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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自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立法咨询管理办法(试行)自贡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64次主任会议通过第一条为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提高立法质量,切实发挥立法咨询在地方立法中的作用,根据《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立法条例》、《自贡市地方立法条例》等相关规定,结合自贡市地方立法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市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开展立法咨询及相关工作,适用本办法。第三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成立立法咨询小组,根据工作需要设组长1人、副组长1人,成员9人。第四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负责立法咨询小组的联系以及立法咨询工作的具体实施。第五条立法咨询小组接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委托,在下列地方立法工作中提供咨询及相关服务:(一)对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年度立法工作计划编制及地方性法规立项提出意见和建议;(二)参与立法调研、论证和理论研究,提出意见和建议;(三)对市地方性法规草案进行研究论证,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2—(四)对有关地方性法规草案的草拟工作提出建议;(五)对市地方性法规清理、评估和编纂工作提供咨询;(六)对地方性法规中具体应用问题提出咨询意见和建议;(七)对全国、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征求意见的法律草案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八)受邀为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专门委员会组成人员、人大代表、机关工作人员等作专题讲座;(九)受邀参加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织的其他有关活动。第六条立法咨询小组成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忠于宪法和法律,拥护党的基本路线、方针、政策;(二)具有高级职称;在其专业领域中有较高学术造诣或者长期从事相关实务工作,具有丰富实践经验,享有较高声誉;(三)热心参与地方立法工作;(四)身体健康,年龄不超过六十五周岁。第七条立法咨询小组成员可以由有关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推荐;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对所推荐的人选组织审核,并在征求有关方面意见后,提出建议名单,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审定。第八条入选立法咨询小组成员,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办公室颁发聘书,任期与本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期相同,任期届满可连续聘任。—3—第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可以提出终止聘任建议,由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决定:(一)工作调动;(二)身体健康状况不良;(三)无正当理由,两次以上未参加立法咨询活动;(四)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不宜继续担任咨询小组成员;(五)其他原因不宜继续聘任。第十条立法咨询小组成员享有下列权利:(一)以个人身份出席咨询会议,独立发表咨询意见,不受任何单位、个人的干涉;(二)根据工作需要,可以查阅相关资料;(三)根据工作需要,可向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调研的要求;(四)依照聘任约定获得报酬。第十一条立法咨询小组成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及时参加立法咨询活动,认真负责地提出咨询意见、建议;(二)不得利用所获得的非公开信息为本人或者他人直接或者间接谋取利益;(三)不得以立法咨询小组成员身份从事商业活动;(四)遵守保密规定,不对外透露立法咨询小组开展工作情况。第十二条立法咨询小组成员参加各项活动产生的费用,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立法工作专项经费中列支。—4—第十三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应当加强与立法咨询小组成员的沟通,认真听取成员对立法咨询工作的意见和建议,不断完善立法咨询小组工作机制。第十四条本办法自通过之日起施行。自贡市人大常委会2016年3月28日
本文标题:自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立法咨询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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