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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工程结算与竣工决算•第一节工程价款的结算•第二节竣工决算•第三节保修费用的处理第一节工程价款的结算•工程结算的含义•结算的依据•结算的方式•工程预付款及其计算•工程进度款的支付•工程索赔•结算的编制及其审查工程结算的含义•是指承包商在工程实施过程中,依据承包合同中规定的关于付款条款的规定和已经完成的工程量,并按照规定的程序向建设单位收取工程价款的一项经济活动。•它是由施工企业在原施工图预算造价的基础上进行调整修正,重新确定工程造价的技术经济文件。竣工结算的规定(1)•工程竣工验收报告经经发包人认可后28天内,承包人向发包人递交竣工结算报告及完整的结算资料,双方按照协议约定的合同价款及专用条款约定的调整内容,进行工程竣工结算•发包人收到承包人递交的竣工结算报告及结算资料后28天内进行核实,给以确认或者提出修改意见。发包人确认竣工报告后通知经办银行向承包人支付工程竣工结算价款•承包人收到竣工结算价款后14天内将竣工工程交付发包人竣工结算的规定(2)•发包人收到竣工结算报告及结算资料后28天内无正当理由不支付工程竣工结算价款,从第29天起按承包人同期向银行贷款利率支付拖欠工程价款的利息,并承担违约责任竣工结算的规定(3)•发包人收到竣工结算报告及结算资料后28天内不支付工程竣工结算价款,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支付工程价款•发包人在收到竣工结算报告及结算资料后56天内仍不支付的,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由承包人申请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承包人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竣工结算的规定(4)•工程竣工报告经发包人认可后28天内,承包人未能向发包人递交竣工结算报告及完整的结算资料,造成工程竣工结算不能正常进行或工程竣工结算价款不能及时支付,发包人要求交付工程的,承包人应当交付;发包人不要求交付工程的,承包人承担保管责任结算的依据•施工合同协议书•施工进度计划、月旬作业计划和施工工期•施工过程中施工现场实际情况记录和有关费用签证•施工图纸和有关资料、图纸会审纪要、设计变更通知书、现场工程变更签证•预算定额、材料预算价格表、费用取费标准•施工图预算文件和年度建筑安装工程量•当地和有关部门的有关政策文件规定•招投标工程的招标文件和标书工程价款结算的主要方式•1.按月结算•2.竣工后一次结算•3.分段结算•4.目标结款方式•5、有关注意事项1•6、有关注意事项2按月结算•旬末或月中预支,月终结算,竣工后清算的办法。跨年度竣工的工程,在年终进行工程盘点,办理年度结算竣工后一次结算•整个项目的工期在一年以内,或工程承包合同价值在100万元以下的可以实行工程价款每月月中预支,竣工后一次结算寸要以设计图纸为依据3.分段结算•当年开工,当年不能竣工的工程按照形象进度,划分不同阶段进行结算:开工后,基础完成后,主体完成后,竣工验收后。4、目标结款方式•这种方式是指在工程承包合同中,业主将工程内容分解为不同的控制界面,以业主验收控制界面作为支付工程价款的前提条件。•即业主将工程内容分解为不同的验收单元,当承包商完成单元工程内容并经业主(或委托人)验收后,业主支付构成单元工程内容的工程价款。5、有关注意事项(1)•1)由承包单位自行采购材料的,发包方应在一个月内付清预付备料款30%10%安装•2)按工程承包合同规定,由承包方包工包料的,发包方将材料指标交承包方,由承包方自行采购并收备料款。•3)按工程承包合同规定,由发包方供应材料的,其材料可以按预算价格转给承包单位,材料价款在结算工程款时陆续抵扣。这部分材料承包单位不应收取备料款。6、有关注意事项(2)•4)凡是没有合同或不具备施工条件的工程,发包单位不得预付备料款,不准以备料款为名转移资金。无故不按合同付备料款或收取备料款后两个月仍不开工的,开户银行有权从有关帐户中付出或收回备料款。•5)施工期间,不论工期长短,其结算款一般不应超过承包工程价值的97%。余3%必须专户存在建行,待竣工验收后清算。•6)承包方已向发包方出具履约保函或有其他保证的,可以不留工程尾款工程预付款及其预付时间•GF0201-1999规定–双方应当在专用条款内约定发包方向承包方预付工程款的时间和数额,开工后按约定的时间和比例逐次扣回。–预付时间应不迟于约定的开工日期前7天。–发包方不按约定预付,承包方在约定预付时间7天后向发包方要求预付,发包方收到通知后仍不能按要求预付,承包方可在发出通知后7天停止施工,发包方应从约定应付之日起向承包方支付应付款的贷款利息,并承担违约责任。工程预付款及其预付时间•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财建(2004)369号文规定–在具备施工条件的前提下,发包人应在双方签订合同后的一个月内或不迟于约定的开工日期前的7天内预付工程款–发包人不按约定预付,承包人应在预付时间到期后10天内向发包人发出要求预付的通知–发包人收到通知后仍不按要求预付,承包人可在发出通知14天停止施工–发包人应从约定应付之日起向承包人支付应付款的利息(利率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并承担违约责任预付备料款的额度•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财建(2004)369号文规定–包工包料工程的预付款按合同约定拨付,原则上预付比例不低于合同金额的10%,不高于合同金额的30%;对重大工程项目,按年度工程计划逐年预付。–计价执行GB50500-2003的工程,实体性消耗和非实体性消耗部分应在合同中分别给定预付款比例。1.预付备料款的计算•备料款的限额受主要材料占工程造价的比重,材料储备期和施工工期的影响•在实际工作中,备料款的数额,要根据各工程类型、合同工期、承包方式和供应体制等不同条件而定•备料款的限额=年承包工作量×预付备料款额度•备料款额度=主要材料比重×材料储备天数/施工工期•起扣点、每次扣款、实际操作预付款的起扣点p187主要材料费的比重预付款承包工作量起扣点每次扣款•第一次扣回备料款=(累计完成工程价值-起扣点)×主要材料费比重•以后各次应扣回备料款=每次结算的已完工程的价款×主要材料费比重实际操作•有些工程,工期较短,就无需分期扣回;•有些工程工期较长,如跨年度施工,预付备料款可以不扣或少扣,并与次年按应预付备料款调整,多退少补。•跨年度工程–预计次年承包工程价值大于或相当于当年承包工程价值的,可以不扣回当年的预付备料款;–如小于当年承包工程价值时,应按实际承包工程价值进行调整,在当年扣回部分预付备料款,并将未扣回部分,转入次年–直至竣工年度,再按上述办法扣回工程进度款的支付工程量测量与统计提交已完工程量报告工程师核实并确认建设单位认可并审批支付工程进度款根据确定的工程计量结果,承包人向发包人提出支付工程进度款申请14天内,发包人应按不低于工程价款的60%,不高于工程价款的90%向承包人支付工程进度款。按约定时间发包人应的预付款,与工程进度款同期结算。发包人超过约定时间不支付工程款,承包人应及时向发包人发出要求付款的通知,发包人收到通知后仍不支付二期工程中进度款的,可与承包人协商签订延期付款的协议,经承包人同意后可延期支付,协议应明确延期支付的时间和从工程计量确认后第15天起计算应付款的利息(利率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计量的重要性•1、计量是控制项目投资的重要环节–FIDIC合同条件下的工程量是估计的工程量,而是以监理工程师计量的工程量作为向承包商支付的依据•2、计量是约束承包商履行合同义务的手段–监理工程师对计量支付有充分的批准权和否定权,对于不合格的工作或工程,监理工程师可以拒绝计量。–监理工程师通过按时计量,可以掌握承包商工作的进展情况和工程进度,他有权要求承包商采取措施加快进度,他甚至可以向业主提出驱逐承包商的报告我国施工合同示范文本规定的工程计量的程序(时点、责任)•承包商按协议条款约定的时间,向监理工程师提交已完工程的报告,•监理工程师接到报告后七天内按设计图纸核实已完工程量,并在计量24小时前通知承包方,承包方必须为监理工程师进行计量提供便利条件,并派人参加予以确认。•承包方无正当理由不参加计量,由监理工程师自行进行,计量结果仍然视为有效,作为工程价款支付的依据。•监理工程师收到报告后七天内未进行计量,从第八天起,承包方报告中开列的工程量即视为已被确认,作为工程价款支付的依据。•监理工程师不按约定时间通知承包方,使承包方不能参加计量,计量结果无效。2、合同收入的组成•财政部制定的《企业会计准则__建造合同》规定,合同收入包括–合同中规定的初始收入–因合同变更、索赔、奖励等构成的收入3.工程款支付的时间和方式•发包方应在双方计量确认后14天内,发包人向承包方支付工程款。•同期用于工程上的发包方供应材料设备的价款,以及按约定时间发包方应按比例扣回的预付款,与工程款同期结算。•合同价款调整、设计变更调整的合同价款,应与工程款同期调整支付。4.发包方不能按时结算工程款时的处理方法•发包方超过约定的支付时间不支付工程款,承包方可向发包方发出要求付款的通知,发包方在收到承包方通知后仍不能按要求支付,可与承承包方协商签订延期付款协议,经承包方同意后可以延期支付。•协议须明确延期支付时间和从计量结果确认签字后第15天起计算应付款的贷款利息。•发包方不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双方又未达成延期付款协议,导致施工无法进行,承包方可以停止施工,由承包方承担违约责任。工程索赔•一、常见的索赔内容•二、索赔费用的计算•(一)索赔费用的组成•(二)索赔费用的计算方法•1.实际费用法•2.总费用法•3.修正的总费用法一、常见的索赔内容•(一)承包商向业主的索赔•(二)业主向承包商的索赔(一)承包商向业主的索赔•1.不利的自然条件与人为障碍引起的索赔•2.工程变更引起的索赔•3.工期延期的费用索赔•4.加速施工费用的索赔•5.业主不正当地终止工程而引起的索赔•6.物价上涨引起的索赔•7.法律、货币及汇率变化引起的索赔•8.拖延支付工程款的索赔•9.业主的风险•10.不可抗力1.不利的自然条件与人为障碍引起的索赔•(1)地质条件变化引起的索赔。•(2)工程中人为障碍引起的索赔。2.工程变更引起的索赔•在工程施工过程中,由于工地上不可预见的情况,环境的改变,或为了节约成本等,在监理工程师认为必要时,可以对工程或其任何部分的外形、质量或数量做出变更。任何此类变更,承包商均不应以任何方式使合同作废或无效。3.工期延期的费用索赔•工期延期的索赔通常包括两个方面:一是承包商要求延长工期;二是承包商要求偿付由于非承包商原因导致工程延期而造成的损失。•(1)工期索赔•(2)延期产生的费用索赔(1)工期索赔•1)合同文件的内容出错或互相矛盾;•2)监理工程师在合理的时间内未曾发出承包商要求的图纸和指示;•3)有关放线的资料不准;•4)不利的自然条件;•5)在现场发现化石、钱币、有价值的物品或文物;•6)额外的样本与试验;•7)业主和监理工程师命令暂停工程;•8)业主未能按时提供现场;•9)业主违约;10)业主风险;11)不可抗力。(2)延期产生的费用索赔•以上提出的工期索赔中,凡属于客观原因造成的延期,属于业主也无法预见到的情况,如特殊反常天气等,承包商可得到延长工期,但得不到费用补偿。凡纯属业主方面的原因造成拖期,不仅应给承包商延长工期,还应给予费用补偿。4.加速施工费用的索赔•一项工程可能遇到各种意外的情况或由于工程变更而必须延长工期。但由于业主的原因(例如:该工程已经出售给买主,需按议定时间移交给买主),坚持不给延期,迫使承包商加班赶工来完成工程,从而导致工程成本增加,如何确定加速施工所发生的附加费用,合同双方可能差距很大。因为影响附加费用款额的因素很多,如:投入的资源量,提前的完工天数,加班津贴,施工新单价等等。解决这一问题建议采用“奖金”的办法,鼓励承包商克服困难,加速施工。5.业主不正当终止工程而引起的索赔•由于业主不正当地终止工程,承包商有权要求补偿损失,其数额是承包商在被终止工程中的人工、材料、机械设备的全部支出,以及各项管理费用、保险费、贷款利息、保函费用的支出(减去已结算的工程款),并有权要求赔偿其盈利损失。6.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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