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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建设工程开标、评标与定标•4.1工程开标•4.2工程评标•4.3工程定标4.1工程开标•招标人在规定的时间和地点,要求投标人参加的情况下,当众公开拆开投标资料,宣布各投标人的名称,投标报价等情况,这个过程叫工程开标。1.开标应满足的要求1)开标应该在招标文件确定的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的同一时间公开进行;开标地点应当为招标文件中预先确定的地点2)招标由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主持。投标人若不派代表列席开标会,其标书作废,通常投标保证金也被没收。3)开标时,应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确认无误后,当众拆封。4)开标过程应当记录,并存档备查。5)投标人可以对唱标做必要地解释,但所作的解释不得超过投标文件记载的范围或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2.开标的时间地点及参加人员1)开标的时间和地点按照投标文件中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已建立建设工程交易中心的地方,开标应当在建设工程交易中心举行。2)参加开标会议的人员,包括招标人或其代表人、招标代理人、投标人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招标投标管理机构的监管人员和招标人自愿邀请的公证机构的人员。评标组织成员不参加开标会议。3.开标会议的程序•1)参加会议的人员签名报到,表明与会人员已到齐。•2)会议主持人宣布开标会议开始,宣读招标人法定代表人资格证明或招标人代表的授权委托书及与会人员。•3)介绍工程项目有关情况,请投标人或其推选的代表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并签字予以确认。4)由招标人代表当众宣布评标定标办法。5)由招标人或招投标管理机构的人员核查投标人提交的投标文件,以及文件密封情况等。经确认无误后,当众启封投标文件,宣布核查检视结果。6)由唱标人员进行唱标。唱标顺序按投标文件报送时间的逆顺序进行。7)由招投标管理机构当众宣布审定后的标底。8)由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核对开标会议记录,并签字确认开标结果。4.无效投标文件的认定开标时,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场宣布为无效投标文件,不再进入评标:1)未按投标文件的要求标志、密封或逾期送达的。2)无投标人公章和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的印章或签字的。3)投标文件标明的投标人在名称和法律地位上与通过资格审查时的不一致,且这种不一致明显不利于招标人或为招标文件所不允许的。4)未按照招标文件的格式、要求填写,内容不全或字迹潦草、模糊,辨认不清的。5)投标人在一份投标文件中对同一招标项目报有两个或多个报价,且为书面声明以哪个报价为准的。6)投标人未参加开标会议。7)提交合格但撤回通知的。8)投标人未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提供投标保证金或者投标保函。9)组成联合体投标的,投标文件未附联合体各方共同协议。5.有关标底•招标单位可以编制标底,也可以不编制标底。需要编制标底的工程,由招标单位或者由其委托具有相应能力的单位编制;不编制标底的,实行合理低价标中标。•案例某项目开标会由市招标办的工作人员主持,市公证处有关人员到会,各投标单位代表均到场。开标前,市公证处人员对各投标单位的资质进行审查,并对所有投标文件进行审查,确认所有投标文件有效后正式开标,宣读投标单位名称、投标价格、投标工期和有关投标文件的重要说明。请问该开标过程否存在问题?解析:①开标应由招标单位主持!②公证处人员无权审查投标人资格和投标文件并宣读!4.2建设工程评标•招标人根据招标文件的要求,对投标人所报送的投标资料进行审查,对施工组织设计、报价、质量、工期等条件进行评比和分析,这个过程叫做评标。•评标应满足的要求:•1)评标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2)招标人应当采取必要的措施,保证评标在严格保密的情况下进行。•3)评标委员会可以要求投标人对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的内容作必要的澄清或说明,但澄清或说明的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或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4)评标委员会应当按照投标文件确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和比较;设有标底的,应当参考标底。5)评标委员会完成评标后,应当向招标人提出书面评标报告,并推荐中标候选人1-3人,也可以按照招标人的委托,直接确定中标人。•评标的原则:公开、公平、公正原则,标价合理原则,工期适当原则,尊重业主自主权原则,评标方法科学、合理原则。•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在开标前确定,在中标结果确定前应当保密。1.评标委员会•组成:招标人的代表和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人数:五人以上单数,其中招标人以外的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2/3。•负责人:招标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其代理人担当。•专家条件:专家应该从事相关领域工作满八年并具有高级职称或者具有同等专业水平。2.评标工作程序1)开标会结束后,投标人退出会场,参加评标的人员进入会场,由评标组织负责人宣布评标会开始。2)评标组织成员审阅各个投标文件。3)对未被宣布无效的投标文件进行评议,并对评标结果确认签字。4)评标组织可以要求投标人对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的内容作必要的澄清或说明。5)评标组织负责人对评标结果进行校核,确认无误后,即可根据评标报告确定出中标人。•初评:确定投标书的有效性,检查内容包括:投标人的资格;投标保证有效性;报送资料的完整性;投标书与招标文件的规定有无实质性背离;投标计算的正确性等。•祥评:对投标书进行技术和商务方面的审查;若将合同授予该投标人在履行过程中可能给招标人带来的风险。3.评标工作内容•1)符合性鉴定•2)技术评估•3)商务评估•4)投标文件澄清•5)综合评价与比较•6)编制评标报告1)投标文件的符合性鉴定(1)投标文件的有效性(2)投标文件的完整性(3)投标文件的一致性2)技术评估(1)施工方案的可行性(2)施工进度计划的可靠性(3)施工质量保证(4)工程材料和机器设备供应的技术性能符合设计技术要求(5)分包商的技术能力和施工经验(6)对于投标文件中按照投标文件规定提交的建议方案作出技术评审3)商务评估(1)审查全部报价数据计算的正确性(2)分析报价构成的合理性(3)对建议方案的商务评估4)投标文件的澄清评标组织可以要求投标人对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的内容作必要的澄清或说明,但澄清或说明的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或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评标人员以口头或书面提出问题,投标人以书面形式正式答复。澄清或确认的问题必须由授权代表正式签字。5)综合评价与比较(1)能最大限度地满足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各项综合评价标准(2)能满足招标文件各项要求,并且经评审的投标价格最低,但投标价格低于成本的除外•一般评价指标包括:(1)投标报价(2)施工组织设计与工期(3)质量标准与质量管理措施(4)投标人的业绩、财务状况等4.评标方法具体评标方法由招标单位决定,并在招标文件中载明。(1)对于标的额较小的中小型工程以协商和投票的方式确定候选招标人(2)大型工程采用“综合评分法”或“评标价法”对各投标书进行科学的量化比较5.无标底招标评标1)无标底评标的基本方法(1)国内评标方法a.无标底招标综合评标法b.最低价标价中标法(2)国外无标底招标评定标法最低价中标法4.3工程定标•招标人根据评标委员会提出的书面评标报告和推荐的中标候选人确定中标人为定标。1.定标应满足的要求1)评标委员会经评审,认为所有投标都不符合投标文件要求的,可以否决所有投标。2)在确定中标人前,招标人不得与投标人就投标价格、投标方案等实质性内容进行谈判。3)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客观、公证的履行职责。4)评标委员会的中标候选人应该为1-3人,并且要排列先后顺序,招标人只能选择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作为中标人。若排名第一的投标人由于各种原因不能履行合同的,招标人可以选取排名第二的为中标人,以此类推。5)中标人确定后,招标人应当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并同时将中标结果通知所有未中标的投标人。6)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按照投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7)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当自确定中标人之日起15日内,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提交招投标情况的书面报告。8)中标人不得向他人转让中标项目,也不得将中标项目肢解后分别向他人转让。中标人按照合同约定或者经招标人同意,可以将中标项目的部分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分包给他人完成。接受分包的人应当具备相应的资格条件,并不得再次分包。2.定标程序1)确定中标人2)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同时将结果通知所有未中标人并退还他们投标保证金或保函。3)订立书面合同。4)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提交招投标情况的书面报告。3.定标原则中标人的投标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1)能够最大限度的满足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各项综合评价标准。2)能够满足招标文件的各项要求,并经评审的价格最低,但投标价低于成本的除外。4.签订合同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双方不得再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招标人应当自合同签订之日起5日内,将投标保证金退还给中标人和未中标人。同时,中标人应该根据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担保。
本文标题:第四章建设工程开标评标与定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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