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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认识经济法BY王雁凌常州开放大学目录1引题小案例2经济法基础3经济法律关系4法人制度与代理制度常州开放大学5能力训练引题案例•某制药厂新生产了一种药品,为了向社会公众介绍本厂的新产品,在未得到有关部门批准的情况下,擅自在某印刷厂采用报纸的编排形式,印制数万份广告宣传品,并委托一广告公司免费向群众发送。某些消费者看了广告宣传品后,购买了这种药品,发现这种药品不仅没有广告所说的治疗效果,反而有很大的毒副作用,于是纷纷向有关部门举报。有关部门收到消费者的举报后,对此广告行为进行了调查处理。违法广告依托多种媒体泛滥•“国际医学泰斗为你揭密顽疾真相”、“最新科技微纳米技术”、“癌症患者的福音”……这些广告标语在显著的位置刊载,特别引人注意,配上图片说明和专家评语后更是“添色”不少。•某些报刊上刊登的“癌症专版”。据报上介绍,某某抗癌药物是863国家火炬计划重点保护项目,自从此类抗癌药物研制成功后,84%的患者可望康复。相关法律规定对于药品、医疗器械、农药、兽药等商品的广告,由于涉及国计民生并且经常进行广告宣传,因此,广告法采取了特殊的管理措施。《广告法》第34条规定:“利用广播、电影、电视、报纸、期刊以及其他媒介发布药品、医疗器械、农药、兽药等商品的广告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进行审查的其他广告,必须在发布前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由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对广告内容进行审查;未经审查,不得发布。”第43条规定:“违反本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未经广告审查机关审查批准,发布广告的,由广告监督管理机关责令负有责任的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停止发布,没收广告费用,并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本案中制药厂未经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擅自以报纸形式发布药品广告,违反了上述规定。因此广告监督管理机关应责令制药厂、印刷厂和广告公司停止发布该药品广告,并对制药厂、印刷厂和广告公司处以罚款。新闻出版总署、工商总局针对报刊广告紧急下发通知,从2006年11月1日起,所有报刊一律不得再发布包含性病、癌症、人工流产等12类内容的医疗广告。要求报刊应坚决禁止刊载虚假违法广告,确保广告内容真实可信,广告用语文明规范。经济法的调整对象---宏观调控性2007年6月26日,兰州市物价局联合市工商局、兰州牛肉拉面行业协会等五个部门,对兰州市780余家牛肉面馆进行分等定级,并对每个级别限定最高价格。其中规定普通级牛肉面馆大碗牛肉面不得超过2.50元,小碗为2.3元。之所以对牛肉面的价格进行限制,是因为牛肉面的涨价,带动了其它食品价格的上涨。什么东西才能限价?关乎国计民生•在中国特色的市场经济体制下,政府对市场的宏观调控之手到底应该伸多远呢?对于一碗牛肉拉面的限价显然已经超出政府应该监管的范畴。•即使要实施宏观调控也是有条件的,是有限的,不是万能的,并不是什么问题都可以靠宏观调控解决。至于政府管制的动用,就更应该谨慎。•见课后的案例P14.•国计民生:国家和人民的生活大计。特殊时期发非典横财的将受到严厉处罚。•同时期的处罚案例:河南省越人医药有限公司以1.37元/瓶的价格购进84消毒液3000瓶,销售价格从1.8元/瓶涨至16.6元/瓶,并且拒绝提供检查所需资料。河南省价格主管部门依法对其罚款20万元。课后案例解答•价格干预是在重要商品和服务价格显著上涨或者有可能显著上涨时,有关主管机关依法所采取的限定差价率或者利润率、规定限价、实行提价申报和调价备案等行为的总称。价格干预法律规范是一项重要的价格法规范。北京市物价局的价格规制行为,是实施价格干预法律规范的行为。•法律依据:第三十条当重要商品和服务价格显著上涨或者有可能显著上涨,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对部分价格采取限定差价率或者利润率、规定限价、实行提价申报制度和调价备案制度等干预措施。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采取前款规定的干预措施,应当报国务院备案。第三十一条当市场价格总水平出现剧烈波动等异常状态时,国务院可以在全国范围内或者部分区域内采取临时集中定价权限、部分或者全面冻结价格的紧急措施。第三十二条依照本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实行干预措施、紧急措施的情形消除后,应当及时解除干预措施、紧急措施。经济法的渊源•(一)宪法国家的根本大法,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二)法律法律是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其地位和效力仅次于宪法,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三)法规行政法规是国务院为执行法律规定及履行宪法规定的行政管理职权的需要而制定的规范性文件。《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地方性法规是省、自治区、直辖市等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在不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常州市道路交通治安管理实施细则》2003年1月1日前全部淘汰燃油助力车•(四)规章《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发布机构:交通运输部•(五)民族自治地方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西藏自治区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十八条气象部门应当及时发布与道路交通安全有关的气象信息•(六)司法解释•(七)国际条约、协定经济法律关系-客体1、物:土地、矿藏、建筑、机器、货币物的归属问题: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等自然资源,都属于国家所有。狗头金是不是矿藏?2、行为:养老服务、快递服务3、智力成果:专利、知识产权、商标什么样的自然物归国家?宪法有规定•狗头金既非“文物”,也非“矿藏”。一块石头也构不成“矿藏”,法律应该禁止公民私自采矿,但不应禁止公民“捡石头”。同时也没有证据证明谁埋藏了它。狗头金本质上还是一块石头,不能因为其市场价值,连偶然的拾得,都不受到法律保护。法律行为与法律事件•法律事实以是否以当事人的意志为转移可以分为行为和事件。•行为是以当事人意志为转移的,又可分为合法行为和违法行为。合法行为受到法律确认和保护,违法行为不受法律保护且还要受到法律的制裁。•事件则不以当事人的意志为转移,又可以分为绝对事件和相对事件。自然现象,如地震、洪水、台风、海啸等自然灾害,以及时间的流逝、人的死亡等引起的法律关系的发生、变更和消灭属于绝对事件。社会现象,如爆发战争、政变等虽属于人的行为,但并不是当事人的意志所决定的,属于相对事件。课后案例1999年国庆放长假,受聘于上海某公司的黎民准备与妻子趁假期外出旅游。应到45人,头天晚上因心肌梗塞死亡一个。黎民在晚报上查阅了不少旅行社登载的广告,决定选择新江旅行社提供的昆明大理五日游。于是黎民在9月25日亲自到新江旅行社办妥了手续,预约旅行时间为10月2日上午飞机去昆明,10月7日上午飞机回;在云南期间有进口空调大巴接送至旅馆及各景点;住宿条件为三星级宾馆、双人房;旅行社承担第一门票及三餐,每日餐费为50元/人;旅行社为每一名游客提供人身意外伤害险,保额为2万元;每人费用为4500元/人。黎民当即付款9000元。9月30日,旅行社与黎民又进行了确认,并告之具体起程时间。10月2日上午,参加旅行的游客来到指定地点。大家来到机场,不料由于机场有大雾,班机推迟了两个小时才起飞。到达昆明后,游客在机场又等了近两个小时,才开来了一辆国产大巴车,且未开空调。游客们表示不满,而司机则责怪是他们迟到违约在先。车至旅馆后,游客们发现该旅馆实为二星级宾馆,而且因旅游情况火暴,在双人房里均加铺一张。游客们提出不满意见,但在旅游期间一直未能解决。在以后几天的旅游中,游客对景点游览时间太短、三餐价高质次等颇为不满。10月6日,在去一景点游览途中,游客与司机、导游又发生争执。司机竟然殴打游客,将黎民等三人打伤并摔坏了黎民的一架照相机。后在当地警方的干涉下,司机被治安拘留。结束这次不太愉快的旅行回到上海后,游客们纷纷向新江旅行社和消费者协会投诉,黎民等三人向保险公司要求赔偿。从法律事件还是行为的角度分析•⑴黎民等游客与新江旅行社约定昆明大理五日游,这是合法行为,引起了游客与旅行社之间的旅游劳务法律关系的发生,受到法律法规的保护。•⑵10月2日上午飞机误点是因机场大雾,是自然现象引起了乘客与航空公司的运输法律关系发生变更(时间延后)。这种绝对事件往往被认为是不可抗力,当事人都无过错,所以任何一方均不应承担责任。•⑶游客万林在旅行前死亡,他与旅行社的旅行劳务法律关系随之终止,他的死亡不是他自己和旅行社所能决定的,是绝对事件。•⑷游客们到达云南后,旅行社未提供原先约定的住宿、就餐及出行条件,是违约行为。•⑸司机殴打黎民等三名游客是违法行为。法人制度与代理制度•法人不是人!是在法律上人格化了的、依法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并独立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社会组织。•成立条件:一、依法成立二、有必要的财产和经费•《商业银行法》第13条规定,设立商业银行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10亿元人民币;城市合作商业银行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1亿元人民币;农村合作商业银行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5000万元人民币。三、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权力机构——股东大会;执行机构——董事会;监督机构——监事会)、场所(可买可租)。四、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分支机构、分公司等不是法人,是非法人经济组织法人的民事能力---与公民相对•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从法人成立时开始,至法人消灭时终止。•法人的民事行为能力:法人是抽象的组织体,客观上不可能像自然人一样“亲自”去从事民事活动。是法人以自己的行为取得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法人的民事行为能力是通过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和代理人的活动来实现的•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是依照法律或者法人章程规定,代表法人行使职权的负责人。如公司的董事长、企业的经理、工厂的厂长、学校的校长等等。•法人的代理人是受法人委托,以法人名义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的人。能够作为法人的代理人的包括:法人组织中法定代表人以外的其他成员,其他法人组织和其他自然人。代理的特征先看课后案例•某贸易公司职员李某要去南京探亲,公司经理要求他顺道到南京珠江路为公司采购10台电脑,要求一定要买原装机质量要好,李某到南京后没时间采购,于是找表弟张某代为采购,并将公司的要求都告诉了张某。张某找到了自己做生意的朋友刘某,对刘某说帮表哥买10台电脑。刘某给张某组装了10台电脑,每台售价1万元,还给了张某5000元好处费。张某将电脑交给李某,李某未验货就将电脑运回公司。公司使用后发现电脑并非原装机,且质量低劣,市场价每台仅5000元左右。问:贸易公司的损失应当由谁承担?这两个案例一样么?•张某请吴某顺便带两筐草莓到市场出售,双方约定:吴帮张按市价出卖,并按5%的比例提成。在路上,吴的车被撞坏,需要修理,吴在与张某联系不上的情况下,请求李某把草莓带到市场去卖,李某到市场已是下午,只好低价出售。事后,张某提出吴未经他同意私自将草莓转托给李某的行为属于超越代理权,要求吴赔偿。吴提出自己没有过错,都是撞车的原因,要赔只能由撞车人赔。张某随后诉至法院。不一样的原因:紧急情况下转委托不算超越代理权•《民法通则》第六十八条规定:“委托代理人为被代理人的利益,需要转托他人代理的,应当事先取得被代理人同意。事先没有取得被代理人同意的,应当在事后及时告诉被代理人,如果被代理人不同意,由代理人对自己的所转托的人的行为负民事责任,但在紧急情况下,为了保护被代理人的利益而转托他人代理的除外。”•课后案例中所示的内容不存在“紧急情况”•但是草莓案例中吴某在遭遇车祸而又与张某联系不上的紧急情况下,为了怕草莓烂掉,将之转托给李某的行为是合法有效的,而且李某处理草莓的行为也无不当,遂判决该损失由张某自己承担。代理的特征和种类•代理的种类有:委托代理;法定代理;指定代理。•代理的特征:1、代理是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进行的,即代替被代理人进行的法律行为;2、代理是代理人在授权范围内所为的独立意思表示;3、代理人在代理授权范围内进行代理的法律后果直接归被代理人,代理人与第三人确立的权利义务关系(甚至于代理的不良后果和损失),均由被代理人承受,从而在被代理人和第三人之间确立了法律关系。
本文标题:认识经济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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