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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找文章到☆范文搜fwsou.com()一站在手,写作无忧!]助学贷款是金融业支持科教兴国的重要举措之一。国家早在1999年推出助学贷款政策以来,惠及数百万贫困学子,可谓成效卓著。然而,几经变革的国家助学贷款制度在一些经济欠发达地区的开展仍不尽人意。对于一项政策在特定的经济背景下失灵,一般存在两种不同的思路:一种是继续下大力气推动政策实施;另一种是反思政策实施过程中的磨擦因素。本文侧重于后者,阐述现行的助学贷款制度在实际操作中的不足之处,并就完善助学贷款制度、促进助学贷款的进一步发展提出相应的政策建议。一、现行国家助学贷款政策制度的缺陷1、国家助学贷款制度没有过多强调政府的责任。一个国家助学贷款开展的如何,关键在于政府。从国外助学贷款成功的案例看,助学贷款大多以政府贷款为主,同时,助学贷款的引导都是由政府统一指挥。而在我国,政府对银行的支持力度仅限于免征利息收入营业税。我国助学贷款制度突出了政府不出资、不拿钱,而以行政命令要求商业银行发放助学贷款。这种行政命令型背后,实质上是政府把责任推给银行,造成事实上的政企不分,影响银行作为企业的经营与发展。商业银行担负不起如此重的担子,让商业银行以不良贷款增长为代价支持寒门学子入学,这并非符合市场经济规则的选择。2、国家助学贷款的制度设计没有考虑参与主体的公平性问题。一个良好的制度设计应该符合约束与激励相容的基本原则。参与此项活动的经济主体不仅要受到相应的约束,而且有愿意从事此项活动的主动性和积极性。在美国,商业银行或其它金融机构提供助学贷款,由州政府进行担保,联邦政府进行再担保。如果学生违约没有归还贷款,或者由于死亡、疾病等原因无法归还贷款,州政府和联邦政府将向银行赔付95的拖欠贷款,银行的利益得到了充分的保障。而我国,当助学贷款的政策性、准公共产品性与商业银行的效益性发生冲突时,受伤的往往是银行。这种对银行利益较少顾及的制度安排是助学贷款这枝“好花”难结“好果”的主要症结之一。3、国家助学贷款制度没有建立对助学贷款拖欠者的配套惩治机制。2004年,教育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和银监会共同制定了《关于进一步完善国家助学贷款工作的若干意见》,新政策规定高校要负责贷款初审,督促学生及时还贷,建立借款学生信用档案的责任以及违约率高的学校多承担风险补偿专项资金等。“若干意见”在加重高等院校管理责任的同时对于受贷学生日后是否能及时具备还贷能力和信誉状况并无实质性作用。可见,在控制贷款风险方面没有切实可行的措施。对于中标商业银行而言,只得在对申请助学贷款学生并不知情的情况下,在并不擅长风险管理的学校进行贷前审查之后,具体经办贷款资金结算手续,学校进行的贷后管理自然难尽人意。国家助学贷款风险仍处于无从控制、无人控制的状况。4、国家助学贷款利率和收息方式单一性在实际操作中有难度。助学贷款新政策规定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贷款利率执行,利率不上浮,欠息不计复利。同时还规定:借款学生在校期间的贷款利息全部由财政补贴,毕业后全部自付,借款学生毕业后开始计付利息;借款学生毕业后视就业情况,在1-2年内开始还款。在经济较发达、毕业学生就业率高的地区,还贷率就高;而在经济欠发达地区,助学贷款有可能出现借款学生毕业后在1-2年未还款期间,放款银行收不到贷款利息的情况。同时,还款方式的单一性也增加毕业生的还款难度,一部分毕业生到外地就业,结果到期无法缴存贷款本息。前几年助学贷款的不良贷款率中,有一部分是由于还款方式单一而导致毕业生有钱“难还”引致的。5、国家助学贷款确定风险补偿金的标准不一增加了基层经办银行的贷款难度。助学贷款制度关键的一项内容,就是通过招标选择贷款经办银行,建立风险补偿金制度。风险补偿金的比例主要由中标银行与教育部门的沟通协调来确定,如果协调机制不畅通,极易形成行政摊派。目前,中标银行的风险补偿率在各地区之间并不平衡,风险补偿率最高在15,最低在8左右,两者差距近一倍。由此看,全国间还未形成一个科学的风险补偿确定标准,确定风险补偿金比例是否合理对已经中标的银行大力开展助学贷款的积极性影响很大。事实上,由于延长还款期限,以及贷款违约情况的不确定性,助学贷款已经具备了风险的诸多因素,如果基层经办行的上级行在对风险补偿金进行切块分配时,欠缺考虑区域位置和当地经济发展实情,就会增加基层经办行对助学贷款投放难度。6、国家助学贷款制度没有确立各主体间有效的信息共享机制。目前银行、高校、学生以及政府部门之间的信息资源缺乏整合,信息不对称问题依然严重。主要集中在学生的申请情况,学校和金融机构无从核实;学校及金融机构对贷款学生的动态信息缺乏了解途径;金融机构、有关部门之间缺乏信息交流机制等方面。信息共享机制的缺乏一方面降低助学贷款工作效率;另一方面有可能导致重复申请贷款的问题。/P二、完善助学贷款制度、促进助学贷款的进一步发展的政策建议1、助学贷款要考虑加大政府的责任。国家助学从一定程度上讲是政府财政职能的范畴,而货币政策是通过调节和控制货币供应量进而促进社会总供求平衡,在促进国家帮助贫困生求学方面也只是间接的、从属的。从经济学角度讲,政府通过提供贷款本金,或者贷款担保来实现以小博大,促进资源的有效配置和教育的可持续发展,是政府的最佳选择。因此,我国的助学贷款要从政策制度上加大政府的责任,从一定程度上讲政府的介入程度与角色定位决定着助学贷款的发展方向。2、国家应考虑调整助学贷款的供给主体,由政策性银行替代国家商业银行发放国家助学贷款。商业性金融机构承担政策性业务,具有行政干预色彩,在一定程度上影响其积极性、经营效益并承担较大风险,不符合市场经济原则。由政策性银行制度安排替代商业银行的理由基于两点,一是政策性银行能够超越单纯的利润目标,遵循的是社会效益大于社会成本原则,从而改变国家助学贷款的目标函数。二是国家财政对事后的损失虽然由有限负担转为完全负担,但仍可利用时间差部分发挥杠杆效应,并籍以银行为中介约束学生的道德风险,因而有充分的激励促进贷款制度的变革。现阶段国家助学贷款供给不足的主要原因在于制度安排存在严重缺陷,事实上是强迫商业性机构提供公共产品,消除供给瓶颈的出路在于,成立专门的政策性银行或者由现有的政策性银行替代国有商业银行发放国家助学贷款。3、国家应尽快建立风险共担机制。助学贷款关系到学生、学校、政府和银行四方面的利益与责任,如果按现有制度的设计,学生、学校和政府都是受益者,学生获得贴息贷款,学校不用担心贫困生拖欠学费,而资助贫困生完成学业本来就是政府的职能,三方都享受到了利益,只有银行承担高损失、高风险。因此,在政府、学校、学生、银行四个利益相关者之间应合理分配风险,国家应建立风险共担机制,合理分配助学贷款的风险,激发商业银行办理助学贷款的积极性。4、加强大学生诚信教育并尽快建立个人信用机制的建设。失信行为之所以产生,关键的一点,在于缺乏相关的法规和准则,让违约者钻了空子。国外的银行可以非常放心地给大学生发放信用贷款,是因为国外有完善的个人信用记录,不管你走到哪,跟银行或其他社会单位发生任何关系,都需要出示你的保障号码,而且你的不良行为都反映在这个系统里面。目前我国还没有这种系统,对那些恶意逃债的人,银行一点制约机制都没有。因此,把信用教育纳入大学生思想道德教育和入学、毕业教育之中,使大学生牢固树立社会信用意识,深刻理解良好的社会信誉在今后工作与生活中的重要作用,珍惜自己的信誉,认真履行还贷义务。除了培养大学生的诚信观念和社会责任感,重要的还是要国家加速个人信用机制的建设,从制度层面推进诚信建设。逐步建立普通高等院校学生个人信用征询系统和“个人诚信档案”,在国家高等学历检索网络和学生个人档案中,要设立个人诚信状况的相关栏目,可供各单位进行检索和监督。5、各部门之间互相协调,建立贷款人信息共享机制。长效的配套监督办法也不可或缺。高校与银行之间对贷款人信息的转移承接应及时、到位,进行合力监督,银行系统内部可实行贷款人的信用记录联网,海关、人事、劳动、司法等部门和机构也与银行联网,编织一张严密有效的监督网,发挥信用档案广泛的“威慑力”,通过制度的约束提高贷款人失信的成本。政府、人民银行、金融机构、教育部门要经常沟通与配合,创建一个良好的“助学工程”体系和外部环境。政府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加强宣传、教育,净化社会信用环境;人民银行要加强调查研究,及时掌握助学贷款发展情况;金融机构完善服务,健全制度,有效的提供信贷资金;教育部门要逐渐将助学贷款还贷程序及诚信教育纳入相关的教育体系,并将助学贷款的还贷情况与学生就业相联系,从制度及道德两方面约束学生的信贷行为。6、改进目前的贷款制度,增强还贷积极性。建立一套符合助学贷款特点的运行机制和模式,贷款利率要适当降低;贷款的额度要尽可能满足贫困学生整个受教育期间的各项费用中的全部或较大部分;尽量简化申请手续,还贷方式可多样化,采取更加灵活多样的还本付息方式,除国家现在实行的还本付息方式外,根据学生的具体情况,可以采用“分期定额”、“定期定额”、“分期不定额”或“定期不定额”等多种还款方式,减轻学生毕业后最初几年的经济压力,增强还贷积极性。7、完善招标制度,建立双向选择、自愿合作的有效机制。现行的助学贷款制度其中关键的一项内容,就是通过招标选择贷款经办银行,建立风险补偿金制度。可否取消一校一行制,即一校可选择几家银行申请办理贷款,一家银行也可选择多所学校予以支持。这样,可促使各家银行切实负起责任,提高服务质量和工作效率,同时也使学校积极主动配合银行,为银行提供最大的方便,在银行和学校双方建立起守信和有效的竞争机制,以促进助学贷款的快速发展。
本文标题:贷款制度的缺陷和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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