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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第一章总论第一节经济法概述第一节经济法的概述•经济法是调整国家在管理与协调经济运行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一、经济法的概念和渊源(一)经济法的概念(二)经济法的体系二、经济法的渊源【例题·单选题】•下列规范性文件中,属于地方性法规的是()。•A.北京市人民政府制定的《北京市XX实施办法》•B.国务院制定的《增值税暂行条例》•C.河北省人大常委会制定的《河北省反不正当竞争条例》•D.财政部制定的《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正确答案』C•『答案解析』地方性法规是地方国家权力机关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地方国家权力机关包括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较大的市的人大及其常委会。【例题·单选题】•下列关于各种法律渊源效力层级由高到低的排序中,正确的是()。•A.宪法、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法律•B.宪法、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C.宪法、法律、部门规章、行政法规•D.宪法、行政法规、法律、部门规章•『正确答案』B•『答案解析』行政法规的效力高于部门规章。小结第一节第二节经济法主体•一、经济法主体的资格•经济法主体,是指在经济法律关系中享有一定权利、承担一定义务的当事人或参加者。享受经济权利的一方称为权利主体,承担经济义务的一方称为义务主体。•【示例】地税局对甲征收个人所得税这个财税关系,是个经济法律关系。二、经济法主体的分类•1.根据主体在经济运行中的客观形态分类•经济法主体分为: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公民等。【总结】•2.根据经济法调整领域不同分类:【思考】•【思考1】★政府的职能部门是否都是调控主体或规制主体?•NO,只有依法承担宏观调控或市场规制职能的政府部门,才能成为调控主体或规制主体。•【思考2】调控主体或规制主体是否都是政府的职能部门?•NO,比如人大是调控主体,但其并非政府的职能部门。•【思考3】调控主体与受控主体,规制主体与受制主体,它们相互间的地位是否平等?•非平等•【思考4】★受控主体和受制主体是否完全受控或受制于调控主体与规制主体?•NO,受控和受制主体也具有一定的独立性和主动性,并非完全被动地受控或受制于人。【例题·多选题】•下列关于我国经济法主体的表述,不正确的有()。•A.企业在经济法律关系中,只能作为实施主体出现•B.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只要符合国家某税法规定的纳税人条件,就自然取得该税种纳税人的主体资格,这是授权取得•C.国家可以成为经济法的主体•D.企业内部组织无独立法律人格,故不是经济法律关系的主体•『正确答案』ABD•『答案解析』本题考核经济法主体的界定。(1)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只要符合国家某税法规定的纳税人条件,就自然取得该税种纳税人的主体资格,这是法定取得。(2)个别依法具有经济管理职能的特殊企业或公司也是经济管理主体;企业相对于其内部组织而言,也是经济决策主体和管理主体。(3)企业内部组织(如分公司、分厂、车间等分支机构或生产单位),虽无独立法律人格,但在一定条件下也是经济法律关系的主体。三、经济法主体的权利与义务(一)调控主体与规制主体的职权•1.分类【总结】财金计划调控法,两反一保规制法•2.调制权的分配•(1)调控权or规制权:同一主体可能既享有调控权,又享有规制权。•(2)立法权or执法权:立法权:分享模式执法权:一般由相关职能部门行使【例题·判断题】•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是行使市场规制立法权的行为。()•『正确答案』√•『答案解析』市场规制行为,主要包括对垄断行为、不正当竞争行为、侵害消费者权利行为的规制权。而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的行为,就属于行使市场规制立法权。(二)调控主体与规制主体的职责•1.贯彻法定原则•2.依法调控和规制•3.不得弃权(三)接受调控和规制的主体的权利【例题·判断题】•市场对策权是接受调控和规制的市场主体从事市场经济活动的一种强制性权利。()•『正确答案』ו『答案解析』本题考核接受调制主体和规制主体的权利。市场对策权是接受调控和规制的市场主体从事市场经济活动的一种“自由权”。(四)接受调控和规制的主体的义务•1.接受调控和规制(针对强制性的调控和规制):如央行调存款准备金率,商业银行只能接受。•2.依法竞争(包括经营者之间、经营者和消费者之间)。小结第二节第三节法律行为与代理•一、法律行为•(一)法律行为的概念•1.概念:民事法律行为是指公民或法人“以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为目的”,以“意思表示”为要素,依法产生民事法律效力的“合法”行为。•【思考1】同学之间问作业题是法律行为吗?•NO•【思考2】发明、创作、拾得遗失物、侵权是法律行为吗?•NO•【思考3】贩卖枪支是法律行为吗?•NO•2.民事行为VS民事法律行为:【例题·多选题】•下列各项中,属于民事法律行为的有()。•A.甲商场与某电视生产企业签订购买一批彩电的合同•B.乙捡到一台电脑•C.丙放弃一项债权•D.丁完成一项发明创造•『正确答案』AC•『答案解析』本题考核民事法律行为。民事法律行为,是指公民或法人以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为目的,以意思表示为要素,依法产生民事法律效力的合法行为。选项BD是事实行为,不是法律行为。(二)法律行为的分类【例题·多选题】•2013年国庆节,甲赠送乙一部价值20万元的汽车,乙表示同意。该行为的性质是()。•A.单方法律行为•B.无偿法律行为•C.有偿法律行为•D.多方法律行为•『正确答案』BD•『答案解析』本题考核法律行为的分类。赠与合同属于无偿的、双方的法律行为。(三)法律行为的有效要件•1.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的理解:•(1)自然人:•①权利能力:始于出生、终于死亡。•②行为能力:以年龄和精神、智力状况作为依据。•【思考】对公民来说,有权利能力,不一定就有行为能力。•对总结•(2)法人:•①权利能力:始于成立(营业执照签发),终于消灭;范围以核准登记的生产经营和业务范围为准。•②行为能力:法人的权利能力与行为能力统一,且没有等级之分。•2.生效要件:•【成立VS生效】【例题·单选题】•小明今年3岁,智力正常,但先天腿部残疾。下列关于小明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的表述中,正确的是()。•A.小明有权利能力,但无行为能力•B.小明有权利能力,但属于限制行为能力人•C.小明无权利能力,且属于限制行为能力人•D.小明既无权利能力,也无行为能力•『正确答案』A•『答案解析』本题考核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权利能力是权利主体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资格,它反映了权利主体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可能性,而有权力能力不一定具有行为能力,根据规定,不满10周岁的未成年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本题中,小明3岁,因此属于无行为能力人。(四)附条件和附期限的法律行为•1.附条件和附期限的理解:•【示例1】如果你明年通过英语四级考试,我就送你一台笔记本电脑。——附条件生效•【示例2】今年暑假我送你一台笔记本电脑。——附期限生效•【示例3】今年五月一日我们解除房屋租赁合同。——附期限失效•【示例4】如果我儿子回北京工作,我们的房屋租赁合同就解除。——附条件失效•【总结】条件VS期限:条件不一定成就,期限一定会到来。•【注意】期限可以是明确的,也可以是不确定的,比如“某公民死亡之日”。•2.状态的判定:•3.所附条件的要求:①将来发生的事实;②不确定的事实;③非法定的事实;④合法的事实;⑤不与行为内容相违背;⑥可以是事件,也可以是行为。•4.当事人恶意促使条件成就的,应当认定条件没有成就,当事人恶意阻止条件成就的,应当认定条件已经成就。——有心栽花花不开【示例】•甲打算卖房,问乙是否愿买,乙一向迷信,就跟甲说:“如果明天早上7点你家屋顶上来了喜鹊,我就出100万块钱买你的房子。”甲同意。乙回家后十分后悔。第二天早上7点差几分时,恰有一群喜鹊停在甲家的屋顶上。•(1)如果这群喜鹊一直不飞走,如何处理?•条件成就,乙应该买下甲的房子。•(2)如果乙把喜鹊赶跑了,至7点再无喜鹊飞来,如何处理?•属于当事人为自己利益不正当地阻止条件成就,应视为条件已成就,乙应该买下甲的房子。•(3)如果甲不知情的儿子拿起弹弓把喜鹊打跑,至7点再无喜鹊飞来,如何处理?•由于甲的儿子并非合同当事人,即应认为条件不成就,乙无须购买甲的房子。【例题·多选题】•王某与李某约定,如果将来自己的父亲去世,就将自己父亲居住的小屋卖给李某。该行为属于()。•A.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B.附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C.合同已成立•D.合同已生效•『正确答案』BC(五)无效民事行为•1、无效民事行为的种类•(1)因不具有相应行为能力而无效:•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独立实施的民事行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不能独立实施的合同以外的民事行为•(2)因意思表示不真实而无效:•(3)因行为内容不合法而无效:•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利益的。•违反法律或社会公共利益的。•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补充】《合同法》的规定:•①当事人超越经营范围订立合同,人民法院不因此认定合同无效。——有效•②违反国家限制经营、特许经营以及禁止经营规定的,人民法院认定合同无效。——无效•2、无效民事行为的后果•(1)民事行为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的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2)无效的民事行为,从行为开始起就没有法律约束力。•(3)法律后果:①恢复原状;②赔偿损失(谁错谁赔);③收归国家、集体所有或返还第三人(恶意串通)。【例题·单选题】•根据《合同法》的规定,下列各项中,不属于无效合同的是()。•A.违反国家限制经营规定而订立的合同•B.恶意串通,损害第三人利益的合同•C.显失公平的合同•D.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合同•『正确答案』C(六)可变更、可撤销的民事行为•1、可变更、可撤销民事行为的种类•重大误解;•显失公平;•受欺诈、胁迫而订立的不损害国家利益的合同;•④乘人之危订立的合同。【总结】无效、可变更、可撤销民事行为•2、可变更、可撤销民事行为的特征•【示例】2010年1月1日,甲售给乙首饰,号称水晶,实为玻璃。乙2010年2月1日知道是假水晶。•【分析】什么合同?•可变更、可撤销合同•不撤销可以吗?•可以,继续有效•谁申请撤销?•乙申请,法院不能主动干预【例题·单选题】•甲、乙公司于2012年2月4日签订买卖合同,3月4日甲公司发现自己对合同标的物存在重大误解,遂于4月4日向法院请求撤销该合同,法院于5月4日依法撤销了该合同。根据《合同法》的规定,下列关于该买卖合同被撤销后的效力的表述中,正确的是()。•A.该买卖合同自2月4日起归于无效•B.该买卖合同自3月4日起归于无效•C.该买卖合同自4月4日起归于无效•D.该买卖合同自5月4日起归于无效•『正确答案』A•『答案解析』被撤销的合同,同无效合同一样,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例题·单选题】•根据《合同法》的规定,下列各项中,属于可撤销合同的是()。•A.一方以欺诈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B.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与他人订立的纯获利益的合同•C.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的合同•D.因重大误解订立的合同•『正确答案』D•『答案解析』本题考核可撤销合同。选项A属于无效合同;选项B属于有效合同;选项C属于无效合同;选项D属于可撤销合同。小结二、代理•(一)代理的概念和特征•1.概念:代理是指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与第三人实施法律行为,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直接由被代理人承担的法律制度。【例题·单选题】•下列行为中,属于代理行为的是()。•A.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某以公司的名义对外签约的行为•B.甲代替乙招待乙的朋友的行为•C.甲代替乙保管物品的行为•D.保险公司兼职业务员的揽保行为•『正确答案』D•『答案解析』本题考核代理行为。(1)选项A属于代表;(2)选项B所述行为不发生任何法律上的意义,不属于代理;(3)代人保管物品与“第三人”没有关系,因此,选项A保管行为不属于代理;(4)保险公司的兼职业务员是在代理权限内,以保险公司的名义,独立的、直接向投保人(第三人)进行揽保行为,
本文标题:经济法第一章导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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