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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法第一节概述一、仲裁的概念:双方当事人在争议发生的前后达成协议,自愿将争议交付第三者居中评判是非并作出裁决,双方都有义务执行裁决的一种解决争议的方式。二、仲裁的适用范围:平等主体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的发生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可以适用仲裁。仲裁法但婚姻、收养、监护、抚养、继承纠纷和依法应由行政机关处理的行政争议不适用仲裁。三、仲裁法的基本原则:1、意思自治原则:当事人有权选择仲裁机构、仲裁员等。2、仲裁独立原则:仲裁独立于行政机关、审判机关、不实行级别管辖和地域管辖。3、公平合理解决纠纷的原则仲裁法四、仲裁法的基本制度:1、协议仲裁制度:必须自愿达成协议。2、或裁或审制度:当事人只能选择其中的一种方式解决问题。3、一裁终局制度:仲裁裁决作出后,立即发生效力。4、不公开开庭审理制度:一般不公开开庭审理,除非当事人申请。仲裁法五、仲裁机构(一)仲裁委员会1、组成2、仲裁员(二)仲裁协会:自律性组织。仲裁法第二节仲裁协议一、定义:双方当事人以书面方式请求仲裁委员会仲裁纠纷的意思表示。二、形式:(1)仲裁协议书:独立于主合同之外。(2)仲裁条款:包含在主合同之内。(3)其他的形式:如甲发生争议后写信给乙表示愿意提交仲裁,乙表示同意。仲裁法三:内容:(1)请求仲裁的意思表示(2)仲裁事项(3)选定的仲裁委员会,必须确定。四、协议的无效:1、超越了范围2、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协议3、口头的协议4、对仲委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仲裁法第三节仲裁程序一、仲裁的申请与受理:符合条件的可以申请,5日内决定是否受理。二、仲裁庭的组成:A:1名仲裁员:共同选定或者共同委托仲委会主任指定。B:3名仲裁员:各自选定一名或者各自委托仲委会主任指定一名,第三名由当事人共同定或共同委托仲委会主任指定,第三名为首席仲裁员。仲裁法三、开庭和裁决:可以调解,调解书与裁决书有同等的法律效力。四、仲裁裁决的撤销五、仲裁裁决的的执行六、国际仲裁机构:瑞典
本文标题:经济法课件仲裁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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