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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量刑规范化制度的缺陷及完善摘要刑事审判活动包括定罪与量刑两方面。在英美法系国家,将定罪与量刑放在同样重要的地位,即把定罪程序与量刑程序完全独立开来。而大陆法系国家,却将定罪与量刑作为一个整体来对待。这就导致在审判过程中出现量刑偏差的问题,从而影响了司法公正。而我国亦是将定罪程序与量刑程序混合在一起,因此,无论在理论界还是实务界都将量刑公正问题推到了浪尖。而要实现量刑公正问题,就必须实现量刑的规范化。随着《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和《人民法院量刑程序指导意见(试行)》以及《关于规范量刑程序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的相继出台,我国量刑规范化取得了初步的成效,但在实行过程中,也显露出了其所存在的问题。本文笔者将主要对量刑程序这一块进行阐述,指出量刑规范化所存在缺陷,并提出完善的建议。文章将分四部分进行:第一部分,主要说明我国量刑规范化的内容及执行情况,阐述我国量刑规范化的具体内涵以及在实践操作中所带来的成效。第二部分,指出目前量刑规范化制度所存在的问题。第三部分,则是通过阐述两大法系对于量刑程序的不同规定,从而推导出我国应当借鉴英美法系国家的经验,建立起相对独立的量刑程序。第四部分,则是文章的重中之重,根据前文所述,得出完善我国量刑规范化制度的建议。使得本文的研究兼具理论意义与实践参考价值。关键词:量刑规范化;相对独立量刑程序;基准刑的确立;量刑监督AbstractCriminaljusticeactivitiesincludetheconvictionandsentencingoftwoaspects.InthecountriesofAnglo-Americanlawsystem,theconvictionandsentenceonthesameimportantposition,namelytheconvictionandsentencingproceduretotallyindependentprogram.Andthecountriesofcontinentallawsystem,buttheconvictionandsentencingasawhole.Thisresultedinthetrialprocessinthesentencingdeviationproblem,thusaffectingjudicialjustice.ButChinaisalsotheconvictionandsentencingprocedureproceduremixedtogether,therefore,whetherinthetheorycircleandpracticecirclewillfairsentencingissuestothewaves.Inordertorealizesentencingfairnessproblem,mustrealizethestandardizationofthesentencing.Asthepeople'scourtsentencingguidelines(Trial)andthepeople'scourtsentencingguidelines(Trial)andonthenormsofsentencingprocedurequestions(forTrialImplementation)comeonstageinsuccession,China'ssentencingstandardizationhasachievedinitialresults,butintheimplementationprocess,butalsorevealeditstheexistingproblems.Thispaperwillmainlyonthesentencingproceduretheblockcarriesontheelaboration,pointedouttheshortcomingsofstandardsentencing,andputsforwardsomeimprovementsuggestions.Thearticlewillbedividedintofourparts:thefirstpart,mainlytoexplainChina'ssentencingstandardization,contentandimplementation,describedChina'ssentencingstandardizedspecificconnotationandpracticebroughtaboutbytheresults.Thesecondpart,itpointsoutthatthecurrentsentencingstandardizationsystemproblems.Thethirdpart,isdescribedbythetwolawforsentencingprocedurethedifferentprovisions,anddeducestheourcountrytodrawlessonsfromAnglo-Americanexperience,establishedarelativelyindependentsentencingprocedure.Thefourthpart,itisthepriorityamongpriorities,accordingtotheabove,getperfectingsentencingstandardizationsystem.Sothisthesishasboththeoreticalandpracticalreferencevalue.Keywords:Standardizationofsentencing;Therelativelyindependentsentencingprocedure;Propertypunishment;Criminaljudicialprecedent引言目前,量刑问题已经成为一个全球普遍关注的问题。近年来,世界各国几乎都认识到量刑公正对刑事司法目标实现的重要价值,正如美国学者葛维宝教授所说:“量刑问题之所以如此重要,理由非常明显,因为量刑是一起案件被定罪后的最终结果,它不但是个案的判决结果,而且对社会具有重要意义。”①尽管中国社会有“重定罪、轻量刑”的传统,但是随着社会的发展、司法观念的改变以及对刑事司法实践研究的不断深入,我们逐渐发现大量的上诉案件是由当事人对量刑判决的不服所引起的,司法腐败在定罪方面可施展的空间越来越小,而在量刑上法官享有较大区间的自由裁量权,从而为“权利”“人情”等介入提供了空间和机会。所以刑事司法的不公已经更多地体现为量刑的不公而非定罪的不公。而量刑是否公正的问题也正是当事人及普通民众评判司法是否公正的最直观的窗口。一个普通人可能无法判断判决被告人是贪污罪或贿赂罪哪一个更公正一些,但是,当一个贪污国家几百万元钱的官员被判处缓刑时,民众的反应一定是认为存在司法腐败和司法不公的。量刑的不公正带来的最直接的后果就是刑事司法权威性的下降,这对一个国家来讲是一件非常可怕的事情。因此,赵廷光教授也曾尖锐地指出,量刑问题是“事关国家长治久安和社会稳定的重大问题”。②正因如此,量刑被称为刑事司法正义的“另一半工程”,量刑公正也是人们一直不懈追求的价值目标。但现实中的量刑失衡现象却普遍存在,这就造就了量刑规范化的改革。可以说,由最高人民法院牵头进行的量刑规范化改革是新中国对刑事法制发展中的一件具有重要意义的大事。目前量刑规范化改革在全国范围内试行,并初步取得了预期效果。与此同时,西方国家为了限制法官的刑事自由裁量权和解决量刑偏差的问题,从上个世纪七十年代起,开展了量刑改革运动,对本国的量刑模式与量刑方法进行深刻的反思和不断的探索。例如,美国于1984年、1987年分别制定了《量刑改革法》和《量刑指南》。而英国为提高法官量刑水平,则对法官进行了专门的培圳。新西兰、澳大利亚、加拿大等国也纷纷建立了一些量刑协调组织,如量刑委员会、司法判决委员会等。日本简易程序和普通程序中都有量刑程序。德国则是在定罪与量刑处在同一个审判程序的传统下,附带着类似于独立量刑程序的处刑程序。以实现实体公正与程序公正。但因解决量刑偏差①参见胡云腾:《中美量刑改革国际研讨会文集》,中国法制出版社2009年版,第2页。②参见赵廷光:《量刑公正的实证研究》,武汉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8页。是一道世界难题,除美国在这方面取得较为显著成效外,其他国家至今仍处于艰难探索之中,目前尚未见到关于量刑改革成果方面的报道。我国虽然取得了成效,但却依然存在着问题。比如量刑偏差依然存在着;对于财产刑等附加刑的量化并未提及;法官自由裁量权适用范围过宽;法院量刑不规范;监督机制不健全等等问题。因此,要想实现实质意义上的量刑规范化,就应当在现有量刑规范化改革的基础上进行进一步的完善。因此,笔者将立足中国的当前的司法实践,借鉴国外的量刑立法经验,力图寻求建立一个符合中国实际的、可行的新的量刑规范化体系。第一章量刑规范化制度的内容及执行情况放入引言:长期以来,我国对量刑问题重视不够,研究不充分,关于量刑问题的研究也多限于实体法的范畴,如胡学相著《量刑的基本理论研究》、白建军著《量刑均衡的实证研究》、赵廷光著《量刑公正实证研究》,等等,对于量刑程序的关注较少。但无论对量刑情节研究得多么充分,对量刑方法设置得多么精巧,最终无法解释一个问题:何为量刑公正?追求量刑公正的脚步在实体领域的局限性越来越显现出来。公正本身是一个价值命题,其表现需诸多考量决定。就算是电脑来量刑也只能是做到更客观,却无法表明自己更公正。司法领域的公正涉及两个方面:实体公正和程序公正,因此在实体领域的研究受到局限的同时,学界普遍意识到量刑程序正义所具有的特有价值和魅力,而此时我国才似乎突然发现我国刑事审判中量刑程序在事实上的缺失。于是在司法实践工作中某些检察院和法院开始局部地探索量刑程序的改革,比如,1999年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检察院就开始试行“量刑建议”制度,期望监督和制约法官在量刑上的自由裁量权;2004年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试行“量刑理由展示制度”,要求法官将量刑的理由和逻辑思维过程呈现出来,体现量刑的公开和透明。而到了2005年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人民法院第二个五年改革纲要(2004—2008)》中明确提出“研究制定关于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并健全和完善相对独立的量刑程序”,从此时起,量刑程序规范化的研究进入了加速阶段。2009年最高人民法院在《人民法院第三个五年改革纲要(2009—2013)》中提出“规范自由裁量权,将量刑纳入法庭审理程序,研究制定《人民法院量刑程序指导意见》”。继而从2009年6月1日起,在全国法院开展量刑规范化试点工作,对《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和《人民法院量刑程序指导意见(试行)》两个文件进行试点。到了2010年9月13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发布了《关于规范量刑程序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从2010年10月1日起在我国全面试行。从此时开始,我国量刑规范化改革进入实质性阶段。第一节量刑规范化的内容量刑在刑法学中被称为“刑罚的裁量”,是指“人民法院根据行为人所犯的罪行及刑事责任的轻重,在定罪的基础上,依法决定对犯罪分子是否判处刑罚,判处何种刑罚、刑度或所判刑罚是否立即执行的刑事审判活动”。①而量刑规范化,就是对“量刑”的规范,是人民法院颁布的《三五改革纲要》中提出的重要司法改革项目,也是对“量刑均衡”的目标追求。随着同案不同判的现象日益严重,如人情案、金钱案、关系案的经常发生。这导致人民群众对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提出了新的要求和抱有新的期待:不仅要求定罪要准确,还期待量刑公平公正;不仅要求量刑规范,还期待量刑程序公开;不仅要求将裁判文书公开,还期待量刑的裁判理由能得到充分的说明。为了满足人民群众的新要求和新期待,最终人民法院颁布了《三五改革纲要》,把“规范裁量权、将量刑程序纳入法庭审理程序”作为重要
本文标题:论量刑规范化的缺陷及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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