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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1.行政法的一般渊源?答:行政法的一般渊源包括成文法源和不成文法源,成文法源包括宪法、法律、法规、(行政)规章、自治条例、单行条例、法律解释、国际条约和行政协定。不成文法源包括:习惯法(特别是行政惯例)、法院的裁判、一般原理与法理、学说以及国家政策。(P20)2.行政法的基本原则是什么?答:行政法的基本原则包括合法性原则和合理性原则。合法性原则是指行政权力的获得和行使必须依据法律,符合法律,如果与法律相抵触,不仅行为本身可能被撤销或被修正,行政行为人还要承担法律责任,受行政行为损害的人也应获得必要的救济。合法性原则包括以下几方面内容:(1)任何行政主体及其行政人行使职权均有组织规范依据;(2)法律优先;(3)法律保留;(4)法律保留理论有可能与紧急状态下行政主体必须迅速做出行政行为的必要性想冲突;(5)任何违法行政行为的作出将引起该行政主体和行政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合理性原则是指行政主体及其行政人在行使裁量权时必须保持相当的合理性。判断合理性的标准和方法如下:主观判断法、过程判断法、结果判断法、比例判断法、比较判断法。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中,还列出了程序正当、高效便民、诚实守信、权责统一四个原则。3.比例原则的概念?(课本相关内容p41、42)答:广义的比例原则包括适当性、必要性、及衡量性三原则。适当性指行为应适合于目的的达成;必要性是说行为不超越实现目的的必要程度,亦即达成目的须彩影响最轻微的手段;衡量性原则是指手段应按目的加以衡判,换言之,任何干涉措施所造成的损害应轻于达成目的所获得的利益,才具有合法性。(41)狭义的比例原则又称均衡原则,要求行政主体的裁量行为所要达成的行政目的与行政手段之间保持适当的比例。(42)4.行政权的基本特征:执行性、法律性、强制性、优益性、不可处分性P5-65.行政主体的概念和范围。一,概念:行政主体是依法能以自己的名义,代表国家对外行使行政职权,履行行政义务,承担行政责任,担当争讼当事人(包括行政复议当事人,行政诉讼当事人等)的组织体。二,范围:1,各级各类行政机关①国务院②国务院行政机构③地方各级人民政府(a一般地方人民政府,b民族自治地方人民政府,c特别行政区政府)2,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的非行政机关组织①,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的企业。②,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的事业单位。③,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的社会团体和其他社会组织。(书上P50~55,注意仔细看书,这些点中有很多小点)6.行政人和行政相对人的区别。行政人特指依法代表国家,并以行政主体的名义,实施行政行为,其行为效果属于行政主体的个人。行政相对人是㈠行政相对人所谓“人”不同于行政人之所谓“人”。后者仅仅指行使行政职权的自然人,但前者的范围则远不止于自然人,还包括法人以及其他组织。㈡与第一点密切相关的问题是,作为相对人的自然人和组织具有民法上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是否意味着其在行政法律关系中也具有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㈢与行政人概念一样,行政相对人的概念也是动态的。㈣不能将行政相对人狭义的理解为行政行为的直接对象人。㈤行政相对人也是行政法律关系的主体,其并不处于单纯的被支配境地。P68P837.行政委托:是行政主体出于管理上的需要,委托其他组织或个人(受委托方)以其(委托人)名义代行行政职权,该行为效果仍属于委托人的活动。p61行政立法:是指国家行政机关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制定,修改,废止行政法规和行政规章的活动。p128行政处理:是行政主体针对具体事件行使行政权,单方面作出的对外直接产生法律效果的行政法律行为。p91行政强制,:是指行政主体为维护公共利益,实现行政目的而直接或申请法院对行政相对人采取强制性措施的行为。p178执行罚:是指有关行政主体在相对人逾期拒不履行法定义务时,对相对人处以财产上新的制裁,以迫使相对人自觉履行法定义务的行政强制执行方式。p1858.p131-132享有行政立法权的主体行政立法主体,是指依法取得行政立法权,可以制定行政法规或行政规章的国家行政机关。根据我国有关法律规定,行政立法主体包括国务院,国务院各部、各委员会,国务院直属机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的人民政府,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经济特区所在地的市的人民政府。9.(p92)行政行为的概念,特征,种类,合法要件答:行政行为的定义:行政主体实施的与行政职权有关,并直接或者间接地产生法律效果的各种行为行政行为的特征:1、服务性(决定其无偿性)。2、从属法律性。行政行为是执行法律的行为,从而必须从属于法律,不能违反和超越法律。3、裁量性。行政行为在法律范围内通常有一定的自由裁量余地。4、单方性。行政行为只要在行政组织法或特定法律、法规所授权范围内,即可自行决定和直接实施,而无需与行政相对人协商和征得相对人的同意。5、强制性。行政行为的实施以国家强制力作为保障,如遇到障碍,可运用行政强制措施排除。行政行为的种类:1.以是否针对特定的对象和是否可以重复适用为标准,行政行为可以分为具体行政行为和抽象行政行为;2以行政行为适用与效力作用的对象范围为标准,可以分为内部行政行为与外部行政行为;3法理学界通常以行为方式为标准把法律上的行为分为作为行为和不作为行为;4以行政相对人是否参与决定行政行内容为标准,分为单方行政行为和双方行政行为;5这是借用民法学原理所做的区分,行政法律行为和行政事实行为。行政行为的合法要件主要包括:1行政主体及其职权合法;2行政依据正确,合法且充分;3行为内容明确且正当;4行政程序合法且正当(注:行政行为的特征是百度的答案)10.行政征收的概念和种类:行政征收,是指行政主体依法向行政相对人强制性地收取税费或者取得相对人财产所有权的一种行政处理。种类:①征税②行政收费③征收不动产④征收企业11.行政确认的概念和特征:行政确认是行政主体对相对人的法律地位或权利义务关系进行证明、认可、确定的活动。特征:第一.行政确认是一种证明性行政行为。第二.行政确认是一种要式行政行为。第三.行政确认具有效力先定性。p15412.行政许可概念:指行政机关根据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申请,经依法审查,准予其从事特定活动的行为。行政许可分类:《行政许可法(草案)》的分类:普通许可,特许,认可,核准,登记。理论上对行政许可的分类:一般许可与特别许可,行为许可与资格许可,排他性许可与非排他性许可,社会许可与经济许可,权利性行政许可和附议务的行政许可。行政许可设定依据:法律可以设定行政许可;尚未制定法律的,行政法规可以设定行政许可;必要时,国务院采用发布决定的方式设定行政许可。尚未制定法律、行政法规时,地方性法规可以设定行政许可;尚未制定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章可以设定临时性的行政许可。其他行政规范性文件一律不得设定行政许可。13.行政强制的基本原则P179:1法定原则行政强制是一种传统的强力行政行为,自应服从行政合法原则,具体表现在行政强制的设定和实施两个方面。2适当原则其一设定行政强制应当适当,要兼顾公共利益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其二实施行政强制应当依照法定条件,正确适用法律,选择适当的行政强制方式,以最小损害相对人的权益为限度。3不得滥用原则实施行政强制必须严格依法进行,文明执法,不得滥用。4救济原则除上述四项原则外,行政强制还应遵循其他的行政法原则,比如执行协助原则(行政主体之间在为行政强制行为时应当相互协助)执行期限原则(行政强制应在一定期限内实施)再比如两个结合原则,即说服教育与强制相结合、强制与预防相结合。14:行政处罚概念:指行政主体对构成行政违法的相对人依法给予的法律制裁。分类:1、人身罚。分为两种:1)、行政拘留。由于它是对违法相对人在短期内限制人身自由的严厉处罚形式,因此,《行政处罚法》对其适用作了严格规范:第一,在适用机关上,只能由公安机关决定和执行,第二,在适用对象上,一般只适用于违反治安管理法律法规的自然人,第三,是有时间一般只限于1~15日,第四,适用程序上,必须经过传唤、询问、取证、裁决、执行等过程。2)劳动教养。劳动教养是我国特有的处罚形式,指特定的国家行政机关对犯有习惯性违法或有轻微犯罪行为尚不构成刑事处罚,又有劳动能力的人采取的一种处罚改造措施。2、能力罚。分为两类:一类是对违法者行为的限制或禁止,另一类是剥夺或限制违法者特定的行为能力。前者表现为责令停产停业。后者表现为吊销许可证、暂扣或吊销执照。3、财产罚。指行政主体依法强迫违法缴纳一定数额的货币或实物,或剥夺、限制违法者一定财产权的制裁手段。主要是罚款和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4、精神罚。指行政主体对已构成行政违法的相对人提出某种告诫和谴责以示制裁的行政处罚方式。主要包括警告和通报批评两种。基本原则:1、处罚法定原则2、处罚公正、公开原则3、一事不再罚原则4、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5、保障相对人权利原则一事不再罚原则:从法理上讲,确立一事不再法原则的法理基础在于法律安定性的需要、对价和比例的要求以及诚实信用和信赖保护的需要。从理论上讲,对符合一个违法构成要件的行为,对相对人一次处罚成立后,任何行政主体不得对相对人再行处罚。15.行政合同的特征:1.行政合同的双方当事人中,至少有一方是行政主体。2、行政合同的目的是为了实现特定的行政管理目标或者为了维护社会公共利益。3、行政合同属于一种双方的行政行为。**以双方意思表示一致为前提。4、行政主体对于行政合同的履行、变更或解除享有优益权。16:行政复议的概念:行政机关在行政相对人的申请之下,依法对引发行政争议的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合理性进行全面审查,并作出决定。p230。17:行政复议审查的内容p2391.行政复议机关有权对被申请复议的行政行为进行全面审查,既可以审查其合法性,也可以审查其合理性2行政复议机关的审查范围不受复议申请的限制18.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管辖?答:1.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是指法院可受案审理的行政争议的范围。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肯定性规定:(1)行政行为的类型,包括不作为行政行为,也包括作为行政行为,前者如对行政相对人的行政许可申请不予答复,后者如行政处罚,行政强制措施,行政许可,行政征收,行政给付等。(2)行政行为侵犯的权益,包括侵犯经营自主权的行为,也包括侵犯人身权和财产权的行为,还包括侵犯其他合法权益的行为。(3)可以规定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法律文件,一是《行政诉讼法》,二是《行政诉讼法》之外的法律,法规。(P252)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否定性列举:(1)国防,外交等国家行为。(2)抽象行政行为。(3)行政机关对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任免等决定。(4)终局行政行为。(5)公安,国家安全等机关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明确授权实施的行为。(6)行政机关的调解行为和仲裁行为。(7)行政指导行为。(8)驳回当事人对行政行为提起申诉的重复处理行为。(9)对行政相对人的权利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的行为。(P252-254)2.行政诉讼的管辖是指人民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行政案件的权限分工。(P254-257)(1)级别管辖:(1)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行政案件(2)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行政案件(3)高级人民法院管辖对我第一审行政案件(4)最高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行政案件。(2)地域管辖:(1)一般地域管辖(2)特殊地域管辖(3)共同地域管辖。(3)裁定管辖:(1)移送管辖(2)指定管辖(3)移转管辖19:行政诉讼判决的种类有哪些?1、维持判决。指人民法院经过审查,确认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合法,并维持其效力的判决形式。2、撤销判决。指人民法院经过审查,认为具体行政行为部分或全部违法,从而部分或全部撤销的判决形式。3、重作判决。依附于撤销判决而从在,就是法院在作出撤销判决的同时,可以根据具体情况,作出要求被告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判决形式。4、履行判决。指人民法院经过审查,发现被告存在不履行或者拖延履行法定职责的情形,并且继续履行职责仍然有必要时,判决责令被告在一定期限内履行法定职责的判决形式。5、变更判决。指人民法院经过审理,认定被诉行政处
本文标题:行政法复习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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