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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论“价值是生产费用对效用的关系”郑怡然摘要:学术界对“价值是生产费用对效用的关系”的观点进行了很多的解释与评论。本文应用比较利益原则,对“效用”进行全新的定义,井对恩格斯的观点作了全新的阐释.进一步论证商品交换关系不应像耗费劳动价值论者所理解的那样为等量耗费劳动相交换。关键词:价值;生产费用;效用;比较利益一、前言恩格斯指出,因商业而形成的第一个范畴就是价值。每个时代的人在研究商品价值的问题上,都存在有两种不同的角度与途径。一种是强调劳动在价值形成中的作用,强调生产、供给的作用;另一种则强调效用在价值决定中的作用,强调消费、需求的作用。在近代史上,以李嘉图为代表的生产费用决定论和以萨伊为代表的效用决定论在争论中都不断地得到发展,并派生出众多的价值理论。商品价值问题上的两种对立理论的“持久战”,实际上也正说明了两种理论都含有科学合理的成份,但也不同程度地存在有片面性。恩格斯试图克服两大对立理论中所存在着的不同程度的片面性、发出呼吁:“让我们设法来澄清这种混乱状态吧。物品的价值包含两个要素,争论的双方都硬要把这两个要素分开,……价值是生产费用对效用的关系。价值首先是用来解决某物品是否应该生产的问题,即这种物品的效用是否能抵偿生产费用的问题。……如果两种物品的生产费用相等,那么效用就是确定它们的比较价值的决定因素。”[1]恩格斯晚年在《反牡林论》中又重提早年关于价值决定的论断:“在决定生产问题时,上述的对效用和劳动花费的衡量,……”[2]恩格斯把早期使用的“生产费用”一词修改为“劳动花费”,这只是为了避免有人把“生产费用”误解为庸俗的“生产费用价值论”所说的“生产费用”,同时也表明“生产费用”的原意指的就是“劳动花费”。把早期的“生产费用对效用的关系”修改为“对效用和劳动花费的衡量”.就使意思更准确明了了。100多年来,反对和坚持马克思劳动价值理论的双方,都把马克思劳动价值理论误解为是耗费劳动价值论,认为马克思忽视了或不承认商品的效用在商品价值决定中的作用。对于耗费劳动价值论者的误解,我在《有效劳动价值论》一文中已初步加以阐述。[3]而如何理解评价恩格斯“价值是生产费用对效用的关系”的观点,是一个争论了几十年的问题,其关键又在于如何界定“效用”一词。为了挖掘出恩格斯观点的真理闪光点,首先要探讨恩格斯所说的“效用”一词所具有的重要特点。大家知道,政治经济学中有些术语是来自日常生活中的用语,但各派政治经济学家赋予它们的含义却是不同的。恩格斯的“效用”一词到底具有哪些与其他学派的效用概念都不同的重要特点呢?如果我们从恩格斯观点的上下文的联系来看,“效用”一词在质和量上具有下述两个鲜明的特点:第一,它是可以和生产费用相比较的,看它“是否能抵偿生产费用”。再根据《反杜林论》中的有关修改,又可知“效用”是可以和“劳动花费”相比较的,是可以用于抵偿劳动花费的。这说明“效用”与“劳动花费”在量上是可比的,因而是同质的量;第二,根据第一个特点,必然得出不同物品的“效用”也是同质的量,也是可以进行比较的,即“如果两种物品的生产费用相等,那么效用就是确定它们比较价值的决定因素。”如何定义物品的“效用”使其具有上述的特点,是评价恩格斯观点的关键。本文应用李嘉图比较成本学说的原理,对商品“效用”进行全新的定义,并对恩格斯观点进行全新的阐释,进一步来论证商品交换关系不应像耗费劳动价值论者所理解的那样为等量耗费劳动相交换,为发展商品价值理论提供新思路。二、比较成本学说的基本撅念本文讨论简化为只有劳动力单一生产要素,同时生产成本、收益等均以必要劳动量表示之。设有生产者l及2,他们都可以生产产品A及B。他们耗费单位必要劳动量可以生产的A及B的数量(绝对生产力)分别为W1A、W1B及W2A、W2B;或生产单位产品A及B所费的必要2劳动量(绝对生产成本)分别为L1A=1/W1A、L1B=1/W1B及L2A=1/W2A、L2B=1/W2B。同时假定L1AL1B、L2AL2B以及L1AL2A。下面导入一些基本概念:机会成本;当把一定量的生产要素用于或增加某种特定用途时,它便放弃或减少了用于其他用途可能获得的收益。这种收益就是某种特定用途的机会成本。它可以用产品数量或货币收益等表示。就上例来说,生产者1生产单位产品A的机去成本为L1A/L1B(因为生产1单位产品A需耗劳动量为L1A,就是放弃了L1A劳动量用于产品B的生产,它可生产产品B的数量为L1A/L1B,此即单位产品A的机会成本)。同理,生产者l的单位产品B的机会成本为L1B/L1A;对于生产者2来说,其单位产品A的机会成本为L2A/L2B,单位产品B的机会成本为L2B/L2A。相对成本:两个经济单位生产同种产品的生产成本之比率称为相对成本。上例中生产者l的产品A的相对成本R1A=L1A/L2A。同理其产品B的相对成本R1B=L1B/L2B;生产者2的产品A的相对成本R2A=L2A/L1A。产品B的相对成本R2B=L2B/L1B。前面曾假定L1AL2A,则有L1A/L2AL2A/L1A,即R1AR2A。这表明生产者l生产产品A所耗费的资源较之生产者2的要少,其产品A具有绝对优势。因此,对于二个经济单位相比较而言,产品相对成本越低的越好。比较成本:某一经济单位中两种产品的相对成本之比率称为比较成本。上例中生产者1的产品A对产品B的比较成本C1(A/B)=R1A/R1B=(L1A/L2A)/(L1B/L2B)=(L1A/L2A)•(L2B/L1B)。它等于生产者2的产品B对产品A的比较成本,即C2(B/A)=R2B/R2A=(L2B/L1B)/(L2A/L1A)=(L2B/L1B)•(L1A/L2A)。如果某生产者的产品A对产品B的比较成本C(A/B)1,则我们说该生产者的产品A具有比较优势。以上例来说,若C1(A/B)1,即(L1A/L2A)•(L2B/L1B)1,则有(L1A/L1B)(L2A/L2B),或(L2B/L2A)(L1B/L1A)。这表明生产者1的产品A的机会成本小于生产者2的产品A的机会成本,产品A是生产者l的优势产品;同理,生产者2的产品B的机会成本小于生产者1的产品B的机会成本,产品B是生产者2的优势产品。人们可能需要某物品(或劳务)。这种物品既可以由自己生产来满足(自给自足是人类社会处于初级阶段时各经济单位都具有的能力),也可以通过商品交换获得满足。到底采用哪一种方式来满足,就要进行比较选择。人们的选择是以机会成本为基础的。实现机会成本最小是人们行为方式的最重要准则。即所谓“两利相权取其大,两弊相权取其小”。在上例中,生产者1应选择生产其优势产品A(因其机会成本较小)来满足自身对产品A的需求,并通过产品A与生产者2的产品B的交换来取得对产品B的需求;同理,产者2应选择生产其优势产品B来满足自身对产品B的需求,并通过产品B与生产者1的产品A的交换来取得对产品A的需求。在这样的商品交换过程中,每个生产者通过商品交换所获得的产品收益,都超过了该生产者所让渡出去的产品的机会成本,其间超过的差额本文特称为是该生产者通过商品交换所获得的比较利益并以C表示之。如上例设生产者l生产XA份产品A(所费劳动量为XA·L1A),通过与生产者2生产的产品B相交换可以换到XB份产品B,而生产者l让渡的XA份产品A的机会成本则为XA·L1A/L1B,其间的差额XB-(XA·L1A/L1B)就是生产者1通过商品交换可获得的比较利益(以产品B的数量表示),即C1=XB-(XA·L1A/L1B)=(XB·L1B-XA·L1A)/L1B。若换算为生产者l生产同量产品B所节省的劳动量来表示比较利益,则记为C1AB=C1·L1B={XB-(XA·L1A/L1B)}L1B=XB·L1B-XA·L1A。对生产者2可作同样的分析,其通过商品交换得到的比较利益为C2AB=XA·L2A-XB·L2B。比较成本学说说明了社会分工与商品交换是一个扬长避短,优化配置生产力资源的互利行为,使分工与交换的双方都能获得比较利益。正是人类这种自觉谋取比较利益的驱动,商品经济才得以普遍化并取代自给自足的自然经济。三、比较利益和恩格斯观点的联系在说明商品交换关系的各种理论的争论中,对效用价值论的非难集中于认为效用是纯主观的,是无法把握和计量的。本文应用比较利益原则对效用进行全新的定义,使其成为客观的,可以把握和计量的,并具有恩格斯观点中所说的效用的重要特点。按上节的分析,倘若生产者1及2分别只生产他们的优势产品,并通过商品交换来满足各自对劣势产品的需求,则他们都有可能从交换中获益。获益的程度视交换比例而变化。设产品A与产品B的交换比例为XA:XB。对于生产者I来说,他生产XA份产品A的劳动花费为XA·L1A并以EA表示之,它可以换来XB份产品B。若生产者l亲自生产XB份产品B,则他必须3耗费XB·L1B的劳动量。即生产者1只要用XA·L1A的劳动花费来生产XA份产品A,就能通过商品交换换到自己要用XB·L1B的劳动花费才能生产出的XB份产品B所带来的需要的满足程度,这就是XA份产品A的效用所在。因此定义XB·L1B为XA份产品A的效用并以UA表示之。这种关于效用的定义方法是和马克思研究价值形式时所说的一个商品的价值表现在另一个商品的使用价值上的说法相类似。即XA份产品A的效用表现在若亲自生产它所交换来的XB份产品B时所必须的XB·L1B劳动花费上。可见,效用也是可以用劳动花费来衡量的。同理,对于生产者2来说,他生产XB份产品B的劳动花费为XB·L2B并以EB表示之,它可以换来XA份产品A。若生产者2亲自生产XA份产品A,则他必须花费XA·L2A的劳动量。即生产者2只要用XB·L2B的劳动花费来生产XB份产品B,就能通过商品交换换到自己要用XA·L2A的劳动花费才能生产出的XA份产品A所带来的需要的满足程度,这就是XB份产品B的效用所在。因此XA·L2A就是XB份产品B的效用并以UB表示之。这样,对于一个人或经济单位来说,不同的物品尽管有不同的具体有用性,但也存在着同质的东西——都能为一个人或经济单位带来需要的满足,这就是物品的效用。而且物品的效用是可以,而且事实上正是被按照某种客观的尺度——劳动花费加以衡量的。它并不像传统的观点所认为的那样是纯主观的。但上述定义的效用和马克思所说的使用价值以及效用价值论的效用概念又不完全相同,它却具有恩格斯观点中所说的效用的重要特点并有现实生产力基础。现在推敲恩格斯所说的“价值首先是用来解决某种物品是否应该生产的问题,即这种物品的效用是否能抵偿生产费用的问题”这句话。它说明只有当物品的效用大于其生产费用时,此物品才应该也才值得去生产。反之则反。对于生产者l生产的XA份产品A来说,其生产费用EA=XA·L1A,其效用UA=XB·L1B。按恩格斯观点就要求UAEA,即XB·L1BXA·L1A,或XB·L1B-XA·L1A0(1)(XB·L1B-XA·L1A)正是上节所说的是生产者1通过商品交换可以获得的比较利益C1AB。同理,对于生产者2生产的XB份产品B来说,其生产费用EB=XB·L2B,其效用UB=XA·L2A。按恩格斯观点就要求UBEB,即XA·L2AXB·L2B,或XA·L2A-XB·L2B0(2)(XA·L2AXB·L2B)是生产者2通过商品交换可获得的比较利益C2BA。因此,恩格斯的观点就是指出生产者只应生产本经济单位具有优势的产品并进行交换,此时式(1)及式(2)可同时成立,交换的双方都能得到比较利益,XA份产品A与XB份产品B的交换才能顺利进行。因此恩格斯的观点实际上已蕴含了比较利益思想。现在探讨交换比率XA和XB取值范围。为方便设XA=1,由式(I)及式(2)可知:(L1A/L1B)XB(L2A/L2B)(3)或设XB=1,就有:(L1B/L1A)XA(L2B/L2A)(4)即XA与XB的取值只要在式(3)或式(4)限定的范围内,交换的双方就都能获益,交换得以进行。式(3)意味着与生产者1的1单位产品A(XA=1)相交换的生产者2的产品B的数量XB,应当大于
本文标题:论“价值是生产费用对效用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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