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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变更登记申请书注册号XXXXX项目原登记事项申请变更登记事项名称XXXXX住所XXXXX街道/乡镇XXXXX邮政编码XXXX联系电话XXXX法定代表人姓名XXXXXXXXXX注册资本XXX(万元)(万元)实收资本XXX(万元)(万元)公司类型XXXX经营范围许可经营项目:一般经营项目:XXXXXX许可经营项目:一般经营项目:营业期限XXXXX□长期□至年月日备案事项□董事□监事□经理□章程□章程修正案执照有效期XXXX本公司依照《公司法》、《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申请变更登记,提交材料真实有效。谨此对真实性承担责任。公司盖章:法定代表人签字:年月日注:1、手工填写表格和签字请使用黑色或蓝黑色钢笔、毛笔或签字笔,请勿使用圆珠笔。2、原登记事项、申请变更登记事项均只填写申请变更的栏目。3、变更登记同时申请备案的无须提交《公司备案申请书》,请在“备案事项”栏的□中打√公司股东(发起人)出资信息备注注:1、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及实际出资情况填写,本页填写不下的可以附纸填写。2、“备注”栏填写下述字母:A.企业法人;B.社会团体法人;C.事业法人;D.国务院、地方人民政府;E.自然人;F.外商投资企业;G:其它。3、出资方式填写: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其它。实缴出资时间出资方式出资额(万元)持股比例(%)认缴出资时间出资方式出资额(万元)证件名称及号码股东(发起人)名称或姓名法定代表人信息姓名联系电话职务任免机构身份证件类型身份证件号码(身份证件复印件粘贴处)法定代表人签字:年月日注:以上法定代表人信息应当真实有效,身份证件与原件一致,符合《公司法》、《企业法人法定代表人登记管理规定》关于法定代表人任职资格的有关规定,谨此对真实性承担责任。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申请人:指定代表或者委托代理人:委托事项及权限:1、办理(企业名称)的□设立□变更□注销□备案□手续。2、同意□不同意□核对登记材料中的复印件并签署核对意见;3、同意□不同意□修改企业自备文件的错误;4、同意□不同意□修改有关表格的填写错误;5、同意□不同意□领取营业执照和有关文书。指定或者委托的有效期限:自年月日至年月日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或者经办人信息签字:固定电话:移动电话:(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具体经办人身份证明复印件粘贴处)(申请人盖章或签字)年月日注:1、手工填写表格和签字请使用黑色或蓝黑色钢笔、毛笔或签字笔,请勿使用圆珠笔。2、设立登记,有限责任公司申请人为全体股东;国有独资公司申请人为国务院或地方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股份有限公司申请人为董事会;非公司企业申请人为出资人;变更、注销登记申请人为本企业;企业集团登记申请人为母公司。3、委托事项及权限:第1项应当选择相应的项目并在□中打√,或者注明其它具体内容;第2、3、4、5项选择“同意”或“不同意”并在□中打√。4、指定代表或者委托代理人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其他组织;指定代表或者委托代理人是其他组织的,应当另行提交其他组织证书复印件及其指派具体经办人的文件、具体经办人的身份证件。5、自然人申请人由本人签字,非自然人申请人加盖公章。上海XXXX有限公司股东决定书根据《公司法》及本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上海XXXXX有限公司股东作出如下决定:一、同意股东解成中将其所持本公司XX%的股权(实缴出资额XX万元)转让给XXX;同意股东XXX将其所持本公司XX%的股权(实缴出资额XX万元)转让给XXX。二、股权转让后,公司股东持股情况如下:XXX10万元10万元20%XXX20万元20万元40%XXX20万元20万元40%三、公司于本决议作出后30日内,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公司变更登记。投资人(签字、盖章):上海XXXX有限公司XXXX年XX月XX日上海XXXXX有限公司股东会决议根据《公司法》及本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上海XXXXX有限公司临时股东会会议于XXXX年XX月XX日在会议室召开。本次会议由执行董事提议召开,股东会于会议召开15日以前以书面方式通知全体股东,应到会股东XX人,实际到会股东XX人,代表XX万股,占100%股权。会议由执行董事主持,形成决议如下:一、成立新一届股东会;股东会成员为:XXX、XXX、XXX。二、由于股东发生变化,选举XXX为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总经理,聘请XXX为公司监事,XXX不再担任公司监事,XXX不再担任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总经理,三、通过公司新章程;五、公司于本决议作出后30日内向登记机关申请公司股东变更登记。以上事项表决结果:同意XXX万股,占总股数100%与会股东(签字、盖章)上海XXXXX有限公司XXXX年XX月XX日上海XXXX有限公司股权转让协议本协议由以下各方于XXXX年XX月XX日在公司会议室共同签署。出让方:XXX(以下称甲方)身份证号:XXXXX受让方:XXX(以下称乙方)身份证号:XXXXXXXX(以下称丙方)身份证号:XXXXXX上海XXXX有限公司(以下称标的公司)注册资本XX万元人民币,甲方出资XX万元人民币,占100%;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经本协议各方友好协商,达成条款如下:第一条股权转让标的和转让价格一、甲方将所持有标的公司XX%股权作价XX万元人民币转让给乙方;甲方将所持有标的公司XX%股权作价XX万元人民币转让给丙方。二、附属于股权的其他权利随股权的转让而转让。三、受让方应于本协议签定之日起5日内,向出让方付清全部股权转让价款。第二条承诺和保证甲方保证本合同第一条转让给乙方的股权为甲方合法拥有,甲方拥有完全、有效的处分权。甲方保证其所转让的股权没有设置任何抵押权或其他担保权,不受任何第三人的追索。第三条违约责任一、任何一方发生违约行为,都必须承担违约责任。二、甲方未能按期完成产权转让的交割,或乙方未能按期支付产权转让的总价款,每逾期一天,违约方应向对方按总价款的千分之一支付违约金。三、经甲、乙双方协商,也可约定其他赔偿方式。第四条解决争议的方法本协议受中华人民共和国相关法律的羁束并适用其解释。凡因本协议引起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争议,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应提交上海仲裁委员会仲裁。第五条其他一、本协议一式四份,协议各方各执一份,标的公司执二份,以备办理有关手续时使用。二、本协议各方签字后生效。出让方:受让方:甲方(签字、盖章)乙方(签字、盖章)丙方(签字、盖章)XXXX年XX月XX日上海XXXXX有限公司章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由XXX、XXX和XXX共同出资设立上海XXXXX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经全体股东讨论,并共同制订本章程。第一章公司的名称和住所第一条公司名称:上海XXXX有限公司第二条公司住所:XXXXXXXXX第二章公司经营范围公司经营范围:XXXXXX第三条公司经营范围中属于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在登记前须经批准的项目的,应当在申请登记前报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第三章公司注册资本第四条公司注册资本:人民币XX万元第四章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出资方式、出资额和出资时间第五条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出资方式、出资额和出资时间如下:股东姓名或者名称出资额出资方式XXXX20万元货币XXX10万元货币XXX20万元货币股东应于公司登记之前一次足额缴纳所认缴的出资。第六条股东缴纳出资后,必须经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验资并出具证明。第七条公司成立后,应向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并置备股东名册。第五章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第八条公司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是公司的权力机构,行使下列职权:(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执行董事、监事,决定有关执行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三)审议批准执行董事的报告;(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或者监事的报告;(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十)修改公司章程;(十一)对公司对外投资或者为他人提供担保作出决议。对前款所列事项股东以书面形式一致表示同意的,可以不召开股东会会议,直接作出决定,并由全体股东在决定文件上签名(法人股东盖章)。第九条首次股东会会议由出资最多的股东召集和主持,按照公司法规定行使职权。第十条股东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并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日以前通知全体股东。定期会议每半年召开一次。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执行董事,监事提议召开临时会议的,应当召开临时会议。第十一条股东会会议由执行董事召集和主持;执行董事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不召集和主持的,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第十二条股东会会议应对所议事项作出决议,股东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出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股东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股东会会议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股东会会议作出除前款以外事项的决议,须经代表二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第十三条公司不设董事会,设执行董事一名,任期三年,由股东会选举产生。执行董事任期届满,可以连任。第十四条执行董事对股东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一)召集股东会会议,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二)执行股东会的决议;(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以及发行公司债券的方案;(七)制订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八)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九)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及其报酬事项,并根据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及其报酬事项;(十)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第十五条对前款所列事项执行董事作出决定时,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并由执行董事签名后置备于公司。第十六条公司设经理一名,由执行董事决定聘任或者解聘。经理对执行董事负责,行使下列职权:(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执行董事决定;(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六)提请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七)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执行董事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八)执行董事授予的其他职权。第十七条公司不设监事会,设监事1人,监事任期每届三年,任期届满,可以连任。监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监事在任期内辞职导致监事会成员低于法定人数的,在改选出的监事就任前,原监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监事职务。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第十八条监事行使下列职权:(一)检查公司财务;(二)对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三)当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四)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在执行董事不履行《公司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五)向股东会会议提出草案;(六)依法对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第十九条监事可以对执行董事决定的事项提出质询或者建议。监事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等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第二十条监事每年度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第二十一条公司监事行使职权所必需的费用,由公司承担。第六章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第二十二条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由执行董事担任。第七章股权转让第二十三条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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