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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合伙企业法第一节合伙企业法的概述第二节普通合伙企业第三节有限合伙企业第四节合伙企业的变更、解散和清算合伙企业法律制度《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于2006年8月27日修订通过,自2007年6月1日起施行第一节合伙企业法概述一、你对合伙了解多少?为什么要合伙我也要合伙!第一节合伙企业法概述一、合伙企业的概念指两个以上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经济组织为着共同目的,相互约定共同出资、合伙经营、共享收益、共担风险的自愿联合。合伙企业是在合伙协议基础上组建的一种企业组织形式。合伙企业基本特征:1、合伙企业由各合伙人组成;2、合伙企业以合伙协议作为其法律基础;3、合伙企业的内部关系属于合伙关系;4、普通合伙人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合伙企业解散时,合伙企业财产的清偿顺序;5、非法人企业。(三)合伙企业的类型普通合伙:又包含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合伙二、合伙企业法的概念和适用范围合伙企业法是指调整合伙企业在设立、经营、变更、终止过程中形成的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2006年8月27日,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3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并将于2007年7月1日起实施。修订后的合伙企业法在三个方面做出重要调整。一是增加了“有限合伙”制度;二是增加了“特殊普通合伙”制度;三是明确了法人可以参与合伙。第二节普通合伙企业一、合伙企业的设立(一)设立条件(1)有两个以上合伙人(2)有书面合伙决议(3)有合伙人认缴或者实际缴付的出资(4)有合伙企业的名称(5)有经营场所和从事合伙经营的必要条件普通合伙企业的合伙人:人员构成:由普通合伙人组成。所谓普通合伙人指的是在合伙企业中,对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国有独资公司、国有企业、上市公司以及公益性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成为普通合伙企业中的普通合伙人。有限合伙企业的合伙人:由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组成。普通合伙人:指对合伙企业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有限合伙人:指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无限连带责任:连带责任的含义有两层:首先,所谓的连带责任,是指所有的合伙人对合伙企业的债务都有责任向债权人偿还,不管自己在合伙协议中所承担的比例是怎样的。一个合伙人如果不能够清偿对外债务的,其他合伙人都有清偿的责任。但是,如果某一合伙人偿还合伙企业的债务后,超过了自己所应当承担的数额的时候,他有权向其他合伙人追偿。其次,所谓的无限责任,指的是所有的合伙人不以自己投入的合伙企业的资金和合伙企业所有的全部资金为限,而是以合伙人自己所有财产对债权人承担清偿责任。①法定的责任:合伙人不得约定免除——保护债权人②对外的责任:债权人的任意权——“点杀”对内的责任——“冤有头,债有主”——最终是“按份之债”追偿,份额如何确定:约定平均③加强了合伙的“人身信赖”:慎重的选择合作伙伴。合伙协议:合伙协议是合伙企业成立的依据,也是确定合伙人权利义务的依据。合伙协议应当依法由全体合伙人协商一致,以书面形式订立,并经全体合伙人签名、盖章后方能生效。合伙协议应当载明的事项有:⑴合伙企业的名称和经营场所、地点;⑵合伙的目的和合伙经营范围;⑶合伙人的姓名、名称和住所;⑷合伙人的出资方式、数额和缴付出资期限;⑸利润分配、亏损分担办法;⑹合伙事务的执行;⑺入伙与退伙;⑻争议解决办法;⑼合伙企业的解散与清算;⑽违约责任合伙人的出资:合伙人可以用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出资,也可以用劳务出资(有限合伙人例外)。实物出资,如房屋、资金、设备、工具等;无形财产,如劳务、技术以至信誉。技术既可以是专利技术,也可以是未经专利登记的专有技术,还可以是一技之长的某种技艺;债权、商标使用权、商号使用权等等(二)合伙企业设立登记申请设立合伙企业,应当向企业登记机关提交登记申请书、合伙协议书、合伙人身份证明等文件。申请人提交的登记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企业登记机关能够当场登记的,应予当场登记,发给营业执照。合伙企业领取营业执照前,合伙人不得以合伙企业的名义从事经营活动。执照签发日期为合伙企业的成立日期。二、合伙企业的财产合伙人的出资合伙人可以用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出资,也可以用劳务出资。合伙企业的收益合伙企业存续期间,所有以合伙企业名义取得的收益和依法取得的其他财产,均为合伙企业的财产。2、合伙企业财产的性质:共同所有合伙企业的财产由合伙人按照合伙协议或者《合伙企业法》的相关规定管理和使用。(1)任何合伙人都不能背离合伙企业和全体合伙人的共同利益,擅自处分或者使用合伙企业的财产,否则,给合伙企业或者其他合伙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2)除《合伙企业法》另有规定外,在合伙企业清算前,合伙人不得请求分割合伙企业财产。合伙人在合伙企业清算前私自转移或者处分合伙企业财产的,合伙企业不得以此对抗善意第三人。(3)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质押担保)的,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未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其行为无效,由此给善意第三人造成损失的,由行为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第二十二条】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外,合伙人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或者部分财产份额时,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合伙人之间转让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或者部分财产份额时,应当通知其他合伙人。【第二十三条】合伙人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的,在同等条件下,其他合伙人有优先购买权;但是,合伙协议另有规定的除外。4.合伙企业财产的转让•对内转让:应当通知其他合伙人。对外转让: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优先受让权:同等条件下,其他合伙人有优先受让权,除非合伙协议排除了这一权利。A30%C50%B20%C孩子出国急需费用,于是决定将其占有份额的一半(25%)以10万元价格转让给DA不同意,并愿意以同样价格接受C的份额B表示同意5.财产的出质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的,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未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其行为无效,由此给善意第三人造成损失的,由行为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A30%50%B20%C孩子出国急需费用,向D借款30万元,并将其在合伙企业中的份额出质,AB皆不知。C在债务到期后无力偿还,D要求取代C的合伙人地位,参加合伙企业的经营。三、合伙企业的事务执行(一)合伙企业事务的执行方式可采取下列两种方式执行合伙事务:其一,由全体合伙人共同执行;其二,由合伙协议约定或者全体合伙人决定,委托一个或者数个对外代表合伙企业,执行合伙事务。(二).合伙人在执行合伙企业事务中的权利和义务权利:权利的平等性;监督执行权;查阅帐簿权;异议权;撤销委托权义务:汇报义务(执行事务合伙人);竞业禁止;自我交易禁止;其他损害企业利益行为禁止.(3).合伙企业事务执行的决议办法依合伙协议约定;合伙协议未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实行合伙人一人一票并经全体合伙人过半数通过的表决办法。下列事项应当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一)改变合伙企业的名称;(二)改变合伙企业的经营范围、主要经营场所的地点;(三)处分合伙企业的不动产;(四)转让或者处分合伙企业的知识产权和其他财产权利;(五)以合伙企业名义为他人提供担保;(六)聘任合伙人以外的人担任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人员。四、合伙企业的利润分配与亏损分担1.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办理;2.协议未约定或约定不明,由合伙人协商决定;3.协商不成的,按照实缴出资比例分配、分担;4.无法确定出资比例,平均分配、分担。合伙协议不得约定将全部利润分配给部分合伙人或者由部分合伙人承担全部亏损。五.非合伙人参与经营管理被聘任的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人员应当在合伙企业授权范围内履行职务。被聘任的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人员,超越合伙企业授权范围履行职务,或者在履行职务过程中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合伙企业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六、合伙企业与第三人的关系1.合伙企业与善意第三人的关系合伙企业对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以及对外代表合伙企业权利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即使是越权签订合同,不得对抗不知情的第三人。2.合伙人的债务清偿与合伙人关系合伙企业对其债务,应先以其全部财产进行清偿。合伙企业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其中不足部分由各合伙人按照合伙协议约定的比例,用其在合伙企业出资以外的财产承担清偿责任;未约定分担比例的,由各合伙人平均分担。合伙人由于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清偿数额超过其亏损分担比例的,有权向其他合伙人追偿。3.合伙人的债务与合伙企业关系合伙人发生与合伙企业无关的债务,相关债权人不得以其债权抵销其对合伙企业的债务;也不得代位行使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权利。第一顺序第二顺序合伙企业的债务清偿以合伙企业的全部财产进行清偿合伙企业财产不足清偿到期债务的,各合伙人应当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合伙人个人债务的清偿合伙人个人财产该合伙人从合伙企业中分取的收益;也可以依法请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合伙企业债务清偿顺序七、入伙与退伙1.入伙(1)入伙的条件和和程序新合伙人入伙,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外,应当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并依法订立书面入伙协议。订立入伙协议时,原合伙人应当向新合伙人如实告知原合伙企业的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2)新入伙人的权利和职责入伙的新合伙人与原合伙人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等责任。入伙协议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新合伙人对入伙前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2.退伙(1)退伙的种类1)合伙人退伙有两种原因:一是自愿退伙,二是法定退伙。自愿退伙包括协议退伙和通知退伙。法定退伙包括当然退伙和除名退伙。(2)退伙的法律后果退伙的法律后果,分为两种情况:一是财产继承;二是退伙结算。三种退伙自愿退伙法定退伙(当然退伙)除名(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协议退伙:①合伙协议约定的退伙事由出现;②经全体合伙人同意退伙;③发生合伙人难于继续参加合伙企业的事由;④其他合伙人严重违反合伙协议约定的义务。通知退伙:合伙协议未约定合伙期限合伙人在不给合伙企业事务执行造成不利影响的情况下,可以退伙,应当提前三十日通知其他合伙人。①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②被依法宣告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③个人丧失偿债能力;④被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财产份额。①未履行出资义务;②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合伙企业造成损失;③执行合伙企业事务时有不正当行为;④合伙协议约定的其他事由。被除名人对除名决议有异议的,可以在接到除名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三)退伙后的财产处理合伙人退伙的,应按照退伙时合伙企业的财产状况进行结算,退还退伙人的财产份额。可退还货币,也可以退还实物。需要分担亏损的,依合伙协议的约定;合伙协议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由合伙人协商决定;协商不成的,由合伙人按照实缴出资比例分担;无法确定出资比例的,由合伙人平均分担。退伙时,合伙企业财产少于合伙企业债务的,退伙人应当依法分担亏损。退伙人对退伙前的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四)合伙人财产份额的继承合伙人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的,其继承人,依照合伙协议的约定或者经全体合伙人同意,从继承开始之日起,即取得该合伙企业的合伙人资格。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伙企业应当向合伙人的继承人退还被继承人合伙人的财产份额:①继承人不愿意成为合伙人;②法律规定或者合伙协议约定合伙人必须具有相关资格,而该继承人未取得该资格;③合伙协议约定不能成为合伙人的其他情形。八、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1、概念:以专业知识和专门技能为客户提供有偿服务的专业服务机构,可以设立为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如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师事务所和医生诊所等。1)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的设立。第五十六条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名称中应当标明“特殊普通合伙”字样。2、合伙债务承担我国《合伙企业法》第五十七条规定:一个合伙人或者数个合伙人在执业活动中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合伙企业债务的,应当承担无限责任或者无限连带责任,其他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为限承担责任。合伙人在执业活动中非因故意或者重
本文标题:经济法第三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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