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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案例分析案例一华天下股份有限公司2010年度有关事项如下:(1)公司召开董事会,通过以下决议:①根据王经理提名解聘财务负责人李华;②决定发行公司债券,责成董事成华平准备有关发行文件报送有关部门审批。(2)该公司的注册资本为1亿,2010年度税后利润3000余万元;公司自成立以来没有发生亏损,已提取法定公积金累计金额2600万元,公司决定不再提取法定公积金。(3)公司经理丁立将其持有的公司股份全部转让给李伟成;丁立还以另一家公司的代理人身份从事与华天下股份有限公司业务同类的营业活动。(4)公司以“财务部门无权对股份有限公司进行会计审查”为由,拒绝财政局检查。请回答下列问题并说明理由:1.华天下公司董事会通过的两项决议是否符合我国《公司法》的规定?说明理由答:华天下公司董事会通过的两项决议,第一项符合我国公司法规定,第二项不符合。董事会职权中,有权聘任、解聘公司财务负责人。决定发行公司债券是股东大会的职权,而不是董事会。2.华天下公司不提取法定公积金的做法是否符合我国《公司法》的规定?说明理由答:不符合。公司法规定,法定盈余公积按照税后利润10%提取,当公司公积金累计金额已达注册资本50%以上可不再提取。该题提取完公积金累计为2900万元,不达注册资本的50%。应该继续提取。3.分析公司经理丁立将其持有的华天下公司股份转让给李伟成是否符合我国《公司法》的规定?说明理由答:不符合。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全部转让”股份不符合规定。4.分析公司经理丁立能否以另一家公司代理人的身份从事与华天下公司业务同类的营业活动;丁立从该营业活动中获得的收入应如何处理?答:未经股东大会同意,不得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其所任职公司同类的业务。根据规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未经股东会或股东大会同意,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所任职公司同类的业务,否则所得收入归公司所有。5.华天下公司拒绝市财政局对该公司会计工作检查的理由是否符合我国《公司法》的规定?为什么?答:不符合。财政、审计等有关部门有权依法对上市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实施监督。案例二某市顺昌、华达、农大三家国有企业经市政府有关部门批准,共同出资组建某有限责任公司,组建的有限责任公司以生产经营业务为主,顺昌用货币出资;华达用厂房、设备等实物出资;农大以其商标权和专利权出资。三方约定公司的董事会由7人组成。公司注册资本为300万元,其中顺昌投资占30%,华达投资占45%,农大投资占25%,半年度实现利润100万元,上年度亏损为50万元,已知公司按规定提取法定公积金,公司股东会决定不提取任意公积金。请回答下列问题并说明理由:1.该有限责任公司应当由哪一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公司设立登记手续?答:该有限责任公司系由市政府批准发起成立的,因此其设立登记手续应在该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2.该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是多少?为什么?答:2014年3月1日以前的,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3万元人民币。而以后的第二十六条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决定对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实缴、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3.分析各发起人的出资应当如何确认和缴纳。答:股东以非货币出资的,其出资金额必须经过评估确认,华达企业和农大企业的出资应以其提供的实物经评估确认的金额认定。各发起人出资缴纳程序如下:以货币出资的,股东货币出资的金额不得低于公司注册资本的30%,应当将货币足额存入准备设立公司的账户;以实物、工业产权作价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财产的转移手续,股东全部交纳出资后,必须经过法定的验资机构验资,并出具验资证明。4.公司董事会应当由哪些方面的人士组成?答:由两个以上国有企业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董事会成员中应当有公司职工代表,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民主选举产生。因此,该有限责任公司的董事会有甲、乙、丙企业的代表外,还应有公司职工代表。共同组成公司董事会。5.该公司本年度利润应当如何分配?答:补亏:(100-50)=50(万元)扣除税收:50-50×25%=37.5(万元)提取法定公积金:37.5×10%=3.75(万元)总利润:37.5-3.75=33.75(万元)顺昌33.75×30%;华达33.75×45%;农大33.75×25%。案例三甲、乙、丙、丁、戊拟共同组建一家饮料公司,注册资本为200万元,其中甲、乙各以货币20万元、30万元出资;丙以实物出资,经过评估机构评估为40万元;丁以其一项高新专利技术出资,作价100万元;戊以劳务出资,经全体出资人同意作价10万元。全体股东首次出资额拟交60万元,其余部分拟在5年内缴足。公司拟不设董事会,由甲任执行董事;不设监事会,由丙担任公司监事。饮料公司成立后经营效益不错,公司连续5年盈利,但是未向股东分配利润。公司经营到第10年时,因执行董事甲迷恋上炒股,于是挪用公司资金投资于股市,结果导致公司经营效益下降,公司连年亏损,已欠A银行贷款100万元未还。经股东会决议,决定把饮料公司唯一盈利的保健品车间分出去,另成立由独立法人资格的保健品厂。后饮料公司增资扩股,乙将其股份转让给大北公司。1年后,保健品厂也出现严重亏损,资不抵债,其中欠B公司货款达400万元。请回答下列问题:1.饮料公司组建过程中,各股东的出资是否存在不符合公司法的规定之处?为什么?答:全体股东的货币出资额不足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三十,不符合公司法规定;戊不能以劳务出资。依照第27条的规定,用于出资的非货币财产必须满足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条件,劳务依附于人身不能依法转让,而且其价值也难以估计,因此不允许以劳务作为出资形式。2.各股东的首期出资是否存在不合法之处?为什么?答:全体股东的首期出资符合法律规定,但是约定其余部分在5年内缴足不合法,应该是2年内。(新公司法规定不再限制公司设立时股东(发起人)的首次出资比例;不再要求公司股东必须在公司成立之日起两年内缴足出资(投资公司五年内缴足)。3.股东甲未按照章程的规定期限足额缴纳出资,应负何种责任?答:股东甲应当足额缴纳出资,并应向其他股东承担违约责任。4.饮料公司的组织机构设置是否符合公司法的规定?为什么?答:符合公司法的规定。因为根据公司法五十一条、五十二条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人数较少和规模较少的,可以设1名执行董事,不设立懂事会;股东人数较少和规模较少,可以设1至2名监事。5.公司连续5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股东应当如何保护自己的权利?答:股东有权查阅会计账簿,并有权要求公司以合理价格收购自己的股权。案例四国光公司和普华公司两家国有企业与另外9家国有企业拟联合组建设立“星辉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星辉公司),公司章程的部分内容为:公司股东会除召开定期会议外,还可以召开临时会议,临时会议须经代表1/2以上表决权的股东提议召开,在申请公司设立登记时,工商行政管理机构指出了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关于召开临时股东会议方面的不合法之处。经全体股东协商后,予以纠正。2010年3月,星辉公司依法登记成立,注册资本为1亿元,其中国光公司以工业产权出资,协议作价金额1200万元,普华公司出资1400万元,是出资最多的股东。公司成立后,由国光公司召集和主持了首次股东会会议,设立了董事会。2010年5月,星辉公司董事会发现,国光公司作为出资的工业产权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中所规定的金额,为了使公司股东出资总额仍达到1亿元,董事会提出了解决方案,即:由国光公司补足差额,如果国光公司不能补足差额,则由其他股东按出资比例分担该差额。2011年2月,公司经过一段时间运营之后,经济效益良好,董事会制定了一个增加注册资本的方案,方案提出将公司现有的注册资本由1亿元增加到1.5亿元,增资方提交股东会讨论表决时,有7家股东赞成投资,7家股东出资额总和为5380万元,占表决权总数的58.3%;有4家股东不赞成增资,4家股东出资额总和为4170万元,占表决权总数的41.7%。股东会通过了增资决议,并授权董事会执行。请回答下列问题:1.简述有限责任公司的成立登记的步骤答:1、订立公司章程。2、申请公司名称预先核准。3、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需经有关部门审批的要进行报批,获得批准文件。4、股东缴纳出资并经法定的验资机构验资后出具证明。5、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6、登记发证.登记机关对申请登记时提供的材料进行审查后,认为符合条件的,将予以登记并发给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有限责任公司即告成立。2.分析星辉公司设立过程中订立的公司章程中关于召开临时股东会议的规定有哪些不合法之处?为什么?答:星辉公司设立过程中订立的公司章程关于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的提议权的规定不合法。公司法规定,代表1/1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均可以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而在星辉公司的章程中却规定临时会议须经1/2以上表决权的股东提议召开,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3.回答星辉公司首次股东会议由国光公司召集和主持是否合法?为什么?答:星辉公司的首次股东会会议由国光公司召集和主持不合法。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的首次会议由出资最多的股东召集和主持。星辉公司的股东乙出资1400万元,是出资最多的股东,首次会议应由普华公司召集和主持。4.分析星辉公司董事会作出关于国光公司出资不足的解决方案内容是否合法?为什么?答:星辉公司董事会作出的关于国光出资不足的解决方案的内容不合法。因为公司法规定,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发现作为出资的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时,应当由交付出资的股东补齐其差额,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对其承担连带责任。而并非由其他股东按出资比例分担该差额。5.分析星辉公司股东会作出的增资决议是否合法?为什么?答:星辉公司股东会作出的增资决议不合法。表决时,同意股东的出资额占表决权总数的58.3%,未达到2/3的比例,因此,增资决议不能通过。案例五A、B、C、D、E五人共同投资设立了一有限责任公司。2008年3月13日,该五人订立了发起人协议,具体内容如下:该公司注册资本总额为人民币100万元,其中A拟出资20万元人民币,B拟以厂房作价出资20万元,C拟以知识产权作价出资30万元,D、E分别拟以劳务作价出资为10万元、20万元。公司首次出资15万元,其余部分在公司成立后的2010年12月31日前缴足。公司名称为北京翰林有限责任公司。委托A办理公司的申请登记手续。2008年3月21日A到当地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请公司设立登记。工商行政管理局指出了申请人在公司出资方式、名称方面的不合法之处,后经A与另外四人商妥均予以纠正。2008年4月7日,A到当地工商行政管理局领取了表明签发日期为2008年4月2日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A认为,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公司成立应当公告,于是与2008年4月11日发出公司成立的公告。公司成立后,A主持了首次股东会,并对公司的生产经营作出决议。2008年4月21日,G打算加入该公司并拟投入10万元,经股东会决议,有代表65万元股权的有表决权的股东同意增加注册资本,于是G加入到公司。公司成立后,董事会发现,B作为出资的厂房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的价额,董事会提出了解决方案,即:由B补足差额,如果B不能补足差额,则向A、C、D、G按出资比例分担该差额。2008年5月,A要求转让出资给F,A于2008年4月5日以书面形式向其他五位股东发出书面征求意见的通知。C表示同意,G在当日收到后,一直未予答复。D、E称无所谓,但不反对。B以前曾与F共过事有过恩怨,故坚决反对,但出价不如F高。2008年6月11日,A将出资转让给F,并办理了变更登记手续。B不服,认为这是A故意跟自己过不去并认为转让无效。请回答下列问题:1..A、B、C、D、E订立的发起人协议中不符合公司法规定的地方有哪些?答:发起人协议中有三点不合法。第一,公司的出资方式中,不允许以劳务作为出资;第二,公司的货币出资金额不得低于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30%;第三,公司全体股东的首次出资额
本文标题:经济法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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