履行行政决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强制履行义务的行为。亮点九:代履行排除暴力胁迫非法方式代履行是在当事人不履行相关义务的情况下,行政机关为维护公共利益而代为履行的一种执行方式。现有13部法律和19件行政法规规定了代履行,主要涉及维护交通安全、治理环境污染和保护自然资源等事项。亮点九:代履行排除暴力胁迫非法方式行政强制法加强了对代履行的规范,行政机关依法作出要求当事人履行排除妨碍、恢复原状等义务的行政决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经催告仍不履行,其后果已经或者将危害交通安全、造成环境污染或者破坏自然资源的,行政机关可以代履行,或者委托没有利害关系的第三人代履行。同时规定,代履行的费用按照成本合理确定,由当事人承担。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代履行不得采用暴力、胁迫以及其他非法方式。亮点十:设定行政强制应进行事前论证为规范行政强制的设定,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本法规定了设定行政强制的事前论证和实施中的评估程序。本法规定:“起草法律草案、法规草案,拟设定行政强制的,起草单位应当采取听证会、论证会等形式听取意见,并向制定机关说明设定该行政强制的必要性、可能产生的影响以及听取和采纳意见的情况。”亮点十:设定行政强制应进行事前论证同时,规定了行政强制实施中的评估程序:——行政强制的设定机关应当定期对其设定的行政强制进行评价,并对不适当的行政强制及时予以修改或者废止;——行政强制的实施机关可以对已设定的行政强制的实施情况及存在的必要性适时进行评价,并将意见报告该行政强制的设定机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向行政强制的设定机关和实施机关就行政强制的设定和实施提出意见和建议。有关机关应当认真研究论证,并以适当方式予以反馈。《行政强制法》颁布的重要意义1.解决了行政强制的散,乱,软三大突出问题行政强制涉及对公民人身权的限制和对公民法人财产权的处分,属于典型的损益行政行为,是最直接影响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义务的行政执法方式。长期以来我国行政强制存在散、乱、软三大突出问题:(1):散是指有关行政强制的规定分布在大量的单行法律法规和规章之中,几十部单行法律数百部行政法规和数以千计的地方性法规和规章对行政强制作出了具体规定,非常分散;(2):乱是指行政强制权的设定和实施比较混乱,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乃至规范性文件都可设定行政强制,享有行政强制实施权的主体涉及几十个行政部门和法律法规授权乃至规范性文件授权的组织,执法主体繁多,职责交叉冲突,规范监督不力,导致行政强制权被滥用;(3):软是指在有些领域中行政机关强制手段不足,效率不高,执法不力,不能依法全面履行职责,难以有效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实现行政管理目标。《行政强制法》的出台,标志着我国行政强制制度的法制化框架的确立,有助于从根本上解决行政强制长期存在的散、乱、软三大突出问题。2.使公民有了一块抵御行政强制行为侵害的法律盾牌行政强制权具有本能的扩张性和特殊的伤害性,而且这种伤害常常表现为事后难以完全补救的特点。经过多年的法制改革发展,人们越来越认识到没有约束的行政权力是非常危险的,嗜好集权、秩序为本、缺乏透明等特性乃是传统行政模式和行政权力运行机制为人诟病的突出弊端,在发展现代市场经济和民主政治的背景下,这些弊端与人们对行政权力运行机制的控权要求相去甚远,必须予以革新,通过专门立法对行政强制权行使的全过程进行有效监督约束。《行政强制法》犹如公民用以抵御行政强制行为侵害的一块法律盾牌。3.为依法行政提供了强有力的依据行政强制法为实施行政强制提供了有力保障。任何一部法律法规的社会价值都是通过对其贯彻实施体现出来的,否则,它将是一纸空文。因此,对于那些应当知道法律规定义务而拒不履行的义务人,就要采取强制措施,迫使其遵守法律,执行法律,履行义务,从而保证法律法规的顺利实施,维护法律法规的严肃性,维护法制的尊严行政强制法的出台则为政府实施行政强制提供了依据及有力保障。同时行政强制法对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强制的程序及权限进行了详细的规定,有利于保障行政机关依法行政,规范行政强制行为。4.将极大地推进我国政府的法治建设2004年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2008年《国务院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2010年《国务院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意见》,提出了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的基本方针、基本原则和整体构想,要求以建设法治政府为奋斗目标,以事关依法行政全局的体制机制创新为突破口,以增强领导干部依法行政的意识和能力,提高制度建设质量规范行政权力运行、保证法律法规严格执行为着力点,全面推进依法行政,不断提高政府公信力和执行力。行政强制权是极具侵益性的行政权力,如果不将其纳入法治化轨道,任其游离于法律的严格约束与控制之外,不利于建设法治政府与社会和谐稳定行政强制法’的颁行,确保行政强制行为在法治轨道内展开,为推进法治政府建设提
本文标题:行政强制法十大亮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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