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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国铁路总公司发文稿纸编号铁总安监〔2015〕361号紧急程度□特急□加急秘密等级□绝密□机密□秘密签发:杨宇栋12.31会签:见附页合法性审查:办公厅复核:办公厅核稿拟稿单位拟稿单位主要负责人审核拟稿单位分管负责人审核拟稿单位综合处核稿拟稿单位主办处室审核拟稿人姓名王长海黄钢吴新红李广渊李子华电话41880标题中国铁路总公司关于印发《新建铁路项目运营安全评估办法(试行)》的通知附件主送总公司所属各单位,各铁路公安局,各铁路公司。抄送各安全监督管理特派员办事处,总公司机关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印制份数240----------------------装---------------------订---------------------线---------------------2现将《新建铁路项目运营安全评估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中国铁路总公司2015年12月31日3新建铁路项目运营安全评估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新建铁路开通运营安全评估工作,保证新建铁路开通运营安全,依据《铁路安全管理条例》和中国铁路总公司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总公司及铁路局对新建或改建的国家铁路(含国铁控股铁路)、委托代建并实施委托运输管理的非控股合资铁路,通过初步验收后,开通前进行的运营安全评估。第三条运营安全评估是指对新建或改建铁路的安全管理、运输组织、规章制度建设、人员配备及培训、设备设施运用及养护维修、安全环境、治安防范、应急预案等运营准备工作进行检查的过程。第二章评估组织第四条总公司组织初步验收的新建或改建铁路,由总公司组织运营安全评估,安监局牵头、总公司有关部门参加。铁路局组织初步验收的新建或改建铁路,铁路局作为运营安全评估工作的责任主体,由铁路局组织运营安全评估,铁路局局长或分管安全工作副局长任组长,安监室组织牵头、有关业务部门参加。跨局管理新建或改建铁路,由接管铁路局按管辖里程分别组织运营安全评估,并由管辖里程多的铁路局或总公司指定的铁路局负责全线拉通检查。第五条总公司安全评估组由安监局、计统部、科技部、劳4卫部、建设部、工管中心、运输局(营运部、调度部、机务部、车辆部、供电部、工务部、电务部、信息化部)、铁路公安局等有关部门组成。必要时可聘请路内科研、设计单位和铁路局有关专家参加安全评估组。安全评估组可根据需要,下设安全管理(含路外安全环境、工程建设)、规章制度、车务(含调度)、客货、机务、车辆、供电、工务(含房建)、电务(通信、信号)、信息化、劳动安全(含职业、供水卫生)、治安消防、综合等若干专业检查小组,按照本部门专业管理职责和本办法第三条内容开展评估工作。第六条铁路局组织的运营安全评估可比照总公司安全评估的组织方式进行。第三章评估条件第七条总公司组织的新建或改建铁路项目运营安全评估应具备以下条件:(一)新建或改建铁路项目已通过初步验收;(二)新建或改建铁路项目已通过安全预评估。第八条铁路局组织的新建或改建铁路项目运营安全评估,应在工程通过初步验收后进行。第四章评估方式和主要内容第九条运营安全评估采取查阅相关资料、现场检查、开行路用列车添乘检查、人员抽考等方式进行。安全评估中的各种运行试验检查必须开启LKJ或ATP设备,严禁以隔离模式运行。第十条依据国务院《铁路安全管理条例》,相关铁路行业5标准,中国铁路总公司《安全管理规定》《铁路技术管理规程》以及中国铁路总公司制定的有关规章制度、技术标准进行评估。运营安全评估主要包括以下内容:(一)新建或改建铁路的各项运营准备工作是否符合相关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规定;(二)新建或改建铁路的运营管理机构是否健全,管理及作业人员是否按规定配备到位,人员培训是否完成,是否取得上岗资质;(三)新建或改建铁路的各项运营安全管理制度是否建立健全;(四)新建或改建铁路的运输组织、行车组织办法、设备设施用管修管理制度、技术标准和作业标准等是否建立健全,各项制度、办法、标准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国家及行业标准、总公司规章制度要求;(五)新建或改建铁路的安全设施、安全监测设备等是否按规定设置齐全良好,接管运营必要的生产生活设施是否具备使用条件;(六)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是否依法设立,线路封闭及安全防护措施是否按规定设置到位,是否按规定组织开展路外安全宣传工作;(七)劳动安全、职业卫生、供水卫生、特种设备设施管理是否符合规定,劳动防护用品配备是否到位;(八)消防设备是否依法依规设置到位,相关合格证书是否依法取得;6(九)各种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是否建立健全,并按规定进行演练;(十)其他运营安全条件是否按规定具备。第五章评估程序第十一条总公司组织的运营安全评估程序一般包括:新建或改建铁路通过了初步验收和运营安全预评估后,提出运营安全评估申请、编制运营安全评估方案、组织运营安全评估、形成运营安全评估报告等。(一)提出运营安全评估申请。总公司组织的运营安全评估,在新建或改建铁路项目通过初步验收后,由建设单位向建设项目所在区域的铁路局提出运营安全预评估的申请。铁路局比照本办法进行运营安全预评估,预评估认定具备开通运营条件后,向总公司提出运营安全评估申请,同时提报《运营安全预评估报告》和初步验收报告等有关资料。(二)编制运营安全评估方案。总公司接到铁路局运营安全评估申请后,经批准,安监局牵头组织编制运营安全评估方案,评估方案主要包括各专业小组牵头部门、主要职责和相关要求等,各评估检查小组编制具体检查细化方案。(三)组织运营安全评估。按照运营安全评估方案,各评估检查小组依照法律法规和有关标准进行检查,针对检查发现的问题,责成建设、运营等单位进行整改或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四)形成运营安全评估报告。各评估检查小组形成运营安全评估分报告和检查问题写实,提出运营安全评估意见。运营安全评估组汇总各小组分报告,依据各小组意见,提出运营安全评7估结论,形成运营安全评估报告,报总公司批准。第十二条铁路局组织的运营安全评估,参照总公司组织的安全评估程序进行。安全评估报告由铁路局主要领导批准后,报送总公司安监局、运输局、铁路公安局和建设部、工管中心等相关部门备案。第六章问题整改第十三条相关建设单位和铁路局对运营安全评估发现的问题要制定整改计划。总公司组织的运营安全评估,由铁路局和建设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字后报总公司运输局、铁路公安局、工管中心等主管部门和安监局。铁路局组织的运营安全评估,由路局各业务主管部门和建设单位负责人签字后报铁路局,并由铁路局和建设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字后报总公司运输局、铁路公安局、工管中心等主管部门和安监局备案。开通运营前,铁路局要组织对安全评估提出问题的整改情况进行检查确认,形成问题整改确认报告,由主管局长签字后报总公司各主管部门和安监局。影响运营安全的问题必须在开通运营前整治到位或采取可靠的安全防范措施。第十四条新建或改建铁路开通运营六个月内,铁路局要组织对总公司运营安全评估发现问题的整改情况进行复查确认,并报总公司运输局、铁路公安局、工管中心等业务主管部门及安监局备案。总公司各业务主管部门及安监局要组织对总公司运营安全评估发现问题的整改情况进行督查,强化问题整改工作。第十五条建设单位和铁路局要对运营安全评估发现的问题认真整改,确保全部整改到位。对于问题整改不彻底、假销号8等造成严重后果的,严肃追究有关责任单位和人员的责任。第七章附则第十六条铁路局应参照本办法制定新建或改建铁路项目运营安全评估实施细则。第十七条本办法由总公司安监局负责解释。第十八条本办法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原铁道部印发的《新建铁路项目安全评估暂行办法》(铁安监〔2008〕53号)同时停止执行。附件:××铁路(客运专线)运营安全评估(分)报告9附件××铁路(客运专线)运营安全评估(分)报告(××评估小组)一、评估工作基本情况检查人员的组成,检查采取的方式,检查的内容,检查的工作量,业务抽考人数等。二、XX铁路概况(分报告不含此项)线路走向、区域,车站设置情况,设备基本情况,主要技术标准等。三、XX铁路开通运营准备工作情况从安全管理及机构设置、规章制度建立、人员配备及培训、设备精调精整、安全环境治理等方面进行表述。四、综合检测及初步验收情况(分报告不含此项)(一)中国铁道科学研究院根据综合检测车最近一次的综合检测数据,形成综合检测报告,提供轨道、接触网、信号、通信的设备动态状态是否满足相关标准要求的结论。(二)总公司组织的工程初步验收情况。五、运营安全评估意见明确是否具备开通运营的意见(工务、供电评估小组必须明确线路允许速度值);是否存在影响开通运营安全的问题(必须在开通前解决或采取可靠的安全保障措施)。六、评估发现的主要问题10(一)运营准备方面。(安全管理、规章制度、人员配备及培训、应急演练等方面)(二)工程建设遗留方面。(设备质量缺陷、设备安装调试、备品备件配备、生产生活设施等方面)七、整改要求及建议对铁路局及铁路(客运专线)公司提出整改要求。需要总公司有关部门研究解决的问题提出建议。××铁路(客运专线)运营安全评估(××)组成员(签字):(总报告由安全评估组组长、副组长、各小组长签字)××××年××月××日格式说明:标题:小2号宋体加黑字、居中排布。正文:3号仿宋体字(小标题为3号黑体字),单倍行距,每页22行、每行28个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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