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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试题一、名词解释1、行政主体(P85)1)行政主体是指享有行政职权,能以自己的名义行使国家行政职权,作出影响行政相对人权利义务的行政行为,并能由其本身对外承担行政法律责任的组织。2)行政主体是行政法主体的一种,它可能存在于各种行政法律关系中,与另一方当事人共同构成相应关系的双方。如在行政管理关系中,行政主体与行政相对人构成关系双方主体;在行政法治监督关系中,与行政法制监督主体构成关系双方主体;在内部行政关系中,与公务员构成关系双方主体。严格来说,行政主体只有在行政管理法律关系中,才具有真正的行政主体地位。3)行政主体一般包括各级行政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组织和其他公权力组织。2、抽象行政行为(P155)1)抽象行政行为是指行政机关以不特定的人或事为对象制定的具有普遍约束力并且可以反复适用的对未来发生效力的规范性文件的行为。2)抽象行政行为具有以下特征:抽象行政行为的适用对象是不特定的主体。凡是针对不特定对象实施的行为,一般为抽象行政行为;凡是针对特定对象实施的行为,一般为具体行政行为。抽象行政行为是制定可以反复适用的规范性文件的行为。所谓可反复适用性是指该行政行为对于同一对象或同类对象可以多次适用并发生效力。抽象行政行为是向后发生效力的行为,所谓效力的向后性是指该行为产生的效力只对行为之后的人或事产生拘束力,对此前的人或事不发生拘束力。3)抽象行政行为包括制定行政法规的行为、制定行政规章的行为、制定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规范性文件的行为。3、具体行政行为(P155)1)具体行政行为是指行政权力主体针对具体的人和事作出的影响行政相对人权益的具体决定和措施的行为。2)具体行政行为只对具体的人和事具有约束力,对其他人和同类事项没有约束力。3)其表现形式有:行政机关作出行政许可、处罚、强制、裁决、奖励、收费、救助等行政决定、命令和措施等。4、行政强制(P287)1)行政强制是指在行政过程中出现违反义务或义务不履行的情况下,为了确保行政的实效性,维护和实现公共利益,由行政主体或行政主体申请人民法院,对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财产以及人身、自由等予以强制而采取的措施。行政强制的特征+种类+作用+原则+实施程序2)行政强制的特征:行政强制的主体是行政主体和人民法院,实施行政强制必须依据法定权限。行政强制是针对行政过程中违反义务或义务不履行的情况的行政相对人实施的强制。目的在于确保行政的实效性,维护和实现公共利益。是典型的侵益性行政行为之一,是对公民法人其他组织财产和人身、人身自由等实施的限制。各项不同的行政强制,既有作为行政强制的共性,又分别具有各自的独特性。3)行政强制可分为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强制执行。5、行政确认(P249)1)行政确认是指行政主体依法对行政相对人的法律地位、法律关系或者有关法律事实进行甄别,给予确定、认可、证明(或者否定)并予以宣告的具体行政行为。2)行政确认行为是行政主体所为的具有强制力的行政行为,有关当事人必须服从。3)行政确认的目的和内容是对行政相对人的法律地位、权利义务的确认或者否定。4)行政确认主要有确定、认定、证明、登记和鉴证五中具体形式。5)行政确认依照不同标准可以进行不同分类,如根据行政确认的内容可以分为对身份的确认、对能力的确认和对事实的确认。6)行政确认是国家行政管理的一种重要手段能为法院审判活动提供准确客观的处理依据,有利于行政机关进行科学管理,保护个人组织的合法权益。有利于预防和解决各种纠纷。7)行政确认必须遵守依法确认、客观公正和保守秘密的原则。6、行政事实行为(P329)1)行政事实行为是指行政主体以不产生法律拘束力,而已影响或改变事实状态为目的实施的一种行政活动。2)法律特征:行政性是指它是行政机关借助行政职权实施的一种行政活动形式。可致权益受损性是指行政事实行为虽然不具有法律上的拘束力但是它能对行政相对人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仍然可能产生事实上的损害。多样性是指行政事实行为在客观上表现为多种行为式样。3)行政事实行为的构成要件是:必须是行政主体实施的行为,是行政主体基于行政职权实施的行为,是不具备法律约束力的行为。4)行政事实行为包括补充性行政事实行为、即时性行政事实行为、建议性行政事实行为和服务性行政事实行为。5)对行政事实行为的救济途径包括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和行政赔偿。7、行政赔偿(P368)1)行政赔偿是指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过程中,因其行为违法而侵犯了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并造成损害,由国家给予受害人赔偿的法律制度。2)行政赔偿的特点:行政赔偿是一种行政责任,行政机关不履行其职责或不正当行使其权力就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行政赔偿是一种国家赔偿责任,其费用来源于国家财政。行政赔偿的义务主体是法律规定的行政赔偿义务机关。3)行政赔偿的范围。国家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职权时侵犯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人身权、财产权行为并造成损害的,国家承担赔偿责任。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与行使职权无关的行为,因公民法人其他组织自己行为致使损害发生的和其他法律规定国家不承担赔偿责任的情形国家不承担赔偿责任。二、简答题1.比例原则。P741)比例原则的基本含义是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行为应兼顾行政目标的实现和保护相对人的利益,如为实现行政目标可能对相对人权益造成某种不利影响时,应将这种不利影响限制在尽可能小的范围和限度内,保持二者处于适度的比例。2)比例原则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比例原则有三项要求,一是必要性原则即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行为特别是侵益性行政行为时,只有认定该行为对于达到相应行政目的或目标是必要和必须的,才能实施。二是适当性原则即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行为必须先进行利益衡量,利益大于成本才能实施。三是最小损害原则即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行为必须在多种方案中选择对行政相对人权益损害最小的方案实施;狭义比例原则即最小损害原则,是指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行为,其目的和手段必须对称和相适应,尽可能使行政相对人的损失最小。2.试论述行政相对人的法律地位。P1411)行政相对人是指行政管理法律关系中与行政主体相对应的另一方当事人,即行政主体行政行为影响其权益的个人和组织。2)行政相对人的法律地位主要体现在下述三个方面:其一,行政相对人是行政主体行政管理的对象。行政相对人必须服从管理,履行其义务,遵守秩序。否则,行政主体可以对依法其实施行政强制或行政制裁。其二,行政相对人也是行政管理的参与人。现代社会行政相对人不只是被动的管理对象,同时也要通过各种途径,各种形式,积极地参与行政管理。如通过批评,建议,听证会等参与行政立法。其三,行政相对人在行政救济法律关系和行政监督关系中可以转化为救济对象和监督主体。行政相对人在其合法权益受到侵害后,可以依法申请法律救济。并且作为行政相对人额个人组织绝大多数具有国家主人的地位,是国家权力的归属者,因此可以对行政主体行使行政行为进行监督,成为行政法制监督的主体。3.简述行政强制措施的种类P2891)行政强制措施,是指行政机关在行政管理过程中,为制止违法行为,防止证据损坏,避免危害发生,控制危险扩大等情形,依法对公民人身自由实施暂时性限制,或者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财产实施暂时性控制的行为。2)行政强制措施可分为对公民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和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财产的行政强制措施。《行政强制法》列举了四种类型:限制公民人身自由;查封场所,设施或者财物;扣押财物;冻结存款,汇款,并加上了一个兜底条款“其他行政强制措施”。还包括行政上的即时强制和行政调查中的强制。3)行政上的即时强制是指行政机关为制止犯罪、危害行为发生或避免紧急危险而有即时处置的必要时采取的强制措施。包括对人及人身自由的管束;对住宅事务所进行的强制;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和冻结。4)行政调查中的强制是指为了实现行政目的,由行政主体依据其职权,对一定范围内的行政相对人进行的调查等信息收集活动。如进入现场调查、盘问检查等。4.试列举通过哪些方式能够予以规范的,也可以不设行政许可:P2341)行政许可是指行政机关根据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申请,经依法审查,准予其从事特定活动的行为。2)根据《行政许可法》规定,如果通过如下途径能够予以规范的可以不设行政许可:(1)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能够自主决定的(2)市场竞争机制能够有效调节的(3)行业组织或者中介机构能够自律管理的(4)行政机关采用事后监督等其他行政管理方式能够解决的5.什么是一级复议制度P3741)概念:一级复议制度,是指行政争议经过复议机关一次审理并作出决定之后,申请人即使不服,也不得再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复议,而只能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的一种法律制度。2)理由:行政复议之所以设立一级复议制度是基于尽快解决行政争议和遵守司法最终解决原则的需要。3)一级复议制度具有如下基本内容:其一,行政相对人不服具体行政行为的,只能行使一次行政复议的申请权;其二,行政复议机关对一个被申请的具体行政行为只能作出一个行政复议决定;其三,只有法律规定可以进行多级行政复议的,才能构成一级复议制度的例外。4)意义:为行政系统自我纠正违法具体行政行为提供一个条件,但又不过分的地依赖或者迁就行政机关自己纠错。同时在为行政相对人及时提供司法救济时又为行政相对人提供一个便利、快速解决行政争议的行政救济途径。三、论述题1、试述行政处罚听证程序及其主要内容P2851)含义:行政处罚听证程序是行政处罚程序的一种,是指行政机关为了查明案件事实、公正合理地实施行政处罚,在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事人要求,须公开举行有利害关系人参加的听证会,在质证和辩论的基础上作出处罚决定。2)特征:听证是由行政机关主持的并由利害关系人参加的程序。听证必须公开进行。并非所有的行政处罚案件都可以适用听证程序,目前听证只适用于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案件,其他种类处罚案件暂不适用。听证程序的适用以当事人申请为前提。组织听证是行政机关的法定义务。3)听证结束后,行政机关依照有关一般程序作出处理决定。也就是说,适用听证程序的案件的最后决定权在行政机关而非主持听证的工作人员。2、试述行政强制的基本原则P2961)行政强制法定的原则。《行政强制法》第4条规定:行政强制的设定和实施,应当依照法定的权限、范围、条件和程序。根据这一规定,行政强制应当遵循法定原则。其一,依法设定行政强制的原则。行政强制的设定应当依照法定的权限,范围,条件和程序,由法律设定。尚未制定法律,且属于国务院行政管理职权事项的,行政法规可以设定除限制公民人身自由,冻结存款,汇款和应当由法律规定的行政强制措施以外的其他行政强制措施;尚未制定法律,行政法规,且属于地方性事物的,地方性法规可以设定查封,扣押的行政强制措施。法律中未设定行政强制措施的,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不得设定行政强制措施。其二,依法实施行政强制的原则。行政强制措施必须严格依照法律规范的规定进行。2)行政强制适当的原则。《行政强制法》第5条规定:行政强制的设定和实施,应当适当。采用非强制手段可以达到行政管理目的的,不得设定和实施行政强制。3)说服教育和强制相结合原则。《行政强制法》第6条规定:实施行政强制,应当坚持教育与强制相结合。强调应当致力于教育相对人自觉守法,减少他们对行政活动的地质情绪,自觉履行法定义务;教育不能达到目的情况下仍需依法实施强制。4)行政强制不得滥用原则。《行政强制法》第7条规定: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利用行政强制权为单位或个人谋取利益。5)行政强制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原则。行政强制式典型的侵益性行政行为之一。《行政强制法》将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列为立法目的之一,并围绕这一立法目的,在具体条款中充分体现了这一原则。四、案例分析王某因在禁止停车的地点停放机动车,被交通警察(简称交警)当场处罚款200元。王某不服,提起行政诉讼,认为交警没有权力可以当场对其作出200元的处罚。对于该起案件,存在两种不同意见。一种意见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简称《行政处罚法》)的规定,交警对个人作出当场处罚的
本文标题:行政法试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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