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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责任保险市场发展研究TheStudyontheMarketDevelopmentofLiabilityInsuranceinOurCountry一、责任保险的发展历程责任保险在保险领域是随着财产保险的发展而产生的一种新型、独成体系的保险业务。责任保险的历史并不长,起源于十九世纪初期的欧美国家,第二次世界大战结束以后才得到发展,虽然发展的时间远远短于海上保险和火灾保险,但目前已经成为有相当规模和影响力的保险险种,并将在未来的保险市场上扮演重要的角色。进入二十世纪以来,责任保险迅速在世界各国尤其是西方发达国家普遍发展起来,责任保险的发展速度大大超过了其它财产保险的发展;特别是二十世纪七十年代后,随着法律制度的不断完善和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以及索赔意识的增强,责任保险获得全面、迅速的发展,成为现代经济不可缺少的一部分,成为保险业务中的主流险种之一。其中英国、美国、加拿大、日本等西方发达国家非寿险业务中,责任保险的保险费收入占30%以上。尽管责任保险与其它险种相比还年轻,但它的发展十分迅速,这是城市化、企业活动增加,尤其是制造业和交通运输业高度发展的必然结果。责任保险是当前国际上受到人们广泛重视的一项业务,特别是在经济发达的国家,责任保险已成为财产保险公司的主要业务种类。二、发展责任保险市场的意义责任保险的发展是与经济社会发展密切相关的,任何社会都面临着自然灾害、意外事故、突发事件等各类风险。人们在长期的生产生活中认识到,除了自然灾害可能造成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以外,各种各样的责任事故也可能给人们带来很大损失,给生产经营活动造成很大破坏。由于责任事故发生频率高、涉及面广,因此,责任保险具有很强的社会公益性,突出体现了保险的风险分散和经济补偿功能。加快发展责任保险是经济社会发展的客观需要。总起来说,责任保险完全可以成为现代社会宏观管理和微观运筹的有效手段,它通过市场化途径解决行政难题的思路,体现了社会的文明和高效。2.1分散风险承担者的责任责任保险具有分散责任的功效,将集中于一个人或一个企业的致人损害责任分散给社会大众,使损害赔偿社会化,也增强了致害人赔偿损失的能力。同时,不确定的赔偿责任风险转变为可确定的保险费,将损失分散给社会、消化于无形,使个人或企业的财务负担更易于承受,财务稳定性增加。因此,责任保险实际上在分散责任的前提下,强化了侵权责任的赔偿功能,对维护社会秩序安定、保证社会化大生产顺畅进行和资源合理分配具有重要意义。2.2保障受害人利益责任保险不仅可以保障被保险人免受因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所带来的利益丧失或者损害,实现被保险人自身损害的填补,而且可以保护被保险人的致害行为的直接受害人,使受害人可以获得及时的赔偿。因此,责任保险在一定程度上保障了致害人和受害人的利益,从而具有特殊的安定社会的效能。另外,由于责任保险的存在,受害人可直接向保险公司索赔。由此,在发生了财产或人身损害的情况下,可以令受害人尽快得到赔偿,同时还减少了受害人的索赔成本。这不能不说是从另一个层面上,对受害人的利益加以了保护。2.3给被保险人(即致害人)提供了应付索赔的便利现代责任保险的发展,已经将抗辩第三人的索赔之责任交给了责任保险人,而使其负有为被保险人的利益进行索赔抗辩的义务。受害人提出的索赔若有一项属于保险责任范围,保险人则必须承担抗辩的义务。在此体制下,被保险人在抗辩第三人的索赔方面,享受到了免受诉讼拖累的利益。而且,愈来愈多的立法对受害人直接起诉责任保险人的权利予以充分肯定,如机动车辆责任保险的第三人对保险人的直接请求权。这使得致人损害而负有责任的被保险人几乎置身于索赔诉讼之外。2.4促进民事责任制度的发展责任保险的基础意义在于,加强被保险人的赔偿能力,有助于因被保险人而受害的第三人提起赔偿诉讼,并能通过胜诉而取得切实赔偿。所以,责任保险使得致害人具备了较佳地分散损害的能力,有助于实现民事责任制度的基本目的。三、我国责任保险市场发展现状3.1市场发展的总体情况近年来,我国财产保险业发展迅速,财产保险保费平均每年增长16%。至2005年末,我国共有财产保险公司39家(含再保险公司),比2002年末增加16家。目前,我国保险市场上的责任保险产品共有400多个,开办的险种有:产品责任险、公众责任险、雇主责任险、职业责任险以及附加在其他险种上的责任险(如车辆险第三者责任险、工程险附加第三者责任险、承运人责任险等)。责任保险业务量在整个保险业务中所占比例不高,并且主要集中在车辆第三者责任险、工程第三者责任险、雇主责任险、产品责任险、公众责任险等少数险种上,职业责任险在部分地区虽然已经开办,但还没有形成规模。到目前为止,我国的责任保险市场尚未形成一个独立的市场体系,在整个保险业中的地位不高,这种现状与发达国家在工业化早期责任保险的发展进程相似。2005年我国责任保险业务的收入为45.32亿元①,与去年同期相比增加12.44亿元,增长37.8%。责任保险保费占全国财产保险总保费收入1,282.74亿元的3.5%,这一比例在2004年是3.02%,说明我国责任保险的发展速度略优于整体财产保险的发展速度。而据资料显示,全球责任保险占财产保险业务总量的平均比重已超过15%②,欧美等发达国家这一比重更高达30—50%。这一方面表明了我国保险市场发展还不够,与我国的固定资产投资规模不适应;另一方面则表明了我国责任保险业务的市场潜力巨大,亟待我们去开拓。3.2市场分割情况截至2003年底,中资保险公司占据了责任保险市场95%以上的市场份额,责任保险业务量最大的公司是人保、平安、太平洋和美亚财产保险公司。需要注意的是,尽管外资公司责任保险市场份额在2003年只有4.93%,但发展迅速,其同比增长速度远超过中资公司。而且,外资公司注重责任保险业务的开展,责任险占其整个财产保险保费收入的18.34%,远高于我国的平均水平。从2003年深圳保险市场来看,人保、平安、太平洋和美亚4家公司占据了86.48%的责任保险市场份额,但从责任险占全部非寿险业务收入的比例来看,美亚占比最高,达到33.59%,而其它公司都在5%以下,平均占比只有3.25%。这些数字可以反映出,中资保险公司责任保险发展相对于外资公司来说非常滞后。3.3我国责任保险市场存在的问题3.31责任保险的需求不足。责任保险的自身特性决定了其需求不足。对投保人而言,购买责任保险的作用体现在投保人能在损失范围内获得补偿。对社会而言,责任保险不仅可以在一定程度上补偿侵权行为个案中被侵权人的经济利益,而且在责任保险覆盖面达到一定程度后,相当部分侵权行为可以由保险机构承担经济补偿功能,这就避免了由于侵权行为施动者缺乏经济实力而导致被侵权人应该得到经济补偿落空的情况,对于保护民事关系中相对弱势群体的利益,稳定经济社会秩序具有一定的作用。因此,责任保险的社会利益包含了投保人的私人利益,比投保人的私人利益更高。经济学原理把这种社会利益高于其私人利益的产品称为具有正外部性的产品。并解释了外部性是导致“市场失灵”的原因之一:由于个体的私人利益低于社会利益,如果由市场上的个体来决定正外部性产品需求量,那么这个需求量将低于社会所必要的需求量,导致具有正外部性的产品需求量不足。由此可见,责任保险是具有一定正外部性的产品。如果仅由市场决定其需求,将难以满足社会发展的需要,并且部分责任险种具有比较显著的正外部性,如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产品责任保险、雇主责任保险、公众责任保险等。这类险种能够在影响社会公众安全的意外事故发生后,在较大程度上保障事故受害人的经济利益。在许多国家,这类险种通过立法被确定为强制险种,或有政府提供相应的补贴,以提高其覆盖面。在我国现阶段,社会公众的保险意识普遍不高,对责任保险的认知程度较低,在这样的前提条件下,加之责任保险正外部性的作用,责任保险的需求不足将在一个较长时期内继续存在。3.32目前责任保险产品的有效供给不足纵观我国保险市场,竞争日趋激烈,但是相对其他险种而言,责任保险的市场竞争程度要低得多。责任险产品的研发与供给落后,造成险种结构单一。长期以来,仅靠有限的几个险种支持,不能适应市场的发展需要。由于产品开发设计不能切合市场需求,相当部分产品是“闭门造车”的结果,新开发的产品获得市场认可度偏低,造成了责任保险产品有效供给不足。据统计,2001年以来,湖北保监局备案新开发的责任保险产品共97个,但为市场接受、业务量较大的仍只有公众责任险、雇主责任险少数几个险种。以湖北省某产险分公司为例,2003年责任险中的产品、雇主、公众、职业4类险种占责任险总业务规模的81%,其他新开发的险种占比较小。3.33保险公司内在动力不足。一是重视程度不够。保险公司缺乏对责任险业务的深入分析和研究,从而无法制定阶段性目标和长远规划,使责任险在较长时期内处于“自然发展”的状态。大多数中资保险公司对其责任保险业务都没有一个完整的险种规划和结构安排,只是作为其他险种的一个“点缀”,通常都是放任自流。二是责任保险比一般的财产保险风险大,对保险公司要求较高,受管理水平、技术力量、人力资源等多方面的限制,目前责任险产品单一、定价不合理、后续管理薄弱、风险控制不强、服务不到位等多种问题突出,发展受到制约。3.34责任险产品销售渠道单一责任险产品销售渠道单一,主要为直接业务,通过代理和经纪方式所收取的保险费比例较小。目前各保险公司在责任保险营销渠道上忽视代理渠道,对零散型业务缺乏投入力度。各财产险公司仍不同程度沿袭以前的营销模式,重视直销渠道,重视对公业务;对涉及家庭、个人的零散型业务,营销政策不够宽松,推广力度不大。因此对家庭、个人的责任险种销售渠道不甚畅通。并且,当前开发的责任保险产品主要适合于直销模式下的对公业务,缺乏适合代理模式下零散销售的产品。四、加快我国责任保险市场发展对策4.1完善我国责任保险市场发展的外部环境4.11建立更充分有效的民事侵权体系。充分有效的民事侵权体系是责任保险市场建立完善的基础。要不断提高有关责任赔偿标准,使得民事赔偿致害人转嫁责任风险和意愿增强。我国社会公众对于民事侵权责任的依法解决和索赔接受认同度还不高,这也从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我国民事侵权体系的建立与完善。如何在社会公众中建立起自动自觉的维权意识,不是朝夕之间可以办到的。这就有待与政府和舆论的引导。4.12拟定与完善责任保险相关的法律法规。要知道,责任保险最发达的地方就是那些民事责任法制最完善最健全的地方。所以加强法制建设是发展责任保险的基础。相关部门要加强引导和协作,为责任保险业务的开展营造良好的环境。保险公司必须充分发挥自身稳定社会的独特职能,促进政府完善相关立法,建立起相对健全的民事法律制度。另一方面,政府和保险公司要在宣传法律方面不遗余力,借助各种舆论工具大力宣传民事侵权责任的依法处理和责任保险,提升责任保险的社会影响力。这样,两方面互相促进发展,责任保险才会更快更好地发展起来。涉及责任保险的法律法规很多,主要的有保险方面法律法规和民事侵权责任处理方面的法律法规,这些都影响着责任保险市场相关事务的操作和处理,也决定着责任保险市场的发展速度。4.13政府支持。发展责任保险是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客观要求。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政府的主要职能是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不断完善,政府管理社会的范围、内容和方式、手段都将发生相应变化,社会管理主体将呈现多元化发展趋势。责任保险是政府运用经济手段代替行政手段管理社会风险、经营主体转嫁经营风险的重要方式。发展责任保险,政府责无旁贷,积极发挥引导和推动作用是政府的一项重要职责4.2加强行业自身管理,促进责任保险市场发展4.21提高责任险业务的技术含量加强电子信息数据管理,通过对承保、理赔方面分险种、分阶段的历史数据的采集、分析,为进一步完善核保核赔体系提供数据支持,为科学准确制定营销方案提供依据。坚持一手抓发展,一手抓管理,控制经营风险。新的责任险开办时间比较短,控制风险的经验不足。因此,保险公司在强调拓展业务的同时,要强化管理,科学控制风险。对运行一个或两个承保周期
本文标题:责任保险市场发展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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