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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目录第一章、株洲市规划总承包责任有限公司安全生产管理条例.......2第二章、安全生产责任制度.................................10第三章、公司级安全培训教育制度...........................14第四章、公司级安全生产检查制度……………………………………15第五章、各所属工程项目安全生产检查制度………………………16第六章、安全事故调查处理管理制度………………………………16第七章、安全生产例会制度…………………………………………17第八章、总包与分包安全管理制度……………………………………18第九章、安全生产责任制与责任目标考核制度……………………18第十章、主要负责人、安全员持证制度………………………………19第十一章、关于项目现场安全文明管理制度………………………19第十二章、项目安全管理相关工作程序制度………………………202株洲市规划总承包责任有限公司安全生产管理制度一、株洲市规划总承包责任有限公司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党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政策法规,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体系、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和群防群治制度,杜绝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确保在生产过程中的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实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的规范化、标准化,特制定《株洲市规划总承包责任有限公司安全生产管理制度》(以下简称《制度》)。第二条本《制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及地方和行业有关安全生产的行政法规和技术规范编制。第三条本《制度》适用于株洲市规划总承包责任有限公司及所属各项目部的安全生产管理;第四条本《制度》由安全生产组织保障、安全生产责任、安全技术管理、安全教育、安全检查、安全生产费用、安全生产应急管理、安全生产事故管理、总分包安全生产管理、施工现场安全生产管理、奖励与处罚等章架构而成。第五条安全生产管理方针: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加强对项目现场(或作业场所)的安全管理,指导和帮助项目部(或作业场所)建立并落实安全生产管理体系和安全生产责任制。第六条各单位(勘察、咨询、设计、监理及施工单位)以下简称(单位)应依据《制度》的内容,并结合本单位的特点和实际情况制定和完善相关管理制度和实施细则。总体目标:确保无重大安全责任事故。第二章安全生产组织保障第七条以项目为单位,建立以项目代建负责人为首的安全生产决策机构;以项目部其他各分管领导负责各业务的工作责任体系;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3为主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体系;以规划建设总承包责任有限公司工会为主的劳动保护监督体系;以党、团组织为主的思想政治保障体系。从而形成覆盖全企业,横向到边、纵向到底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网络。第八条按照国家相关法规,各项目按要求足额配置专职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房地产开发企业、规划设计企业及其它生产单位应结合本企业生产实际情况,明确安全生产管理部门和配备专(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第九条各单位应设立安全总监,协助企业分管生产的领导抓好安全监管工作;大型工程或投资较大的工程应设立项目安全总监,负责项目的安全监管工作。第十条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经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或其他有关政府部门安全生产考核合格并取得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后持证上岗。第十一条各单位应当重视和抓好安全监管队伍建设,提高人员素质,鼓励和支持安全监管高端队伍的形成。第三章安全生产责任第十二条各单位应按照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结合企业自身的实际情况,建立和健全安全责任体系,明确各岗位的安全生产责任制,责任制应当覆盖本单位全体职工和岗位、全部生产经营和管理过程,并应根据生产发展的需要进行修订和补充。第十三条各单位应按照以下规定建立以企业主要负责人为核心的安全生产领导责任制。(一)各单位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总责,应全面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规定的六项职责。(二)各单位分管生产的负责人统筹组织生产过程中各项安全生产制度和措施的落实,完善安全生产条件,对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重要领导责任。(三)各单位安全总监协助分管生产的领导加强单位安全监管工作,对单位的安全生产监管工作负领导责任。(四)单位其他负责人应当按照分工抓好主管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对主管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领导责任。第十四条各单位应当明确各职能部门的具体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各职能部门应当将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具体分解到相应岗位。4第十五条各项目部应建立以代建项目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对项目关键岗位和关键部门的安全生产职责进行明确规定。第十六条代建单位在代建项目过程中不得提出不符合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规定的要求,不得压缩合同约定的工期;在编制工程概算时,应当确定建设工程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第十七条勘察单位在勘察作业时,应当严格执行操作规程,采取措施保证各类管线、设施和周边建筑物、构筑物的安全,且提供的勘察文件应当真实、准确,满足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需要。第十八条规划设计单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防止因设计不合理导致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应当考虑施工安全操作和防护的需要,对涉及施工安全的重点部位和环节在设计文件中注明,并对防范生产安全事故提出指导意见;采用新结构、新材料、新工艺时还应当在设计中提出保障施工作业人员安全和预防生产安全事故的措施建议。第十九条安全生产责任可通过合约条款、签订责任状、管理协议书等书面方式进行分解传递落实。第二十条各单位应健全和落实安全生产责任追究制度。对发生安全责任事故的单位,按照相关制度追究相关人员的直接责任、领导责任和监管责任。第四章安全技术管理第二十一条各代建项目应对设计施工图进行认真会审,防止因设计不合理或设计文件有遗漏而导致安全事故的发生。第二十二条各单位应根据工程项目的规模和特点,在项目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中制定针对性强、实施有效的安全技术方案(措施)。针对特殊和危险性较大工程,应依据《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办法》的规定在项目开工前单独编制安全专项施工方案,并相应组织专家论证工作。未编制安全技术方案(措施),或安全技术方案(措施)未获得批准之前,不得进行施工。第二十三条安全技术方案(措施)必须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行业有关安全生产的规范、规程;必须全面考虑施工现场的实际情况、工程特点和作业环境;凡施工过程中可能发生的危险因素及建筑物周围外部环境不利5因素等,都必须从技术上制定全面、具体、有效的措施予以预防。第二十四条安全技术方案(措施)必须有设计、有计算、有详图、有文字说明。并应根据单位自身的技术管理制度和流程逐级完善审核审批。第二十五条项目施工过程中如发生设计变更或现场及外部环境实际情况有较大变化,要求施工单位项目技术负责人进行评估,并按照审批流程对原定安全技术方案(措施)进行修订变更。第二十六条各单位和项目必须健全和落实安全技术交底制度。安全技术交底应向下分级进行,最终落实到操作人员。安全技术交底必须有针对性、指导性及可操作性。各级安全技术交底工作必须按照规定程序实施书面交底签字制度,接受交底人必须全部在书面交底上签字确认,并存档以备查验。第二十七条各单位和项目必须建立健全施工现场的安全验收制度,各类安全防护用具、设施、架体和设备进入施工现场或投入使用前必须经过验收后方可投入使用。第五章安全教育第二十八条各单位应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的教育和培训制度,落实企业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的持证上岗制度和培训考核制度;严格落实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第二十九条各单位应定期组织企业职工进行多层次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应包括安全生产法规、安全生产技术知识、专业安全技术知识、典型经验、事故教训和文明施工等内容。第三十条各单位应建立对职工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和考核档案,培训合格者方可上岗。第三十一条进入施工现场的作业人员必须经过入场三级安全教育,并经考试合格后方准上岗。第三十二条施工过程中推广使用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新设备时,必须对有关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进行相关的安全技术教育培训。第三十三条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持有国家有关政府部门颁发的有效的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方可上岗,并需接受项目有针对性的培训教育。第六章安全检查6第三十四条各单位必须健全和落实安全生产检查制度,通过安全检查,促进单位对安全生产责任制和规章制度的贯彻落实,识别和发现不安全因素,整改和消除事故隐患,杜绝重大安全事故的发生。第三十五条各单位应组织开展多种形式的安全检查工作,主要是查思想、查制度、查方案、查隐患、查整改、查培训教育、查违章行为、查事故处理等。第三十六条安全检查应认真填写检查记录,做好安全检查总结。对查出的隐患和问题,检查组织者(代建单位和监理单位)应签发安全隐患整改通知单,被检单位应签字确认。第三十七条被检单位对查出的问题和隐患应立即落实整改,暂时不能整改的项目,除采取有效防范措施外,应纳入计划,落实整改。对隐患和问题的整改情况,应进行复查,跟踪督促落实,形成闭环管理。第三十八条各单位应根据检查的结果,对存在的隐患和问题进行分析研究,并应与目标管理、责任制考核及奖罚等相结合。第七章安全生产费用第三十九条各单位应建立安全生产费用投入和使用管理制度,确保安全生产费用投入到位,使用合理。第四十一条安全生产费用是单位按照规定标准提取,在成本中列支,专门用于完善和改进单位安全生产条件的资金,它包括单位安全生产管理费用和工程项目安全技术措施费用两部分;安全生产费用优先用于满足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单位安全生产提出的整改措施或达到安全生产标准所需支出。第四十二条安全生产费用应纳入单位年度预算管理,各单位和各项目应根据本单位实际情况和在施项目工程特点编制本单位年度安全生产费用投入计划和项目安全生产费用投入计划。第四十三条各单位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会同财务部门对单位和项目安全生产费用提取、管理和使用进行监督检查。第四十四条各单位应建立安全生产费用台帐,并于每年一月底前,对上一年度本单位安全生产费用的实际投入情况进行汇总、分析。第八章安全生产应急管理第四十五条各单位应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应急管理体系,包括预案体系、组7织体系、运行机制、支持保障体系等。加强应急预案的编制、评审、培训、演练和应急救援队伍的建设工作,落实应急物资和装备,提高单位有效应对各类生产安全事故灾难的应急管理能力。第四十六条各单位要定期对应急预案进行修订和完善,并定期组织演练,以达到检验预案可操作性和实用性以及事故发生后能快速反应的目的。第四十七条各单位必须建立安全预警制度,及时将预警信息逐级传递落实。第四十八条各单位发生事故后应立即启动应急预案,并按照程序及时、主动、准确的将事故信息逐级上报,并要积极妥善处理事故善后工作和媒体应对工作,尽全力将事故影响降到最低。第四十九条发生重大质量安全事故时,应严格按照文件建设部关于印发《建设工程质量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通知及有关规定,做好预防和应对工作,并按规定程序进行信息发布和披露。第五十条各项目应根据工程实际特点,制定相应的应急预案,并开展有针对性的演练工作。第九章安全生产事故管理第五十一条项目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代建项目负责人应立即组织相关单位负责人迅速组织有关人员开展抢救伤员工作,并积极指导现场紧急救护,防止险情扩大,并保护好事故现场。同时按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中的相关规定,及时准确的将事故情况上报当地政府相关部门,不得有瞒报和迟报现象。第五十二条项目发生一般生产安全事故后,代建负责人应立即将事故情况向上一级单位负责人报告,以后逐级报告至工程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若发生一次死亡1人以上(含1人)的生产安全事故时,事故单位应立即将事故情况上报至工程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并及时启动应急预案,积极采取措施,妥善自救,尽最大努力弱化事故的影
本文标题:规划总承包安全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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