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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解读《动物检疫管理办法》2《办法》修订的必要性新《办法》的特点《办法》制定的依据和意义《办法》的解读主要内容《办法》制定的基本思路31、我国养殖业目前发展格局的新要求.2、新《动物防疫法》要求对其进行修订。3、现行的检疫制度存在一定缺陷。4、OIE恢复我国合法权利后的要求。《办法》修订的必要性41、我国养殖业目前发展格局的新要求.我国养殖业大生产、大流通、大市场格局的形成,养殖业的发展和动物产品流通贸易的增加,动物疫病发生和传播的风险加大,周边国家疫情形势严峻,动物及动物产品检疫监管难度大,原有的动物检疫管理办法及其检疫制度已不能满足动物疫病防控和维护公共安全的需要,。《办法》修订的必要性52.新《动物防疫法》的要求对其进行修订。根据《防疫法》的授权,需要农业部依法制定或是修订的配套法规约有60多个,需要制定的规定和规范就有近百个之多。第一批制定的就有10多个。新的20多个检疫技术规程亦即将发布。《防疫法》对动物检疫制度作了较大调整。《办法》修订的必要性61、《一、二、三类动物疫病病种目录》防疫处2008年12月21日2、《执业兽医管理办法》医政处负责2009年1月1日3、《乡村兽医管理办法》医政处负责2009年1月1日4、《人畜共患传染病名录》防疫处负责2009年1月19日5、《动物检疫管理办法》(修订)监督处负责2010年3月1日6、《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修订)2010年5月1日7、《动物卫生证章标志管理办法》监督处负责8、《动物卫生监督管理办法》医政处负责9、《动物疫情管理办法》防疫处负责10、《官方兽医管理办法》(会同人事部制定)医政处负责11、《动物防疫补偿办法》综合处负责12、《动物及动物检疫收费办法》(修订)综合处负责13、《动物诊疗管理办法》医政处负责《办法》修订的必要性73.现行检疫制度存在一定的缺陷。(1)终极产品检验检疫理念存在不足。(2)检疫出证条件笼统导致养殖经营者责任不清。4、OIE恢复了我国的合法权利后的要求。《办法》修订的必要性8根据新修订的《动物防疫法》、《畜牧法》、《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国务院关于推进兽医管理体制改革的若干意见》等有关法律规范的规定,组织起草修订了《动物检疫管理办法》。《办法》制定的依据9《办法》借鉴了国际规则和通行作法,吸收了各地先进的检疫监管措施,坚持了过程监管、风险控制和有效追溯的基本原则,突出了养殖、屠宰、加工、贮藏、运输、经营全过程监管的理念,强调建立养殖、生产、经营企业动物卫生质量保证体系的观念,力求从源头上保障动物产品的卫生质量与消费安全。通过检疫制度的实施和检疫监管的执行,可使管理者和被管理者共同追求的提高动物卫生质量安全的目标得到有机和谐的统一。修订的办法完善了进一步审批制度、新设立了备案和召回制度。并在八个方面做了较大突破。《办法》制定的基本思路10一是完善了检疫审批制度。本办法规定向无规定动物疫病区输入动物、动物产品,或跨省引进乳用、种用动物及其精液、卵、胚胎、种蛋的,货主应当按照农业部规定向输入地省级动物卫生监督所申请办理检疫审批手续,填写《动物检疫审批申请表》,并提交动物养殖场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明、动物养殖场养殖档案资料、种用动物个体养殖档案资料、县级以上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出具的种用动物疫病定期检测报告、农业部规定需要检疫的动物疫病近三个月流行情况证明等资料。二是设立了养殖、屠宰加工企业备案制度。这不是设置新的行政许可,而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从源头上确保动物、动物产品卫生质量和消费安全的重要措施,是生产经营者对产品质量负责的基本保障。三是设定了动物产品召回制度。动物产品的卫生质量与消费安全事关重大动物疫病防控和人民身体健康,是消费者和全社会关注的焦点问题。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的要求,设定了召回制度。《办法》制定的基本思路111、将移动监管范围设为出入省境。移动控制范围事关动物、动物产品出入何种区域,必须实施检疫并出具检疫证明。参照动物移动监管的国际通行作法,其确定范围的依据是动物疫病区域区划和无疫区建设对动物移动控制的需要,大多数国家是将出入省(州)境作为实施移动监管范围的,这也符合动物疫病传播扩散的基本规律。移动控制的范围定小了,必然会极大地增加执法成本,所以没有一个国家将移动控制范围确定为出入县境。全世界通过动物移动传播重大动物疫病的事例确实不在少数,这就足以证明动物移动特别是跨省的移动是重大动物疫病传播漫延的主要风险因素。因此,为了将原设定移动控制范围缺陷的负面影响降到最低,使移动控制范围设定更有利于防控重大动物疫病。本办法将动物检疫移动控制的范围设定为出入省境,并分别设定了省内流通和出入省境不同的检疫措施和出证条件。《办法》制定的基本思路122、出具检疫证明条件的设定。本办法修订了出具检疫证明条件,并更注重过程监管和动物卫生状况。出售或者运输的动物符合下列条件:所在县最近三个月内未发生规定的动物疫情;强制免疫项目符合规定,或强制免疫抗体监测结果符合要求的;动物群体和个体经临床检查健康的;农业部规定需要实验室检验的项目符合要求的;标识和养殖档案符合农业部规定的。跨省出售和调运动物的,除符合上述外,并须来自经国家评估认可的无规定动物疫病区,或经省级动物卫生监督所备案的养殖场所。出售或者运输动物产品的,符合下列条件:产地无规定的动物疫情;生皮、原毛、绒等产品按照有关规定进行消毒。炭疽易感动物生皮、原毛、绒等产品经实验室检验为阴性,或经环氧乙烷消毒;精液、胚胎、种蛋的供体达到动物健康标准;骨、角等产品按有关规定进行消毒;蛋、奶的供体达到动物健康标准,或无法证明供体健康经抽检合格的。《办法》制定的基本思路133、明确动物卫生监督所为唯一的执法机构。为了贯彻落实国务院15号文件和农业部19号文件关于推进兽医管理体制改革的精神,促进动物卫生监督执法体系的建设和进一步完善,办法》将动物检疫和监管机构具体明确为“动物卫生监督所”,否则视为检疫主体资格不符合法定要求,这样有利于各地在设置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的过程中统一名称和职责,从而避免在机构设置、职能界定上再出现不必要的交叉和扯皮。《办法》制定的基本思路144、明确了跨省调动动物、动物产品来源问题。为了防止跨省出售调运动物、动物产品传播动物疫病。本办法规定向无规定动物疫病区输入动物、动物产品,或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引进乳用、种用动物及其精液、卵、胚胎、种蛋的,必须来源于符合规定的养殖场,散养动物不得跨省调运或向无规定动物疫病区输入。否则,不予审批,并规定了申请人必须按规定提供有关材料。本办法同时规定,输入无规定动物疫病区需要办理动物检疫审批手续的动物、动物产品范围由农业部制定并公布。《办法》制定的基本思路155、关于动物检疫证明的设置。动物检疫证明是体现检疫制度的法律凭证,其反映的是动物检疫的执法功能,是官方兽医实施检疫行为后对合格的动物、动物产品所出具的法律文书。检疫证明本身的功能是要能够证明被检物的动物卫生状况。因此,本办法规定检疫证明应当由农业部统一设定,动物检疫证明、动物产品检疫证明应当分别载明动物、动物产品的种类、来源和去向、动物卫生状况以及运载工具消毒情况等内容。同时还规定,动物检疫证明和检疫标志不得转让、涂改和伪造。《办法》制定的基本思路166、关于跨省检疫和指定输入通道。近几年,北京、上海等一些地方在跨省动物检疫监管方面进行了积极的探索,并取得了一些好的经验和做法。其中,跨省调运动物、动物产品经指定通道输入,对实施有效监管起到保障作用。本办法规定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调运动物、动物产品需要经输入省指定通道输入的,输入地省级兽医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布指定通道相关信息。本办法同时规定,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出售、调运动物,具体实施检疫的,必须是经省级动物卫生监督所备案的官方兽医,并须加盖省级动物卫生监督所的动物检疫专用章。这是科学设立动物检疫工作事权划分的必然要求,将为探索进一步推进兽医管理体制改革,逐步实行省以下垂直管理积累一些有益的经验和做法。《办法》制定的基本思路177、关于动物检疫补检问题。动物检疫是国家确认的许可类行政行为,国家禁止未经许可出售和调运动物、动物产品的行为,依法取得动物检疫证明后这种禁止方可解除,这就是动物、动物产品必须凭检疫证明才能出售和调运的原因。一旦在检疫监管过程中发现未经检疫的动物,此时出售和调运者已经构成违法,为了防范传播动物疫病的风险和减少损失,本办法规定了较为严格的补检措施,其目的就是为了有效阻止未经检疫的动物、动物产品进入流通环节。《办法》制定的基本思路18《动物检疫管理办法》的颁布是落实《动物防疫法》的要求,规范动物检疫行为,加强动物检疫工作,防控重大动物疫病,确保动物卫生和动物产品安全的重要保障。基本解决了当前动物检疫工作中存在主要问题,既符合动物检疫需要,又吸收借鉴了国内外的有益经验,增强了动物检疫工作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标志着动物检疫法律法规体系基本健全完善。《办法》的重要意义19(1)规定内容更加详细,更具操作性。新办法在老办法的基础上作了全面的修改,由原来的五章二十八条,增加到十章五十三条。新《办法》的特点20章节新《办法》老《办法》第1章总则总则第2章检疫申报产地检疫第3章产地检疫屠宰检疫第4章屠宰检疫检疫管理第5章水产苗种产地检疫附则第6章无规定动物疫病区动物检疫第7章乳用种用动物检疫审批第8章检疫监督第9章罚则第10章附则《办法》的特点21(2)确定了动物检疫应遵循原则。(3)建立完善了动物、动物产品检疫申报制度。(4)细化了产地检疫和屠宰检疫中出具检疫证明的条件。(5)制定了动物落地报告制度。(6)增加了动物产品分销出证的内容。(7)增加了无规定动物疫病区动物检疫和乳用种用动物的审批制度。(8)规定了补检的条件。《办法》的特点22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令2010年第6号《动物检疫管理办法》已经2010年1月4日农业部第一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10年3月1日起施行。2002年5月24日发布的《动物检疫管理办法》(农业部令第14条)同时废止。部长:韩长赋二○一○年一月二十一日《办法》的解读23•第一章共六条,规定了制定办法的目的、适用范围、管理体制和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的职责以及动物检疫工作应遵循的原则。第一章总则24第一条为加强动物检疫活动管理,预防、控制和扑灭动物疫病,保障动物及动物产品安全,保护人体健康,维护公共卫生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以下简称《动物防疫法》),制定本办法。本条明确了制定办法的目的。第一章总则25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动物检疫活动。本条规定了本办法适用的范围。第一章总则26(1)适用地域范围是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即中华人民共和国主权所及的全部领域内,包括我国的领陆、领水和领空以及本国驻外国的使领馆和航行于公海或停泊于外国港口的我国的船舶和飞机。不适用于我国的香港和澳门两个特别行政区。(2)适用的人的范围是我国领域内的单位和个人。单位包括机关法人、事业法人、企业法人、社团法人、还包括未取得法人资格的其他组织;个人包括我国公民、进入我国国境的外国人、无国籍的人。(3)适用的人的行为就是动物检疫活动。第一章总则27根据《防疫法》要求,进出境动物、动物产品的检疫,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进境动物及动物产品在国内的运输,根据《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的规定“海关对输入的动植物、动植物产品和其他检疫物,凭口岸动植物检疫机关在报关单上加盖的印章或者签发的《检疫放行通知单》、《检疫调离通知单》验放。运输、邮电部门凭单运递,运递期间国内其他检疫机关不再检疫”。可查看是否携带《动物卫生证书》或《进境货物检验检疫单》,如没有,可向海关部门报告。第一章总则28第三条农业部主管全国动物检疫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动物检疫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设立的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动物、动物产品的检疫及其监督管理工作
本文标题:解读新《动物检疫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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