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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万里学院仪器设备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我校仪器设备的管理,提高仪器设备的使用效益,根据国家《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国资事发[1995]17号)和教育部《高等学校仪器设备管理办法》(教高[2000]9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我校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仪器设备管理的主要任务是对其购置计划、招标采购、验收、使用、维护、借用、调拨、报废报损等的全过程实施管理。优化配置,提高仪器设备的利用率、完好率,充分发挥现有仪器设备的作用,充分发挥仪器设备在整个寿命周期内的效益。第三条仪器设备的管理和使用贯彻“统一领导、两级管理、管用结合、责任到人”的原则,在主管校长的领导下,全校仪器设备由实验室与资产管理处(以下简称资产处)归口管理,各单位主要负责人为本单位仪器设备管理的责任人,要配备具有一定专业知识、责任心强的人员担任本单位的仪器设备管理员,在业务上接受资产处的指导,实行校、院(部、处、室)两级管理的体制,保证教学、科研等工作的顺利进行,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第四条仪器设备领用人(使用者)要树立国有资产“安全、完整”的意识,认真执行《浙江万里学院仪器设备管理办法》,服从校、院、部、处仪器设备管理部门和人员的管理。第二章仪器设备的范围、分类与计价第五条仪器设备的范围界定1、能够独立使用且使用年限在一年以上、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质形态、单价在800元以上的教学仪器设备(包括计算机软件)和单价在500元以上的一般仪器设备列入固定资产管理范围。2、根据教育部高教司编发的《高等学校固定资产分类及编码》中的分类规定,下列各类属仪器设备管理范围:第三类仪器仪表第四类机电设备第五类电子设备第六类印刷机械第七类卫生医疗器械第八类文体设备第九类标本模型第十二类工具、量具和器皿第十四类行政办公设备第六条符合第五条规定的自制、捐赠或无偿调拨的仪器设备,均应计价列入资产账。第七条仪器设备的资产值1、购置的不需要经过建造即可使用的仪器设备,按实际支付的买价、包装费、运输费、一次性安装费、交纳的有关税金等,若为车辆,还包括车辆购置附加费等作为入账资产值。2、自行建造、调拨、捐赠的仪器设备,分别按造价、调拨价、捐赠价作为入账资产值。3、仪器设备价值不明且无法查明其原因的,可依据实际情况估价入账。4、仪器设备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增减其原值:(1)原有的仪器设备,因加工改造而增加附(部)件数量、使用功能或提高质量时,按所开支的成本费增加原值。(2)成套设备因损坏或拆除原有部分时,应减少其原值。(3)仪器设备的维护或修理,不管开支多少,均不增加固定资产原值。第三章仪器设备的购置和验收第八条仪器设备的购置,由资产处统一归口管理,学校制定相应的管理办法,以规范仪器设备采购管理工作。第九条各单位部门应根据发展规模、专业设置、教学和科研任务等的需要,进行全面规划,并根据仪器设备购置的轻重缓急和当年经费情况制定学年购置计划,送交资产处备案。若需申请学校专项设备经费,需有论证报告和计划,填写《浙江万里学院仪器设备专项经费申请书》,经资产处组织论证后,报主管校长审批,专款专用。第十条仪器设备的购置按以下要求进行:1、二级学院购置仪器设备,须在每学年初填报仪器设备购置计划,经教务处审核,报资产处进行计划审批。2、按批准的购置计划购买仪器设备时,应按申购程序办理有关手续,由使用单位或采购与支持中心负责购买。申购时应详细填写仪器设备名称、规格、型号、厂家、参考价格、数量、用途等。3、使用学校专项设备经费购买仪器设备,均需办理仪器设备购买审批手续,由采购与支持中心负责购买。4、对于专用仪器设备或个别急需的仪器设备,经资产处同意后,可由使用单位采购。5、各类经费购置仪器设备的合同均由采购与支持中心负责签定,使用单位代表须在合同上签字。6、单台(件)价值在10万元及以上仪器设备的购置,需按《浙江万里学院贵重仪器设备管理办法》的购置程序进行。单价在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仪器设备的购置,应参照进行。第十一条凡国内能够生产供应的仪器设备,原则上不订购进口仪器设备;能在本市买到的一般不到外地采购;校内有条件自己制作并能保证质量的,一般不到市场上采购。第十二条办理仪器设备购置手续后,由于各种原因,在采购时需改变计划、规格型号等,应与资产处联系,并办理变更手续,否则将不予入库。第十三条仪器设备的验收仪器设备到校后,由申购单位指派专人或组织验收小组在订货合同规定的时间内进行验收,并填写《浙江万里学院仪器设备验收单》;在验收单上签署验收意见,若验收不合格,应及时查明原因,由采购部门向供货单位提出,办理退、换、赔等手续。使用单位自购的仪器设备,由本单位组织验收后,凭验收单和申购表到资产处办理入库手续。使用单位凭资产处开据的《浙江万里学院仪器设备入库单》到计财处结算中心办理报销手续。技术性较高的仪器设备,应组织有关专家进行验收。无偿调入、赠送的仪器设备,同样须办理验收、入库手续。第十四条凡因教学需要自制设备装置,必须事先经所在院系批准,并以书面形式报资产处审批。自制仪器设备应具备完整的技术资料,经三个月实际使用后,由所在院系组织验收,验收合格并核价后,应及时到资产处办理入库手续。第四章仪器设备的建账第十五条仪器设备的入库、建账是仪器设备管理的重要任务之一,是保证国有资产不流失的重要手段。不论通过何种渠道(如购买、损赠、调拨等)获得仪器设备及使用何种经费采购的仪器设备均需进行入库、建账。第十六条仪器设备的固定资产账,在仪器设备验收合格后,由使用单位的设备经办人或设备管理员持仪器设备验收单等材料到资产处办理入库手续,对仪器设备进行编号登记,建立仪器设备数据库账卡。计财处将根据资产处的固定资产入库单、发票(经按有关规定签字)等办理报销手续,并建立固定资产明细账。入库、建账应在仪器设备验收后一个月内完成,使用单位在填报仪器设备的具体信息(如技术规格、单价等)时应做到详实、准确。第十七条自制或国内外(境外)捐赠、调拨的仪器设备及各种计算机软件、均应办理固定资产入库、建账手续。第五章仪器设备的保管、维护(修)和使用第十八条各二级学院由分管实验室工作的领导分管仪器设备工作,各实验中心有专人保管仪器设备;各机关、直属单位、实体,均要求有专人管理仪器设备,并将设备管理员名单报资产处备案。设备管理员应相对稳定,不要随意调换,若确需调动,要经所在单位批准,事先报资产处备案,并及时认真办理交接手续。第十九条人员调动,学生毕业分配,教职工退休等,需到本单位设备管理员处办理财产清退手续,进修或出国一年以上人员需到本单位设备管理员处办理仪器设备暂时移交手续,由设备管理员签署同意意见后,方可准予办理相应手续。第二十条加强仪器设备的管理,做到账账、账卡、账物相符。学校管理部门每年与各单位部门对账一次,并根据需要不定期进行账、物、卡抽查。资产处与计财处每月对账一次,保证账账相符。第二十一条加强仪器设备维护保养工作,定期校验和检修,并做好检修记录,做到“坚持制度,责任到人”。贵重仪器设备要指定专人负责管理,要逐台制订操作规程(或使用程序)、维护保养制度,严格执行。仪器设备使用人员要不断提高使用和保养水平,提供良好的使用环境,定期保养,排除隐患,发现问题及时反映,以免发生意外。第二十二条各二级学院要按照仪器设备拥有量、实验课的类别,设备的新旧程度及利用率等情况,安排仪器设备维修专项经费,保证仪器设备的正常运行。各实验中心要注意培养一批能熟练使用和维修仪器设备的技术力量,仪器设备的维修和保养,要充分利用自身技术力量解决。若确需送外维修,应事先同采购与支持中心联系,并报资产处备案。第二十三条仪器设备不得随便拆改。凡在保修期内,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拆卸修理,特殊情况报资产处处理。对确须进行技术改造而拆改的,事先要进行审批,单价不足5万元者由二级学院负责人审批,并到资产处备案,单价在5万元(含)以上的须经资产处审核,并报主管校长批准,批准同意拆改的仪器设备,必须建立拆改档案,以便备查。学校鼓励对旧设备进行技术改造,改造单位应从技术、经济上论证可行性和使用效益,并写出改造计划,经二级学院批准后报资产处审批。对于确有价值的改造项目,学校设立设备研改基金加以资助。第二十四条各实验中心应制定相应的仪器设备安全操作规程,因工作失误造成仪器设备严重浪费和损失的,应追究当事人及有关领导人的责任。凡因违反操作规程,不遵守有关规定而损坏或丢失公物的,当事人要按有关规定进行赔偿。第二十五条利用学校仪器设备和设施开展社会服务或兴办企业,必须以不影响正常教学,科研和生活秩序为原则,必须经主管校长批准,并按有关规定有偿使用。学校的仪器设备,不得私人借回家中使用,特殊情况须经院系领导批准,并报资产处备案。学校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以学校的设备、设施抵充社会公司资产或向社会公司投资。第六章仪器设备的借用、调拨、报废、折旧与处置第二十六条仪器设备借用和出借要严格执行审批和登记手续。1、校内各单位之间借用仪器设备,须经实验中心主任签字批准后,由仪器设备管理员办理出借手续。所借仪器设备应爱护使用,借用期一般不超过六个月。仪器设备在归还时,双方应共同校验,分清责任,若有损坏,应负责修复或赔偿。2、校外单位借用仪器设备,必须经资产处批准,借用期一般不超过三个月。经批准出借时,借用单位应出具借据,由资产处签署意见,到出借单位领收实物,双方检点后签章。归还时出借单位必须详细验收,若有损坏,借用单位必须负责修复或赔偿,经检查完好后签收,借用单位凭签收单到资产处调回原借据,并交付出租费用。凡经施工安装的固定设备及贵重仪器设备一般不予外借,外埠单位一般不予外借,特殊情况须经主管校长批准才能借用。未经批准,任何单位不得擅自向校外单位出借仪器设备。第二十七条为了减少重复购置,提高设备利用率,学校鼓励闲置设备在校内单位间合理流动,提倡借用和资源共享。校内仪器设备调拨时,由调动单位管理员填写内部调拨单,调出和调入双方单位主管负责人同意签字,报资产审批后方可调拨,原固定资产账同时作调整和转移。资产处有权对闲置仪器设备进行校内调拨。校外调拨,须事先经资产处审核,报主管校长审批。第二十八条仪器设备已丧失效能的按报废处理。属下列情况之一的可申请报废:1、购置年代久远,设备陈旧落后,已不能达到应有的技术指标,失去实际使用价值的仪器设备;2、损坏严重,无法修复,或修理费用昂贵,没有修理价值的仪器设备。第二十九条仪器设备报废,必须经过严格的技术鉴定和审批手续,使用单位应组织技术人员进行鉴定。单件5万元以上的仪器设备,由学校组织专家来承担鉴定。符合报废规定的,需填写《浙江万里学院固定资产报废申请表》,由各单位(部门)审查,提出意见,经审计处、财务处、资产处会签,报主管校长审批。第三十条经批准报废的仪器设备,要保持完整,账、物相符,由资产处统一回收处理,并从仪器设备数据库中销账,所得残值应转入学校当年设备经费。仪器设备的财务销账,应按有关规定由计财处负责具体办理。未经批准,任何单位(部门)不得擅自拆卸或处理报废的仪器设备,否则将追究单位(部门)负责人和有关人员的责任。若确需留作教具或拆卸零部件维修的,须经资产处批准,并注明报废留用,其残值列入低耐品账中,以利备查。第三十一条仪器设备发生损坏、丢失事故,所在单位应立即上报,对因责任事故造成仪器设备损坏和丢失者均应按有关规定予以赔偿。属于丢失的,立即向保卫处报告,由保卫处组织调查,并将丢失情况和处理意见报告送资产处审批,属于贵重仪器设备及单价在1万元以上的设备报损的处理需报主管校长审批。第三十二条为了加强教学成本核算,提高仪器设备的使用效益,促进仪器设备购置和使用的良性循环,学校对教学仪器设备实行有偿使用,提取部分折旧费,在二级学院学年切块经费中扣除。具体标准按《浙江万里学院仪器设备有偿使用管理办法》执行。第七章附则第三十三条经批准设置的无线发射电台和卫星接收装置的管理,须遵守浙江省无线电管理委员会和省广电厅等有关规章制度,由相关部门负责管理,并按规定进行年检年审。第三十四条放射性同位素等相关仪器设备的管理办法,按照上级主管部门的有关规章制度执行。第三十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