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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规范性文件起草、审核、决定、公布和备案流程按照《黑龙江省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规定》和市法制办关于规范提请市法制办对文件草案进行合法性审核有关程序的通知要求,规范性文件的起草、审核、决定、公布和备案应遵循以下流程:一、规范性文件的起草责任科室:相关业务科室按照《黑龙江省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规定》第十条和市法制办关于印发《大庆市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制定技术指导规范(试行)》第65条规定,由相关业务科室承担规范性文件的起草工作,起草科室应当广泛听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及有关机关、专家的意见;涉及重大事项或者关系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起草科室应当采取召开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或者将起草的规范性文件向社会公布等方式征求意见,最终形成文件草案,规范性文件草案说明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制定该文件的必要性和可行性;(二)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和相关政策以及上级机关有关规定;(三)拟解决的主要问题以及采取的主要措施;(四)对有分歧意见的协调处理情况和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二、规范性文件的审核责任科室:法规科2按照《黑龙江省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规定》第十五、十六条和市法制办关于印发《大庆市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制定技术指导规范(试行)》第71条规定,起草科室应当将文件草案交法规科认定,属于规范性文件的,由法规科进行合法性审核。起草科室应当向法规科提供下列材料:(一)该文件的起草说明;(二)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和相关政策以及上级机关有关规定的文本;(三)协调论证结论和各方面意见采纳情况等有关材料。法规科在受理规范性文件草案后,应当严格遵照《大庆市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工作指导意见(试行)》要求,依法把好合法关、合理关、可行关,应当自接到该草案之日起十日内,就下列事项依法提出审核意见:(一)是否超越制定机关的法定职权;(二)内容是否与法律、法规、规章相抵触;(三)内容是否与相关政策以及上级机关有关规定相违背;(四)拟确立的措施是否符合实际情况,是否具有可行性和可操作性;(五)是否与相关的规范性文件协调、衔接;(六)起草工作是否符合法定程序;(七)其他需要审核的内容。涉及重大事项时请法律顾问出具法律意见,最终形成审核意见。对于在合法性审核中,未与起草科室达成一致意见的内容,法规科明确要求起草科室将该情况提交会议集体讨论决定。3三、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和公布规范性文件应当经制定机关负责人组织召开会议集体讨论决定。规范性文件未经法规科签署合法性审核意见的,制定机关不得审议。规范性文件施行前,应该在本部门网站上向社会公布;作为行政管理依据的规范性文件应当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但发布后不立即施行将有碍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的执行或者不利于保障国家安全、重大公共利益的除外。规范性文件由制定机关负责解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向制定机关提出对规范性文件的解释要求。规范性文件需要解释的,由起草科室提出解释意见,经法规科审核后,报制定机关审定公布。经制定机关审定公布的规范性文件解释与原文件具有同等的效力。四、规范性文件的备案责任科室:办公室按照《黑龙江省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规定》第二十四条规定,制定机关的办公室应当自规范性文件发布之日起十五日内,局办公室报送规范性文件备案,应当将规范性文件备案报告、规范性文件正式文本(附电子文本)、规范性文件说明装订成册,一式二份送市政府法制办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科。法规科2015年2月11日
本文标题:规范性文件起草备案审核工作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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