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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播出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编制目的为加强广播电视安全播出管理,保障广播电视安全优质播出,维护广大用户收听收看广播电视的权益,实现广播电视“不间断、高质量,既经济、又安全”的总目标,特制定本管理办法。第二条管理原则在四川省委、省政府,四川省新闻出版广播电视局(以下简称“省广电局”)的领导下,四川省有线广播电视网络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安全播出管理工作将根据自身组织架构和各分公司所属的行政区域实行分级管理原则,建立组织严密、保障有力、任务明确、责任落实、信息畅通、反应及时、处置果断的安全播出管理体系。第三条编制依据(一)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单位制定和修改公共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框架指南》的函(国办〔2004〕33号);(二)国家广电总局转发国办关于印发《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单位制定和修改公共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框架指南》的通知(广发技字〔2004〕743号);(三)《广播电视安全播出管理规定》(广电总局62号令);(四)国家广电总局《广播电视安全播出管理规定有线广播电视网实施细则》;(五)国家广电总局《广播电视安全播出管理规定光缆传输干线网实施细则》;国家广电总局《广播电视安全播出管理规定安全播出事件事故管理实施细则》;(六)四川省广播电影电视局关于印发《四川省广播电影电视局安全播出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七)公司关于印发《四川省有线广播电视网络股份有限公司内设机构、主要职责及人员编制》的通知(川广网发〔2011〕3号)。第四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安全播出的日常防范管理、信息安全管理以及对各类危及广播电视安全播出事件事故的应急管理。第二章安全播出组织体系第五条按照广播电视安全播出分级分类管理的原则,公司设立省、市(州)、县(市、区)三级安全播出指挥部。各级指挥部由主管安全播出工作的相关领导和承担广播电视节目播出、节目编辑制作、网络运行维护、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以及后勤物资、经费保障等相关部门负责人组成,承担广播电视节目播出的部门同时负责安全播出日常运行管理和信息安全管理工作。各级安全播出指挥部应将其他涉及安全播出的部门和人员纳入安全播出管理,建立相应制度,落实安全播出责任。全公司形成以属地管理为主、责任层层落实、防范步步到位、信息畅通、反应及时、处置果断的安全播出应急指挥调度工作机制和责任体系。第六条公司安全播出指挥部全面负责公司有线电视网络安全播出的日常管理和信息安全管理;负责重要保障期间的工作部署与检查、落实;负责重大事件(事故)的指挥、调度工作。主要负责省本级的安全播出和对各市(州)分公司进行安全播出的检查、督导、评估与考核。公司安全播出指挥部组织架构图(落实信息安全管理部门)见附件1,详细职责见附件2。第七条市(州)分公司安全播出指挥部负责本市(州)行政区域内各分公司安全播出的日常管理和信息安全管理;负责重要保障期间工作部署的传达、检查与落实;负责重大事件(事故)的上报、协调与应急指挥、调度工作。主要负责市本级的安全播出和对各县(市、区)分公司进行安全播出工作的检查、督导、评估与考核。市(州)分公司安全播出指挥部组织架构(落实信息安全管理部门)见附件3,详细职责见附件4。第八条县(市、区)分公司安全播出指挥部负责所在县(市、区)分公司安全播出的日常管理和信息安全管理;负责重要保障期间工作部署的具体落实与检查;负责各类事件(事故)的上报、协调与应急指挥、调度工作。县(市、区)分公司安全播出指挥部组织架构(落实信息安全管理部门)见附件5,详细职责见附件6。第九条公司安全播出指挥部下设安全播出技术专家组,由公司各相关专业技术人员以及必要时邀请广播电视、通信、电力、科学管理等领域的专家组成技术专家组,对广播电视安全播出相关问题进行研究和评估,提出建议,辅助决策。第十条公司各相关部门、各分公司安全播出人员管理,应当符合下列规定:(一)参与节目播出或者技术系统运行维护的人员,应当具有相应的政治素质和专业技能,并通过岗位培训和考核;(二)新系统、新设备投入使用前,应当对相关人员进行培训;(三)特种作业人员应当按照国务院广播影视行政部门的规定或者其他国家有关规定取得相应资格证书;(四)应与关键业务流程各环节涉及人员签订保密协议,明确规定相关人员承担的安全责任、保密要求和违约责任;涉及业务核心技术或具有关键权限的人员调离时,必须进行离岗审计;(五)将代维单位人员、外来驻场人员统一纳入安全播出人员管理,进行安全播出教育,组织安全播出演练开展培训、考核;从维护工作连续性考虑,对其人员流动性进行约束,在人员变更后及时对人员资料、操作权限、出入门禁等进行更新。第三章技术系统配置第十一条公司各类技术系统配置,应当符合下列规定:(一)各级前端、有线分配网应按照《有线广播电视网实施细则》的具体要求进行技术系统配置,满足相应等级的安全播出技术保障要求:省公司播出前端、成都分公司前端应按一级前端保障要求进行技术配置;市级分公司前端、用户数大于10万户的县级分公司前端应按二级前端保障要求进行技术配置;用户数小于10万户的县级分公司前端应按三级前端保障要求进行技术配置;覆盖用户大于8万户的分前端应按一级分前端保障要求进行技术配置;覆盖用户小于8万户的分前端应按二级分前端保障要求进行技术配置。(二)各级光缆传输干线网基础网络系统、广播电视业务系统应按照《光缆传输干线网实施细则》的具体要求进行技术系统配置,满足相应等级的安全播出技术保障要求。省干基础网络系统应达到二级基础网络系统技术配置保障要求;各市州分公司至所辖县分公司光缆干线网宜参照二级基础网络系统技术配置保障要求;省干业务系统应达到一级业务系统技术配置保障要求;各市州分公司至所辖县分公司光缆干线网业务系统应达到二级业务系统技术配置保障要求。(三)使用依法取得广电总局或信产部入网认定的设备、器材和软件,并建立设备更新机制,提高设备运行可靠性;(四)对新建、扩建或者更新改造广播电视技术系统的工程项目,应执行公司统一制定的相关技术规范与技术要求。第四章安全播出制度管理体系第十二条公司播出网络部、系统平台部、企业信息化部、技术开发部、技术规划中心,星元传媒有限责任公司和各分公司应当建立健全以下技术维护、信息安全、运行管理等安全播出管理制度:(一)机房管理制度;(二)值班及交接班制度;(三)安全制度(技术、网络信息、施工、消防等);(四)用配电管理制度;(五)技术参数变更管理制度;(六)自办节目内容审查制度;(七)信息安全管理制度(八)事故报告制度;(九)维护检修制度;(十)技术档案管理制度;(十一)设备器材管理制度;(十二)设备、管线巡检制度。第十三条公司各部门、各分公司应当预算保障技术系统运行维护、更新改造和安全防范等安全播出所需经费。第五章日常管理第十四条公司播出网络部、系统平台部、企业信息化部、技术开发部、技术规划中心,星元传媒有限责任公司和各分公司对广播电视节目源管理,应当符合以下列规定:(一)有自办节目的播出单位应建立播出内容审查制度,负责节目和广告内容审核,落实自办节目的安全播出责任,避免节目错播、空播,并保证节目制作技术质量符合国家、行业相关标准,节目内容不含有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内容;(二)各前端机房应使用专用信道完整传输必转的广播电视节目;不得擅自接入、传送境外广播电视节目;(三)各分公司应采用上级前端通过光缆干线下传的信号作为主用信号,卫星信号作为备用信号;当地电视台节目引入应采用双路由至播出机房;卫星信号源接收应采用满足安全监控要求的卫星接收机;(四)各级前端应建立健全数字电视应急备播系统确保在应急状态下能实现重要节目和部分主要节目的应急播出(具体配置要求见附件7)。(五)各前端机房应确保对播出节目的实时监听、监看,发现广播电视节目中含有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内容时,应当立即采取措施予以消除或者停止传输,保存有关记录,并按安全播出相关预案的规定流程上报。第十五条公司播出网络部、系统平台部、企业信息化部、技术开发部、技术规划中心,星元传媒有限责任公司和各分公司对广播电视技术系统项目建设管理,应当符合以下列规定:(一)对新建、扩建或者更新改造广播电视技术系统的工程项目应按公司统一的技术规范、标准和要求制定技术方案;(二)涉及前端机房(含分机房)、干线网络(机房间信号传输网络)、业务平台和一次性投入的接入网等工程项目技术方案应报公司技术规划中心,由该中心组织安全播出技术专家组进行安全播出风险评估,工程项目完工后组织进行安全播出专项验收;(三)新建广播电视技术系统投入使用前,试运行时间不得少于一个月;(四)新建广播电视技术系统需要试播的,应当通过公司报省广电局批准,申请材料包括申请书、播出保障方案等内容。试播期不得超过六个月,试播期间的非责任性停播事故不纳入安全播出考核。第十六条公司播出网络部、系统平台部、企业信息化部、技术开发部、技术规划中心和各分公司对广播电视技术系统运行、维护管理,应当符合以下规定:(一)有线电视前端安全播出指标:1、公司总前端、成都市分公司有线电视前端为一级前端,停播率≤36秒/百小时,即可用度≥99.99%;2、各市(州)分公司以及覆盖用户规模在10万户以上的县(市、区)分公司有线电视前端为二级前端;停播率≤72秒/百小时,即可用度≥99.98%;3、覆盖用户规模在10万户以下的各县(市、区)分公司有线电视前端为三级前端,停播率≤180秒/百小时,即可用度≥99.95%。(二)传输干线网安全播出指标:1、光缆干线阻断率应不大于0.8次/百公里年;2、光缆线路平均衰耗(155Onm)不大于0.25db/km;3、中继段纤芯完好率不低于95%;4、光缆阻断时间不大于4.8小时/百公里年;(三)日常技术系统的运行维护应按《光缆传输干线网实施细则》、《有线广播电视网实施细则》运维与技术管理的相关规定,严格执行。(四)各前端播出机房必须实行7×24小时有人值守,省级、市州级前端应配置双人双岗,县级前端宜配置双人双岗,对播出的节目、图片、文字等信息内容、EPG广告、字幕通知、邮件等数据内容以及接收终端呈现内容进行监听、监看,在重点时段要重点监听、监看重要节目的播出;对设备运行状态进行监控;及时发现并处置播出故障;(五)广播电视网络的重点区域、重要设施(如无人值守机房)要具备防范措施(防火、防盗、防鼠等)和应急准备(应急发电机、车辆、备品备件、抢险物资等);(六)广播电视安全播出各个环节之间要做到维护界限清晰、责任明确;(七)对外委托代维(代管)的设备、线路与系统平台,应当选择具备相应技术实力的单位,并在代维(代管)的协议中落实安全播出措施,签订明确各自应承担的安全播出责任、保密责任、信息安全责任;(八)定期对安全播出风险进行自评估,公司技术规划中心将采取抽查方式对自评估结果进行检查、督导。第六章事件(事故)管理第十七条事件的界定安全播出事件是指影响或威胁广播电视节目正常播出和传输的突发事件。按照对安全播出的危害程度、事件的可控性、影响范围,以及造成停播或劣播的时长,包括抢修恢复的情况,安全播出事件分为特别重大、重大、较大三级,具体界定标准见附件8。第十八条按照事件的起因和性质,安全播出事件分为破坏侵扰、信息安全、自然灾害、技术安全和其他等5类:(一)破坏侵扰事件:包括干扰插播、攻击破坏、等事件。干扰插播事件是指广播电视节目、信号在制作、播出、传输、覆盖和接入过程中,被干扰、侵扰、阻断或插入非法内容的突发事件(含未遂事件);攻击破坏事件是指安全播出责任单位遭受聚众围攻、围堵,或广播电视设施被蓄意破坏、偷盗、野蛮施工等影响广播电视正常播出和运行的突发事件;(二)信息安全事件是指因人为原因对广播电视播出相关的信息系统或网站造成危害,或对社会造成负面影响的突发事件,包括有害程序、网络攻击、信息破坏、信息内容安全、设备设施故障等情况;(三)自然灾害事件是指因发生洪涝或干旱、气象、地震、地质、海洋、生物和森林草原火灾等灾害导致播出中断或播出质量降低等突发事件;(四)技术安全事件是指在技术系统的安装调试及运行维护中发生人身伤亡、设备设施软硬件严重损坏等突发事件;(五)
本文标题:安全播出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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