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欢迎访问三七文档
大连海事大学绪论一、课程简介二、学习方法1.课程名称:船舶避碰与值班2.课程内容:本课程包括以下基本内容(1)1972年国际海上避碰规则(COLREG)(90%)(2)船舶航行值班(10%)一、课程简介3.课程的适用对象(1)从事海上航行的值班人员(船员)(2)从事海事诉讼的法律人员(律师)(3)从事航运安全管理的人员(4)从事航海教育及研究人员一、课程简介4.教材及参考资料(1)船舶避碰与值班(2)有关参考书籍(图书馆)(3)有关论文(学报及英文刊物)一、课程简介1.了解规则的法定解释和技术解释;2.熟记规则:1~19条应背诵3.理解规则:掌握规则的字面含义和引深含意4.应用规则:应用规则解决实际问题或判断责任5.定量解释与定性解释:如大幅度,安全航速,能见度不良等。6.法律和技术相结合的方法:如操纵能力受到限制的船舶7.掌握规则的适用范围:如能见度不良中不存在让路和直航船等。二、学习方法第一章海上避碰规则概述引言第一节避碰规则的沿革、内容和性质第二节《规则》的解释和运用第三节《规则》的适用范围第四节《规则》的一般定义案例一1987年菲律宾客船“多纳·帕兹”号与一艘油船“维克托”号相撞,引发起火爆炸而导致两船沉没,2500余名旅客和船员遇难。这是震惊世界的外国船舶碰撞惨剧。引言引言案例二1993年某海洋科学考察船与一艘外籍液化气船“银笛”号在海上雾中相撞,造成这艘现代化的科学考察船葬身海底,三名船员遇难,损失高达千万美元。引言案例三1994年某油轮公司一艘15000吨级油船在长江水域与某远洋运输公司一艘7500吨级集装箱船碰撞,导致油船爆炸而全损。引言统计结果:根据国内外海难事故统计,船舶碰撞事故占的比例较大。各国的海难事故分类和海难事故统计都将船舶碰撞事故列为首位。引言统计结果:从发生事故的地点:80%的事故发生在港口附近及沿海地区从发生事故的原因:80%的事故是人为原因引起的从发生事故的种类:80%的事故是由碰撞事故引起的引言500总吨或以上船舶负责航行值班的高级船员的最低适任标准职能:航行(操作级)适任知识、理解和熟练评价适任的标准保持安全的航行值班值班关于国际海上避碰规则的内容、应用和意图的全面知识关于航行值班中应遵守的基本原则的全面知识关于有效的驾驶台协同工作程序的全面知识根据船舶定线制的一般规定使用定线制按照公认的原则和程序值班、接班和交班随时保持正规的了望,并遵守公认的原则和程序符合国际海上避碰规则的有关号灯、号型和声号要求并正确辨识监测交通、船舶和环境的频度和程度符合公认的原则和程序对有关船舶航行的运动和活动保持正规的记录始终明确船长在驾驶台时和船舶正在被引航时安全航行的职责引言500总吨或以上船舶的船长和大副的最低适任标准职能:航行(管理级)适任知识、理解和熟练评价适任的标准确立值班安排和程序关于国际海上避碰规则的内容、应用和意图的全面知识航行值班中应遵守的基本原则的内容、应用和意图的全面知识有效的驾驶台工作程序按照有关国际规则和指南制定并保持值班安排和程序,从而保证航行安全、保护海洋环境以及船舶和船上人员的安全一、海上避碰规则的历史沿革二、海上避碰规则的性质三、海上避碰规则的内容第一节规则的沿革、内容和性质1.早期的海上避碰规则1840年10月,英国伦敦引航公会(TrinitHouseLondon)在总结当时被普遍接受的避碰做法的基础上,提出了世界上第一个成型的海上避碰规则——汽船航行规则一、海上避碰规则的历史沿革一、海上避碰规则的历史沿革汽船航行规则规定:帆船之间,顺风航行的船应给逆风航行的船让路,左舷受风的船应给右舷受风的船让路;当两艘汽船航向不同而不可避免地或必然地交叉相遇而相互接近时,如各自保持航向将会出现碰撞危险,各船工应操右舵从而相互从他船左舷通过;等等一、海上避碰规则的历史沿革1846年英国议会将其颁布为法律——(汽船航行规则法)1848年英国海军部关于汽船应显示左红右绿舷灯和一盏白桅灯规定纳入了此规则1858年该法律又增添了帆船应显示有色舷灯,汽船应用号笛,帆船应用雾角或号钟鸣放雾号的规定。一、海上避碰规则的历史沿革1863年英法两国协商制定了有史以来最全面的海上避碰规则,它包括前言、号灯规则、雾号规则、驾驶和航行规则四个部分,共20条。到1864年底,它被世界上30多个海运国家采用一、海上避碰规则的历史沿革2.国际海上避碰规则的产生与发展1889年在华盛顿召开国际会议,讨论国际避碰规则,但未及时在国际上实行;1910年在布鲁塞尔召开国际海事会议,认识到1889年海上避碰规则在国际上生效的必要性,对其作了少量修改,决定该规则立即生效,使用了40多年,直至1954年。1948年在伦敦召开国际海上人命安全会议,对1910规则进行了修订,形成1948年规则,1954年生效。一、海上避碰规则的历史沿革2.国际海上避碰规则的产生与发展二战之后,雷达设备迅速发展,在以后的10年来被广泛采用。但发生了误用雷达而导致碰撞的事件。1960年在伦敦召开会议时,对1948年规则进行了修订,形成1960年规则,1965年生效。一、海上避碰规则的历史沿革3.现行的海上避碰规则1972年在海协(IMCO)主持下在伦敦召开大会修订1960年国际海上避碰规则,签署了《1972年国际海上避碰规则公约》,将避碰规则作为该公约的附件。于1977年7月15日生效。一、海上避碰规则的历史沿革3.现行的海上避碰规则现行的避碰规则是,1972年的规则生效后,经1981、1987、1991、1993年通过的四个修正案,对其进行了修改的1972年国际海上避碰规则。一、海上避碰规则的历史沿革4.中国也是海上避碰规则的缔约国1980年1月7日,我国政府正式加入“1972年国际海上避碰规则公约组织”,接受1972年规则,同年4月1日零点宣布实施该规则,但是对非机动船舶作了相应保留。从该年开始,我国作为其缔约国,参加了1972年规则的1981、1987、1989、1993年四次规则修订大会。避碰规则的双重性质:1.技术规范海上航行规则——避碰行为指南2.法律规范判明碰撞责任的依据二、海上避碰规则的性质“1972年国际海上避碰规则”分为五章38条,四个附录。第一章总则(1-3条)第一条适用范围第二条责任第三条一般定义三、海上避碰规则的内容第二章驾驶和航行规则(约80%)第一节任何能见度情况下的行动规则(4-10条)第二节互见中的行动规则(11-18条)第三节能见度不良时的行动规则(19条)三、海上避碰规则的内容(续)第一节任何能见度情况下的行动规则(4-10条)第四条适用范围第五条了望第六条安全行航速第七条碰撞危险第八条避免碰撞的行动第九条狭水道第十条分道通航制三、海上避碰规则的内容(续)第二节互见中的行动规则(11-18条)第十一条适用范围第十二条帆船第十三条追越第十四条对遇局面第十五条交叉相遇局面第十六条让路船的行动第十七条直航船的行动第十八条船舶之间的责任三、海上避碰规则的内容(续)第三节能见度不良时的行动规则(19条)第十九条船舶在能见度不良时的行动规则三、海上避碰规则的内容(续)第三章号灯和号型(20-31条)(约5~7%)第二十条适用范围第二十一条定义第二十二条号灯的能见度距离第二十三条在航机动船第二十四条拖带和顶推第二十五条在航帆船和划桨船三、海上避碰规则的内容(续)第三章号灯和号型(20-31条)(约5~7%)第二十六条渔船第二十七条失去控制或操纵能力受限制的船舶第二十八条限于吃水的船舶第二十九条引航船舶第三十条锚泊船舶和搁浅的船舶第三十一条水上飞机三、海上避碰规则的内容(续)第四章声响和灯光信号(32-37条)(3%)第三十二条定义第三十三条声号设备第三十四条操纵和警告信号第三十五条能见度不良时使用的声号第三十六条招引注意的信号第三十七条遇险信号三、海上避碰规则的内容(续)第五章豁免第三十八条豁免四个附录:附录一号灯号型的技术位置和技术细节附录二在相互邻近处捕鱼的渔船的额外信号附录三声号器具的技术细节附录四遇险信号三、海上避碰规则的内容(续)为了正确理解和严格遵守《规则》,需强调掌握和运用法律解释的一般原理,和船舶操纵与避碰技术知识来解释《规则》,防止轻率和不负责任的任意解释。第二节《规则》的解释和运用一、适用的水域二、适用的船舶三、特殊规则(Specialrules)四、分道通航制规定的适用五、额外的队形灯、信号灯、号型或笛号六、特殊构造或用途的船舶的号灯号型与声号设备第三节《规则》的适用范围1.本规则条款适用于公海和连接于公海而可供海船航行的一切水域中的一切船舶。2.本规则条款不妨碍有关主管机关为连接于公海而可供海船航行的任何港外锚地、港口、江河、湖泊或内陆水道所制订的特殊规定的实施。这种特殊规定,应尽可能符合本规则条款。第一条适用范围3.本规则条款不妨碍各国政府为军舰及护航下的船舶所制定的关于额外的队形灯、信号灯、号型或笛号,或者为结队从事捕鱼的渔船所制定的关于额外的队形灯、信号灯、号型的任何特殊规定的实施。这些额外的队形灯、信号灯、号型或笛号,应尽可能不致被误认为本规则其他条文所规定的任何号灯、号型或信号。第一条适用范围4.为实施本规则,本组织可以采纳分道通航制。5.凡经有关政府确定,某种特殊构造或用途的船舶,如不能完全遵守本规则任何一条关于号灯或号型的数量、位置、能见距离或弧度以及声号设备的配置和特性的规定时,则应遵守其政府在号灯或号型的数量、位置、能见距离或弧度以及声号设备的配置和特性方面为之另行确定的尽可能符合本规则条款要求的规定。第一条适用范围1.公海:指各国领海或专属经济区以外的,不受国家主权管辖或支配的水域。2.“连接于公海而可供海船航行的一切水域”通常指:专属经济区、领海、内海以及与领海、内海相连结并可供海船航行的港口、江河、湖泊等一切内陆水域。一、适用的水域应注意二个问题:(1)关于“连接”公海:不论是间接还是直接连接,或自然连接还是人工连接都属于《规则》所指的“连接”于公海。(2)关于“海船”一词:指专门从事海上运输或海上作业的一切船筏,而不论其大小。包括非排水船舶和水上飞机。一、适用的水域《规则》适用于上述水域中的一切船舶。应注意的几个问题:(1)军舰无论在战时还是在平时,均适用于本《规则》(2)政府公务船无论是否在执行公务,均适用于本《规则》(3)潜水艇在水面航行时均适用于本《规则》(4)水上飞机在水面滑翔时均适用于本《规则》(5)在规则所指水域航行、锚泊、系岸、搁浅均适用于本《规则》二、适用的船舶1.特殊规则的含义特殊规则指各种沿海国政府或主管机关在其管辖的水域中制定的“地方规则”或港章。如我国的《内河避碰规则》,《非机动船航行暂行规定》等。2.制定特殊规则的机构或组织沿海国政府或主管机关(水上交通安全机关)三、特殊规则(Specialrules)3.特殊规则的适用范围(1)特殊水域通常,特殊规则适用于沿海国政府或主管机关管辖的水域:包括港外锚地、港口、江河、湖泊或内陆水道。所谓“港外锚地”指港口界限之外的可用于装卸货和锚泊的水域。一般位于沿海国政府或主管机关管辖的水域之内,但有些也可能全部或部分位于领海之外的公海水域,“港外锚地”处于领海之外的水域时,“地方规则”也适用。(2)船舶无论本国船还是外国船均适用于“地方规则”三、特殊规则(Specialrules)4.特殊规则的制定原则为避免由于规则的不一致而导致在海员行动中可能产生的不利于安全的现象,特殊规则应尽可能符合本规则各条。5.特殊规则与《规则》的关系(1)特殊规则优先适用;(2)同一水域,特殊规则和国际避碰规则同时适用时,特殊规则优先适用;(3)特殊规则与《规则》不一致时,应执行特殊规则;(4)特殊规则没有规定的事项应执行《规则》三、特殊规则(Specialrules)1.IMO采纳的分道通航制IMO采纳的分道通航制适用于本规则第十条如:马六甲海峡英吉利海峡我国的成山角等等2.IMO未采纳的分道通航制IMO未采纳的分道通航制适用于特殊规则如:大连港入口日本东京湾长江口南水道等等四、分道通航制规定的适用1.制定额外队形灯的机
本文标题:船舶值班与避碰1.
链接地址:https://www.777doc.com/doc-2052862 .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