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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资本公积、留存收益转增资本的税务处理一、资本公积转增资本的税务处理1、1997年198号文-资本溢价转增资本不缴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份制企业转增股本和派发红股征免个人所得税的通知(国税发[1997]198号)规定:股份制企业用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不属于股息,红利性质的分配,对个人取得的转增股本数额,不作为个人所得,不征收个人所得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原城市信用社在转制为城市合作银行过程中个人股增值所得应纳个人所得税的批复(国税函[1998]289号)解释:198号文所表述的“资本公积金”是指股份制企业股票溢价发行收入所形成的资本公积金。将此转增股本由个人取得的数额,不作为应税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而与此不相符合的其他资本公积金分配个人所得部分,应当依法征收个人所得税。【总结】资本公积-资本溢价转增资本不缴税,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转增资本应缴税。2、2013年73号文-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中小高新技术企业试点资本公积转增资本应缴税,个人股东确有困难可递延5年缴税关于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企业转增股本个人所得税试点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73号)规定:企业以未分配利润、盈余公积、资本公积向个人股东转增股本时,应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适用20%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对示范区中小高新技术企业以未分配利润、盈余公积、资本公积向个人股东转增股本时,个人股东一次缴纳个人所得税确有困难的,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可分期缴纳,但最长不得超过5年。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是指注册在示范区内实行查账征收的、经认定取得高新技术企业资格,且年销售额和资产总额均不超过2亿元、从业人数不超过500人的企业。在2013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期间经有关部门批准获得转增股本的股东,可享受上述延期纳税的优惠。文发之日前转增股本且已完税的,不再按本通知规定分期纳税。【总结】资本公积(未区分资本溢价和其他资本公积)转增资本均需缴税,个人股东确有困难履行程序后可递延5年,限定中关村创新示范区、中小高新技术企业、2013.1.1-2015.12.31执行。3、2015年62号文-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试点推广至全国自主创新示范区和合芜蚌自主创新综合试验区和绵阳科技城2示范地区内中小高新技术企业,以未分配利润、盈余公积、资本公积向个人股东转增股本时,个人股东应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适用20%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个人股东一次缴纳个人所得税确有困难的,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可分期缴纳,但最长不得超过5年。上市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或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向个人股东转增股本,股东应纳的个人所得税,继续按照现行有关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执行,不适用本通知规定的分期纳税政策。本通知自2015年1月1日起执行。实施范围包括中关村等所有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合芜蚌自主创新综合试验区和绵阳科技城。【总结】资本公积(未区分资本溢价和其他资本公积)转增资本均需缴税,个人股东确有困难履行程序后可递延5年,限定全国示范区内的未上市或挂牌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2015.1.1执行。此时,198号文未废止。4、2015年116号文-全国示范区试点推广至全国范围自2016年1月1日起,全国范围内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以未分配利润、盈余公积、资本公积向个人股东转增股本时,个人股东一次缴纳个人所得税确有困难的,可根据实际情况自行制定分期缴税计划,在不超过5个公历年度内(含)分期缴纳,并将有关资料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上市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或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向个人股东转增股本,股东应纳的个人所得税,继续按照现行有关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执行,不适用本通知规定的分期纳税政策。本通知所称高新技术企业,是指实行查账征收、经省级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机构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权奖励和转增股本个人所得税征管问题的公告(2015年第80号)补充规定:非上市及未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以未分配利润、盈余公积、资本公积向个人股东转增股本,并符合财税〔2015〕116号文件有关规定的,纳税人可分期缴纳个人所得税;非上市及未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的其他企业转增股本,应及时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上市公司或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的企业转增股本(不含以股票发行溢价形成的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按现行有关股息红利差别化政策执行。【总结】对于全国范围内的未上市或挂牌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资本公积(未区分资本溢价和其他资本公积)转增资本均需缴税,个人股东确有困难履行程序后可递延5年,2016.1.1执行。对于全国范围内未上市或挂牌的其他企业,资本公积(未区分资本溢价和其3他资本公积)转增资本均需缴税,应及时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2016.1.1执行。对于上市公司或挂牌公司,资本公积(不含资本溢价)转增资本均需缴税,执行股息红利差别化政策,即:2015.9.8前——个人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上市公司股票,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内(含1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暂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上述所得统一适用20%的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个人持有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简称全国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的股票,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内(含1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暂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上述所得统一适用20%的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见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号)、关于实施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48号))2015.9.8后——个人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上市公司股票,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个人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上市公司股票,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内(含1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上述所得统一适用20%的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见关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101号))116号文和80号公告都是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此时198号文未废止。因此从实务来看,2016年1月1日后,对于资本公积转增资本如继续沿用以前思路不缴税,存在较大的税务风险。5、法人股东的考虑-企业所得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规定:被投资企业将股权(票)溢价所形成的资本公积转为股本的,不作为投资方企业的股息、红利收入,投资方企业也不得增加该项长期投资的计税基础。【总结】资本公积-资本溢价转增资本不作为投资方企业的股息、红利收入,不征收企业所得税。4二、留存收益转增资本的税务处理1、198号文-盈余公积派发红股按股息、红利所得缴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份制企业转增股本和派发红股征免个人所得税的通知(国税发[1997]198号)规定:股份制企业用盈余公积金派发红股属于股息,红利性质的分配,对个人取得的红股数额,应作为个人所得征税。2、333号文-盈余公积转增注册资本执行198号文规定将从税后利润中提取的法定公积金和任意公积金转增注册资本,实际上是该公司将盈余公积金向股东分配了股息、红利,股东再以分得的股息、红利增加注册资本。因此,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份制企业转增股本和派发红股征免个人所得税的通知》(国税发[1997]198号)精神,对属于个人股东分得再投入公司(转增注册资本)的部分应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税款由股份有限公司在有关部门批准增资、公司股东会决议通过后代扣代缴。【总结】盈余公积转增资本视为分配股息、红利,个人股东按股息、红利所得缴税。未分配利润转增资本同理。3、2010年国家税务总局答疑-留存收益转增资本公积不缴税(已撤网)问:有限责任公司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时,盈余公积和未分配利润转增股本和资本公积,个人股东如何缴纳个人所得税?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盈余公积金转增注册资本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1998]333号)规定:“青岛路邦石油化工有限公司将从税后利润中提取的法定公积金和任意公积金转增注册资本,实际上是该公司将盈余公积金向股东分配了股息、红利,股东再以分得的股息、红利增加注册资本。因此,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份制企业转增股本和派发红股征免个人所得税的通知》(国税发[1997]198号)精神,对属于个人股东分得并再投入公司(转增注册资本)的部分应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税款由股份有限公司在有关部门批准增资、公司股东会议通过后代扣代缴。”【总结】盈余公积和未分配利润转增股本应当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转增资本公积不计征个人所得税。4、法人股东的考虑-企业所得税留存收益转增资本,应视同利润分配,判断是否需要交纳企业所得税。居民企业,符合条件的不需缴纳企业所得税。《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十三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第(二)项所称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是指居民企业直接投资于其他居民企业取得的投资收益。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第(二)项和第(三)项5所称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不包括连续持有居民企业公开发行并上市流通的股票不足12个月取得的投资收益。非居民企业需判断利润所属期间。1)2007年以前实现的盈余公积用于转增资本。根据财税[2008]1号文规定,2008年1月1日之前外商投资企业形成的累积未分配利润,在2008年以后分配给外国投资者的,免征企业所得税;2008年及以后年度外商投资企业新增利润分配给外国投资者的,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因此,企业转增的是2008年1月1日之前实现的未分配利润形成的盈余公积,非居民企业股东可以免征企业所得税。2)2008年以后实现的盈余公积用于转增资本免税的情况:根据《企业所得税法》规定,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且该股息所得与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应作为机构、场所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征税。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第三款的规定,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从居民企业取得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为免税收入。实际联系,是指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机构、场所拥有据以取得所得的股权、债权,以及拥有、管理、控制据以取得所得的财产等。征税的情况: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所得,应当缴纳企业所得税,实际执行税率为10%,如果非居民企业股东所在国家或地区与中国签订的税收协定或避免双重征税的安排规定的税率低于10%,可以申请享受协定优惠税率。三、有限公司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的税务处理1、整体变更属于转增行为整体改制应理解为资本转增行为,即用原属于有限公司的资本公积(原资本公积)和留存收益进行转增,形成新股份公司的股本和资本公积(新资本公积)。缴税规定应适用前述资本公积及留存收益转增资本的税务处理。但对于转增过程,有两种理解:第一种,原资本公积和留存收益一并转入新股本,超过新增股本部分计入新资本公积。6第二种,留存收益同时转增股本和新资本公积,可能存在的具体情况:留存收益超过新增股本时,视作留存收益部分转增股本,部分转增新资本公积;留存收益等于新增股本时,视作留存收益全部转增股本;留存收益低于新增股本时,视作留存收益部分全部转
本文标题:资本公积留存收益转增资本的税务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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