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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算机软件设计论文计算机软件编程论文计算机实用软件论文计算机软件合理使用问题浅析摘要:合理使用制度是著作权人的限制,计算机软件的技术措施和反向工程出现不断压缩社会公众合理使用空间,某种程度上使得合理使用走进了一种制度的困境。关键词:计算机软件合理使用技术措施反响工程合理使用的目的是为了使得社会公众的使用行为和专有权人的专有权达成平衡状态,然而随着技术措施与反向工程的发展,公众在计算机软件的合理使用问题上遇到了制度的困境,如何寻找合理使用合理的度已经成为了司法界和理论界的迫切问题,笔者从三方面提出了一些个人见解。1.软件合理使用与技术措施权利化的之冲突技术措施是指版权人主动采取的能有效控制进入受版权保护的作品,对版权人权利进行有效保护,防止侵犯其合法权利的设备、产品或方法。①当今社会是一个资讯通讯发达的社会,网络传播的方式使得信息的获取变得十分便利,为了维护自己的专有权,计算机软件的开发者通常采用一些加密手段防止他人复制和基于商业的目的非法使用自己的软件,因为传统的版权保护是通过公力救济,但是公力救济往往意味着高成本和低效率,作为公力救济的一项重要补充,技术措施使权利人的权利得到更好的保障,节约了成本,提高了效率,而这些手段也受到了我国法律的认可。我国新修订的《著作权法》第48条第7款规定故意避开或者破坏技术措施的,要承担法律责任,其他国家和地区也有相应的法律规定。美国立法将技术措施区分为访问控制措施和著作权保护措施,同时规定禁止规避访问控制措施,而且对此不存在合理使用的例外。欧盟立法禁止规避任何技术措施,并对合理使用的适用加以苛刻的条件。我国台湾地区规定了防盗拷措施;这样是不是说明了技术措施在我国法律明确规定情况下,已经权利化了呢?如果技术措施权利化,那么专有权人就可以名正言顺的对抗社会公众的合理使用了。事实上目前各国对于计算机软件的技术措施的保护都过于原则,专利权利人可以轻而易举的滥用技术措施,侵犯社会公众的使用利益。笔者认为对技术措施保护应该是有限的,至少要打破过度保护的状态,保留合理使用的适度空间;在制度的设置上可以规避技术措施的使用对象进行一定得限制,而对于法律没有规定禁止规避技术措施的行为,应认定为合理使用。只有这样才能使得技术措施与公众合理使用的博弈,最终达到一种公正的利益平衡②。2.反向工程侵权与否的认定软件反向工程是指通过对他人软件的目标程序进行逆向解剖、分析,方式是从软件的目标代码,通过反汇编方式寻找源代码,以推导出他人软件产品的功能、组织结构、处理流程、算法、界面等设计因素的一种方法。③现在比较引人关注的问题是反向工程是否属于作品的合理使用?由反向工程的行为性质可知,当实施软件反向工程时,必然会对受专利保护的软件程序进行复制,这种行为实质上就是专利法上的未经许可的制造、使用行为。那么这种未经许可的制造、使用行为是否属于合理使用呢,?笔者认为,这需要考察反向工程的目的,对于专为纯粹的非商业性的科学研究和实验目的进行软件专利反向工程的,当然属于合理使用。而对于具有商业竞争性目的的制造、使用软件行为,这种直接仿制和销售专利软件产品并获利而实施反向工程的,这种情况显然不属于合理使用范围。④另外如果是为了改善原有软件性能、推出升级产品实施的反向工程和为了开发兼容软件实施的反向工程的情况怎样认定呢,笔者认为,虽然这种行为的最终目是为了商业营利,但还是应该将其界定为合理使用。其一,反向工程本身的成功需要花费不少的时间、金钱和精力,在反向工程技术人员投入大量的智力劳动从软件产品中提取相关信息,并将其分析推导出的信息植入新程序中完成升级换代或者实现兼容之前,软件专利权人已经可以收回软件开发成本,因此进行合理的反向工程对软件专利权人的利益影响是甚小的。其二,基于实现软件的升级换代和独立开发兼容软件进行的反向工程,有利于开发商积极改进技术,通过竞争降低软件价格和开发成本,并最终实现软件产业的繁荣。将其界定为合理使用与专利法促进技术创新的宗旨相吻合。其三,将上述两种情形界定为合理使用对大力振兴软件产业发展的后起国家来说尤为必要,如果对软件专利反向工程束缚过紧,国家会面临自主创新的软件流向国外市场的风险。此外,还应该考察反向工程涉及的专利软件产品的来源,即反向工程人必须是专利软件的合法持有者。当软件专利权人或者经其许可的人将软件产品制造并售出后,反向工程人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该软件的,都应该属于合理使用。⑤若通过非法手段获得软件,随后实施制造、使用行为,则必然构成专利侵权。3.合理使用的权利救济困境笔者认为合理使用是使用者的一项合理使用权,但是作为权利的合理使用行为,如果受到侵犯该怎么办?现在的著作权法以及软件保护条例对此都没有太多规定。没有权利就意味着不能通过法律的途径进行救济,这样的权利在某种意义上来说是不现实不切实际的,尤其当技术措施作为权利人版权中的一项权利,权利人要是通过技术措施的方式,使得合理使用人实际上没有办法合理使用,那么合理使用制度就形同虚设了。⑥所以笔者认为权利是法律授予的,它的存在是有保障的,这样就应该对使用者的合理使用有相关规定。试想一个软件发表以后,权利人通过技术措施手段使软件的一切源程序都不被从事软件研究和学习的人知道,在这种情况下谁来主张权利?这是个关键问题,因为合理使用的权利人不是特定的。⑦所以不应该等到使用者的行为被起诉才通过合理使用来反驳,这样合理使用的权利人的权利一方面显得很被动,另一方面使用者的合理使用权也不充分。笔者认为,法律应该有相关的规定,对权利人给予使用者的合理使用权的范围和方式作出规定。也就是说,权利人应该将其软件的所有程序公之于众,至于如何收取费用的问题属于另外一个层次的问题,在此不作讨论。权利人是不是有了作品就要承担权利的问题?这也是一个值得关注的问题,某些情况下创作者创造某种软件只是为了精神需求,并没有经济方面的考虑,在这种情况下让这些创作者承担义务是很难说得通的。但是,一方面这种软件存在的数量很少,另一方面这样的作者固然不去主张对自己被侵权的救济,或者说它们的作品天生就是自然物,至少在经济权利方面是被抛弃了的。可以认为,在这种情况下,由于权利人没有承担版权法上的任何义务,因而也就没有版权法上的权利可言。结语技术措施要如何限制,技术措施能否成为专有权人的一种权利,反向工程是否都是合理使用,合理使用能否认为是赋予社会公众的一种权利化这些都是计算机软件在合理使用过程中遇到的新问题,学界与司法界对这些问题的争议也比较大,笔者试图通过深层的理论分析提出了自己的一些见解。参考文献:①王迁《对技术措施立法保护的比较研究》载于《知识产权》2003年第2期②王迁《对技术措施立法保护的比较研究》载于《知识产权》2003年第2期③应明《对用户浏览中暂时性复制的版权规范问题的思考》载于《中国版权》2004年第4期④李维《关于软件反向工程的合法性思考》载于《知识产权》2009年第2期⑤张晋芬《软件反向工程合法性的经济分析》载于《学术探讨》2003年第7期⑥段瑞林《知识产权概论》光明日报出版社1998版第289页⑦李维《关于软件反向工程的合法性思考》载于《知识产权》2009年第2期
本文标题:计算机软件设计论文计算机软件编程论文计算机实用软件论文计算机软件合理使用问题浅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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