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欢迎访问三七文档
当前位置:首页 > 商业/管理/HR > 企业财务 > 财产权属确认纠纷裁判规则19条
1财产权属确认纠纷裁判规则19条原创2016-07-01徐忠兴阅读提示:《物权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因物权的归属、内容发生争议的,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确认权利。”该条赋予了利害关系人物权确认请求权。物权确认请求权的核心内容,是请求确认物权的归属,即确认对特定的物权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权利的权利人,如所有权人、用益物权人、担保物权人。对此,以往司法实践多有模糊认识,尤其是对于不动产权属的确认,焦点在于如何划分司法权与行政权的界限。作者有感于此,特整理、提炼相关裁判规则,以飨读者。作者:徐忠兴〔微信:xzx_lawyers〕来源:ilawyer微信公众号首发转载须经授权并于文首注明作者及来源总第173期1.当事人请求确认违法建筑权利归属及内容的,人民法院不应予以受理;已经受理的,应驳回起诉。在审理私有房屋所有权纠纷中,应当特别重视对违法建筑相关纠纷的处理。对于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规定内容建设的违法建筑的认定和处理,按照城乡规划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属于国家有关行政机关的职权范围,应避免通过民事审判变相为违法建筑确权。当事人请求确认违法建筑权利归属及内容的,人民法院不应予以受理;已经受理的,应驳回起诉。违法建筑倒塌或其搁置物、悬挂物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的,属于民事案件受案范围,应按照侵权责任法有关物件损害责任的相关规定处理。规则索引:见《全国民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2011年10月9日法办〔2011〕442号)。2.地方城建部门前后审批不一致而引起的土地使用权确权纠纷,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双方当事人所发生的土地使用权纠纷,系由地方城建部门前后审批不一致而引起,要使纠纷最终解决,需要对双方使用的土地进行调整,且涉及到部分职工住房的安置,这些都属行政部门的职责,并非人民法院主管的范围,也是人民法院判决所难以解决的问题。人民法院可本着“先调后撤”的精神,商请政府出面进行调解,如果调解不成,应将案件交由地方政府主管2部门处理。规则索引: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内蒙古第一建筑工程公司与内蒙古医学院土地使用权纠纷案如何处理问题的复函》(1991年8月9日〔90〕民监字第837号)。3.夫妻之间达成婚内财产分割协议合法有效的,不宜以产权登记作为确认不动产权属的唯一依据。夫妻之间达成的婚内财产分割协议是双方通过订立契约对采取何种夫妻财产制所作的约定,是双方协商一致对家庭财产进行内部分配的结果,在不涉及婚姻家庭以外第三人利益的情况下,应当尊重夫妻之间的真实意思表示,按照双方达成的婚内财产分割协议履行,优先保护事实物权人,不宜以产权登记作为确认不动产权属的唯一依据。规则索引: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2014年8月25日民事判决“唐某诉李某某、唐某乙法定继承纠纷案”,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14年第12期(总第218期)。4.对于权利人提出的登记于他人名下的不动产物权归其所有的确权请求,人民法院不宜直接判决确认其权属,而应当判决他人向权利人办理登记过户。在物权确权纠纷案件中,根据物权变动的基本原则,对于当事人依据受让合同提出的确权请求应当视动产与不动产区别予以对待。人民法院对于已经交付的动产权属可以予以确认。对于权利人提出的登记于他人名下的不动产物权归其所有的确权请求,人民法院不宜直接判决确认其权属,而应当判决他人向权利人办理登记过户。规则索引:最高人民法院〔2011〕民提字第29号“大连羽田钢管有限公司与大连保税区弘丰钢铁工贸有限公司、株式会社羽田钢管制造所、大连高新技术产业园区龙王塘街道办事处物权确认纠纷案”,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12年第6期(总第188期)。5.债务人届期未清偿债务,且已倒闭50余年,债权人以自己名义长期占用、管理债务人的抵押房屋,至今无任何人提出异议,现债权人或其合法继承人补足该房屋差价款的,可以取得该房屋所有权;该房屋差价款可视为无主财产,收归国有。双方当事人之间具有债权债务关系,债务人以自有房屋抵押给债权人,债务人届期未清偿债务,且已倒闭50余年,债权人以自己名义长期占用、管理债务人的上述抵押房屋,至今无任何人提出异议,故债权人系善意占有,现债权人或其合法继承人愿补足该房屋差价款,以取得该房屋所有权,符合《民法通则》第四条关于“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公平、等价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的规定,应予准许。鉴于债务人一方无人主张权利,债权人或其合法继承人补交的房屋价款可视为无主财产,依照《民法通则》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应3收归国有。规则索引:福建省厦门市开元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胡德开等12人申请确认房屋所有权案”,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1998年第4期(总第56期)。6.无主财产价值不大,收归国家或集体所有无多大实际意义,对该无主财产的原所有人生前尽了主要扶养义务的人要求将该无主财产归其所有的,应予支持。无主财产依法应当收归国家或者集体所有。但是,对该无主财产的原所有人生前尽了主要扶养义务的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四条关于“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可以分给他们适当的遗产”的规定,应当从该无主财产中分给其适当的财产。鉴于该无主财产价值不大,收归国家或集体所有无多大实际意义,如上述对该无主财产的原所有人生前尽了主要扶养义务的人要求将该无主财产归其所有的,应予支持。规则索引: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1995年8月4日民事判决“陈益锡申请认定财产无主案”,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1995年第4期(总第44期)。7.在物权确认之诉中,人民法院对不动产权属证书及不动产登记簿,应当综合审查所有相关证据,确认其真伪。在物的归属关系的确认之诉中,不动产权属证书仅具有初步的证明作用。依据《物权法》的相关规定,不动产登记簿是确定不动产物权归属和内容的根据,不动产权属证书仅是其外在的表现形式。并且,即便是不动产登记簿中的登记,也仅仅具有权利公示推定的证据效力,在有相反证据的情况下,法院应当综合审查所有相关证据,确认其真伪,判断各证据证明力的大小,依据优势证据原则确认物权的最终归属。规则索引: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08〕高民终字第862号“郑磊诉吴重凡物权确认纠纷案”,见冀东、陈雯:《不动产权属登记在确认物的归属关系中的效力》,载最高人民法院《人民司法·案例》2008年第16期。8.房产的出资既具有家庭共同财产性质又具有夫妻共同财产性质的,应认定该房产系相关权利人的共有财产。在双方当事人对房屋权属证书的证明效力均存在争议的情况下,该房屋权属证书自然不能作为认定讼争房屋权利归属的证据。此时,法院应对房屋权属证书在涉及确权之诉等民事诉讼案件中的证据效力作出审查分析,并严格按照相关证据规则对讼争房屋的权属作出综合认定。其中关键在于,不仅应查明房产的出资问题,还应理顺法律关系,对财产性质进行综合分析认定。如果房产的出资既具有家庭共同财产性质,也具有夫妻共同财产性质,应认定该房产系相4关权利人的共有财产。规则索引: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2008〕甬民二(一)终字第25号“励瑞盛、丁玉英、励曙青、励曙群诉励曙杰、蔡侠赢物权确认纠纷案”,见马金平:《房屋出资的来源与性质是权属认定的关键》,载最高人民法院《人民司法·案例》2009年第8期。9.当事人诉请确认其对已经拆除的房屋享有所有权的,人民法院不应支持。因合法建造、拆除房屋等事实行为而设立和消灭物权的,自事实行为成就时发生效力。建造房屋属于取得权利的事实行为,房屋建好后即在事实上产生了房屋的所有权,建造人亦因此取得该房屋的所有权。房屋一经拆除,标的物归于灭失,物权也随之消灭。当事人诉请确认其对该房屋享有所有权,在事实上已成为不可能,其诉讼请求不应支持。规则索引: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2009〕锡民再终字第0039号“任健诉任炳荣物权确认纠纷案”,见姚旭斌:《对已拆除的房屋能否判决确权》,载最高人民法院《人民司法·案例》2011年第4期。10.在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不成立,但物权确认之诉能够成立的情况下,应按照普通民事案件进行审理。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是指在执行过程中,因第三人对执行标的物享有足以排除强制执行之权利,请求法院不得执行或撤销执行程序的诉讼。由诉讼目的所决定,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应在执行程序终结之前提起。执行程序已经终结,案外人不能再行提起执行异议之诉。因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以物权确认为前提,而物权确认本身可以独立成诉,使得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与物权确认之诉存在并立、合并及独存三种形态。在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不成立,但物权确认之诉能够成立的情况下,应按照普通民事案件进行审理。规则索引: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2009〕济民一初字第12号“济南市天桥区金冠花园业主委员会与山东志成投资建设股份有限公司、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分行、山东省建银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龚某执行异议之诉案”,见王明华:《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与物权确认之诉的区分》,载最高人民法院《人民司法·案例》2012年第16期。11.当事人请求确认对未经审批建造、未取得合法物权的建筑物确认享有物权的,人民法院不应受理。土地使用权争议应由人民政府处理,当事人对有关人民政府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土地使用权争议未经人民政府行政处理而直接起诉的,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范围。当事人请求确认对未经审批建造、未取得合法物权的建筑物确认享有物权的,5法院亦不应受理。规则索引: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岩民终字第726号“陈山杰与刘庆华、贺尔卢财产权属纠纷案”,见陈立峰、叶文炳:《农村宅基地流转与违章建筑有限权利保护》,载最高人民法院《人民司法·案例》2015年第18期。12.探矿权的取得须经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审批,人民法院不宜直接判决探矿权的归属。根据《矿产资源法》、《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的规定,探矿权的设立、变更等均由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审批,探矿权的设立、变更和资源勘查许可证的登记、变更等属于地质矿产主管部门管理职能,属于行政法调整的范围。审理探矿权权属纠纷主要应确认出资人、是否构成侵权等问题,但因探矿权的取得须经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审批,为避免产生司法权与行政权的冲突,人民法院不宜直接判决探矿权的归属。规则索引:最高人民法院〔2015〕民申字第464号“孙素贤、孙东升、金延军诉玄正军探矿权纠纷案”,见武建华:《探矿权证变更须经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许可》,载最高人民法院《人民司法·案例》2015年第24期。13.土地权属争议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根据《土地管理法》第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九十六条的规定,有关当事人发生土地权属争议,首先应由人民政府对土地所有权或使用权的归属进行确认。具体而言,单位之间的争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作出处理决定;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的争议,由乡级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作出处理决定。当事人对于上述人民政府作出的处理决定不服的,根据《行政复议法》的规定,应当先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可见,人民政府的处理是当事人提起有关行政诉讼的前置必经程序。因此,土地权属争议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规则索引: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02〕云高民一终字第263号“王明棋诉重庆西亚实业(集团)有限公司等相邻土地使用关系纠纷案”,见杨宁:《王明棋诉重庆西亚实业(集团)有限公司等相邻土地使用关系案》,载国家法官学院、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编:《中国审判案例要览(2003年民事审判案例卷)》,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人民法院出版社2004年版,第46—51页。14.财产的归属不因非物权人与第三人签订协议而改变。当事人一方根据转让协议的约定,将其出资建设的小区供热及供电、供水设施予以转让,6符合《民法通则》第七十二条第二款、《物权法》第二十三条等法律法规有关物权变动的规定的,受让方即取得该设施的所有权,应受法律保护。除非政府依法对上述设施进行征收,否则任何人包括政府都无权改变该设施的权属。因此,上
本文标题:财产权属确认纠纷裁判规则19条
链接地址:https://www.777doc.com/doc-2034954 .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