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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养老设施建筑设计规范DesigncodeforbuildingsofelderlyfacilitiesGB50867-2013主编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施行日期:2014年5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告第142号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发布国家标准《养老设施建筑设计规范》的公告现批准《养老设施建筑设计规范》为国家标准,编号为GB50867-2013,自2014年5月1日起实施。其中,第3.0.7、5.2.1条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本规范由我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出版发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2013年9月6日前言根据原建设部《关于印发2004年工程建设国家标准规范制定、修订计划的通知》(建标[2004]67号)和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同意哈尔滨工业大学主编养老设施建筑设计规范》(建标标函[2010]3号)的要求,规范编制组经广泛调查研究,认真总结实践经验,参考有关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并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编制本规范。本规范的主要技术内容是:1.总则;2.术语;3.基本规定;4.总平面;5.建筑设计;6.安全措施;7.建筑设备。本规范中以黑体字标志的条文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本规范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负责管理和对强制性条文的解释,由哈尔滨工业大学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执行过程中如有意见或建议,请寄送哈尔滨工业大学国家标准《养老设施建筑设计规范》编制组(地址:哈尔滨市南岗区西大直街66号建筑学院1505信箱,邮编:150001)。本规范主编单位:哈尔滨工业大学本规范参编单位:上海市建筑建材业市场管理总站上海现代建筑设计(集团)有限公司上海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河北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责任公司中南建筑设计院股份有限公司华通设计顾问工程有限公司中国建筑西北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华侨大学全国老龄工作委员会办公室苏州科技学院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北京来博颐康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本规范参加单位:雍柏荟老年护养(杭州)有限公司本规范主要起草人员:常怀生郭旭王大春崔永祥蒋群力俞红王仕祥陆明卫大可邢军于戈安军李清梁龙波余倩李健红陈旸陈华宁施勇殷新唐振兴苏志钢李桂文邹广天本规范主要审查人员:黄天其陈伯超刘东卫孟建民李邦华沈立洋周燕珉王镛赵伟陆伟全珞峰张陆1总则1.0.1为适应我国养老设施建设发展的需要,提高养老设施建筑设计质量,使养老设施建筑适应老年人体能变化和行为特征,制定本规范。1.0.2本规范适用于新建、改建和扩建的老年养护院、养老院和老年日间照料中心等养老设施建筑设计。1.0.3养老设施建筑应以人为本,以尊重和关爱老年人为理念,遵循安全、卫生、适用、经济的原则,保证老年人基本生活质量,并按养老设施的服务功能、规模等进行分类分级设计。1.0.4养老设施建筑设计除应符合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2术语2.0.1养老设施elderlyfacilities为老年人提供居住、生活照料、医疗保健、文化娱乐等方面专项或综合服务的建筑通称,包括老年养护院、养老院、老年日间照料中心等。2.0.2老年养护院nursinghomefortheaged为介助、介护老年人提供生活照料、健康护理、康复娱乐、社会工作等服务的专业照料机构。2.0.3养老院homefortheaged为自理、介助和介护老年人提供生活照料、医疗保健、文化娱乐等综合服务的养老机构,包括社会福利院的老人部、敬老院等。2.0.4老年日间照料中心daycarecenterfortheaged为以生活不能完全自理、日常生活需要一定照料的半失能老年人为主的日托老年人提供膳食供应、个人照顾、保健康复、娱乐和交通接送等日间服务的设施。2.0.5养护单元nursingunit为实现养护职能、保证养护质量而划分的相对独立的服务分区。2.0.6亲情居室livingroomforfamilymembers供入住老年人与前来探望的亲人短暂共同居住的用房。2.0.7自理老人self-helpingagedpeople生活行为基本可以独立进行,自己可以照料自己的老年人。2.0.8介助老人device-helpingagedpeople生活行为需依赖他人和扶助设施帮助的老年人,主要指半失能老年人。2.0.9介护老人undernursingagedpeople生活行为需依赖他人护理的老年人,主要指失智和失能老年人。3基本规定3.0.1各类型养老设施建筑的服务对象及基本服务配建内容应符合表3.0.1的规定。其中,场地应包括道路、绿地和室外活动场地及停车场等;附属设施应包括供电、供暖、给排水、污水处理、垃圾及污物收集等。表3.0.1养老设施建筑的服务对象及基本服务配建内容3.0.2养老设施建筑可按其配置的床位数量进行分级,且等级划分宜符合表3.0.2的规定。表3.0.2养老设施建筑等级划分3.0.3对于为居家养老者提供社区关助服务的社区老年家政服务、医疗卫生服务、文化娱乐活动等养老设施建筑,其建筑设计宜符合本规范的相关规定。3.0.4养老设施建筑基地应选择在工程地质条件稳定、日照充足、通风良好、交通方便、临近公共服务设施且远离污染源、噪声源及危险品生产、储运的区域。3.0.5养老设施建筑宜为低层或多层,且独立设置。小型养老设施可与居住区中其他公共建筑合并设置,其交通系统应独立设置。3.0.6养老设施建筑中老年人用房的主要房间的采光窗洞口面积与该房间楼(地)面面积之比宜符合表3.0.6的规定。表3.0.6老年人用房的主要房间的采光窗洞口面积与该房间楼(地)面面积之比3.0.7二层及以上楼层设有老年人的生活用房、医疗保健用房、公共活动用房的养老设施应设无障碍电梯,且至少1台为医用电梯。3.0.8养老设施建筑的地面应采用不易碎裂、耐磨、防滑、平整的材料。3.0.9养老设施建筑应进行色彩与标识设计,且色彩柔和温暖,标识应字体醒目、图案清晰。3.0.10养老设施建筑中老年人用房建筑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且建筑抗震设防标准应按重点设防类建筑进行抗震设计。3.0.11养老设施建筑及其场地均应进行无障碍设计,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无障碍设计规范》GB50763的规定,无障碍设计具体部位应符合表3.0.11的规定。表3.0.11养老设施建筑及其场地无障碍设计的具体部位3.0.12养老设施建筑应进行节能设计,并应符合现行国家相关标准的规定。夏热冬冷地区及夏热冬暖地区老年人用房地面应避免出现返潮现象。4总平面4.0.1养老设施建筑总平面应根据养老设施的不同类别进行合理布局,功能分区、动静分区应明确,交通组织应便捷流畅,标识系统应明晰、连续。4.0.2老年人居住用房和主要公共活动用房应布置在日照充足、通风良好的地段,居住用房冬至日满窗日照不宜小于2h。公共配套服务设施宜与居住用房就近设置。4.0.3养老设施建筑的主要出入口不宜开向城市主干道。货物、垃圾、殡葬等运输宜设置单独的通道和出入口。4.0.4总平面内的道路宜实行人车分流,除满足消防、疏散、运输等要求外,还应保证救护车辆通畅到达所需停靠的建筑物出入口。4.0.5总平面内应设置机动车和非机动车停车场。在机动车停车场距建筑物主要出入口最近的位置上应设置供轮椅使用者专用的无障碍停车位,且无障碍停车位应与人行通道衔接,并应有明显的标志。4.0.6除老年养护院外,其他养老设施建筑的总平面内应设置供老年人休闲、健身、娱乐等活动的室外活动场地,并应符合下列规定:1活动场地的人均面积不应低于1.20m2;2活动场地位置宜选择在向阳、避风处,场地范围应保证有1/2的面积处于当地标准的建筑日照阴影之外;3活动场地表面应平整,且排水畅通,并采取防滑措施;4活动场地应设置健身运动器材和休息座椅,宜布置在冬季向阳、夏季遮萌处。4.0.7总平面布置应进行场地景观环境和园林绿化设计。绿化种植宜乔灌木、草地相结合,并宜以乔木为主。4.0.8总平面内设置观赏水景的水池水深不宜大于0.6m,并应有安全提示与安全防护措施。4.0.9老年人集中的室外活动场地附近应设置公共厕所,且应配置无障碍厕位。4.0.10总平面内应设置专用的晒衣场地。当地面布置困难时,晒衣场地也可布置在上人屋面上,并应设置门禁和防护设施。5建筑设计5.1用房设置5.1.1养老设施建筑应设置老年人用房和管理服务用房,其中老年人用房应包括生活用房、医疗保健用房、公共活动用房。不同类型养老设施建筑的房间设置宜符合表5.1.1的规定。表5.1.1不同类型养老设施建筑的房间设置5.1.2养老设施建筑各类用房的使用面积不宜小于表5.1.2的规定。旧城区养老设施改建项目的老年人生活用房的使用面积不应低于表5.1.2的规定,其他用房的使用面积不应低于表5.1.2规定的70%。表5.1.2养老设施建筑各类用房最小使用面积指标注:对于老年日间照料中心的公共活动用房,表中的使用面积指标是指独立设置时的指标;当公共活动用房与社区老年活动中心合并设置时,可以不考虑其面积指标。5.1.3老年养护院、养老院的老年人生活用房中的居住用房和生活辅助用房宜按养护单元设置,且老年养护院养护单元的规模宜不大于50床;养老院养护单元的规模宜为(50~100)床;失智老年人的养护单元宜独立设置,且规模宜为10床。5.2生活用房5.2.1老年人卧室、起居室、休息室和亲情居室不应设置在地下、半地下,不应与电梯井道、有噪声振动的设备机房等贴邻布置。5.2.2老年人居住用房应符合下列规定:1老年养护院和养老院的卧室使用面积不应小于6.00m2/床,且单人间卧室使用面积不宜小于10.00m2,双人间卧室使用面积不宜小于16.00m2;2居住用房内应设每人独立使用的储藏空间,单独供轮椅使用者使用的储藏柜高度不宜大于1.60m;3居住用房的净高不宜低于2.60m;当利用坡屋顶空间作为居住用房时,最低处距地面净高不应低于2.20m,且低于2.60m高度部分面积不应大于室内使用面积的1/3;4居住用房内宜留有轮椅回转空间,床边应留有护理、急救操作空间。5.2.3老年养护院每间卧室床位数不应大于6床;养老院每间卧室床位数不应大于4床;老年日间照料中心老年人休息室宜为每间4人~8人;失智老年人的每间卧室床位数不应大于4床,并宜进行分隔。5.2.4失智老年人用房的外窗可开启范围内应采取防护措施,房间门应采用明显颜色或图案进行标识。5.2.5老年养护院和养老院的老年人居住用房宜设置阳台,并应符合下列规定:1老年养护院相邻居住用房的阳台宜相连通;2开敞式阳台栏杆高度不低于1.10m,且距地面0.30m高度范围内不宜留空;3阳台应设衣物晾晒装置;4开敞式阳台应做好雨水遮挡及排水措施;严寒及寒冷地区、多风沙地区宜设封闭阳台;5介护老年人中失智老年人居住用房宜采用封闭阳台。5.2.6老年人自用卫生间的设置应与居住用房相邻,并应符合下列规定:1养老院的老年人自用卫生间应满足老年人盥洗、便溺、洗浴的需要;老年养护院、老年日间照料中心的老年人自用卫生间应满足老年人盥洗、便溺的需要;卫生洁具宜采用浅色;2自用卫生间的平面布置应留有助厕、助浴等操作空间;3自用卫生间宜有良好的通风换气措施;4自用卫生间与相邻房间室内地坪不应有高差,地面应选用防滑耐磨材料。5.2.7老年人公用厨房应具备天然采光和自然通风条件。5.2.8老年人公共餐厅应符合下列规定:1公共餐厅的使用面积应符合表5.2.8的规定;2老年养护院、养老院的公共餐厅宜结合养护单元分散设置;3公共餐厅应使用可移动的、牢固稳定的单人座椅;4公共餐厅布置应能满足供餐车进出、送餐到位的服务,并应为护理员留有分餐、助餐空间;当采用柜台式售饭方式时,应设有无障碍服务柜台。表5.2.8养老设施建筑的公共餐厅使用面积(m2/座)注:1老年养护院公共餐厅的总座位数按总床位数的60%测算;养老院公共餐厅的总座位数按总床位数的70%测算;老年日照料中心的公共餐厅座位数按被照料老人总人数测算。2老年养护院的公共餐厅使用面积指标,小型取上限值,特大型取下限值。5.2.9老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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