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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附件河北省科技型中小企业贷款风险补偿实施细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更好地贯彻落实河北省科技创新大会精神结合落实《关于财政支持科技型中小企业创新发展的十条措施》(冀财教【2015】112号)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二条本实施细则中的科技型中小企业是指符合《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和《国家统计局关于印发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的通知》(国统字〔2011〕75号)规定的小微企业标准的,经河北省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资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创新中心)从河北省科技型中小企业及高新技术企业中筛选并形成的名录中的企业。第三条本实施细则所称的贷款风险补偿是指由财政科技资金对合作银行发放用于河北省行政区划内注册的科技型中小企业的贷款业务给予风险补助或奖励的资金。第四条贷款风险补偿资金实行专款专用,当年未使用资金原则上应滚入下一年度使用,资金产生利息滚存计入资金专户。其—2—中,用于贷款风险补偿奖励的资金不超过当年贷款风险补偿资金余额的三分之一。第五条河北省科技投资中心负责贷款风险补偿日常管理工作。河北省科技型中小企业创新资金管理中心负责筛选并建立科技型中小企业数据库。第六条河北省科技投资中心负责对合作银行进行筛选,报省科技厅审批后,与合作银行签订贷款风险补偿合作协议,约定贷款风险补偿的方式、资金发放条件及补偿金额上限等具体执行条款,合作协议有效期一般为三年。已签订合作协议的合作银行继续有效。第七条合作银行在签约时应选择奖励或风险补助中的一种作为贷款风险的补偿方式,并在签约后明确科技型中小企业贷款的条件、标准和程序等在网站上公布。第二章补偿的对象与条件第八条申请风险补偿的合作银行,必须同时符合下列条件:(一)在中国大陆境内注册,具有开展人民币贷款业务资格的银行业金融机构;(二)在河北省内不少于3个设区市设有服务网点;(三)科技信贷管理机制较完善,同等条件下设有科技支行的优先;(四)资产状况良好,具有较强的风险控制能力和较好的经营业绩,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3—(五)财务管理制度健全,并按照银监会贷款五级分类标准对科技型中小企业贷款进行分类,准确计提不良贷款拨备。第九条申请科技型中小企业贷款风险补偿的贷款项目,必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一)符合国家及我省产业发展政策的要求;(二)河北省行政区划内注册并列入创新中心发布的科技型中小企业名录;(三)单个企业贷款原则上不超过500万元,贷款的期限为一年期(含1年)以上,在基准利率基础上浮不得高于30%;(四)若申请风险补助资金,不良项目需按银监会发布的《贷款风险分类指导原则》被确定为次级以下类贷款,且遭受本金损失时。第三章奖励资金和补助资金的标准第十条贷款风险补偿以合作银行的省级河北分行或省级总行为单位,按年度统一申报、计算和发放资金。第十一条贷款风险补偿奖励资金标准:对合作银行上年度科技型中小企业贷款余额较前一年度增长的部分,按不高于0.5%的比例给予奖励,原则上单个合作银行奖励经费不超过500万元,并于本细则实施第二个年度起执行。第十二条贷款风险补偿补助资金标准:对于合作银行向科技型中小企业发放的信用贷款或专利权质押贷款形成的不良贷款,按照不良贷款损失的70%进行补助,补助金额不超过合作银行当年—4—实际发放的科技型中小企业贷款总额的4%;对于合作银行向科技型中小企业发放的其他形式贷款形成的不良贷款,按照不良贷款损失的50%进行补助,补助金额不超过合作银行当年实际发放的科技型中小企业贷款总额的3%。第四章资金的申请及受理程序第十三条合作银行在开展此项业务时,应明确开展此项业务的申报主体、贷款种类范围,并出具书面材料承诺对提供的年度申请材料真实、完整、合法负责。河北省科技投资中心对银行贷款项目是否符合本实施细则第九条、第十条要求进行审核,并报省科技厅审批。第十四条合作银行应在每年度终了后的30日内,根据河北省科技投资中心的要求报送科技型中小企业贷款业务的开展情况,并报送申请风险补偿的申请书和有关材料。第十五条申请风险补偿资金时必须提交如下材料:(一)申请书;(二)科技型中小企业贷款发放情况表;(三)其他需提交的材料。选择风险补助方式的合作银行还需提供:(一)不良贷款的合同;(二)债务追偿措施和结果说明资料;(三)不良贷款核销凭证(包括法院裁决通知书、银行内部审批单)、不良贷款核销企业的税务登记证复印件等;—5—(四)其他需提交的材料。第十六条申请程序、项目审核及资金拨付:(一)合作银行应以每年12月31日为统计时点,以经认可的申请主体为单位统计科技型中小企业贷款余额及增量、不良贷款(清单)及核销坏账所发生的净损失等数据,于次年1月底前将相关资料报河北省科技投资中心。(二)河北省科技投资中心应加强对各合作银行申报资料的审核,必要时可委托第三方审计机构,对相关银行当年科技型中小企业贷款余额及增量、核销坏账所发生的净损失等进行审计,计算对合作银行的奖励金额及风险补助金额,并于次年3月31日前将资金使用计划报送省科技厅。(三)省科技厅于次年4月30日之前对河北省科技投资中心报送的资金使用计划进行确认,河北省科技投资中心根据批准的意见,于15个工作日内将奖励资金和不良贷款风险补助资金直接拨付至各合作银行。第五章补偿资金的使用和监督第十七条河北省科技投资中心应切实做好专项资金的审核管理工作,同时建立“风险补偿专项资金台账”,分户记录各相关合作银行各年度不良贷款情况,计算和汇总合作银行承担和政府补助和奖励比例及金额,检查合作银行不良贷款净损失风险补偿金的使用情况。—6—第十八条各合作银行应按照本实施细则规定,切实做好科技型中小企业贷款余额、累计发生额、不良贷款及核销坏账的统计工作,在每季度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将数据报送河北省科技投资中心,由河北省科技投资中心汇总后报送省科技厅。第十九条获得贷款风险补偿资金的合作银行,应按照金融企业财务制度的有关规定处理,妥善保存相关原始票据及凭证,自觉接受财政部门和审计部门的监督和审计。第二十条合作银行弄虚作假,或与获得信贷支持的科技企业合谋骗取补偿资金的,一经查实,河北省科技投资中心将取消其合作资格,依法收回已拨付的补偿资金,并将此不良信息进行记录,3年内禁止其享受财政相关优惠政策。并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理。第六章附则第二十一条鼓励有条件的市、县设立贷款风险补偿资金,与省级贷款风险补偿资金配套向合作银行进行风险补偿。第二十二条本实施细则由省科技厅会同省财政厅负责解释。第二十三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两年。
本文标题:贷款风险补偿--河北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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