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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位置:首页 > 建筑/环境 > 水利工程 > 关于规范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决策和投资计划管理的指导意见(doc12页)
-1-关于规范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决策和投资计划管理的指导意见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的意见》(中办发[2009]27号),扎实推进水利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根据中央治理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工作领导小组印发的《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实施方案》(中治工发[2009]2号)和水利部印发的《水利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方案》(水建管[2009]500号)的要求,现就规范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决策和投资计划管理提出以下指导意见:一、工作目标坚持标本兼治、重在治本的原则,坚持集中治理与加强日常管理相结合,着力解决违规审批、未批先建、报大建小、重复申报、擅自改变规划、随意调整设计、不按程序变更设计、挤占挪用资金以及决策失误造成重大损失等突出问题,切实提高水利建设项目审批的公开度和透明度,加强投资计划管理,进一步完善项目决策和投资计划管理体制机制。二、查找和整改突出问题按照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决策和投资计划管理相关法律和政策文件(具体名录见附件),认真查找以下几个方面的突出问题并加以整改:-2-(一)项目决策方面建设项目是否存在擅自改变规划、未批先建、重复申报立项问题;规划依据是否充分;是否通过流域水工程建设项目规划同意书审批;是否按照有关要求对移民规划、项目用地、水保、环评、水资源论证、防洪影响评价、取水许可、水价、电价及资金筹措方案、项目法人等前置条件进行审核;前期工作质量是否符合有关规定;勘测设计工作是否达到规程规范要求;是否存在建设规模和标准制定不科学、工程造价制定不合理的问题;项目决策程序是否公开透明;重要项目决策是否落实技术审查或专家咨询制度;是否存在决策失误造成重大损失问题。(二)投资计划管理方面投资计划管理制度是否完善,现有管理制度是否存在与国家政策法规不一致的内容,是否存在不适用和不健全的内容;计划编制是否符合有关规定,建议计划内容和投资是否合理;是否存在随意调整投资计划问题;是否存在多头申请资金的问题;是否存在“报大建小”问题;投资下达和拨付是否及时;是否按要求足额落实配套投资;是否存在滞留、截留、挤占和挪用建设资金的问题;是否存在不按程序变更设计、调整概算问题;是否存在未经审批将节(结)余资金挪作他用的行为。三、具体措施(一)规范项目决策行为1、规范水利规划管理。各流域机构要结合即将印发的《水利-3-规划管理办法(试行)》,完善流域和区域层面的规划体系,抓紧制定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制度实施细则。2、加强立项前置条件监管。按照《关于进一步加强水利建设项目前期工作中征地、移民、环评和水保等工作和完善立项报批程序的通知》(水规计[2005]199号)及其他基建程序有关规定,加强对项目规划依据、移民规划、项目用地、水保、环评、规划同意书、水资源论证、防洪影响评价、取水许可、水价、电价及资金筹措方案、项目法人等前置条件的审核,确保工程立项有据可依。3、提高项目决策的科学性、民主性。各流域机构、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完善规划和项目审批的决策制度,建立科学规范的决策程序,重大规划和项目要实行集体决策。对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具有规划依据的建设项目,严格执行国家有关基建程序,除涉及国家机密的信息,项目上报、审查(咨询)、立项批复等阶段的信息列入公开范围;要通过规划调研、召开听证会等形式扩大规划编制的社会参与度,特别是对重大水利工程和直接关系民生的水利项目,要广泛听取群众意见,建立规范化的民主决策制度;要充分发挥专家在规划编制、论证、咨询、审查等方面的作用,健全规划咨询制度,形成规范化的规划决策咨询机制。4、强化前期工作管理。认真执行《水利前期工作投资计划管理》(水规计[2006]47号),严格落实水利前期工作任务书制度;择优选取前期工作承担单位,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4-步设计报告等前期工作技术文件的编制要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勘测设计单位承担,条件具备的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采取招投标方式进行选择;进一步加大对前期工作的投入力度,加强技术支持和资金投入,严禁以任何方式挪用、挤占前期工作经费;加强对前期工作开展情况、资金落实情况的检查监督,并积极配合审计部门对前期工作项目资金使用情况的审计。5、强化勘测设计质量管理。各级水利部门、各流域机构要认真组织勘测设计工作,大力推行设计工作招投标制度,加强勘测设计全过程管理,建立勘测设计质量责任制;勘测设计单位要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开展工作,严格执行《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水利工程部分)》的规定,不得以任何理由违背强制性设计标准的要求,要妥善处理好设计工作量、设计深度和设计周期的关系,确保设计成果的质量。(二)规范投资计划管理1、完善投资计划管理制度。深入分析水利投资计划管理存在的薄弱环节,全面清理本地区、本单位现有投资计划管理制度中不适用和不健全的内容,依据国家政策法规、规章制度和规范性文件,在广泛征求基层单位意见的基础上,研究制定或修订相关的管理办法,进一步规范投资计划管理。2、科学合理编制建议计划。各级水利部门要在充分考虑国家投资规模和地方资金配套能力的基础上,区分轻重缓急,合理编制年度投资建议计划,对需要落实配套资金却不能落实或落实不-5-好的项目不得列入年度建议计划,严禁重复申报投资。水利部各直属单位基础设施建设项目,要按照《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严格控制党政机关办公楼等楼堂馆所建设问题的通知》(中办发[2007]11号)和《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党政机关厉行节约若干问题的通知》(中办发[2009]11号)等有关文件的规定,根据本单位履行的职责和承担的工作任务,坚持厉行节约、控制规模的原则,编制好年度投资建议计划。3、按时足额落实配套资金。各地要加大财政资金投入,同时要借鉴先进经验,开拓思路,通过银行贷款等各种方式,拓宽渠道增加水利建设投入,确保地方配套投资及时足额到位。我部将制定相应奖惩措施,将中央投资项目地方配套资金落实情况与项目立项、投资计划安排挂钩,对落实情况差的地方,视情况调减下一年度的项目立项和投资计划安排。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也要制定相应办法。4、推行投资计划精细化管理。投资计划实行分类管理,要按照《水利基本建设投资计划管理暂行办法》(水规计[2003]344号)进一步严格骨干工程的投资计划管理;对于面上小型水利建设项目,要认真执行《国家发展改革委、水利部关于改进中央补助地方小型水利项目投资管理方式的通知》(发改农经[2009]1981号),完善和细化投资计划管理。提高投资计划安排的预见性,要科学测算工程建设的年度资金需求,确保资金的使用效率。投资计划安排要做好与重大规划和项目前期工作的衔接,也要做好与预算-6-管理的衔接。对于需要转下达的投资计划,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提前做好与有关部门的沟通协调,提前准备,保证投资计划能够及时转下达到项目单位。5、强化建设资金管理。尽可能减少资金拨付手续办理时间,减少中央投资下达的层次和环节,凡可将计划和基本建设支出预算直接下达到项目法人的,要直接下达到项目法人,进一步加快资金拨付进度;严格按照批准设计确定的建设内容使用资金,做到专款专用,坚决防止滞留、截留、挤占和挪用建设资金;加强水利资金管理使用、成本核算、预算编制、合同执行的检查力度,对项目建设实施全过程监督,重大开支实行严格的联签制,发现问题,及时整改。严禁将建设资金用于楼堂馆所建设。6、严格控制重大设计变更和概算调整。严格执行《关于加强公益性水利工程建设管理的若干意见》(国发[2000]20号)、《水利基本建设投资计划管理暂行办法》(水规计[2003]344号)和将要出台的《水利建设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办法》,进一步加强对工程设计变更的监督管理,严格控制重大设计变更,保证工程安全和质量,控制工程投资;严格审核概算编制的定额依据,认真执行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加强中央预算内投资项目概算调整管理的通知》(发改投资〔2009〕1550号),加强概算调整管理,严格资金拨付和使用程序。严肃查处不按规范程序进行的重大设计变更和概算调整的行为。7、加强竣工验收管理。项目竣工后要按照《水利工程建设项-7-目验收管理规定》及时组织验收,全面检查竣工项目是否符合设计文件要求,审核概、预算执行情况,认真总结投资计划管理和概预算管理中存在的经验教训,对项目投资计划执行中遗留的问题提出处理意见,督促有关单位按照处理意见尽快落实。8、加强节(结)余资金的管理。强化水利前期、投资计划和预算等重要环节的管理,努力控制成本,节约投资。进一步加强验收过程中投资节(结)余资金核算,对经审计和竣工验收最终形成的节(结)余资金要严格管理,使用节(结)余资金必须严格履行报批手续,节(结)余资金的使用计划由原计划下达部门审批。严肃处理未经审批将节(结)余资金挪作他用的行为。9、加强建设项目后评价工作。尽快出台水利项目建设后评价管理办法,规范后评价工作程序、内容和方法,建立健全信息反馈机制,加强后评价管理和监督,组织开展重点项目的后评价工作,加快后评价成果的应用,推进投资监管体系和责任追究制度的建立和完善。四、工作进度安排(一)深入排查问题(2009年11月至2010年2月)按照《水利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排查工作方案》确定的排查范围和重点,认真做好水利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排查工作。水利工程建设法人要组织自查自纠,认真查找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决策和投资计划管理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各流域机构、部直-8-属有关单位和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对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深刻分析原因,查找存在的漏洞和薄弱环节,提出整改措施和办法,作出处理;各流域机构、部直属有关单位和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选择重点项目、重点环节组织督查和抽查,有关业务主管部门要根据业务管辖范围做好指导工作。(二)认真进行整改(2010年3月至2011年6月)各流域机构、部直属有关单位和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针对自查、抽查中发现的问题,制定和完善整改措施,落实整改责任,及时纠正;落实监管责任,建全监督机制,进一步加强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决策和投资计划管理工作。加大行政执法力度,查处因违规行政和决策失误造成重大损失的行为;认真清理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决策和投资计划管理工作的法规制度和规范性文件,及时废止不适用的内容,修订完善不健全的内容。(三)巩固和治理成果(2011年7月至2011年11月)要及时把专项治理工作中的有效措施和经验转化为法规制度,进一步提出需要完善的法规制度和加强日常监管的工作措施,建立健全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决策和投资计划管理工作长效机制。专项治理工作结束后,各流域机构、部直属有关单位和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将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决策和投资计划管理工作纳入专项治理总结报告,逐级上报上一级专项治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9-相关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2、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3、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492号)4、建设工程勘测设计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5、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国务院令第471号)6、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7、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严格控制党政机关办公楼等楼堂馆所建设问题的通知(中办发[2007]11号)8、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党政机关厉行节约若干问题的通知(中办发[2009]11号)9、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和贴息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发改委令第31号)10、国家发展改革委中央政府投资项目公示试点办法(发改投资[2005]2047号)11、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加强中央预算内投资项目概算调整管理的通知(发改投资〔2009〕1550号)12、国家发展改革委、水利部关于改进中央补助地方小型水利项目投资管理方式的通知(发改农经[2009]981号)13、水利基本建设资金管理办法(财政部、水利部财基字-10-[1999]139号)14、水利工程建设程序管理暂行规定(水规计[1998]16号)15、水利基本建设投资计划管理暂行办法(水规计[2003]344号)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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