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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赤峰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做好市科学技术奖励工作,保证市科学技术奖的评审质量,根据《赤峰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制定本细则。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赤峰市科学技术奖的推荐、受理、评审、授予等各项活动。第三条市科学技术奖励要贯彻“尊重劳动、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造”的方针,鼓励原始创新、集成创新和引进消化吸收再创新,促进科技成果商品化和产业化,加快创新型赤峰的建设。第四条市人民政府设立市科学技术奖。市科学技术奖分为:(一)科学技术特别贡献奖;(二)科学技术进步奖;(三)中青年科学技术创新奖。第五条市科学技术奖励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进行推荐、受理、评审、授予等各项活动,不受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的干涉。第六条市科学技术奖授予在科学研究、技术创新和促进科技进步等方面做出突出贡献的公民或者组织。第七条公民、组织完成的不涉及国防和国家安全的项目,2为市经济发展、社会进步做出了贡献,或者在市行政区域内的公民,为市科学技术进步做出了贡献,均可申报市科学技术奖。第八条市科学技术奖是市人民政府授予公民或者组织的荣誉,奖励证书不作为确定科学技术成果权属的依据。第九条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负责市科学技术奖评审的组织工作。市科技行政部门设立赤峰市科学技术奖励工作办公室(以下简称市科技奖励办公室)负责日常工作。第二章奖励范围和评审条件第一节科学技术特别贡献奖第十条科学技术特别贡献奖授予为市科学技术做出重大贡献,热爱祖国、具有良好的科学道德,从事科学研究或者技术创新的科技工作者。第十一条科学技术特别贡献奖按候选人在知识创新、技术创新中做出的贡献及对科技进步、经济繁荣、社会发展产生的作用等方面进行综合评审。(一)在知识创新中,取得系列或者重大科学发现,丰富和拓展了科学理论,带动该学科或者相关学科的发展,为国内外同行所公认,对科学技术发展和社会进步做出重大贡献的;(二)在技术创新中,特别是在高新技术领域取得系列或者重大技术发明,并以市场为导向,推动科学技术成果转化,促进产业结构的优化升级,提高产业的竞争能力,创造重大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对市经济、社会发展做出重大贡献的。3第十二条科学技术特别贡献奖的候选人应当是获得国家科学技术奖、自治区科学技术奖或者获得市科学技术奖的主要完成人(前3名),同时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一)基础理论、应用基础研究成果由候选人署名的有一定数量的论文在国内核心期刊发表;(二)主要技术创新成果在赤峰市已应用,产生巨大经济效益;(三)主要社会公益成果在赤峰市应用,产生显著的社会效益。第十三条科学技术特别贡献奖每两年评审一次,不分等级,每次奖励人数不超过2名。候选人的成果和贡献达不到市科学技术特别贡献奖授奖条件时,可在评审年度空缺。第二节科学技术进步奖第十四条科学技术进步奖奖励范围是在基础理论和应用基础理论、技术发明、技术开发和社会公益等方面为市科学技术进步做出贡献,推动经济、社会发展,经科技评价或者取得行业准入证明等,并应用一年以上的科学技术成果。(一)基础理论类在基础理论和应用基础研究中阐明自然现象、特征和规律,做出科学发现。具有较大科学价值,并在国内外公开发行的学术刊物上发表或作为学术专著出版一年以上的,科学理论已被采用4或同行引用。(二)技术发明类运用科学技术知识对产品、工艺、材料及其系统等进行研究开发,取得自主知识产权,经实施产生显著经济、社会效益的成果。(三)技术开发类运用已有的知识、技术加以系统集成,开发出新产品、新工艺、新的生产方式,能够满足市场需求的;利用各种引进的技术资源,自主完成消化吸收并在技术改造、产品升级、研究开发等环节有创新,具有市场影响力的;在工农牧业试验研究、新技术推广等活动中,具有市场价值的科学技术成果。(四)社会公益类在标准、计量、科技信息等基础性工作和环境保护、医疗卫生、自然资源调查、软科学、科普等工作中为促进社会进步取得的科学技术成果。工人、农民在技术革新、技术引进和产业化方面,经应用创造了一定经济、社会效益的科学技术成果。第十五条科学技术进步奖按推荐成果的创新性、先进性、成熟性和取得的经济、社会效益进行综合评审。(一)基础理论类在科学上取得较大进展,学术上为国内领先水平,并为学术界所公认和广泛应用,推动了本学科或相关学科的发展,或者对5经济建设、社会发展有较大影响的,可评为一等奖。在科学上取得一定进展,学术上为国内先进水平,并为学术界所公认和较广泛地应用,对本学科或其分支学科的发展有较大的推动作用,或者对经济建设、社会发展有较大影响的,可评为二等奖。在科学上有一定的进展,学术上为自治区内领先水平,并为学术界所公认和引用,对本学科或其分支学科的发展有一定的推动作用,或者对经济、社会发展有一定影响的,可评为三等奖。(二)技术发明类技术思路独特,其核心技术取得自主知识产权,主要技术经济指标优于自治区内同类技术水平,推动了相关领域的技术进步,产生了显著经济、社会效益的,可评为一等奖;技术思路独特,其关键技术取得自主知识产权,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达到自治区内同类技术水平,带动了相关领域的技术进步,产生了明显经济、社会效益的,可评为二等奖;技术思路独特,其主要技术取得自主知识产权,技术经济指标达到自治区内同类技术水平,促进了相关领域的技术进步,产生了较好经济、社会效益的,可评为三等奖。(三)技术开发类在核心技术研究、系统集成、新技术推广等方面有重大创新,主要经济、技术指标达到或接近国内同类水平,转化程度高,创造了重大的经济、社会效益,对行业的技术进步和产业结构优化6升级有重大作用的,可评为一等奖;在关键技术研究、技术集成、新技术推广等方面有较大改进或者创新,主要经济、技术指标达到自治区内同类水平,取得显著经济、社会效益,对行业的技术进步和产业结构优化升级有推动作用的,可评为二等奖;在主要技术研究、技术改造、新技术推广等方面有改进或者创新,主要经济、技术指标超出市内同类水平,取得明显的经济、社会效益,对行业的技术进步和产业结构优化升级有促进作用的,可评为三等奖。(四)社会公益类研究成果有重大创新,难度很大,方法上有突破,并在行业内得到广泛认可及应用,取得重大社会效益,对科技发展和社会进步有重大作用的,可评为一等奖;研究成果有较大创新,难度大,方法上有突破,并在行业内得到承认及应用,取得较大社会效益,对科技发展和社会进步有推动作用的,可评为二等奖;研究成果有创新,难度大,方法上有改进,并在行业内得到应用,取得明显社会效益,对科技发展和社会进步有促进作用的,可评为三等奖。第十六条科学技术进步奖的侯选项目主要完成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之一:(一)在总体技术方案制订中做出重要贡献者;7(二)在解决关键技术中做出重大技术创新者;(三)在研究开发中解决技术疑难问题者;(四)在项目实施和推广应用过程中做出贡献者。第十七条科学技术进步奖分设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3个等级,每年评审一次,每次奖励项目不超过30项,其中技术发明和技术开发项目占科技进步奖获奖项目总数的70%以上。授奖人数一等奖每项不超过9人,二等奖每项不超过7人,三等奖每项不超过5人。第三节中青年科学技术创新奖第十八条中青年科学技术创新奖授予为市科学技术做出贡献,热爱祖国、具有良好科学道德,年龄不超过50岁的中青年科学技术工作者。第十九条中青年科学技术创新奖按候选人在知识创新和技术创新中取得的科学探索、技术发明及自主创新成果等方面进行综合评审。(一)在知识创新中取得具有较大科学价值的成果,主要论文(著)公开发表(出版)一年以上,重要科学结论已被同行公认和引用的;(二)在技术创新中取得多项发明等自主创新成果,技术先进、成熟,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达到同行先进水平,经实施,获得显著经济、社会效益的。第二十条中青年科学技术创新奖的候选人应当符合下列8条件之一:(一)获得国家科学技术奖、自治区科学技术奖、市科学技术奖的主要完成人(前3名);(二)基础理论、应用基础研究成果由候选人署名的有一定数量的论文在国内核心期刊发表;(三)主要技术创新成果在市已应用,产生较大的经济效益;(四)主要社会公益成果在市已应用,产生明显的社会效益。第二十一条中青年科学技术创新奖不分等级,每两年评审一次,每次奖励人数不超过5名。候选人的成果和贡献达不到中青年科学技术创新奖授奖条件时,可在评审年度空缺。第二十二条市人民政府设立市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以下简称奖励委员会)。奖励委员会的组成人员由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提出,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委员会人员由不少于17人的专家、学者和有关部门代表组成,其中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不得少于三分之二。奖励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人,副主任委员2至3人。主任委员由市人民政府分管科学技术工作的副市长担任。奖励委员会主要职责是:(一)审定各评审委员会的评审结果;(二)研究、解决评审工作中出现的重大问题;(三)向市政府提出科学技术奖励的意见和建议。9第二十三条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根据不同奖种评审需要,分别组成各奖种评审委员会,对候选人和项目进行复审。评审委员会分别由不少于11人的同行专家和有关部门代表组成,其中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不少于三分之二。每个评审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人,副主任委员1至2人。评审委员会主要职责是:(一)对市科学技术奖相关奖种的初评结果进行评审;(二)向奖励委员会报告复审结果;(三)对市科学技术奖励工作提供咨询意见。第二十四条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根据不同奖种评审需要,分别组成若干初评专家组,对候选人和项目进行评审。初评专家组分别由不少于7人的同行专家组成,设组长、副组长各1人。初评专家组主要职责是:(一)对市科学技术奖的候选人和候选项目进行评审;(二)对市科学技术奖励工作提供咨询意见。第二十五条市科学技术奖评审委员会和初评专家组成员实行资格聘任制,由所在单位推荐,经市科技行政部门进行资格认定后成为科学技术奖励专家库成员。聘任的专家应具备下列条件:(一)一般应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目前仍在第一线从事科研、教学或生产工作,身体健康,年龄一般不超过65岁;(二)能够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坚持原则,秉公办10事,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学风正派,了解科学技术奖励工作;(三)学识渊博,熟悉本专业国内外科学技术发展状况,有较强的综合判断能力;(四)遵守评审工作规则、纪律,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第四章申报与推荐第二十六条市科学技术奖,应根据市科技行政部门的有关通知精神,由申报人或组织提出,并按行政隶属关系,逐级审查,逐级推荐。几个单位共同完成的项目,由主持单位负责,联合协作单位共同申报。第二十七条申报市科学技术奖应提供如下材料:(一)市科学技术奖各奖种推荐书;(二)市科学技术奖各奖种推荐书附件(应用、经济效益证明;技术评价、专利等自主知识产权、发表论文(著)、论文引用证明;临床病例等材料的复印件)。第二十八条市科学技术奖的推荐。(一)科学技术特别贡献奖由下列单位限额推荐:1、各旗县区人民政府;2、市人民政府有关组成部门、直属机构;3、高等学校。(二)科学技术进步奖、中青年科学技术创新奖由下列单位推荐:111、市人民政府有关组成部门、直属机构;2、各旗县区人民政府科技行政部门;3、高等学校;4、经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认定的其他单位。第二十九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得推荐市科学技术奖:(一)在知识产权及有关完成单位、完成人员等方面存在争议,且尚未解决的。(二)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取得有关许可证,且直接关系到人身和社会安全、公共利益的项目,如动植物新品种、食品、药品、医疗器械、基因工程技术和产品等,未获得主管行政部门批准的。第三十条同一候选人不得在同一年度同时推荐科学技术特别贡献奖和中青年科学技术创新奖;科学技术特别贡献奖的获奖者不得再被推荐为中青年科学技术创新奖的候选人;同一研究成果其主要完成人以此获得科学技术特别贡献奖和中青年科学技术创新奖,其他完成人不得凭该成果再推荐同类奖种。第三十一条经评审推荐授奖的项目,在市级媒体公示结束之前,主要完成单位可以提出撤项申请,履行相关手续后,下一年度,可按程序重新推荐。第三十二条经评审未授奖的候选人和项目,取得新的实质12性
本文标题:赤峰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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