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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核病防治管理办法《结核病防治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92号《结核病防治管理办法》已于2013年1月9日经卫生部部务会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3年3月24日起施行。部长陈竺2013年2月20日为什么要修订《结核病防治管理办法》结核病是严重危害人体健康和公共卫生安全的慢性呼吸道传染病。我国是全球22个结核病高负担国家之一。为加强我国结核病防治工作,1991年卫生部颁布实施了《办法》。20多年来,各地认真落实《办法》,有力地推动了我国结核病防治工作的开展。但是,近些年来,我国结核病防治形势、政策环境、工作要求等发生了很大变化,《办法》已不能适应防治工作需求,主要表现在几个方面:一是我国结核病疫情形势依然严峻,同时耐多药肺结核危害日益凸显,未来数年内可能出现以耐药菌为主的结核病流行态势。结核病控制策略更加强调提升短程督导化疗等基本工作的质量,注重应对耐多药肺结核、结核菌/艾滋病病毒双重感染等新挑战,这也与全球防治战略调整相一致。二是为适应新形势下防治工作的需求,我国结核病防治服务体系不断完善,已初步形成结核病定点医疗机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和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分工配合的防治结合新局面。《办法》强调的以疾控系统为主体的防治模式正在逐步改变。三是近年来我国修订了《传染病防治法》,并颁布了涉及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医疗卫生机构感染控制等工作的多个法规规章,对包括结核病在内的传染病防治工作提出了诸多新的要求。一、总则为进一步做好结核病防治工作,有效预防、控制结核病的传播和流行,保障人体健康和公共卫生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卫生部对1991年实施的《结核病防治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进行了修订,并于2013年3月24日正式实施。二、机构与职责修订后的《办法》明确了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和结核病防治相关机构的职责。一是卫生部负责全国结核病防治及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的结核病防治及其监督管理工作。二是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协助卫生行政部门开展规划管理及评估工作;收集、分析信息,监测肺结核疫情,及时准确报告、通报疫情及相关信息;开展流行病学调查、疫情处置等工作;组织落实肺结核患者治疗期间的规范管理;组织开展肺结核或疑似肺结核患者及密切接触者的追踪工作等。三是结核病定点医疗机构负责肺结核患者诊断治疗,落实治疗期间的随访检查;负责肺结核患者报告、登记的相关信息的录入;对传染性肺结核患者的密切接触者进行检查;对患者及其家属进行健康教育。四是非结核病定点医疗机构要指定内设职能科室和人员负责结核病疫情的报告;负责结核病患者和疑似患者的转诊工作;开展结核病防治培训和健康教育工作。五是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负责肺结核患者居家治疗期间的督导管理;负责转诊、追踪肺结核或者疑似肺结核患者及有症状的密切接触者;并对辖区居民开展结核病防治知识宣传。三、预防一是要求开展对公众结核病防治知识的健康教育和宣传。二是规定对适龄儿童规范开展卡介苗预防接种工作。三是要求医疗卫生机构在对重点人群进行健康体检和预防性健康检查时,做好肺结核的筛查工作。四是规定医疗卫生机构和结核病实验室及相关工作人员,应当遵守相关规定,采取措施防止医源性感染和传播。五是明确了肺结核疫情构成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时,应当采取的控制措施。四、肺结核患者发现、报告与登记一是要求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对肺结核可疑症状者及时进行检查,对发现的确诊和疑似肺结核患者按规定进行疫情报告和转诊。二是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协助县级结核病定点医疗卫生机构对转诊未到位的结核病患者或疑似患者进行追踪;三是结核病定点医疗机构对肺结核患者进行诊断、治疗和管理登记,对传染性肺结核患者的密切接触者进行结核病筛查;四是结核病疫情的报告、通报和公布依照《传染病防治法》的有关规定执行。五学校结核:接诊的首诊医生对于学校师生中的肺结核或疑似且肺结核患者,要做好患者基本信息登记,包括患者的真实姓名、性别、学校名称、年级、班级、联系电话、地址等,并及时规范填写传染病报告卡报送防保科(负责网络直报科室),防保科于24小时内进行网络直报,并将患者信息及时报告结核病防治机构。对确诊或疑似肺结核病例都应该填写转诊单,及时将患者转诊到结核病防治机构进行诊断、检查、治疗和管理。五、肺结核患者治疗与管理一是明确结核病定点医疗机构应当为肺结核患者制定合理的治疗方案,提供规范化的治疗服务。设区的市级以上结核病定点医疗机构为耐多药肺结核患者制定治疗方案,并规范提供治疗。二是要求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当及时掌握肺结核患者的相关信息,督促辖区内医疗卫生机构落实肺结核患者的治疗和管理工作。三是明确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医疗机构应当按照有关工作规范对结核菌/艾滋病病毒双重感染患者进行抗结核和抗艾滋病病毒治疗、随访复查和管理。四是对流动人口肺结核患者实行属地化管理,提供与当地居民同样的诊疗服务。六、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对结核病防治工作行使下列监管职责:(一)对结核病的预防、患者发现、治疗管理、疫情报告及监测等管理措施落实情况进行监管;(二)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责令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限期进行改进,依法查处;(三)负责预防与控制结核病的其他监管事项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要重点加强对相关单位以下结核病防治工作的监管:(一)结核病定点医疗机构的诊断、治疗、管理和信息录入等工作;(二)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的结核病疫情监测与处置、流行病学调查、高发和重点行业人群防治、实验室检测和质量控制、实验室生物安全、督导、培训和健康促进等工作;(三)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转诊、追踪、患者督导管理和健康教育等工作;(四)非结核病定点医疗机构的结核病疫情报告、转诊、培训、健康教育等工作。七、法律责任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造成肺结核传播、流行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未履行肺结核疫情报告职责,或者瞒报、谎报、缓报肺结核疫情的;(二)未及时采取预防、控制措施导致发生或者可能发生肺结核传播的;(三)未履行监管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及时查处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通报批评,给予警告;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未依法履行肺结核疫情监测、报告职责,或者隐瞒、谎报、缓报肺结核疫情的;(二)发现肺结核疫情时,未依据职责及时采取措施的;(三)故意泄露涉及肺结核患者、疑似肺结核患者、密切接触者个人隐私的有关信息、资料的;(四)未履行对辖区实验室质量控制、培训等防治职责的。医疗机构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给予警告;造成肺结核传播、流行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未按照规定报告肺结核疫情,或者隐瞒、谎报、缓报肺结核疫情的;(二)非结核病定点医疗机构发现确诊或者疑似肺结核患者,未按照规定进行转诊的;(三)结核病定点医疗机构未按照规定对肺结核患者或者疑似肺结核患者诊断治疗的,或者拒绝接诊的;(四)未按照有关规定严格执行隔离消毒制度,对结核菌污染的痰液、污物和污水未进行卫生处理的;(五)故意泄露涉及肺结核患者、疑似肺结核患者、密切接触者个人隐私的有关信息和资料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一)未履行对辖区内肺结核患者居家治疗期间的督导管理职责的;(二)未按照规定转诊、追踪肺结核患者或者疑似肺结核患者及有可疑症状的密切接触者。其他单位和个人违反本办法规定,导致肺结核传播或者流行,给他人人身、财产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八、《办法》中下列用语含义《办法》中所称的结核病特指肺结核,不包括肺外结核。肺结核可疑症状者:咳嗽、咯痰2周以上以及咯血或者血痰是肺结核的主要症状,具有以上任何一项症状者为肺结核可疑症状者。传染性肺结核:指痰涂片检测阳性的肺结核疑似肺结核患者: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为疑似病例。(1)有肺结核可疑症状的5岁以下儿童,同时伴有与传染性肺结核患者密切接触史或者结核菌素试验强阳性;(2)仅胸部影像学检查显示与活动性肺结核相符的病变。密切接触者:指与传染性肺结核患者直接接触的人员,包括患者的家庭成员、同事和同学等。结核菌/艾滋病病毒双重感染:指艾滋病病毒感染者或者艾滋病患者发生活动性肺结核,或者结核病患者感染艾滋病病毒。耐多药肺结核:肺结核患者感染的结核分枝杆菌体外被证实至少同时对异烟肼和利福平耐药。转诊:指各级医疗卫生机构将发现的疑似或确诊的肺结核患者转至结核病定点医疗机构追踪:指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在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的指导下,对未到结核病定点医疗机构就诊的肺结核患者和有可疑症状的密切接触者进行追访,使其到结核病定点医疗机构就诊。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指乡镇卫生院、村卫生室和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谢谢大家THANKYOUFORYOUR
本文标题:结核病防治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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