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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国史第一讲导言:英国与英国史研究邓云清13527459295youncloud@sina.com一、当代英国与英国人(一)国土构成(二)国力地位(三)国民性格二、历史上英国及其贡献(一)国土变更(二)现代化先行者(三)世界整体化推动者三、英国史研究现状(一)中国的英国史研究(二)英国的英国史研究四、讲授提纲(一)英国的形成与发展线索(二)英国的政治与法律之路(三)英国的工业与帝国之路(四)英国的文化与教育之路五、参考书目钱乘旦,许洁明.英国通史.上海:上海社会科学院出版社,2002.王觉非.近代英国史.南京:南京大学出版社,1997.阎照祥.英国史.北京:人民出版社,2003.肯尼思·摩根.牛津英国通史.北京:商务印书馆,1993.阿萨·勃里格斯.英国社会史.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1.马克垚.英国封建社会研究.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1992,2005.钱乘旦,陈晓律.英国文化模式溯源.上海:上海社会科学院出版社,2003.沈汉,刘新成.英国议会政治史.南京:南京大学出版社,1991.阎照祥.英国政党政治史.北京:中国社会科学院出版社,1993.程汉大.英国政治制度史.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5.程汉大.英国法制史.济南:齐鲁书社,2001.英国史第二讲英国形成与发展线索英国人的民族属性雅利安人东支雅利安人西支雅利安人印度白种人伊朗白种人北地中海类型北欧类型凯尔特人希腊人拉丁人意大利法国西班牙斯拉夫人日耳曼人苏格兰爱尔兰德国英格兰北欧一、古代时期:文明的起源与国家的形成(一)史前时期:人类的足迹(二)罗马统治时期:文明初现(三)盎格鲁-撒克逊时期:国家的起源与初步统一二、诺曼征服:国家新基础的奠定(一)盎格鲁-撒克逊人的问题(二)诺曼人的优势(三)盎格鲁-诺曼的形成三、王朝更替1.诺曼王朝(1066—1154年)2.安茹王朝(1154—1399年)3.兰开斯特王朝(1399—1461年)4.约克王朝(1461—1485年)5.都铎王朝(1485—1603年)6.斯图亚特王朝(1603—1649年,1660—1714年)7.汉诺威王朝(1714—1901年)8.撒克斯·科伯格王朝(1901—1910年)9.温莎王朝(1910年至今)英国史第三讲英国政治与法律之路一、安茹时期的奠基(1154—1399)(一)司法改革亨利二世(1154—1189)材料解析国王向郡守问候。N(原告)向我诉称R(被告)在我新近航行去诺曼底期间,不正当地未经合法判决地侵占了他在某某村庄的自由保有地。因此我命令你(指郡守),如果N(原告)确信其起诉,你务使从该地产上占取之动产得以恢复原貌,并保持该土地与动产的和平直到复活节后的星期天(开庭为止)。其间,你务使12名自由懂法的邻人前去查看该地产,并让他们将自己的名字签于此令状之上。而且,由合适的传唤人将他们(指12邻人)于复活节后的星期天传唤到我或我的法官面前,以便提供证据加以确认。而且,以抵押和可靠的担保人作担保,将R(被告)传唤到庭,如无法找到他,则由他所在的百户区的行政官代替,然后开始陪审审理,确认事实。而且,要有传唤人、本令状与担保人的姓名(在场)。见证人……(二)《大宪章》约翰王(1199—1215)材料解析受命于天的英格兰国王兼领爱尔兰宗主,诺曼底与阿奎丹公爵、安茹伯爵约翰,谨向大主教,主教,住持,伯爵,男爵,法官,森林官,执行吏,典狱官,差人,及其管家吏与忠顺的人民致候。由于可敬的神父们,坎特伯里大主教,英格兰大教长兼圣罗马教会红衣主教斯蒂芬;杜伯林大主教亨利……暨培姆布卢克大司仪伯爵威廉;索斯伯利伯爵威廉……等贵族,及其他忠顺臣民谏议,使余等知道,为了余等自身以及余等之先人与后代灵魂的安全,同时也为了圣教会的昌盛和王国的兴隆,上帝的意旨使余等承认下列诸端,并昭告全国:(1)首先,余等及余等之后嗣坚决应许上帝,根据本宪章,英国教会当享有自由,其权利将不受干扰,其自由将不受侵犯。关于英格兰教会所视为最重要与最必需之自由选举,在余等与诸男爵发生不睦之前曾自动地或按照己意用特许状所颁赐者,——同时经余等请得教王英诺森三世所同意者——余等及余等之世代子孙当永以善意遵守。此外,余等及余等之子孙后代,同时亦以下面附列之各项自由给予余等王国内一切自由人民,并允许严行遵守,永矢勿渝。(12)除下列三项税金外,设无全国公意许可,将不征收任何免役税与贡金。即(一)赎回余等身体时之赎金(指被俘时)。(二)策封余等之长子为骑士时之费用。(三)余等之长女出嫁时之费用——但以一次为限。且为此三项目的征收之贡金亦务求适当。关于伦敦城之贡金,按同样规定办理。(13)伦敦城,无论水上或陆上,俱应享有其旧有之自由与自由习惯。其他城市、州、市镇,港口,余等亦承认或赐予彼等以保有自由与自由习惯之权。(14)凡在上述征收范围之外,余等如欲征收贡金与免役税,应用加盖印信之诏书致送各大主教,主教,住持,伯爵与男爵指明时间与地点召集会议,以期获得全国公意。此项诏书之送达,至少应在开会以前四十日,此外,余等仍应通过执行吏与管家吏普遍召集凡直接领有余等之土地者。召集之缘由应于诏书内载明。召集之后,前项事件应在指定日期依出席者之公意进行,不以缺席人数阻延之。(18)凡关于强占土地,收回遗产及最后控诉等案件,应不在该案件所发生之州以外地区审理。其方法如下:由余等自己,或余等不在国内时,由余等之大法官,指定法官二人,每年四次分赴各州郡,会同该州郡所推选之骑士四人,在指定之日期,于该州郡法庭所在地审理之。(39)任何自由人,如未经其同级贵族之依法裁判,或经国法判决,皆不得被逮捕,监禁,没收财产,剥夺法律保护权,流放,或加以任何其他损害。(40)余等不得向任何人出售,拒绝,或延搁其应享之权利与公正裁判。(61)余等之所以作前述诸让步,在欲归荣于上帝,致国家于富强,但尤在泯除余等与诸男爵间之意见,使彼等永享太平之福,因此,余等愿再以下列保证赐予之。诸男爵得任意从国中推选男爵二十五人,此二十五人应尽力遵守,维护,同时亦使其余人等共同遵守余等所颁赐彼等,并以本宪章所赐予之和平与特权。其方法如下:……自错误指出之四十日内,如余等,或余等不在国内时,余等之法官不顾改正此项错误,则该四人应将此事取决于其余男爵,而此二十三男爵即可联合全国人民,共同使用其权力,以一切方法向余等施以抑制与压力,诸如夺取余等之城堡、土地与财产等等,务使此项错误终能依照彼等之意见改正而后已。但对余等及余等二王后与子女之人身不得加以侵犯。……如上述二十五男爵中有任何人死亡,离国或因故不能执行上述职务时,其余男爵应依己意自其他男爵中推选另外之人代之,其宣誓方法与上述诸人同。(三)议会的诞生爱德华一世(1272—1307)二、都铎时期的改革与发展(1485—1603)(一)改革——宗教,政治,还是婚姻?亨利八世(1509—1547)(二)专制——独裁,平衡,还是无为?伊丽莎白一世(1558—1603)讨论:伊丽莎白一世及其政府的成功之道与失败之处。三、斯图亚特时期的检验与确立(1603—1714)(一)内战——查理一世之死(二)革命——君主立宪制的确立《权利法案》材料解析……灵俗两界贵族与众议员等……宣告:1.凡未经国会同意,以国王权威停止法律或停止法律实施之僭越权力,为非法权力。2.近来以国王权威擅自废除法律或法律实施之僭越权力,为非法权力。3.设立审理宗教事务之钦差法庭之指令,以及一切其他同类指令与法庭,皆为非法而有害。4.凡未经国会准许,借口国王特权,为国王而征收,或供国王使用而征收金钱,超出国会准许之时限或方式者,皆为非法。5.向国王请愿,乃臣民之权利,一切对此项请愿之判罪或控告,皆为非法。6.除经国会同意外,平时在本王国内征募或维持常备军,皆属违法。7.凡臣民系新教徒者,为防卫起见,得酌量情形并在法律许可范围内,置备武器。8.国会议员之选举应是自由的。9.国会内之演说自由、辩论或议事之自由,不应在国会以外之任何法院或任何地方,受到弹劾或讯问。10.不应要求过多之保释金,亦不应强课过分之罚款,更不应滥施残酷非常之刑罚。11.陪审官应予正式记名列表并陈报之,凡审理叛国犯案件之陪审官应为自由世袭地领有人。12.定罪前,特定人的一切让与及对罚金与没收财产所作的一切承诺,皆属非法而无效。13.为申雪一切诉冤,并为修正、加强与维护法律起见,国会应时常集会。彼等“即灵俗两界贵族与众议员等”主张、要求与坚持上开各条为彼等无可置疑之权利与自由,凡上开各条中有损人民之任何宣告、判决、行为或诉讼程序,今后断不应据之以为结论或先例。英国史第四讲英国工业与帝国之路一、第一帝国与工业革命的启动(一)第一帝国与海外贸易(二)农业革命(三)原工业化(四)科学技术牛顿瓦特二、第二帝国与伦敦万国博览会三、济贫法与福利国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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