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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题目:某省交通厅对其下属企业卖方信贷购销合同担保案——析论政府担保合同[案情介绍]1986年3月,某销售运输总公司与某省汽车运输公司签订了一份“转贷合同”,约定:某销售运输公司利用意大利政府提供卖方信贷购进的阿斯特拉BM-304F/2B型15吨自卸载重汽车100辆以原价转让给某省汽车运输公司。交车时间:1986年4月20日,交车地点:天津新港。总计货款470.83万美元,付款期限为八年半,年利率为7.5%。合同签订后,预付全款15%的定金,其他款项从车船离岸日起算,以后每半年偿还一次,分17次全部还清。双方为此制订了还款计划表,明确约定了还款的日期和数额,并规定其他费用包括中国技术进出口公司的手续费1.5%、中国银行的手续费0.5%和某销售运输总公司的服务费1.5%由某省汽车运输公司承担,随同还款日一并支付。某省汽车运输公司应以美元为单位向某销售运输总公司结算,等等。为确保双方履行该合同,由煤炭部产品调动局作为某销售运输总公司的担保单位,某省交通厅作为某省汽车运输公司的担保单位,该合同除经合同双方签字盖章外,煤炭部产品调动局和某省交通厅作为合同双方担保人,也分别在合同上签字盖章,保证按约履行合同。合同签订后,某省汽车运输公司依约向某销售运输总公司支付了定金,某销售运输总公司也依约在天津新港向某省汽车运输总公司交付了意大利阿斯特拉BM-304F/2B型15吨载重汽车100辆,经某省汽车运输公司验收合格。但是,某省汽车运输总公司自1986年至1994年均未按约定的期限和数额付款,累计欠款403.69万美元。[法律问题]政府担保合同。解题过程:一、由题目可知该案件的事实为某销售运输总公司与某省汽车运输公司于1986年3月签订了一份“转贷合同”,约定:某销售运输总公司利用意大利政府提供卖方信贷购进的阿斯特拉BM—304F/2B型15吨自卸载重汽车100辆以原价转让给某省汽车运输公司。交车时间:1986年4月20日,交车地点:天津新港。总计货款470.83万美元,付款期限为八年半,年利率7.5%。合同签订后,预付全款15%的定金,其他款项从车船离岸日起算,以后每半年偿还一次,分17次全部还清。双方为此制定了还款计划表,明确约定了还款的日期和数额,并规定其他费用包括中国技术进口公司的手续费1.5%、中国银行的手续费0.5%和某销售运输总公司的服务费1.5%由某省汽车运输公司承担,随同还款日一并支付。某省汽车运输公司应以美元为单位向某销售运输总公司结算等等。为确保双方履行该合同,由煤炭部产品调动局作为某销售运输总公司的担保单位,某省交通厅为某省汽车运输公司的担保单位。该合同除经合同双方签字盖章外,煤炭部产品调动局和某省交通厅作为合同双方担保人,也分别在该合同上签字盖章,保证合同按约履行。合同签订后,某省汽车运输公司依约向某销售运输总公司支付了定金,某销售运输总公司也依约于在天津新港向某省汽车运输公司交付了意大利阿斯特拉BM-304F/2B型15吨自卸载重汽车100辆,经某省汽车运输公司验收合格。但某省汽车运输公司自1986年至1994年均未按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数额付款,累计欠款403.69万美元。二、法律理论知识(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债是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享有权利的人是债权人,负有义务的人是债务人。债权人有权要求债务人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履行义务。(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第十五条规定:经济合同当事人一方要求保证的,可由保证单位担保。保证单位是保证当事人一方履行合同的关系人。被保证的当事人不履行合同的时候,由保证单位连带承担赔偿损失的责任。(3)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经济合同纠纷案件有关保证的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七)项、第(八)项之规定:1、保证合同没有约定保证人承担何种保证责任,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保证人承担赔偿责任。当被保证人不履行合同时,债权人应当首先请求被保证人清偿债务。强制执行被保证人的财产仍不足以清偿其债务的,由保证人承担赔偿责任。2、保证合同对保证范围有明确约定的,保证人在约定的保证范围内承担责任;保证合同没有约定保证范围或者对保证范围约定不明确的,保证人应当对被保证人的全部债务承担保证责任。三、针对本案例的分析:某销售运输总公司通过中国技术进口公司与意大利技术贸易公司之间的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取得的是该批阿斯特拉载重汽车,而不是贷款。因此,某销售运输总公司与某省汽车运输公司之间所订合同,虽以“转贷”为名,但实际交付的标的物是汽车,双方非转贷关系,实质上是卖方信贷的购销合同。某省汽车运输公司实际是经某销售运输总公司利用意大利政府的卖方信贷购入本案汽车。某销售运输总公司对外代某省汽车运输公司承担义务,而某省汽车运输公司依合同对某销售运输总公司承担清偿义务。该合同的签订是在双方平等的基础上,经过协商而作出的行为,是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且合同的签订具备完整的手续,故本案合同应确认有效。某省汽车运输公司未按合同约定的期限付款,致使某销售运输总公司为偿还对外欠款承受了巨大的经济压力,应承担违约责任。某省交通厅为使某省汽车运输公司获得该批汽车,自愿为某省汽车运输公司履行本案合同担保,且该担保是在“按约还款,统借自还”的国内具体政策这一特定的背景下做出的地方政府为保证我国对外债务的按期清偿的特定行为,它是主合同的生效要件之一,其实质是地方政府为保证我国对外债务的按期清偿,通过对本案合同担保,向中央政府主管机关的清偿债务的保证,具有特定的背景和性质,非行政机关为一般经济合同担保的性质。故本案担保合同应认定有效,某省交通厅应依法承担担保责任。
本文标题:经济法政府担保合同案例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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