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欢迎访问三七文档
当前位置:首页 > 法律文献 > 理论/案例 > 衡南县人民政府关于国家公职人员和农村党员干部违反计划生育法律法规处理意见的通告
1衡南县人民政府关于国家公职人员和村干部违反计划生育法律法规处理意见的通告南政通字[2009]号为进一步加强我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湖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及有关规定,县人民政府决定对国家公职人员和村干部违反计划生育法律法规进行全面清查处理,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一、从2009年1月1日起违法生育(含非法收养)的国家公职人员一律开除公职,并足额征收社会抚养费,落实长效节育措施。二、从2009年1月1日起违法生育(含非法收养)的村(居)民委员会成员,按法律程序罢免行政职务,并足额征收社会抚养费,落实长效节育措施。三、对1990年1月1日至2008年12月31日违法生育(含非法收养)的国家公职人员和村干部,凡在2009年3月31日前主动交代违法生育事实,足额缴纳社会抚养费且自觉落实长效节育措施的,视其情节从轻处分;凡隐瞒违法生育事实,不主动接受处理,经群众举报查实的,除足额缴纳社会抚养费和落实长效节育措施外,是公职人员的,一律开除公职,是村干部的,按照法律程序罢免行政职务。四、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企事业单位职工出现1例违法生育(含非法收养)的,或下属单位出现2例违法生育(含非法收养)的,对单位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给予相应的党政纪处分。五、有违法生育的人不得作为各级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村(居)民委员会成员候选人;对选民或者代表联名推荐产生的有违法生育行为的候选人,相关部门应当向选民或者代表如实介绍被推荐人违法生育的情况,不得隐瞒。六、县人口计生局、乡镇(办事处)计生办设立举报电话和举报信箱,对1990年以来国家公职人员和村干部违法生育的问题,欢迎群众举报,举报属实,给予奖励。各级计生部门为举报人保密。举报电话:855217213786412408二○○九年二月二十日
本文标题:衡南县人民政府关于国家公职人员和农村党员干部违反计划生育法律法规处理意见的通告
链接地址:https://www.777doc.com/doc-2031379 .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