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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变更登记申请书注册号XXXXX项目原登记事项申请变更登记事项名称XXXXX住所XXXXX街道/乡镇XXXXX邮政编码XXXX联系电话XXXX法定代表人姓名XXXXXXXXXX注册资本XXX(万元)(万元)实收资本XXX(万元)(万元)公司类型XXXX经营范围许可经营项目:一般经营项目:XXXXXX许可经营项目:一般经营项目:营业期限XXXXX□长期□至年月日备案事项□董事□监事□经理□章程□章程修正案执照有效期XXXX本公司依照《公司法》、《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申请变更登记,提交材料真实有效。谨此对真实性承担责任。公司盖章:法定代表人签字:年月日注:1、手工填写表格和签字请使用黑色或蓝黑色钢笔、毛笔或签字笔,请勿使用圆珠笔。2、原登记事项、申请变更登记事项均只填写申请变更的栏目。3、变更登记同时申请备案的无须提交《公司备案申请书》,请在“备案事项”栏的□中打√公司股东(发起人)出资信息备注注:1、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及实际出资情况填写,本页填写不下的可以附纸填写。2、“备注”栏填写下述字母:A.企业法人;B.社会团体法人;C.事业法人;D.国务院、地方人民政府;E.自然人;F.外商投资企业;G:其它。3、出资方式填写: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其它。实缴出资时间出资方式出资额(万元)持股比例(%)认缴出资时间出资方式出资额(万元)证件名称及号码股东(发起人)名称或姓名法定代表人信息姓名联系电话职务任免机构身份证件类型身份证件号码(身份证件复印件粘贴处)法定代表人签字:年月日注:以上法定代表人信息应当真实有效,身份证件与原件一致,符合《公司法》、《企业法人法定代表人登记管理规定》关于法定代表人任职资格的有关规定,谨此对真实性承担责任。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申请人:指定代表或者委托代理人:委托事项及权限:1、办理(企业名称)的□设立□变更□注销□备案□手续。2、同意□不同意□核对登记材料中的复印件并签署核对意见;3、同意□不同意□修改企业自备文件的错误;4、同意□不同意□修改有关表格的填写错误;5、同意□不同意□领取营业执照和有关文书。指定或者委托的有效期限:自年月日至年月日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或者经办人信息签字:固定电话:移动电话:(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具体经办人身份证明复印件粘贴处)(申请人盖章或签字)年月日注:1、手工填写表格和签字请使用黑色或蓝黑色钢笔、毛笔或签字笔,请勿使用圆珠笔。2、设立登记,有限责任公司申请人为全体股东;国有独资公司申请人为国务院或地方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股份有限公司申请人为董事会;非公司企业申请人为出资人;变更、注销登记申请人为本企业;企业集团登记申请人为母公司。3、委托事项及权限:第1项应当选择相应的项目并在□中打√,或者注明其它具体内容;第2、3、4、5项选择“同意”或“不同意”并在□中打√。4、指定代表或者委托代理人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其他组织;指定代表或者委托代理人是其他组织的,应当另行提交其他组织证书复印件及其指派具体经办人的文件、具体经办人的身份证件。5、自然人申请人由本人签字,非自然人申请人加盖公章。上海XXXXX有限公司股东会决议(原股东会)根据《公司法》及本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上海XXXX有限公司临时股东会会议于XXXX年XX月XX日在会议室召开。本次会议由执行董事提议召开,执行董事于会议召开15日以前以书面方式通知全体股东,应到会股东XX人,实际到会股东XX人,代表XX万股,占100%股权。会议由执行董事主持,形成决议如下:一、同意股东XXX将其所持本公司XX%的股权(原出资额XX万元)转让给XXX;同意股东XXX将其所持本公司34%的股权(原出资额34万元)转让给李孙寿;同意股东陈彬将其所持本公司15%的股权(原出资额15万元)转让给李孙寿;其他股东放弃优先购买权。二、股权转让后,公司股东持股情况如下:XXX出资额:XXX万元,出资比例100%三、公司于本决议作出30日内,向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以上事项表决结果:同意100万股,占总股数100%与会股东(签字、盖章)上海XXXXX有限公司2011年8月4日上海XXXX有限公司股东会决议(新股东会)根据《公司法》及本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上海XXX有限公司临时股东会会议于XXXX年XX月XX日在会议室召开。本次会议由执行董事提议召开,股东会于会议召开15日以前以书面方式通知全体股东,应到会股东XX人,实际到会股东XX人,代表XX万股,占100%股权。会议由执行董事主持,形成决议如下:一、成立新一届股东会;新股东会成员为:XXX二、公司由于股东发生变动,选举XXX为公司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总经理;XXX不再担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总经理;聘请XXX为公司监事;XXX不再担任公司监事。三、通过公司修正后新章程;四、公司于本决议作出30日内,向登记机关申请股权、股东和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以上事项表决结果:同意100万股,占总股数100%与会股东(签字、盖章)上海XXXX有限公司XXXX年XX月XX日上海XXXXX有限公司股权转让协议本协议由以下各方于XXXX年XX月XX日在公司会议室共同签署。出让方:XXX(以下称甲方)身份证号:XXXXXXXXXXX(以下称乙方)身份证号:XXXXXXXXXXXX(以下称丙方)身份证号:XXXXXXXXX受让方:XXX(以下称丁方)身份证号:XXXXXXXX上海XXXXX有限公司(以下称标的公司)注册资本XXX万元人民币,甲方出资XX万元人民币,占XX%;乙方出资XX万元人民币,,占XX%;丙方出资XX万元人民币,占XX%;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经本协议各方友好协商,达成条款如下:第一条股权转让标的和转让价格一、甲方将所持有标的公司XX%股权作价XX万元人民币转让给丁方;乙方将所持有标的公司XX%股权作价XX万元人民币转让给丁方;丙方将所持有标的公司XX%股权作价XX万元人民币转让给丁方。二、附属于股权的其他权利随股权的转让而转让。三、受让方应于本协议签定之日起5日内,向出让方付清全部股权转让价款。第二条承诺和保证甲、乙、丙三方保证本合同第一条转让给丁方的股权为甲、乙、丙三方合法拥有,甲、乙、丙三方拥有完全、有效的处分权。甲、乙丙三方保证其所转让的股权没有设置任何抵押权或其他担保权,不受任何人的追索。第三条违约责任一、任何一方发生违约行为,都必须承担违约责任。二、甲、乙、丙三方未能按期完成产权转让的交割,或甲、乙、丙三方未能按期支付产权转让的总价款,每逾期一天,违约方应向对方按总价款的千分之一支付违约金。三、经甲、乙、丙、丁四方协商,也可约定其他赔偿方式。第四条解决争议的方法本协议受中华人民共和国相关法律的羁束并适用其解释。凡因本协议引起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争议,四方应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应提交上海仲裁委员会仲裁。第五条其他一、本协议一式四份,协议各方各执一份,标的公司执二份,以备办理有关手续时使用。二、本协议各方签字后生效。出让方:受让方:甲方(签字、盖章)丙方(签字、盖章)乙方(签字、盖章)丙方(签字、盖章)上海XXXXX有限公司XXXX年XX月XX日上海XXXXX有限公司新章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由XXX出资,设立上海XXXX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并制定本章程。公司的名称和住所第一条公司名称:上海XXXXX有限公司第二条公司住所:XXXXX第二章公司经营范围第三条公司经营范围:XXX公司经营范围中属于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在登记前须经批准的项目的,应当在申请登记前报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第三章公司注册资本第四条公司注册资本:人民币XXX万元第四章股东姓名(名称)、出资方式、出资额和出资时间第五条股东姓名(名称):XXX出资额:XXX万元出资方式:货币股东在公司登记前一次足额缴纳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额。第六条股东缴纳出资后,必须经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验资并出具证明。公司成立后,应当向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第五章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第七条公司不设股东会,由股东行使下列职权:(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二)委派和更换执行董事、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监事,决定有关执行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三)审查批准执行董事的报告;(四)审查批准公司监事的报告;(五)审查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六)审查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定;(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定;(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定;(十)修改公司章程;(十一)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作出决议。对前款所列事项股东作出决定时,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并由股东签名后置备于公司。第八条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或者为他人提供担保,由股东作出决定。第九条公司不设董事会,设执行董事一名,任期三年,由股东任免。执行董事任期届满,可以连任。第十条执行董事对股东负责,行使下列职权:(一)向股东报告工作;(二)执行股东的决定;(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以及发行公司债券的方案;(七)制订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八)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九)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及其报酬事项,并根据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及其报酬事项;(十)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第十一条对前款所列事项执行董事作出决定时,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并由执行董事签名后置备于公司。第十二条公司设经理一名,由执行董事决定聘任或者解聘。经理每届任期为三年,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经理对执行董事负责,行使下列职权:(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执行董事决定;(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六)提请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七)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执行董事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八)执行董事授予的其他职权。第十三条公司不设监事会,设监事一人,监事任期每届三年,任期届满,可以连任。监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在改选出的监事就任前,原监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监事职务。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第十四条公司监事行使下列职权:(一)检查公司财务;(二)对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决定的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三)当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四)向股东提出提案;(五)依法对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六)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对前款所列事项作出决定时,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并由监事签名后置备于公司。第十五条监事可以对执行董事决定事项提出质询或者建议。监事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等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第十六条公司监事行使职权所必须的费用,由公司承担。第六章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第十七条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由执行董事担任。第七章执行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义务第十八条高级管理人员是指本公司的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第十九条执行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第二十条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一)挪用公司资金;(二)将公司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以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三)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擅自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或者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四)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未经股东同意,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五)未经股东同意,利用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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