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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补偿金的个税计算本文来源中人网一、案例介绍小张于2010年10月进入某IT公司工作,任高级工程师,月薪10万元。2013年7月由于该公司业务调整,需要解散小张主管的技术分部,因此公司与小张协商解除了劳动合同。在办理解除手续过程中,公司和小张在经济补偿金是否需要交纳个人所得税的问题上产生了分歧。小张认为经济补偿金是公司给与员工的补偿,不需纳税。而公司认为经济补偿金为员工的工资性收入,应缴纳个税。那么经济补偿金到底是否需要缴纳个税?个税又是如何计算的呢?二、案例分析经济补偿金的个税计算是许多HR朋友在工作中经常遇到的问题。笔者结合这个案例,来详解一下经济补偿金的个税计算方法。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规定了经济补偿金的个税计算问题,个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时获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包括用人单位发放的经济补偿金、生活补助费和其他补助费用),其收入未超过当地上年职工平均工资3倍的部分,免征个人所得税;超过的部分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因解除劳动合同取得经济补偿金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的有关规定,征收个人所得税。即:以超出部分除以个人在本企业的工作年限数,以其商数作为个人的月工资、薪金收入,按照税法规定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其中个人按国家和地方政府规定比例实际缴纳的住房公积金、医疗保险、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基金在计税时应予以扣除。个人在本企业的工作年限数按实际工作年限数计算,超过12年的按12年计算。用公式表示为:个人所得税={[(经济补偿金-当地上年职工平均工资的3倍)÷本单位的工作年限(最长12年)-实际缴存的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个人所得税扣除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本单位的工作年限(最长12年)本案中,小张在公司工作2年9个月,那么公司应支付他三个月的工资共计30万元作为经济补偿金。北京市2012年职工平均工资的3倍是188031元,那么应计税的部分是111969元。按照2013年北京市规定的社会保险及公积金缴费比例,小张每月应缴的费用约为3481元。那么依据公式小张的个人所得税为19741.5元,具体为:{[(300000经济补偿金-62677社平工资×3)÷3年-3481社保公积金费用-3500个税扣除额]×25%适用税率-1005速算扣除数}×3本单位的工作年限此外,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还规定了企业依照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宣告破产,企业职工从该破产企业取得的一次性安置费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税。综上所述,经济补偿金是否需要计税,取决于经济补偿金是否超过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的3倍,不超过则免征个人所得税,超过的则按照上文所述的计算方法计算个人所得税额。
本文标题:经济补偿金的个税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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