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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述题1、行政法的基本原则?1、职权法定原则职权法定是指行政机关及其公务组织的行政职权,必须由法律予以规定或授予。否则,其权力来源就没有法律根据。对于公民来说,公民拥有一切权利,除非法律予以禁止,即“法无禁止皆自由”;而对于行政机关而言,则必须有法律的授权或规定,即“法无授予皆禁止”。行政主体行使行政权,还不得超越法定的职权,否则就会导致“越权无效”的后果。越权包括:一是无权限。二是超越了权力行使的界限。2、法律优先与法律保留原则法律优先包含两方面的含义:一是法律规范有位阶层级,其中法律高于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及行政机关作出的任何行政决定。行政主体在作出行政行为时,应优先适用法律,否则就会导致法律适用错误。二是行政行为至少不得与法律相违背。法律保留是指对某些事项没有法律授权时行政机关不能作出,否则就违法。法律保留一般适用于对公民权益影响重大的领域。3、正当程序原则行政机关在作出影响公民、法人或者其它组织权益的决定,尤其是不利决定时,必须遵循正当、公正的程序。正当程序原则最早源于英国的自然公正原则,其要求是:一、任何人不能作为自己案件的法官;二、人们的抗辩必须公正地听取,即在行使权力可能给他人造成不利影响时,必须听取对方的意见。4、公开原则行政机关应通过有效的方式,向公众和当事人公开其活动及其掌握的信息资料,除非法律作出例外规定。5、信赖保护原则指因行政机关的职权行为使公民、法人或者其它组织获得了某种利益的正当合理信赖,法律应予以保护,行政机关不得随意更改或者撤销此行为;确需改变的,必须对由此而遭受损失的公民、法人或者其它组织承担责任。6、比例原则比例原则是为行政机关行使自由裁量权设置一种内在标准。它要求行政机关在行使自由裁量权时,所选择的行为方式和手段必须与法律所要实现的目的相一致、成比例。包括三方面的内容:(1)适当性。即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决定时,面对多种可能选择的措施和方式,必须择取确实能达到法律目的或行政目的的措施。(2)必要性。它是指为达成目的面对多种可能选择的手段须尽可能采取影响最轻微的手段,即选择使当事人损失最小的方式。(3)合比例。行为的方式和措施对个人所造成的损害与社会获得的利益之间应成比例,即任何干涉措施所造成的损害应轻于达到目的所获得的利益,能实现更大的社会利益。7、责任行政原则行政机关的职权也是其职责,行政机关违法或不当行使职权,应当承担法律责任,对因此遭受损失的公民、法人或者其它组织还应进行赔偿。做到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违法要追究,侵权须赔偿。2、行政授权与行政委托的区别和条件?行政授权与行政委托的异同:(一)共同点:1、都是非政府组织,是国家机关以外的社会组织;2、都有管理公共事务的职能。(二)区别点:1.法定依据行政授权必须有明确的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依据,如果没有法定依据的,视为行政委托;行政委托不强调有明确的法定依据,只要不违背法律精神和目的即可。2.法定方式行政授权的方式有两大类:一是直接授权;二是间接授权,即法律、法规规定某行政机关可以根据需要或者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将某个特定的行政职权授予某个组织。行政委托的方式较为灵活,由行政主体在行政管理活动中以具体的委托决定来进行。3.法律后果行政授权的法律后果,或者是使得具有行政主体资格的组织的职权内容增加,或者使得本不具有行政主体资格的组织具有行政主体资格。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的组织在授权范围内能以自己名义行使行政职权,并独立承担由此而产生的法律后果。在行政委托,不发生行政职权和职责的转移,受委托的组织并不因此而取得行政职权,也不因此而取得行政主体资格。受委托组织根据行政委托行使职权必须以委托的行政主体的名义,而不是以受委托组织自己的名义进行,其行为对外的法律责任也不是由其承担,而是由委托的行政主体承担。3、我国行政立法体制?行政立法体制是指国家行政立法机关的体系及其的划分1、行政立法主体:行政立法活动是由有行政立法权的行政机关进行的,根据宪法、组织法以及立法法的规定,国务院有权制定行政法规;国务院各部委及直属机构有权制定部门规章;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省级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以及全国人大常委会授权的经济特区市的人民政府有权制定地方政府规章。2、行政立法权限:行政立法权限是指行政机关制定行政法规与行政规章在内容与形式上的权限范围,即行政法规与行政规章可以就哪些事项作出立法性的规定。行政立法系统包括国务院立法(制定行政法规),国务院部委的立法(制定规章),省级人民政府的立法(制定规章),较大市的人民政府立法(制定规章)四个层次。中央行政立法机关和地方行政立法机关共同构成中国行政立法机关的体系。4、行政程序法的基本制度?行政程序的基本制度,是行政程序理论中的一个重要问题。建立公正、科学的行政程序基本制度是行政现代化的重要保证。行政程序制度包括:行政公开制度行政公开是指除依法不公开的以外,行政相对人有权了解并取得行政机关的档案资料和其他消息的制度。它包括两个方面的内容:1.情报公开制度。情报公开制度适用于抽象行政行为领域。它包括的内容非常广泛,涉及行政法规、规章、行政政策、行政决定及行政机关据以作出相应决定的有关资料、行政统计资料、行政机关的有关工作制度、办事规则及手续等。所有这些行政情报资料,凡是涉及行政相对****利义务的,只要不属于法律、法规规定应予保密的范围,都应依法向社会公开,任何公民、组织均可依法查阅和复制。2.行政过程和行政决定公开制度。行政过程和行政决定公开制度适用于具体行政行为领域。行政过程公开并不是要求行政机关将整个行政程序都让行政相对人参与或了解,而是在行政程序中几个决定或影响行政相对人合法权利和义务的阶段前后,让行政相对人有参与或者了解的机会。它主要包括表明身份、事先告知、听取陈述和申辩以及听证公开等几项内容。行政决定公开是指行政机关对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作出有影响的决定,必须向行政相对人公开,从而使行政相对人获得行政救济的机会。如果应当公开的行政决定没有公开,该行政决定就不能产生法律效力,不具有法律执行力。二、听证制度听证制度是指行政机关作出行政行为时,就有关问题听取当事人评论意见,同时予以说明解释的制度。听证制度被公认为现代行政程序法基本制度的核心,对于行政程序的公开、公正和公平起到重要的保障作用。听证制度包括三种形式:1.公听。行政机关制定规范性文件或订立行政计划时,所涉及的行政相对人众多而不确定,召开公众参加的听证会以听取代表各方面、各阶层的公众意见。这种听证通常称为“公听”。2.陈述。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若涉及单个或相互无争议的多个当事人,则可进行个别听证。即给予当事人陈述自己观点及理由的机会。这种听证一般称之为“陈述”。3.听讯。当行政行为涉及互相有争议的双方或多方当事人,行政机关须同时或反复听取各方对立的观点和理由,并允许双方或各方提出证据与反证、互相诘询辩论,而由行政机关基于笔录作出决定。这种形式又被称为“听讯”。主要适用于行政裁决、行政复议等行为。听证方式又分为口头与书面两种。三、职能分离制度职能分离制度是指为了加强权力制约,防止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以权谋私,滥用权力,侵犯相对人权益,而将行政机关内的某些相互联系的职能加以分离,使之分属于不同的机关或不同的工作人员掌握和行使的制度。我国行政处罚法规定的在同一行政处罚案件中从事调查取证、听证、裁决的行政人员应当彼此独立、各司其责,不得从事与职责不相容的活动,正是这一制度的具体体现。四、回避制度回避制度是指公务员在执行公务时,如相应事项与本人有利害关系或者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的,不得参与该事项的处理的制度。回避制度来源于普通法上的自然公正原则,这项原则要求“任何人都不得做自己案件的法官”。实行回避制度,有利于排除与所处理的事项有利害关系的公务员主持行政程序,从而实现行政公正;有利于增加相对人对行政机关的信任感,保障行政管理活动的顺利进行。五、说明理由制度说明理由制度是指行政机关作出涉及相对人权益的决定、裁决,特别是作出对相对人权益有不利影响的决定、裁决,必须在决定书、裁决书中说明根据(法律、法规根据或政策根据)和理由(事实证据及有关分析说明等)。行政机关制定行政法规、规章或发布其他行政规范性文件,在可能的条件下,也应在有关政府公报中说明其根据、理由。说明根据、理由不仅是现代民主政治的要求,而且也有利于行政相对人理解相应行政行为,从而减少行政机关实施执行中的困难或阻力,以提高行政效率。六、不单方接触制度不单方接触制度是指行政机关在处理两个以上行政相对人的、具有相互排斥利益的事项时,不能在一方当事人不在场的情况下单独与另一方当事人接触,听取其陈述、接受其证据材料的制度。不单方接触制度有利于防止行政腐败和偏见,防止行政机关对一方当事人偏听偏信而损害另一方当事人的权益。七、时效制度时效制度是指行政行为的全过程或其各个阶段受到法定时间限制的程序制度。时效制度是行政程序效率原则的具体体现。这一制度主要适用于行政机关,也适用于行政相对人。该制度对于保障行政行为及时作出,避免因行政行为的拖延耽搁造成相对人权益的损害,稳定行政管理秩序和社会秩序具有重要意义老师强调:考试题会从培训课件每课的思考题内出,案例题也都是课上讲的案例。一、1、从行政法与行政权关系的角度谈行政法的理论基础。行政权与行政法是一种保障和控制的关系。行政法把国家行政管理的规律加以确认并上升为法律规则,同时赋予一些行政主体以强制的手段,保障行政权的顺利行使。从这个意义上说,行政法是对行政权运行的一种保障。从另一个方面看,权力有腐化的必然趋势。法治要求一切国家权力都应该受法的全面和全程的监控。为了保证行政权的运行不与人民的意志相抵触,需要通过规范行政权运行的手段和程序,以杜绝行政违法的发生。从这个意义上说,行政法是对行政权运行的一种控制和监督。从长远来看,行政法的理论基础应当是“控权论”。2、我国行政法的法源有哪些?我国行政法的法源主要有以下几种:(1)宪法。(2)法律。(3)行政法规。(4)地方性法规。(5)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6)规章。包括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3、论行政法的基本原则(作业题)。二、1、试述我国行政主体资格的构成要素和我国行政主体的范围。行政主体资格的构成要素行政主体是指依法享有国家行政权力,以自己的名义实施行政管理活动,并独立承担由此而产生的法律责任的组织。行政主体的特征是:(1)必须是行使行政职权的组织。(2)必须是以自己的名义行使职权的主体。(3)必须能独立承担法律后果和法律责任。行政主体的范围具体来讲,我国行政主体主要有以下几类:(1)国务院。(2)国务院各部、各委员会。(3)国务院直属机构。(4)国务院部委管理的国家局。(5)地方各级人民政府。(6)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职能部门。(7)被授权组织。2、行政授权和行政委托需要遵循什么规则?行政授权乃是授权的一种形式,指行政组织内部上级机关把某些权力授予下级行政机关或职能机构,以便下级能够在上级的监督下自主的行动和处理行政事务。关于授权方面的条件主要有:一是必须有法律、法规的明文授权规定。二是授权要明确授权的目的和范围。三是被授之权不得转授。四是授权的方式,必须以公开的书面公告方式进行。行政委托,指行政机关委托行政机关系统以外的社会公权力组织或私权利组织行使某种行政职能、办理某种行政事务.行政委托的有效条件。(1)必须依法委托。行政委托应有法律、法规或规章的依据,依法委托。(2)委托事项必须属于委托行政机关职权范围内的事项。(3)委托的事项必须明确并应受到限制。(4)委托应以书面形式进行,并向社会公开。(5)不得再委托。3、如何完善我国的行政组织法?我国行政组织法的完善。从应然状态看,行政组织法应对下列事项作出规定:①行政权的设定和标准。②中央与地方的关系。③行政机关的设置。④行政机关的编制。⑤行政主体的资格。此外,行政组织法还需要对行政机关的工作制度、副职设置、行政机关之间的协调、行政首长的权限代理以及违反组织法的法律责任等问题作出规定,为行政机关的日常运做提供规范。4、如何划
本文标题:行政法作业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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