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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刑诉导学应背记的内容第一章刑事诉讼法概述1.我国刑事诉讼法的渊源:宪法、刑事诉讼法典、有关法律规定,有关法律解释和规定,地方性法规,国际公约条约。2.刑诉法的工具价值:为刑法的实现提供组织、程序和证据上的保障。同时保证处理案件的效率。3.刑诉法的独立价值:限制公权力保障私权力,保证民主法治,弥补刑事实体法不足并“创制”刑事实体法,阻却或影响刑事实体法实现(不告不理、中止程序、不同的程序可能导致不一样的结果,比如有的案件和解则从宽处理)的功能。4.宪法是静态的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是动态的宪法。5.刑事诉讼的基本理念:目的是为了惩罚犯罪,保障人权,核心是保障被告人的权利,从程序和实体两个方面保障公正,确保案件事实要真实,同时保证诉讼效率。6.刑事诉讼其它学说中把它比喻成家庭模式:把国家与被告的关系比喻成父母与子女的关系,不是为了打击谁是为维护和谐关系,解决问题。7.积极实体真实主义:不惜一切目的发现实体真实,不以保障无辜者不受追究为前提;消极实体真实主义是以保障无辜都不受追究为前提。8.刑事诉讼职能:审判中立,控辩平等,控审分离。控诉(公诉人、被害人、自诉人及其法代人,诉代人),辩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法代人、辩护人)9.刑事诉讼构造:弹劾式诉讼(奴隶社会时期)、纠问式诉讼(封建社会时期)、职权主义诉讼(大陆法系)特征:法官居中、双方受抑、法官掌权。当事人主义诉讼(英美法系):法官消极、双方主动、双方控程。混合式诉讼(意大利、日本):混合当事人主义和职权主义特征。10.刑事诉讼主体包括两个部分:一部分是国家专门机关为主要诉讼主体,另一部分是诉讼参与人(专门机关以外的人和专家辅助人、见证人、保证人、近亲属不是诉参人)11.诉讼参与人包括当事人和其它诉讼参与人。其中当事人为主要诉讼主体,主要包括公诉案件中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害人;自诉案件中的:自诉人和被告人;附带民诉: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被告人。其它诉讼参与人为一般诉讼主体,主要包括:法代人、诉代人、辩护人、证人、鉴定人、翻译人员。第二章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12.被告人有罪的权力只能由人民法院来行使,其他任何机关、团体和个人都无权行使。反过来宣告某人无罪,公安机关、检察院也有这个权利,比如不立案、撤案、不起诉都表明某人无罪。213.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不是西方的无罪推定原则,我国实行的是法院统一定罪原则。14.西方无罪推定的三个必然条件:一是被告人享有沉默权(米兰达警告),我国的被告人不享有沉默权,二是控方承担被告人有罪的举证责任;三是控方证明不了的要疑罪从无。15.具有法定情形不予追究刑事责任,口诀:轻告时,赦他死。其中亲告罪主要包括,口诀:侮辱诽谤加虐待,暴力干涉加侵害。侵害是绝对不告不理,其余的均有例外情形。第三章刑事诉讼中的专门机关和诉讼参与人16.专门机关主要包括:公检法;诉讼参与人主要包括:被害人、自诉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附带民事诉讼当事人、单位当事人、法定代理人、诉讼代理人、辩护人、证人、鉴定人、翻译人员。需要强调的是:各级法院之间是通过审级的方式来监管监督下级,相互之间不是领导关系;检察院和公安机关,上下级之间是行政领导关系。第四章管辖17.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刑事案件,口诀:贪贿渎职人民权,其他职权需省检。需要强调的是这里的贪污贿赂的主体为一般主体不一定全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渎职罪的主体为国家工作人员,不仅包括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也包括行使公务、从事公务活动的其它工作人员;人民权7种犯罪中的刑讯逼供案、暴力取证案、虐待被监管人案、报复陷害案这4种一定是国家工作人员,一定由检察院立案侦查,而非法拘禁案、非法搜查案、破坏选举案这3种的主体也有可能是一般主体不一定非是国家工作人员。18.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刑事案件(一定是自诉案件),口诀:亲告罪、公兼自、公转自。纯自诉是就是亲告罪(侮辱诽谤加虐待,暴力干涉加侵害);公兼自(既可公诉也可自诉,被害人可以要求公安、检察院主动追究也可直接到法院直接自诉)的主要包括:故意伤害案(轻伤)、非法侵入住宅案、侵犯通信自由案、重婚案、遗弃案、生产销售伪劣案(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除外)、侵犯知识产权案(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除外)、刑法分则四五章可能判3年以下的;对于以上8种案件,若证据不足法院可以由公安机关受理,可能判3年以上的应当告知被害人报案或移送公安立案侦查;公转自(必须先公诉再自诉,被害人应先到公安机关检察院提起公诉如不追究再到法院自诉)主要包括4种情况:有证据、被犯人身财产权利、应当追究刑事责任、被害人有证据证明曾提出控告但公检没有追究刑责的。19.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口诀:国恐无死没。即,危害国家安全、恐怖活动、可能判无期死刑、违法所得没收案件。只有无期和死刑案件不能用简易程序来审理。20.地域管辖:以犯罪地(行为结果发生地)法院管辖为主,被告人居住地(经3常居住、住1年以上、单位登记地、主要营业办事地)法院管辖为辅,以最初受理的法院审判为主,主要犯罪地法院审判为辅。第五章回避21.回避的人员主要有与案件有利害关系或与案件当事人有利害关系的人,口诀:审检侦、书鉴翻。即,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书记员、鉴定人、翻译人员。22.有权申请回避的主体: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辩护人和诉讼代理人。23.决定回避的主体,口诀:当兵的由当官的决定,当官的由集体组织决定。当官的是指法院长、检察院长、公安正长,除了当官的就是当兵的,集体组织是指:审判委员会、检察委员会、公安负责人由同级检察机关检察委员会决定。24.关于回避需要注意的是提出回避,审查期间原则上程序停止,但侦查程序例外,因为侦查讲究效率,且证据容易被破坏。符合回避情形的人员,之前所取得的证据和诉讼行为(主要是指检察人员和侦查人员)效力待定,由检察委员会或检察长决定,审判人员则无规定。如果对回避的决定不服的可以向检察长、法院长申请复议,但是复议期间诉讼活动不停止。第六章辩护和代理25.必须指派辩护人辩护的情形,口诀:盲聋哑、精神病,无期死刑未成年。26.辩护人是独立的诉讼参与人,独立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公检法。依事实和法律进行辩护,维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而不是全部权益,辩护人的意见可以和被告人的意见不一致,但是也不能充当第二公诉人。27.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仅在审判过程中享有充分的辩护权,从侦查到审判甚至执行阶段的整个刑事过程中均享有。28.辩护律师阅卷、会见、通信无需经过检察院、法院许可,非律师辩护人则须经检察院、法院许可。阅卷主要是查阅、摘抄、复制本安排案卷材料主要是诉讼文书和证据材料。但是不能看审判委员会、检察委员会的讨论记录、合议庭的评议记录。29.辩护律师持3证(律师证、事务所证明、委托书或法律援助公函)48小时内可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国恐贿案侦查期间见人要经过侦查机关许可,如有碍侦查或可能泄密的侦查机关可以不让见。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可以核实证据,会见不被监听。30.辩护律师一般不亲自收集证据,防止被告做伪证。向控方证人取证要过两关(经公检法和证人同意),向辩方证人过一关(证人同意),如果认为公安机关、检察院有收集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或罪轻的证据,有权申请检察院、法院调取。31.辩护人收集到犯罪嫌疑人不在场、年龄小、精神病的证据有义4务及时告知公安机关和检察院,防止浪费司法资源。其他的证据要告诉法院,但不必告诉公检。32.辩护律师要执业过程中如知悉委托人或其他人,准备进行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以及严重危害他人人身安全的犯罪的应当及时告知司法机关。其它他应当保密,可以不说。33.诉讼代理人和辩护人的区别主要有4个:一是地位不同,辩护人独立,诉讼代理人不独立;二是依据不同,诉代人必须与被代理人的意见一致,辩护人依据事实和法律可以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意见不一致;三是委托人不一样,诉讼代理人的委托人为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近亲属,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而辩护人的委托人则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监护人、近亲属;四是产生的时间不同,公诉案件中诉讼代理人的产生时间为审查起诉之日起,而辩护人则是自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采取强制措施之日。第七章刑事证据34.证据是指能反映案件真实情况的材料。主要包括物证;书证;证人证言;④被害人陈述;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⑥鉴定意见;⑦勘验、检查、辩认、侦查实验等笔录;⑧视听资料、电子数据。8种表现形式。35.证据必须具有客观性、关联性和合法性,其中证据的形式证据都应合法,比如,警犬的辨认、心理测试结论等不具备合法性。36.刑事证据制度有2个基本原则,即证据裁判原则和自由心证原则。证据裁判原则体现在3个方面一是必须依靠证据;二是证据必须具有证据能力;三是必须是法庭上查证属实的。自由心证包含2个方面:一是自由判断;二是内心确信。37.证据的理论分类,按照来源可分为原始证据(即一手证据)和传来证据(即二手证据);按照与事实证明关系可分为直接证据(即直接肯定某人实施犯罪的直接否定某人犯罪的直接否定犯罪发生的)和间接证据(不能单独、直接证明需要其它的);按照表现形式可分为言词证据和实物证据;按照与证明被告人有罪的关系可分为有罪证据和无罪证据。38.证据的8种表现形式中,物证、书证为实物证据,证人证言;④被害人陈述;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⑥鉴定意见为一般为言词证据,勘验笔录,视听资料、电子数据一般为实物证据,如里面有陈述的为言词证据。39.刑事证据规则有7项,即关联性规则、非法证据排除规则、补强证据规则、传闻证据规则、意见证据规则、最佳证据规则、自白证据规则。40.非法证据排除中,对被告人刑讯逼供获得的证据无效,对证人、被害人采用暴力、威胁、欺骗等手段取得的证据无效,但是对毒树之果可用,即对被告人采用威胁欺骗等手段取得的证据有效。541.补强证据需要满足3个条件即有证据能力具有担保补强对象真实的能力具有独立的来源。42.传闻证据规则即“庭外陈述”和“庭上转述”均不能作为认定被告有罪的证据理由有3个:一是可能失真;二是无法接受交叉询问;三是无法通过察言观色辨真伪。但是被害人临终遗言,对案件有重要关系又因病重无法出庭的法官亲自前往调查核实的有效。43.意见证据规则是指证人只能陈述自己亲自感受和经历的事实,不能陈述对该事实的意见或结论。常人体验性判断可以用,分析性判断不可用。44.最佳证据规则即原件才是最佳证据,书证要尽量提供原件,如不是则要有充足的理由,否则,无效。45.自白证据规则是指供述要基于被追诉人自由意志而作出的自白,才是有效的,违背意志和法定程序的自白无效,仅有供述不能证明判定有罪。46.证明责任要同时满足3个条件:一是有主张;二是提供(出)证据责任;三是承担不利诉讼后果。故公诉人承担证明责任,辩护人不承担证明责任因为缺二三,法院不承担证明责任,但是有审查判断证据的关系。“谁主张,谁举证”的说法不完全正确,因为被告人一般无需证明自己无罪,但是在持有类的特定案件中有提出证据证明自己无罪的责任,但不用说服,所以也无证明责任。47.证明标准的程度达到犯罪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证据链完整,证据要有排他性、唯一性,不能自相矛盾。第八章强制措施48.强制措施是指公检法为保障刑事诉讼顺利进行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的临时性限制或剥夺人身自由的措施,主要包括拘传(不超过12个小时)、取保候审(不超过12个月)、监视居住(不超过6个月)、刑事拘留(一般不超过14天,最长不超过37天)和逮捕。强制措施要遵循必要性原则和相当性原则。49.需要注意的是,强制证人出庭作证不是强制措施,它需要法院长颂布强制证人出庭令。扭送也不是强制措施,主要区别在于主体、对象不一样,扭送主体是任何公民,对象是现行犯或通缉在逃犯。羁押不是独立的强制措施,它包含于拘留逮捕,羁押是拘留逮捕的必然结果。50.强制措施中拘传、取保候审、监视居住决定批准机关为公检法,刑事拘留决定批准机关为公安、检察院,逮捕由检察院或法院决定,检察院批准;执行机关除拘传由公检法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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